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3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是高校毕业生进行实践训练的主要载体,是培养实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成立的并从事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活动的见习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其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单位自主申请、协议约束、定期考察、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第六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负责全市见习基地政策的拟定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对区(市)见习办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各区(市)见习办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规划协调、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协调和考核工作;(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建立申报并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三)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四)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五)承担市见习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建立与调整第八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能每年提供符合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20个以上;(三)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够为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四)拥有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五)能够按照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对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概述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就业见习和职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树立学校良好的就业见习品牌,制定并实施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依法、科学、规范地管理学校就业见习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
第二部分见习基地管理1. 见习基地的申请与审批1.1 学校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应具备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条件,并提供合格的见习实习岗位。
1.2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评审审批,符合要求的基地将被纳入学校的就业见习基地库中。
2. 见习基地的管理与监督2.1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见习内容和要求,指导学生进行见习工作。
2.2 学校将派遣专门的教师或指导员对见习基地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见习情况,并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部分学生见习管理1. 见习计划及安排1.1 在学生就业见习前,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实际情况,制定见习计划,并进行安排。
1.2 学校将根据见习基地的要求,指导学生进行相关的见习工作,并协助解决在见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见习期间的行为规范2.1 学生在见习期间应当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2.2 学校将对学生见习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 见习成果评价3.1 见习结束后,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见习成果进行评价,评定见习结果。
3.2 学校将根据评价结果,向学生发放相应的证明和记录,并将成绩反馈给见习基地进行考核。
第四部分就业见习管理效果评估1.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见习基地的管理、见习计划的安排及学生的见习情况。
2. 学校将依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以提高学生就业见习的管理效果。
第五部分效果评价学校将定期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进行评价,不断完善与提升,确保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指导,促进学生的就业质量和就业成功率。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提高见习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地接收的见习生、见习基地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见习基地的运作,确保见习生在见习期间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同时提高见习基地的管理水平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见习生管理第四条见习生选拔1. 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3. 具备见习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
第五条见习生培训1. 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生的专业背景和岗位需求,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
2. 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第六条见习生考核1.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对见习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能、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见习生是否留用的依据。
第三章见习基地管理第七条见习基地设立1. 见习基地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内部管理规范。
2. 见习基地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济效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见习基地职责1. 制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明确见习生的权利和义务。
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见习指导人员,负责见习生的日常管理和培训。
3. 为见习生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4. 按月发放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九条见习基地与高校合作1. 见习基地应与高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见习生培养工作。
2. 定期邀请高校教师或专家对见习生进行指导。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条政策支持1. 见习基地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扶持,包括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
2. 政府部门对见习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见习基地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安全保障1. 见习基地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见习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 见习基地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XX技术有限公司毕业生就业见习(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公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岗位上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享受见习补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的制度。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第三条我公司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单位湖北省人才服务局认定的省直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将严格按照人社厅、人才局的文件指导精神完成基地工作目标任务:培养与提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就业见习人员的工作管理、监督职能。
主要职责:(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二)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三)人才服务局发布的相关就业见习信息对接;(四)见习基地的员工管理,活动、检查配合工作;(五)见习员工系统申报、档案管理、手续签订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见习员工津贴的统一发放,银行盖章的见习人员工资流水清单的收集整理,银行账户的设立、维护工作。
第五条见习人员及相关档案资料需统一在XX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下管理与进行。
第三章见习管理规定第五条公司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通过管理服务系统网上登记相关信息。
第六条设立单独统一的银行账户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在签订见习协议书一周内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全省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完善和运行维护;(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四)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五)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六)省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配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第八条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监督;(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五)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见习基地管理制度

见习基地管理制度一、引言见习基地是指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加强实践教学的场所。
对见习基地的管理制度做好规范,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保证教学质量。
二、见习基地的建设为保证见习基地的管理效率,需要全面规划、充分设计见习基地的建设,包括场所区划、设施配套、场地规划等。
(一)场所区划见习基地的场所应充分考虑学生实习的具体内容,为了保证学生实习的体验与效果,可以设置多个区域,如训练区、实践区、会议区以及休息区等。
在训练区,可以设立与实践教学相关的训练场地、仓库等。
实践区则可以设置与实践教学相关的设备、仪器、工具等。
会议区可以设置讨论区、会议厅等。
至于休息区,则可以根据实习生的实际情况,设置休息室、洗手间等。
(二)设施配套为了更好地完成实验室实践课程的教学要求,应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包括电源、电气线路、检测设备、信息系统等。
(三)场地规划场地规划涉及到人员流动、设施布置等问题。
要细致地考虑急救设施、疏散通道、安全标识等问题,容积率应符合规定标准,且交通可以顺畅到达或离开。
三、见习基地的管理制度见习基地的管理制度设计与实施,首要任务是利用有限的资源,不断提升管理效率和教学质量。
(一)场地管理基地的场地管理应该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
要有专人负责,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程,在管理中注重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整改等环节,同时要推行先进的管理模式,建立全程跟踪、检查制度,使场地的设施、设备未发现问题的时间最短化。
(二)制度管理见习基地的制度管理是保障管理效率、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要注意加强对实习生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基地的了解,对实习生的行为作出规范,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安全管理安全是见习基地管理工作的核心之一。
基地应先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案,保证实践过程的安全性。
要对实习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让实习生知悉各种安全风险,清醒地认识到危险,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要加强全方位的监控,及时进行预防和隐患排查,确保实践过程中的安全真正可靠。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就业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就业率,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招收见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就业见习人员是指接受我单位安排参加见习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的见习人员。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本制度重点对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见习期间的管理和见习结束后的安排进行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如有单位需要接收见习人员或者有见习人员来函求职,应当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相应的申请表。
第七条招聘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合格的见习人员招聘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方可录用。
第八条招聘单位应当向见习人员提供清晰的见习合同,并依据规定签订见习合同。
第九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参加入职培训,并如实填写人事档案。
第十条见习人员被录用后,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见习工作的汇报,并接受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见习期间管理第十一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提供专门的导师和见习人员进行专业学习,指导见习人员掌握实际工作技能。
第十二条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见习人员的见习工资,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不得发生与见习合同不符的情况,如有异动应当主动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接受单位的处罚。
第十四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应当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执行,不得有因私行为对单位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如有重大失误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单位有权提前终止见习合同。
第四章见习结束后的安排第十六条见习期结束后,单位应当根据见习人员的表现情况评定见习合格与否,并根据评定结果与就业服务机构协商决定是否给予见习人员正式聘用。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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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批准设立的见习基地。
第三条见习基地是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为毕业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的原则。
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人社局统筹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包括:编制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认定见习基地,开展督查指导等。
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就业局)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包括:受理、初审见习基地申请,对见习基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受理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为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实名制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六条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按照见习基地管理机构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高校毕业生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二)负责本见习基地内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四)优先接收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五)根据见习基地管理机构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申报与管理第七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见习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二) 可提供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30%;(三) 具有较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指导师资力量,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四) 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按政策提供生活补助;(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申请认定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并达到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就业局提出申请。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条各地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
认定合格的,就业局与见习基地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2),由人社局授牌运行。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见习基地。
第十一条见习基地要定期向就业局报送《***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岗位需求情况表》(附件3),包括招收见习岗位、人数、专业、学历等。
第十二条见习基地在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经就业局申报,人社局审批及时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员参加见习的程序第十三条申请对象(一) 毕业后未实现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四条见习人员参加见习原则:(一)就近见习原则。
已回各县(市、区)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所在地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二)特困生优先原则。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学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三)专业、岗位对口原则。
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四)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
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五)一次见习原则。
已参加其它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第十五条见习基地每月向县(市、区)就业局报送见习人员在岗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就业部门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信息栏等向社会公布各基地就业见习岗位、招收人数、见习人员报名时间和要求、就业见习供需见面交流活动举办地点等事项。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社就业部门根据就业见习计划,认真组织见习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就业见习:(一) 向县(市、区)就业局提出参加见习申请。
并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4),同时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加县(市、区)人社就业部门组织的公益性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现场报名。
(三)报名人数较多的高校,可组织集中报名。
(四)通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仍未落实人员的见习岗位,由就业局汇总后二次集中公布,高校毕业生可根据二次集中公布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直接向见习基地报名,由见习基地确定见习人员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县(市、区)就业局受理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其中符合条件并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经核准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与见习基地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人员、见习基地、所在地人社就业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见习基地应认真组织好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明确上岗时间、安排指导老师、组织岗前培训,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应为住宿有困难的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住宿。
第五章见习期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人社就业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将花名册、数据库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就业局,作为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
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基地签署意见,报同级县(市、区)就业局同意后,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六条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经人社就业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与其中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见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书》(附件6),作为用人单位招用、聘用的依据之一。
见习毕业生根据见习期间基地教育管理情况,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7),作为对见习基地和承办单位的考核评估依据。
第二十九条见习基地应优先聘(录)用在本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
见习人员被见习基地设立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就业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期作为工龄计算。
第三十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级人社就业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推荐,推荐成功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三十一条见习经费即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生活补助由见习基地按月支付。
见习基地根据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季向就业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第三十三条见习补贴的申报。
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2);(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四)《***就业见习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五)《***就业见习生生活补助发放表》(附件9)复印件;(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汇总表》(附件10);(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申报表》(附件11);(八)见习毕业生有效身份证件和毕业证复印件;(九)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申报程序:(一)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后,由见习基地按月向见习毕业生垫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每季末,见习基地根据实际补贴人数与补贴月数,向就业局申请基本生活补助。
(三)县(市、区)就业局审核后,送同级人社局、财政局复核,由财政部门拨付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
第三十四条省上统一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县(市、区)就业局在见习协议生效当天,将本地见习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汇总报市就业局,由市级统一报省就业局。
第七章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第三十五条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
重点检查各地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评为优秀见习基地、优秀指导老师和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奖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八章加强高校与用人单位全面合作第三十七条各地应以见习基地为纽带,进一步加强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八条鼓励见习基地优先吸纳引进高校的优秀毕业生,支持高校优先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培训人才,鼓励双方在建立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科研成果转化、组织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此表一式二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附件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甲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乙方:(见习基地)为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见习毕业生提供见习条件和劳动保护,负责对见习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向甲方反馈毕业生见习情况和效果,自觉遵守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