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号令
滨海新区第三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初赛试卷-含答案

滨海新区第三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初赛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2分。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47号令)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D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A、专职、兼职B、兼职、专职C、兼职、兼职D、专职、专职2.(A )应持资格证书上岗。
A.特种作业人员B.新入厂人员C.复岗人员D.转岗人员3.一旦发现有人晕倒在有限或密闭容器内,下面最适合的急救方法是(C )。
A、第一时间跳下去,把中毒者背上来B、腰间系上绳子,第一时间跳下去,把中毒者拉上来C、佩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施救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 A )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A.有权索取B.无权索取C.有权要求复印D.无权要求复印5.依据《消防法》的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B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经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A. 消防演练计划B.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C.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火灾预防计划6. 进入缺氧密闭空间作业必须使用( B )。
A、防尘口罩B、空气呼吸器C、防毒面具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规定,属于较大事故的是( D )。
A.2名员工死亡,6名员工重伤B.8名员工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C.2名员工死亡,5名员工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D.20名员工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8.化工厂工人甲发现氯化石蜡生产装置有两处泄漏点,立即向班长汇报,班长随即向车间主任做了汇报。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督促、检查及时消除该事故隐患的责任人是( D )。
A.工人甲B.车间主任C.班长D.化工厂主要负责人9.某物业公司组织工人进入下水道和化粪池进行疏通作业时,由于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多人中毒死亡。
国务院第352号令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五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业务交流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业务交流|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职业健康执法检查主要内容(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7)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维护、保养(8)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9)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10)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1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1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应急管理(13)其它有关事项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检查内容建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点击图片浏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内容)总局47号令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其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它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检查方法:查阅书面文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查阅书面文件,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重点查工作开展情况。
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引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20)......2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检查内容:47号令规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警示与告知、申报、宣传教育培训、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防护用品管理、监测及评价管理、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应急救援与管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0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0号令)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安监总局51号令_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部20号令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50号令修改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50号令修改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此处删除了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但保留了现状评价。
说明预评价和控效评价的主体是企业)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分别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认可并颁发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资质认可机关实施资质认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依法列入本部门的预算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服务区域、证书编号、机构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有效期、检测能力及附表、资质变更登记。
(去除了行业范围的说法,只对检测的区域和检测能力进行规定)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监督管理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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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用人单位未按照新《规定》
完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建 设的,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给予罚款,依据新修 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罚 款上限由原来的2万元上调至 10万元。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
2.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 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 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二、修订的背景
(二)企业内部分析 1.主体责任不落实; 2.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 3.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
而带来的新的职业危害不断出现 。 @
责任不落实
多因一果
工艺落后
职业病
保护意识淡薄
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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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一)机构与人员设置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
造成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 峻的一个 重要原因就是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工 作”不到位。
一、修订的依据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 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 形成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号令
为了揭
开谎言, 河南农民 工张海超 无奈地做 出惊人之
举——“开 胸验肺”
“毒苹果”事件
苹果代工工厂苏州联建有限公司137名 工人因暴露于正己烷环境,导致职业伤害。
图1 1991-2009年我国报告新发职业病情况
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
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报告职业病 27240例,与2009年相比增加9112例, 增加了50%,目前诊断出的职业病人数只 是冰山一角(统计的病例甚至不到真正病 例的十分之一) ,不少地方陆续发生了 一些职业病群发事件。
(二)规章制度建设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 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 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一、修订的依据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新明确了安监、 卫生、人社、工会等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确立了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 的主体地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职业病防 治法》的规定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以及 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四)档案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
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
3.用人单位必须配备 与辐射类型和辐射 水平相适应的防护 用品和监测仪器, 包括个人剂量测量 报警、固定式和便 携式辐射监测、表 面污染监测、流出 物监测等设备。
可能
接触 放射 线的 工作 人员 佩戴 个人 剂量 计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2. 有配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 生设施、设备、工具、用 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 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
(二)规章制度建设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
1.职业病危害防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二、修订的背景
3.从国家社会发展 分析 随着国际间经济竞争的加剧,职业卫生条件越来
越成为衡量企业竞争力的指标,职业卫生标准也越 来越表现为国家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之一,成为影响 我国国际地位以及人权保障能力的重要体现 。
4.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 职业健康防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以人为本” 的具体体现。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四)档案资料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 员 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 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6.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购买验收、配备、发放、维护 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 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三)作业环境管理
1.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 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 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 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 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 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 清晰的标识。
2.放射性装置的 生产调试和使 用场所,应当 具有防止误操 作、防止工作 人员受到意外 照射的安全措 施。
二、修订的背景
(一)国家宏观 层面分析
1. 我 国 职 业 卫 生存在的现状
我国职业健康 工作面临的形势 仍然很严峻,突 出表现在职业病 人数总量大、发 病率较高,经济 损失大、影响较 恶劣。
二、修订的背景
2.从国家经济发展分析 随着我国新兴经济产业的发展,各种新的职业危害形式也 不断出现,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小微企业的职业危害愈来 愈严重。职业健康保护工作已经远远落后于我国的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形势,越来越难以满足国家和人民的切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