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险利益的认定
保险理赔实务-保险利益原则与理赔应用

博
保险事故都可以领到保险金,而保险费只要少于保险金, 都可能成为赌徒的赌博方式。
行
为
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事故的发生
并不能使被保险人得到额外利益,没有额外收益,赌博
自然没有存在的必要,从而有效地避免赌博行为。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限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受
制
领保险赔偿的范围,以其保险利益作为最高限度,
✓ 该保险利益以未清偿的债权为限的,并不体现为抵押与
出质的财产价值。
五、财产保险各险类的保险利益
财
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的保险利益
产
✓ 该保险利益来自法律责任,如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某项财
险
产的安全负有责任,那么,如果该财产受损他就要负法 律责任,所以他对该项财产就有保险利益。
的
保
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险
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
法律所承认的、可以
认的利益。
投保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 险合同的效力 要件。
一 、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
01
同的客体
性
质
02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 同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 合同的利益
03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予以保障的是
质
只有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保险利益时,才能对该标的投保。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
险标的之前存在的利益关系。该关系在
保险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或已有存在的
性
保险利益的名词解释

保险利益的名词解释
保险利益是指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获得的一系列经济或非经济的权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
1. 经济利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获得的经济赔偿。
这包括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的理赔支付,以及保险公司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如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等。
2. 风险转移:保险利益还包括被保险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权益。
通过购买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将可能发生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降低自身的风险。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风险,并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支持。
3. 和谐保险关系:保险利益还体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建立的和谐关系中。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诺提供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这种和谐的保险关系使得保险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除了经济利益、风险转移和和谐保险关系,保险利益还可以包括其他的方面。
例如,保险合同可能约定了某些特殊的保险条款,如免赔额、责任限额等,这些条款也构成了保险利益的一部分。
此外,保险利益还包括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附加服务和保险金的灵活使用等。
总之,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一系列权益,它包括经
济利益、风险转移和和谐保险关系等方面,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降低风险以及建立和谐的保险关系。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保险的利益是什么?保险利益的对象又是什么,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利益对象,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什么是保险的利益对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
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益”。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
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词也有称“可保利益”、“被保险利益”、“可保权益”等。
我国⽴法称“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投保⼈或被保险⼈对于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得以享有的经济利益。
不论财产保险还是⼈⾝保险,保险事故发⽣后,投保⼈或被保险⼈皆未受损,则表明⽆保险利益存在。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标的成⽴保险合同的时候,⾸先要明确保险⼈要在哪些对象上发⽣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
这些对象就为保险标的,这也就是保险事故发⽣所在的本体。
在有形财产保险合同中称为保险标的物,在其他保险合同中称保险标的。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标的,对投保⼈来说,就是明确他们所要求转嫁危险的范围。
对保险⼈来说,则是指明他对那些财产、责任或⼈的⽣命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内容。
但是保险合同订⽴的⽬的并⾮保障保险标的本⾝的安危,因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证保险标的不发⽣危险,不遭受损失,⽽是在于在保险标的遭损后得到经济上补偿。
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投保⼈或被保险⼈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责任只是对特定的标的因特定的危险事故⽽使特定的⼈在经济上遭到特定的损失时进⾏赔偿。
可见,投保⼈和被保险⼈在保险合同中要求保险⼈给以保障的只是他对保险标的的利益。
所以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是基于保险标的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效的根据投保⼈或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效的依据。
签订合同时,投保⼈要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投保。
索赔时,被保险⼈要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有向保险⼈的索赔权。
否则,即使保险标的遭到表现事故的毁损,被保险⼈也⽆权索赔,因为他“⽆利益”也就“⽆损失”。
对同⼀标的如有多个保险利益,可就不同的保险利益,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
反之,如果在数个保险标的上具有同⼀保险利益,投保⼈或被保险⼈可以就不同的标的订⽴⼀个保险合同。
甚⾄保险标的是不特定的,随时流动交替的,但保险利益是同⼀的,也可以订⽴⼀个总括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
2 、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
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有哪些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
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
比如,给偷盗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
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
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
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
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准则以及保险合同效力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准则以及保险合同效力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之定义及成立条件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日本译称为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故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违反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法律不予保护。
财产保险利益,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美国加利福尼亚《保险法》将其定义为:凡任何一种财产上的利益或责任,或对财产的关系,因特定危险的发生而使保险人蒙受损失的,谓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成立要件:即合法性、经济性、可确定性和公益性。
合法性是指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而不法利益以及法律上不予承认或不予保护的利益,不论当事人是何种意图,均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经济性是指保险利益可以体现为货币形式的利益或称为金钱利益。
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以支付货币为补偿方式的制度,若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就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则损失无法补偿。
可确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才能构成保险利益。
前者称为现有利益,后者称为期待利益。
现有利益比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完善,也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出来,故现今已为世界各国承认。
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保险利益为社会所要求,不单独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所要求。
如:我国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若涉及到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应当从保险利益的评价作用(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以及强调保险利益的目的(防止不法投机或者赌博,从根本上不给道德危险的诱发提供机会)出发,坚持保险利益的公益性。
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
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该原则规定,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利益时,必须与保险人存在真实性的关联,并且必须具有合法的因果关系。
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其中,第10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存在真实性的关联,即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因果关系。
第1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因果关系,即被保险人所取得的保险利益必须合法、合理,并且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具有真实的因果关系。
保险利益原则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使得保险合同具有公平、公正的原则。
另一方面,保险利益原则确保了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得保险合同能够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含义和执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的关联:保险人应当确保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真实性的关联。
这可以通过对被保险人的身份、经历、住所等进行验证来实现。
2. 合法的因果关系:保险人应当确保被保险人所取得的保险利益具有合法的因果关系。
这可以通过对保险标的的状况、损失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来实现。
3. 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保险人在审核被保险人的身份、经历、住所等信息时,应当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在审核保险利益时,应当确保其合法、合理。
保险利益原则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险实践中,应当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确保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有哪些
保险利益的确⽴条件有哪些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钱上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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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确⽴条件有哪些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致。
它产⽣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
(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保险法》
第⼗⼆条⼈⾝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在保险事故发⽣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是以⼈的寿命和⾝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是指其财产或者⼈⾝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投保⼈可以为被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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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利益
什么是保险利益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会听到“保险利益”这个词,但对于它的确切含义,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说得清楚。
那到底什么是保险利益呢?简单来说,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可不是一句空洞的话,它有着实实在在的含义和重要性。
比如说,您给自己的汽车买保险,那您对这辆车就有保险利益。
因为车是您的财产,如果车出了事故或者遭受损失,您会直接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再比如,您给自己买人寿保险,您的家人对您就有保险利益。
因为一旦您发生不幸,您的家人在经济上可能会面临困难,所以他们在您身上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有几个重要的特点。
首先,它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不能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利益,比如说偷来的东西,就不能对其有保险利益。
其次,它得是确定的利益。
不能是那种模模糊糊、不确定的利益。
比如说,您期待着能中彩票,然后想给这个不确定的奖金买保险,这是不行的,因为这不是确定的利益。
再者,它得是经济上的利益。
就是说这种利益能用金钱来衡量。
比如说您对家人的爱和关心,这虽然很重要,但不是经济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为什么要有保险利益这个规定呢?这其实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保险利益的规定,随便一个人和您的财产没有任何关系,却能给它买保险,然后故意造成损失来获取保险赔偿,那保险市场不就乱套了吗?所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保证了保险是为了真正保护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人,而不是被不法分子利用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
在财产保险中,像房屋、车辆、货物等有形财产,只要您对它们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保管权等合法权利,就对它们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有保险利益,这是毫无疑问的。
而对于其他人,比如配偶、子女、父母等,由于有着法律上的扶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也有保险利益。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命也可能有一定的保险利益。
确定保险利益的存在和大小,也是有一定方法和标准的。
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如何确定
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如何确定在保险领域,保险利益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决定保险赔偿是否合理合法的关键因素。
那么,究竟如何确定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保险利益。
简单来说,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是基于所有权、占有权、担保物权、合同关系、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等产生的。
从财产保险的角度来看,保险利益的确定相对较为直观。
比如,对于一辆汽车,如果您是车辆的所有者,那么您对这辆车就具有保险利益。
因为如果车辆发生损失,您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同样,如果您是车辆的合法使用者,例如通过租赁或者借用等方式获得了车辆的使用权,在使用期间您也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再比如,对于一处房产,如果您拥有该房产的产权,那么您对房产的存在和完好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房产因火灾、地震等原因受损,您的财产价值将减少,这就是您的经济损失。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货物的所有者、托运人、承运人等在不同情况下都可能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货物所有者关心货物的安全以保证其经济价值,托运人要对货物按时、完好地送达目的地负责,承运人则可能需要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各自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利益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对于责任保险,保险利益的确定则相对复杂一些。
以公众责任保险为例,企业或个人因为可能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承担法律赔偿责任,这种潜在的赔偿责任就是保险利益。
比如,一家商场因为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受伤,商场可能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那么商场对这种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确定保险利益的原则和方式又有所不同。
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这是毫无疑问的。
此外,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也具有保险利益。
还有,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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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保险利益的认定
作者:潘优优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
摘要: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就其功能而言,保险利益具有防范道德风险、防止保险成为赌博工具的作用。
本文围绕保险利益的认定这一问题,从保险利益的含义、功能、构成要件这几个方面阐述了笔者的看法。
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
法谚云:无保险利益无保险。
对此,通说理解为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被称为“保险的基石”,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一种利益,但这种利益不限于经济上的利益,具体而言,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就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或某种情感关系。
二、保险利益的功能
保险利益原则既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的存在能有效防止赌博的可能性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确定义务,然而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与否,取决于保险事故或约定事件的发生与否。
故保险行为被称为射幸行为,与赌博类似。
但赌博是单凭偶然事件来决定输赢的行为,往往有悖于公序良俗,常为法律所不许。
若保险合同不以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投保人就可以随便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进行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可以不受损失地获得保险赔偿,这样势必诱导人们的投机行为发生,使保险与赌博无异。
故法律上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必须有保险利益,籍以避免发生赌博行为。
2.保险利益的存在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单独或合谋)为了在保险理赔中获得额外利益,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从中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如果没有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投保人很可能会以与自己没有利益关系的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并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
获取保险金,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各国保险法均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
3.在财产保险中,以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断标准,决定真正受有损失的人;并且以保险利益为判断标准,来限制保险人的损失填补额度。
三、保险利益的判断
(一)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存在的必要条件,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一般认为,标的物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认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保险标的必须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保险标的必须是客观上、事实上已经存在的事物,个人主观或者意识范围的存在,如个人感情、动机和思维等内在的心理活动,不能成为保险标的。
2.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一定客观存在的利益
这里的利益主要是指经济利益,但又不仅仅是经济利益。
人的寿命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但这种利益决不只是经济利益。
同样,人的健康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无论何种保险标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应当对其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
而且这种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
保险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协商或者自己确定这种利益的经济价值;或者说是用货币对这种利益进行限定。
在人身保险中,这一限定的目的不是要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而是要确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主要包括:一是该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通过非法途径或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二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保险标的受损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保险利益的归属和存在时间
1.产保险利益的归属和存在时间
事实上,可保利益的合同要件效力与时间效力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讨论合同要件效力时不可避免地要与时间效力相关联。
①
对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人,学术界存在着争议。
学者郑玉波认为,财产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笔者也比较赞同此种观点,因为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害为其目的,有损害方有赔偿。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所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惟有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方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及赌博的发生。
因此,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利益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存在,因为保险利益的有无应该以损失作为确定的依据。
如果某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有保险利益,但在损失发生之前就丧失了保险利益,那么对于这个人而言,他就没有任何实际损失,也就谈不上损失的填补。
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存在,被保险人才会因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而受有损失,因此财产保险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应该为损失发生之时。
2.人身保险利益的归属和存在时间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主体是投保人。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利益约束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不存在保险利益,则极易滋生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必须具有,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定关系或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注释:
①杨芳.可保利益效力研究:兼论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反思与重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7.
参考文献:
[1]杨芳.可保利益效力研究:兼论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反思与重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郑玉波.保险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