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份的利益
无法用货币计量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例如:日记、 账簿、纪念品等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定性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客观上或 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 约定在将来可以实现的利益。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现 有利益;二是期待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表达方式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表达方式有两种:一是“定义 式”;二是“列举式”。
(3)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对
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五、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1、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人身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存在,如果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 益,则合同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允许有些人身保险合同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利益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不再对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2、财产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财产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如果在 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 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 但在大多数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 人,则保险利益必须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内,以防止道德风险。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这表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不仅是确定的、合法的、 有经济价值的,而且是与投保人息息相关的。
四、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多种形态,构成了财产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2.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双方都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4.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海上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损失补偿。
5.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6.代位求偿权: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7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8.损失赔偿方式:定值赔偿: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9.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
10.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11.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以其保险利益为基础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12.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
13.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取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提供的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
一、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必须是合法利益、经济利益、确定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作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保险利益。
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适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情况下,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5、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保险利益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保险的利益是什么?保险利益的对象又是什么,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利益对象,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什么是保险的利益对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
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益”。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
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受益人才有权利领取保险金,其他人无法对保险金产生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受益人必须是合法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人或机构。
2. 保险利益的明确性: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受益人的权利和责任,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 受益人的指定: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在保险合同生效后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的指定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保险利益的转让和继承:保险利益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的方式进行转移。
转让和继承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章 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 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 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 仍然保持。
案例3 前妻索赔案件
• • • • • • •
张先生和王小姐感情很好 结婚 为张先生买了一份保险,受益人为王小姐 离婚 张先生重新组建了家庭 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 。。。。。。
案例7 •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 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 毁于火灾。 •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 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 (1)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已经退租说 明对房屋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2)将保单转给房东存在2种情况, • A如私下转让,保险公司不负责; • B如转让通知保险公司,则应负责。 • 详见书上91页。 • 《保险法》第49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 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
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 “利益主义原则”, 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 “同意主义原则”。 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限定 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 相结合的原则。
二、保险利益的意义
(一)防止赌博
(二)减少道德风险
(三)便于衡量损失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 上的区别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 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人、质押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如走私、偷盗抢劫的货
物及损害公共利益等 不具备保险利益。
如情感的打击、行政
的处罚、精神的损失 等不具保险利益。
的利益:现有利益
或者未来可确定的 期待利益(如预期的
营业利润、租金等)。
A
B
C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界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
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
赔偿张某应得的份额部分价值。刘某与张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解析
(1)张某死后,其车辆的保险利益是否转移到其家人? (2)共有人刘某对该货车有无保险利益?
(3)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本案中,张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 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张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由于张某发 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也完全损毁。故其保险利益转移有继承 权的家人身上,其家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案中,刘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 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张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 而应与共有人刘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2003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3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 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3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赔款?为什么?
案例解析
(1)50万元。财产保险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济大保险学第五单元——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合法的占有人、经营人对他们所占有、经 营的财产有保险利益。 ——这些人虽然对财产没有所有权,但有合法 的占有、经营等权利,如果财产遭受损失,同 样会给他们带来经济损失,他们因此而有保险 利益,有权为这些财产投保。如企业经营者可 以为其经营的财产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对他们所受押、 质押、留置的财产有保险利益。 ——抵押、质押、留置都是债权的一种担保, 当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抵押权人、质押权人 、留置权人有从受押、质押、留置的财产价值 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他们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 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而有保险利益。 如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银行可以为其受押的住 房投保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观众等 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各类专业人员,对由于工作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 损害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制造商、经销商等因商品质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 职业病或伤残、死亡时应依法承担的医药费、工伤补 偿、家属抚恤责任的。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二 条)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 于被保险人寿命或身体具有的利害关系。
1、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 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2、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 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伤害 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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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应用上的区别
来源
时效
财产保险
经济利益关系(所 有权 经营权 承运 权 保管权 抵押权 留置权)
投保时 保险事故发生时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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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 合法 确定 可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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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A.拒保。因为张某对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 B.承保300万元。因为涉及的债务额为300万元 C.承保100万元。因为李某已归还100万元 D.承保200万元。因为张某的债权仅剩200万元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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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下能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投保的情况是( )。 A.同事好友 B.子女、配偶、父母 C.企业主的雇员 D. 以上均成立 答案:D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 A.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B.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C.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D.保险利益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利益 答案:ABC 29.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是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之一,这种确定的利益包括( ) A.现有的利益 B.精神损失 C.名誉损失 D.预期利益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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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例: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就性质而言,这种权利是一种( )。 A.即得权利 B.期得权利 C.优先权利 D.现实权利 答案:B
例:李某于2003年2月3日为妻子王某购买了一份10年期人寿保险,指定他们的儿 子为受益人。保险人经过核保同意承保并收取了首期保费,向李某签发了保险合 同,其后李某每年均按期缴纳续期保费。2007年9月1日双方离婚。2007年10月6 日被保险人王某遇车祸身故,保险公司在处理受益人的索赔时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其中正确的意见应是( )。 A.离婚导致保险利益消失,该保险单失效,保险公司不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B.离婚并不影响该保险单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C.离婚使得该保单从2007年9月1日起失效,保险公司只给付部分保险金 D.由于保险单已失效,保险公司可不给付保险金,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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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2009)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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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李某向张某举债300万,承诺半年后归还100万,结果李某很守信。半年 后传来的消息说李某身体每况愈下,张某担心一旦李某有不测而危及到 自己的利益,故以李某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购买了5年期寿险。仅就 保险利益的审核而言,保险公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
保险学
健康保险部 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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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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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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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
保险利益一词源于英文insurable interest,为英国商法学者首创。我国学者译为 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鉴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 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格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 险合同无效。
China Lif大诚信原则
问题:为什么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更多的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的要求上?
人身保险
利害关系(人身关 投保时 系 亲属关系 雇佣关 系 债权债务关系)
确定价值依据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 值
被保险人的需要 支付保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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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2009)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 ,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 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现行《保险法》第12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修订草案) 第14条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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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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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 则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