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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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职业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包括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职业卫生监督档案是反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的重要依据,对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职业卫生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监测数据、检测结果等。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措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维护等。

3. 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包括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检查结果、处理意见等。

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资料:包括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记录、宣传材料等。

5.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6.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包括执法检查记录、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7. 职业卫生应急预案及演练:包括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演练记录等。

8. 其他与职业卫生监督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五条职业卫生监督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档案内容应全面、真实、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及时性原则: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3. 安全性原则:档案的保管应确保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露。

4. 可查性原则:档案应便于查阅,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

2. 档案柜应采用防潮、防尘、防盗材料制作。

3. 档案应分类存放,标签清晰,便于查找。

4.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好。

第四章档案使用第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档案仅限于企业内部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以下是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一份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和工作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并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一致。

第三条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确保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安全。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记录施工人员的职业卫生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情况等。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应急预案,及时应对职业卫生突发事件。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报告职业卫生问题并配合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明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规定,定期组织职业卫生检查。

对存在职业卫生隐患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明确职业危害控制措施,如隔离、通风、防护装备等,确保施工人员不受职业危害因素的侵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向从业人员宣传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记录施工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情况、体检结果等。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是指为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维护工作环境的卫生状况,确保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侵害,所建立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文件,明确职业卫生的法律责任和要求。

2. 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设立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3. 职业卫生评估:对职业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各项卫生条件的评估等。

4. 职业卫生监测:对职业卫生指标进行监测,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测定和监测、劳动者健康状况的监测等。

5. 职业卫生培训: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6. 职业病防治:开展职业病防治,包括对职业病患者的诊治和康复,对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等。

7. 职业卫生奖惩制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奖励和惩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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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保护职工的健康,监督和管理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卫生状况而建立的一套规章制度。

它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职业卫生责任制度:明确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卫生责任与义务,包括组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等。

2. 职业卫生检测监测制度:包括职业卫生检测方法、频次和标准,对职业卫生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评估职业卫生状况。

3.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度:明确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什么样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如疫苗接种、个人防护用品、通风设备等,并规定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

4. 职业病防治制度: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治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对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康复和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5.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明确企事业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6. 职业卫生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规定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事故的报告程序和处理方式,包括事故快报、复查和事故责任追究等。

7.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制度: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通过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5篇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5篇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卫生监督管理制度5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6篇)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6篇)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业安全卫生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人事、车队主管组成。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车队主管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责:(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1mz十二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小组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综合部主管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规章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规章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维护职工身体健康,保障工作环境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三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依法检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和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的活动,目的在于防范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章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第四条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第五条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第六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情况;(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情况;(四)职业卫生培训及教育情况;(五)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六)职业病报告和登记情况;(七)其他与职业卫生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经济适用、科学合理、实际有效的原则。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程序**第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单位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检查频次和内容。

第九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应当由专业监督人员组成,并在检查前通知被检单位。

第十条被检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向被检单位反馈。

**第五章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措施**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等情况的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罚款;(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其他必要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记录**第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所有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被检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查工作内容进行记录,并签字确认。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文件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文件

一、目的和意义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文件。

二、管理制度1.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1)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2)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3)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 职业健康监护(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健康监护,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2)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和程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

(3)对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及时给予治疗和康复,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4. 职业病防护设施(1)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

(2)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5. 职业病事故处理(1)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3)对事故教训进行总结,完善职业病防治措施。

三、文件要求1. 职业病防治计划(1)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2)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包括监测、防护、健康监护等方面。

(3)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2. 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1)明确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

(2)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正确操作。

(3)对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和考核。

3. 职业病防治记录(1)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记录,包括监测数据、防护设施使用情况、健康监护结果等。

(2)对记录进行归档和保管,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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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集团公司协调、专业公司管理、所属单位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集团公司、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单位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系统人力资源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员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单位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第九条各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单位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应设有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机构,并配备职业卫生专职人员。

第十条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分厂、车间应设立职业卫生监督员。

第十一条单位每年要制定职业卫生计划,总结单位上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布置下一年度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配置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调查费、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单位人事、人力、生产、技术和工程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单位要积极培育职业卫生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和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第十六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

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专业公司、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各单位每年12月前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将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如实申报给职业健康安全部。

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第十九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三同时”的管理要求,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专业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职业卫生的部门应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职业卫生专篇及相关章节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把关。

第二十六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向集团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审查材料时,必须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四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卫生检查管理第二十七条单位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第二十八条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单位应在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

单位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单位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从事相应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职业卫生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实施治疗、诊断等。

第三十三条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第三十四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五条体检中若发现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所有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女员工保健工作规定》,在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的情况下,安排她们的工作。

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

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九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第四十条单位应加强对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

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单位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提出长效的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四十二条单位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四十三条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消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四条生产岗位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消作业场所。

第四十五条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范围和要点。

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消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七条对承担检维修工作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停止其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情况与职业健康安全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法定检测和控制效果评价。

并将检测结果告知到各岗位。

第四十九条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五十条单位要做好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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