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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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起诉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起诉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原告:张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xxxxxxxx被告:李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xxxxxxxx一、事实与案件回顾xxxx年xx月xx日,原告张某某驾驶xx牌xx型号车辆行驶至xx路与xx街交叉口时,被告李某某驾驶xx牌xx型号车辆违规闯红灯,与原告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某受伤并经医院诊断为“左大腿骨折”等人身损伤。

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该事故责任由被告李某某负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交通参与者在车辆通行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原告张某某依法请求法院对被告李某某进行损害赔偿。

二、诉讼请求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张某某诉请贵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书面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2. 被告李某某应对原告张某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xxxxxx元;3. 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的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xxxxx 元;4. 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的扩展损失,共计人民币xxxxxx 元;5. 本案的合理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证据原告张某某拟提交以下证据: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报告;2.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证明、费用清单等相关医疗证据;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信函往来、通话记录等通信记录证据;4. 原告工作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5.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案件分析与理据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报告,被告李某某明显违反了交通规定并负全责,导致原告张某某受伤。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姓名]收,被告:[姓名]原告:[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住址:[住址]法定代理人(如有):[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住址:[住址]原告郑重起诉被告,经法庭受理,特向法院提出如下起诉状:事实及理由一、事故基本情况在[事发地点]交叉路口,于[事发时间],被告驾驶[车辆型号]车牌号为[车牌号码],在无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型号]车牌号为[车牌号码]迎面相撞。

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坏,原告及车上乘客受伤,经医院诊断,原告损伤程度严重,后续治疗、精神损害与交通管理费用需由被告承担。

二、责任认定根据现场勘查、交通监控视频,及警方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据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损失与赔偿1. 财产损失原告驾驶的[车辆型号]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前良好的状况,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车辆损毁。

经评估,车辆修复所需费用为[X]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

2. 人身损害赔偿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及车上乘客受伤,经医院诊断,原告损伤程度严重,后续治疗及康复费用需要较大投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及其家属产生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造成了原告的身心压力,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被告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 交通管理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交通管理费用。

上述损失和赔偿金额细节,按照法院指导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后,将在庭审过程中提交证据,并请法院予以确认和判决。

请求判决1. 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车辆损失,金额为[X]元。

2. 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金额为[X]元。

3. 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金额为[X]元。

4.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交通管理费用,金额为[X]元。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法院:原告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 ××,身份证号 ××,系因交通事故向贵院提起民事起诉,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 ××,身份证号 ××,应当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简称“元”) ××元。

二、被告支付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事实描述××年××月××日,原告驾驶自己所有的小型轿车行驶于××市××路段,车牌号为××。

行驶至××路口时,被告驾驶自己所有的大型卡车,车牌号为××,违反交通规则,驶入原告行驶的车道,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碰撞事故。

经过调查,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交警部门报警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原告车辆严重受损,需要进行大规模修复,并因此无法正常使用。

同时,原告遭受了身体伤害,导致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损失计算1.车辆损失费用根据车辆维修报告和车辆市场评估结果,原告车辆需要进行包括外观修复、车身、机械部分以及安全系统更换在内的维修,共计费用人民币××元。

2.医疗费用原告事发后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根据医疗费用明细表,原告共计支付医药费、诊疗费等共计人民币××元。

人身伤害赔偿上诉状

人身伤害赔偿上诉状

人身伤害赔偿上诉状法院名称:XX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代理人:李某联系方式: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原审法院:XX法院案号:XXXXX尊敬的法院:本案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现上诉人张某作为原审被告,对原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并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敬请贵院依法审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1. 原审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判决,裁定我作为被告应向原告李某支付人身伤害赔偿金。

2. 我作为被告对原审判决结果不服,故提起本次上诉。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经过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具体表现为:(1)原审法院未充分调查事实,未听取我作为被告的陈述和辩解,也未查明事故的真实原因。

(2)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我作为被告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并未充分考虑其他可能导致事故的因素。

(3)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原告李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忽略了其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 理由(1)证据不足:原审法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我作为被告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仅凭推测与假设对我进行定罪。

(2)过错分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李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原告的过错情节,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平。

(3)损失评估:原审法院对赔偿金额的评估不合理,未充分考虑相关损失的具体情况,导致判决结果过高。

三、诉讼请求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本上诉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2. 要求原告李某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我作为被告在事故中存在过错。

3. 要求法院充分考虑原告李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责任进行分摊。

4. 要求法院重新评估赔偿金额,确保赔偿金额合理合法。

5.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代理人:李某联系方式:XXX-XXX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上诉状范文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上诉状范文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上诉状范文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上诉状范文>以下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上诉状范文,供参考,请根据具体情况修改。

当事人信息原告:X(原告姓名)被告:X(被告姓名)法院:X中级人民法院案由原告请求修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裁定。

事实和理由1. 原告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规定,自己应当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而不应仅仅根据标准进行赔偿。

2. 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严重伤害,经过多次医院诊治,损失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然而根据原告现在所提供的证据,被告只给予了标准赔偿,未能充分补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3. 根据交通事故的特殊情况,原告依法有权要求法院重新审查,以便获得更公正和合理的赔偿。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修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裁定,依据下述主要理由:1. 被告在对原告的交通事故赔偿中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2. 被告仅仅按照标准赔偿,并未将实际情况作为判断依据;3.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实际损失。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修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裁定,并给予原告更高的赔偿金额。

请求和证据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请求法院:1. 修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裁定;2. 裁定被告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3. 支持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裁决。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 原告的医院诊断证明书;2. 原告的医药费用收据;3. 原告的收入证明。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因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给予受害人合理和公正的赔偿。

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原告请求法院:1. 撤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裁定;2. 重新进行审理,依据实际情况判断赔偿金额;3. 给予原告更高的赔偿金额。

陈述事项本上诉状经过原告仔细审核并确认,与事实情况相符,没有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事项。

经典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

经典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

经典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经典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导语:忽视交法吃苦头,胡乱穿行栽跟头,文明出行尝甜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上诉状。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交通事故上诉状【篇一】:上诉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xx号。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94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6)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标题: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引言概述:
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当事人在遭受损失时往往需要通过民事起诉状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和格式,匡助当事人更好地准备和提交起诉状。

一、起诉人信息
1.1 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1.2 起诉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号码等
1.3 起诉人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如当事人、家属等
二、被告信息
2.1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2.2 被告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号码等
2.3 被告与起诉人之间的关系,如肇事司机、保险公司等
三、事故经过
3.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等
3.2 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3.3 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包括交通警察调查报告、保险公司认定等
四、诉讼请求
4.1 起诉人要求被告承担的责任,如赔偿损失、道歉赔礼等
4.2 起诉人要求法院做出的裁决,如判决赔偿金额、撤销驾驶证等
4.3 起诉人提出的证据,如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等
五、附则
5.1 起诉人签名和日期
5.2 律师代理情况,如有律师代理起诉需提供律师信息
5.3 起诉状的送达方式,如邮寄、传真等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起诉人应当认真准备起诉状,确保内容准确、完整。

同时,建议当事人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好的法律支持和指导。

希翼本文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的准备和提交有所匡助。

交通事故上诉状案例范文

交通事故上诉状案例范文

交通事故上诉状案例范文交通事故时常都会发生,那关于交通事故上诉状要怎么写呢?下面是交通事故上诉状案例范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上诉状案例范文【1】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xx)通民初字第61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原审判决第一项增加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3000元,由被上诉人中华财产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其他部分事项; 3、请求被上诉人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误工费138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3960元; 4、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部分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错误的。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三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属于医疗费的范围之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因此上诉人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应由被上诉人中华财产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医疗费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被上诉人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原审法官显然是将交强险中“医疗费”简单的理解为仅包括医药费和诊疗费,这显然是以偏概全的。

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住院伙食补助费全部由被上诉人中华财产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来在医疗费责任限额内来承担。

二、法院不支持上诉人的护理费请求,是对事实的判断严重失实,且违背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果。

上诉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20xx年8月27日手术中加装了固定钢板,住院达36天之久,其间一直由上诉人父亲对上诉人进行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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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李某,女, 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区人,护士,住**市**广场。

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自治区**市。

被告:张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社区居委会八组**号,系张某某之父、法定继承人之一。

被告:向某,女, 194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社区居委会八组**号,系张某某之母、法定继承人之一。

被告:张小某,女, 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系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被告:张小小,女, 201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系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张小小之母。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市**号。

诉讼请求:一、判令由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向某、张小某、张小小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0000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支付保险理赔款。

1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向某、张小某、张小小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月*日12时48分,张某某驾驶**号小车载乘原告沿**区**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线路口左转弯时,与在**线由东往西行驶由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任司机刘*驾驶的**号大型客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原告受重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任的司机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月*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30天。

被告已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原告因本案事故,依相关标准计算经济损失为15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未包括在内)。

**市**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出院后门诊医药费**元,出院后全休**天。

刘*系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对原告的健康权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张某某已经死亡,但留有遗产,故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被告张某、向某、张小某、张小小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2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向某、张小某、张小小应当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又因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桂**号大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单号***************)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支付保险赔偿款。

原告伤前有正式职业,伤后失业,本案事故给原告肉体和精神上造成无比的痛苦,也给今后的家庭、生活造成无法估量的阴影,被告理应积极予以赔偿。

就本案的赔偿事宜,当原告委托家人多次与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表刘*协商时,其均予以推诿,调解未果。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二〇一一年*月*日3民事起诉状(交通肇事)2017-05-21 11:37 | #2楼原告:AAA,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AAA的儿子,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被告:BBB,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

法定代理人:CCC,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系被告BBB的父亲,电话XXX。

法定代理人:DDD,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同上,系被告BBB的母亲,电话XXX。

被告:EEE,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系被告BBB的姐姐,系肇事车辆的车主,电话XXX。

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X,电话XXX。

负责人XXX,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XXX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年月日时分,被告BBB末取驾驶资格驾驶XXX号摩托车,在XXX路段,从后面将原告AAA撞倒,造成原告AAA受伤的交通事故。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年月日,作出X公交认字,认定双方都有同等的过错责任,原告AAA和被告BBB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AAA从年月日至月日入住XX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原告XXX:1.……;2.……;3.……(见XX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告AAA共住院天,医药费共XXX元,住院期间由家人护理。

XXX号车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事故在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XX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截止至年月日共天,原告因上述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XXX元;2.护理费XXX元(XXX元/年/365天× 天);3.住院伙食补助赞XXX (50元× 天);4.交通费XXX元;5.营养费XXX元;6.后续治疗费XXX元(注:按照国家司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大腿骨取出固定物手术费XXX元—XXX元);7.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依赖、功能康复的损失,目前正委托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未出具,待有鉴定意见后相应增加诉讼请求。

以上合计人民币XXX元。

被告EEE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是肇事的XXX号牌摩托车的承保单位,被告BBB造成交通事故时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CCC、DDD是其监护人,依法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XX元,在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AAA人民币XXX元。

超出限额部份在商业险赔偿,其中医药险部分超出限额XXX元(包括医药费XXX元+伙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后续治疗费XXX元),超出限额部份由商业险按责任承担XXX元(XXX元×50%)。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XXX市XXX人民法院具状人:AAA年月日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017-05-21 16:47 | #3楼原告:XXXX,男,汉族,1953年6月17日出生,住西安安区引镇胡刘村中心街46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被告一:XXXX,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咸阳市三原县高梁乡西秦村五组,系陕D68651重型货车驾驶人,且系被告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被告二: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电话:XXXXXXXX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人行大街北段;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XXXX、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47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交通费2000元、拐杖费85元、坐便椅125等共计151475元;二、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待鉴定报告作出后另行主张。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法医鉴定费由被告XXXX、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6日18时20分许,被告XXXX驾驶陕D68651重型货车在航重工地院内头东尾西向后倒车时,将电线杆撞到,电线杆将施工工人XXXX砸伤。

致XXXX受伤、电线杆、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经高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XXXX负事故全部责任,XXXX无责任。

另查:被告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陕D68651重型货车车主,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投保。

事故发生后,被告XXXX曾垫付医疗费21196元,但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017-05-21 22:30 | #4楼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

联系电话: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

联系电话: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元、共计元;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

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

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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