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文档4篇

合集下载

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

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

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总4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篇一】诉人:张某,男,30岁,汉族,司机,地址:被上诉人:李某,女,30岁,汉族,无业,地址:原审被告:马某,男,38岁,汉族,车主,地址:上诉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新民五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故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

一、误工费的计算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吴俊林在住院期间,一直声称自己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但在开庭时,却出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证明。

证明吴俊林的工资为1900元,另外每个月支付其通讯费150元,合计2050元。

上诉人认为,这份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另外,工资的损失不应当包括通讯费,因为通讯费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联系业务而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收入来源,不能算作工资,故工资不能够按2050元进行计算。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一审答辩,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故要让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应当以吴俊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以伤残鉴定作为计算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范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范文(一)上诉人(一审被告)龙XX,家住成都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住南充市X区X村X组,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XX,住南充市区X村X组上诉人于2008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06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07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

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

理由如下: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

申请《暂住证》条件:(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

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精选6篇)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精选6篇)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精选6篇)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篇1上诉人(一审被告)钟某某,男,汉族,1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某某,女,汉族,1x年x月11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居委会某某路x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x元(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x1—1)“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xkm/h”。

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xKg”。

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x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xKm”。

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

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x25x—x4)3.5条规定:“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x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x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交通事故上诉状精选5篇

交通事故上诉状精选5篇

交通事故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诉人(原审原告):苏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码:XXXXXXXXXXXXXXX,住南京市栖霞区龙梅湾子队2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

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X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上三旗90号。

法定代表人丁伟,该单位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21)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21)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查明事实有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具体如下: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公路公路管理站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养护机构,未能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完全尽到对事发路段应负的管理和养护职责,是导致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上诉人徐x与被上诉人夏X 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对事发前下过大雪且当时气温低的天气现状高度注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构成交通事故的要素之一是必须是车辆造成的。

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1 上诉人:xxx2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 ,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xxx,男,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xxxxxx,女,xxxxx年1月2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xxxxxx之母。

被上诉人:xxxxxx,男,1xxxx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xxxxxxxxxx2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2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x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xxxxx人民法院(xxx5)xx2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1、请上级法院依法撤销(xxx5)xx民初字第xxxx号第二项,依法予以改判。

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和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关于医疗费问题xxxxx在住院期间未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故对于超过部分,我公司不应当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明显计算方法错误,判决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15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出具相关数据表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为15元/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过高,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营养费未构成伤残,医院未出具医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经典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

经典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

经典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经典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导语:忽视交法吃苦头,胡乱穿行栽跟头,文明出行尝甜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上诉状。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交通事故上诉状【篇一】:上诉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xx号。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94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6)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上诉状(通用5篇)

交通事故上诉状(通用5篇)

交通事故上诉状(通用5篇)交通事故上诉状篇1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x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xx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上诉人因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的(×××)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60%赔偿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6043.51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平。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

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

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属于错误判决。

三、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6833元的判决错误。

1、误工时间计算错误。

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七篇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七篇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七篇篇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原告:XXX,XX,X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电话XXXXXXXXXX。

被告:XXX,XX,X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浙江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电话139XXXXXXX。

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39号3楼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574-27XXXXX7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5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医疗费用、误工费用32481.75元、护理费用10827.25元、交通费、精神损害费10000元、伤残鉴定费、营养费用2700元,合计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XX年9月26日05时45分许,刘良常驾驶浙B6835Z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山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0KM+500M处,车头左侧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鲍佳云发生碰撞,造成鲍佳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10月8日出具宁(公)交肇字20XX第[33022620XXD025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全责。

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并先后转院至另外三家医院,总共住院时间为47天。

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7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2、法律关系:与车祸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VII(七)级伤残。

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8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十级、十级,误工时限为11个月,护理时限为5个月,营养时限为4个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文档4篇File of civil appeal for traffic accident编订:JinTai College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文档4篇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

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文档2、篇章2: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文档3、篇章3: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范文4、篇章4: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范文“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那么,下面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文档上诉人(一审被告)钟某某,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某某,女,汉族,1xxx年x 月11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居委会某某路x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xx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xx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xxxxx元(xxxx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xxx1—1xxx)“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xkm/h”。

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xKg”。

第 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x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xKm”。

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

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x25x—xxx4)3.5条规定:“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x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x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x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x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x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x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仅仅是“鉴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有证明效力。

原审法院将该《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

此外,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明明是被上诉人逆向行驶导致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发生碰撞,显然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诉人引起,因此被上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交警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既不组织质证,也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适用法律。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这说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在交通事故中,仅仅适用于没有交通强制保险或第三则责任险的案件。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公司赔付额远高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被上诉人向法院请求诉前保全上诉人的车辆,除了增加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外,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积极性与必要性。

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最终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诉前财产保全上诉人车辆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这显然是对被上诉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的纵容。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完全无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进行事故责任严格区分显然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原审法院明知上诉人车辆有足额保险,也明知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却对上诉人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从而增加了上诉人负担。

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年一月三十一日篇章2: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波,男,1xxx年x月3日生,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住xx市xx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冇头,男,1x53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xx省商水县人,无业,住xx市涧西区xx路xx村x单元xx1号。

上诉请求:1、撤销xx市涧西区人民法院(xxx1)涧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主张原告的伤害系十年前交通事故造成的陈旧性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住院病案中“白纸黑字”清晰载明,被上诉人门诊及入院诊断均为陈旧性胫骨骨折,怎么叫没上诉人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的损害与上诉人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一审法院认定“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春交巡大队已对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了划分,被告辩称该认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管辖权、程序违法等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明显有误,上诉人提交了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交巡大队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和终止复核通知书以及复核申请书等证据,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法院证据采信有违常理常识,责任划分,显失公正本案明显系被上诉人为了讹诈赔偿而故意所为,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第xxx11x3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滥用职权违反管辖原则以及处理程序违法。

故,上诉人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当日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理由如下:1、该事故认定事实错误xxx1年x月31日2x时许,上诉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太原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上诉人由西向东步行横穿马路,致使与上诉人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接触,并非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前部”。

2、该事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显失公正。

该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第1款,认定上诉人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显失公平。

“过马路,左右看”,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被上诉人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其“注意义务”,与上诉人所驾电动车相接触,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所驾的电动车相接触,上诉人即停车,发现被上诉人“受伤”后,即送医救治并担任“护士”对被上诉人进行“护理”,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均未报警,上诉人亦未有任何“变动现场”的行为。

上诉人的行为并不存在丝毫违法之处,交巡大队将“保护现场和报警”的义务全部归责于上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第1款之规定,责令上诉人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显失公正。

3、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的其他问题(1)、管辖权问题。

该起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太原路广州市场,而处理此起事故的位于谷水西大一物流的长春交巡大队,是否符合及时便利处理原则,且通知上诉人送交事故电动车的是“长安”交巡大队,而作出事故处理的是“长春”交巡大队,故上诉人对作出事故认定的长春交巡大队是否有“管辖权”提出质疑。

(2)、程序违法问题。

该起事故发生于xxx1年x月31日,而“长安”交巡大队于xxx1年x月14日通知上诉人将电动车送交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而“长春”交巡大队于xxx1年1x月3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第4x条之规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没有程序公正,何谈实体公正。

综上所述,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第xxx11x3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显失公正。

请求复核,予以撤销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第xxx11x3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认定被上诉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xxx1年11月x日作出洛公交受字[xxx1]第1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

由于,被上诉人滥诉在复核审查期间,即迫不及待地起诉,致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xxx1年11月1x日作出洛公交终字[xxx1]第x2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终止复核通知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