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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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整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正式

(整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正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类别
检查记录
结论







新增加的六个内容是:风险评价;公众参与;总量控制;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水土保持;社会环境影响评价。1.有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A
对于不同的评价单元,可根据评价的需要和单元特征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剧毒物品的“双人双锁”制等)。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基本内容A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3.有完善的经营、销售(包括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出售等)管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和查验准购证等)。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A
B







1.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将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A
2.零售业务的店面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应在5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四、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

二○○四年九月八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是指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避免发生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评价的相关指导性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体系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实行“四位一体”的安全管理体系,即安全设施、安全技术、安全企业文化和安全管理机构。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管理制度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评价制度,定期对经营场所、设备、物料及员工安全知识水平等进行评价,确定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5)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使之掌握有关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是我国用于评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状况的指导文件,旨在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该导则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和各类事故的教训,提出了一系列评价指标和方法,以便企业和监管部门在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上进行评估、监督和指导。

首先,导则明确了安全评价的目标和原则。

在目标上,要求评价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包括基础设施、操作规程、人员资质、应急救援等方面;在原则上,强调了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保证评价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为企业提供改进建议。

其次,导则明确了评价的内容和指标体系。

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础设施、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运输、排放等环节,以及安全风险管控、应急救援等方面。

评价指标体系则根据每个环节的特点进行了具体划分,包括设施设备的安全性、操作规程的完备性、人员培训的有效性、应急预案的完善性等。

导则还提出了评价方法和程序。

评价可以通过文件审查、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数据统计等多种方法进行,评价程序则包括评价计划的制定、数据的收集、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反馈等环节。

评价结果将根据评价指标的达标情况进行分类,并给予不同等级的安全评价。

最后,导则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评价结果应及时向企业反馈,以便企业进行改进和提升;监督部门应对评价结果进行核查和跟踪,确保企业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同时,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的参考依据,对于安全管理优良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总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的出台,对于提升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评价和监督,可以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转发《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转发给你们,并针对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事宜1、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见附件一)的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报告书中必须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

2、安全评价机构应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中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我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见附件二)逐项进行评价,并作出具备发证条件或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明确结论。

3、在《导则》下发前,已经进行的安全评价,应按照《导则》和《评价表》的要求进行修改。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88号)及《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及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专项安全评价资质要求如下: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质。

取得国家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或国家安监局授权我局认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

但在评价中,必须有6名以上具有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人员参与评价报告的编制,其中至少有2名评价人员具有化工类高级技术职称、2名评价人员具有化工类中级技术职称。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而制定。

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辩识》GBJ74-84(1995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37-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416-2000 《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J290-98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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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而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世波、刘利民、孙维生、常虹、张翠云。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司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公安部令1994年4月10日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录B相一致。

3.2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应持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新项目应有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其批准文件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相一致。

3.3租用场地、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持有租赁合同,其租赁合同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相一致。

4.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4.2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四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5.安全评价程序
5.1前期准备工作
5.1.1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标准3所列被评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批准文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5.1.2与被评价单位签定安全评价合同。

5.1.3组建安全评价小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5.2现场检查和评价
5.2.1查验被评价单位按本标准3提供的文件或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

5.2.2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现场实际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产生的原因。

5.2.3根据经营单位实际,划分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一般可按下列划分:
a安全管理制度;
b安全管理组织;
c从业人员;
d仓储场所;
e仓库建筑。

5.2.4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应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见附录D,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

5.2.5提出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a管理方面(制度、组织、人员的对策措施;
b仓储场所、仓库建筑、设施、装置、消防与电器方面的对策措施。

5.3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书
6.安全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和要求
6.1安全评价报告书的内容
6.1.1安全评价的依据。

6.1.2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6.1.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6.1.4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评价方法的选择,分析评价。

6.1.5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6.1.5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a符合安全要求;
b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c未能符合安全要求。

6.2安全评价报告书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书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整改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安全评价报告书的格式
7.1封面(见附录A
7.2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本标准3条规定的被评价单位营业执照或有关文件、
合同复印件,以及被评价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7.3编制单位、评价组长、评价组成员、审核人(见附录C
7.4目录
7.5前言
7.6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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