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津高法〔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25日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十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市法院和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现纪要如下:一、仲裁阶段的保全问题1.财产保全的受理与移送(1)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包括符合集体案件立案条件但分立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2)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
如农民工没有提出保全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天津-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津高法[1995]99号津劳仲[1995]349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含开发区、保税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根据我市目前实际情况,现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管辖问题1、劳动争议案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实现劳动权利与履行劳义务而发生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争议。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除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外,对下列争议也应受理:(1)依法应当签订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3)劳动者因不服用人单位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4)离、退休职工与聘用单位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发生的劳动争议。
2、外地工程承包人与所雇用的民工之间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用人单位因搬迁其住所地变更的,由变更后的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诉讼参加人问题1、用人单位合并的,其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企业解散、撤销的,其解散、撤销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有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可列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无主管部门的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由其原法定代表人为一方当事人。
3、企业在承包期间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为一方当事人,承包人可列为第三人。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审理程序与要点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审理程序与要点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而产生的争议。
当劳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本文将介绍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审理程序及要点。
一、法院审理程序1. 案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请求并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后,正式立案并启动审理程序。
当事人应在符合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递交控告状或起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调解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法院会根据法定规定尽快组织调解。
调解是一种行政程序,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达成和解。
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继续进行审理。
3. 证据交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进行证据交换。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提出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提供意见。
法院将组织庭审,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质证和辩护。
4. 庭审庭审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在庭审中,法院将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并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护。
法庭还会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调阅相关文件或记录,以便查清事实真相。
5. 判决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法定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评估,并作出判决。
判决是依法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裁定的决定。
法院在判决中会表明争议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裁决的结果。
当事人应按照判决执行,如对判决结果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二、审理要点1. 事实查明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法院会重视对事实的认定和查明。
双方当事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以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审查程序,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事实进行核实和认定。
2. 法律适用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严格依法适用相关法律和政策。
法院会参考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有关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3年12月31日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在实践中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联系。
特此通知。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努力创造良好的劳动用工法制环境,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司法实践,现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我市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均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亦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解决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冲突,凡当事人不服各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均由做出仲裁裁决的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服天津港保税区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死亡职工的继承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死亡前发生的应付的工资、医药费的纠纷,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因劳动者死亡引起的其他纠纷,如:股权的继承,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继承等问题,按照其他法定程序解决。
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但就如何履行给付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了相关协议,对协议所确认的欠款数额、给付期限、给付条件等内容,在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超过60日,视为双方对协议所确认的内容无争议。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要点评述(六)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要点评述(六)29.【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问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主张违法终止合同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通知劳动者。
未通知的,不发生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通知的形式及效力比照本指南第22条的规定处理。
点评:国家并没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便是地方性的规定,在笔者所知范围里,也只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有相关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即便有此规定,在北京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终止的法律责任也不可能与违法终止等同,应当止于对应的代通知金即可。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虽然没有北京类似的规定,但却在特定条件下间接否认了用人单位的终止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自行与劳动者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则应当履行这一义务,否则会有意外的后果:轻则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重则当作违法终止支付2N赔偿金。
笔者甚至见过一个东北中院的案例,直接以没有提前30天通知终止为由认定双方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每月持续发放正常工资!所以用人单位操作中可以提前30天通知员工,以示人性化管理,但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里,则不宜这样规定或约定。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情况白皮书(2020-2022)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情况白皮书(2020-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7•【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情况白皮书(2020-2022)2020年以来,天津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加强劳动争议多元预防调处综合机制建设,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天津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总体情况三年来,全市法院立足劳动争议审判工作职能定位,高质高效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一)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至202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33173件,审结32040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4.27%。
其中:2020年收案8399件,审结8385件;2021年收案12896件,审结12014件;2022年收案11878件,审结11641件。
共受理二审劳动争议案件8728件,审结8493件,占全部二审民事案件的10.54%。
其中:2020年收案1913件,审结1949件;2021年收案3464件,审结3163件;2022年收案3351件,审结3381件。
从结案方式看,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3639件,调撤率42.57%;二审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252件,调撤率14.74%。
从案由分布看,传统案由仍占主导地位,主要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赔偿(补偿)金、以及工伤和养老保险待遇等方面。
新型诉求不断增加,主要体现在:股权激励、期权奖励、股票赎回损失、劳务派遣、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就业歧视、共享用工、服务期约定等方面。
从区域分布看,全市各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多在1000件—3000件之间。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流程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流程一、起诉阶段:1.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协调机构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法庭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受理与开庭:法院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受理资格,然后安排开庭审理。
法院会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并告知开庭时间。
二、庭前阶段:1.调解:在庭前,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功的,继续进行下一步的诉讼程序。
2.举证:在庭前准备阶段,法院会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包括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等。
双方可以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或证人作证。
三、庭审阶段:1.开庭陈述:在庭审开始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分别说明自己的诉求和答辩意见。
2.证据质证:双方当事人依法质证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询。
3.调查取证:如果庭审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证据,法院可以调查取证,例如调取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供证据。
4.辩论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的证据和观点进行辩论和质证。
5.法庭询问:法院可能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以厘清争议事实。
6.陈述和结案:在庭审即将结束时,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陈述,并法院进行总结陈述,明确双方的争议点。
四、判决阶段:1.法院出具判决:法院会根据听证结果、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通常在庭审结束后一段时间内出具判决书。
2.双方当事人不服判决: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生效前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
3.判决生效:在判决法院的裁决书送达之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判决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五、执行阶段:1.强制执行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介入,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执行程序:法院会根据强制执行申请,对违约方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财产等。
3.执行结果:执行程序结束后,执行法院会出具执行证书,并告知执行结果。
以上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一般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具体案情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1.受理标准: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标准为争议范围合法、争议金额确定、管辖确定、当事人资格确定。
2.职权边界:劳动争议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以民事法庭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为原则,但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需移送各自专责的法院。
3.受理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书面、口头或电子方式提交,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后通知当事人。
二、调解阶段1.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调解或委托律师提出调解申请。
法院在受理后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邀请。
2.调解程序: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调解是通过法官或调解员的调解,协助当事人化解纠纷。
3.调解结果:调解成功后,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调解不成功的,法院将进入诉讼审理阶段。
三、诉讼阶段1.起诉状:劳动者可以自行起诉或委托律师起诉,起诉状应当具备法定要件和内容,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应诉期限等。
2.应诉状:被告应按法定期限提交应诉状,并在应诉状中明确其答辩意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
3.证据交换: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院要求提交证据清单,并交换证据。
4.举证负担: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案件,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用人单位不予配合提供证据的情况,法院将作出逆推假设。
5.开庭审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当事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等。
6.判决裁定: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证据,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和裁定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判决或裁定履行义务。
四、执行阶段1.强制执行:当一方未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将根据法定程序,对失信方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2.监督执行:法院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争议资产的甄别和评估、执行款项的支付、执行期限的履行等,进行监督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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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津高法【2017】246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10月20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指南执行后,我市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指南,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得适用本指南的规定进行再审。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报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1.【法院应依法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2.【政府部门主导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或者整体拖欠工资等争议,以及“三类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引发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因工伤、工龄、特岗的认定及退休手续发生的纠纷】工伤、工龄、特岗的认定和办理退休手续等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以上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4.【社保机构主管的社保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以下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根据政策规定可以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墓数、变更参保地的;(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争议的。
5.【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属于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范围,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二、劳动关系的确认6.【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确定当事人之问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4)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5)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6)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7.【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过程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程序中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已进行确认,当事人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就工伤认定争议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坚持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应当确认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作出的劳动关系认定结论,但该结论已经法定程序撤销的除外。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而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受理,并结合本指南第5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作出认定。
8.【雇用在校学生的关系认定】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在校学生为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9.【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主张确认与上述发包人有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违法招用的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的,由上述违法发包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与实际招用该劳动者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雇用退休人员的关系认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问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尚未领取退休金,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11.【设立中的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关系认定】设立中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其与劳动者不构成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依法设立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且该约定仅对劳动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12.【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13.【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因己方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4.【合同到期未续订但继续工作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本条及第12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
15.【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本条规定的二倍工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月计算仲裁时效。
16.【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子支持。
17.【特殊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而使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18.【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虽然未订立名称为劳动合同的文本,但订立的其他书面文件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19.【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合法性审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济效益出现下滑等客观情况,对内部经营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此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化、待遇水平降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待遇水平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主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0.【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单方调整工作地点违法的,应予支持:(1)工作地点的调整具有歧视性、侮辱性;(2)明显增加劳动者工作成本,但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可以基本弥补劳动者增加的工作成本的除外;(3)即使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但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仍然落空的;(4)违反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的。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存在上述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1.【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要件】认定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审查以下要件:(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具体明确且已经到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且该约定或者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5)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已经通知工会;或者虽未通知工会,但是在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所在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2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形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通知。
采取口头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当面送达劳动者或者送达至劳动者预留的有效通讯地址。
用人单位未完成上述送达手续直接采用登报公告等形式通知,劳动者主张不发生解除劳动关系效力的,应予支持。
23.【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时经过以下程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已经经过民主议定程序:(1)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2)与用人单位工会平等协商;(3)与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平等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