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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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

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

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第六条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

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

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

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1 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9.07.12•【文号】法[司]发[1989]14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诉讼费用,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0日)宣布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1989年7月12日法(司)发[198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

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

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定部分诉讼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7]85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定部分诉讼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7]85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定部分诉讼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定部分诉讼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7〕85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制定部分诉讼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款的规定执行。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2款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六、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出具票据时要注明诉讼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

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请你院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到相关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并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交纳办法《诉讼费⽤交纳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当事⼈进⾏民事诉讼、⾏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收取费⽤。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国籍⼈、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民法院进⾏诉讼,适⽤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交纳上实⾏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章诉讼费⽤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应当向⼈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三)证⼈、鉴定⼈、翻译⼈员、理算⼈员在⼈民法院指定⽇期出庭发⽣的交通费、住宿费、⽣活费和误⼯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第⼀审案件受理费;(⼆)第⼆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民法院申请再审,⼈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对⼈民法院第⼀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法律效⼒后⼜申请再审,⼈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条当事⼈依法向⼈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付令;(四)申请公⽰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天津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天津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天津诉讼费的收费标准一、天津诉讼费的收费标准诉讼费的收取各地都是统一的,都是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诉讼费,同样都是看涉及财产金额的大小来收取。

二、天津律师计时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500-3000元/小时,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行政案件:3000-30000元/件;2、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民事案件:3000-30000元/件;3、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30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4、代理刑事诉讼案件:(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3)一审阶段:5000-30000元/件;(4)二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5、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30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上述按标的额收费标准执行。

三、诉讼费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诉讼费的收取各地都是统一的,都是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诉讼费,同样都是看涉及财产金额的大小来收取。

以上便是为您带来关于天津诉讼费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2-01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诉讼费用的交纳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哪些内容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哪些内容

⼈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有哪些内容《诉讼费⽤交纳办法》是国务院于2006年12⽉19⽇颁布并在2007年4⽉1⽇开始实施的⽂件。

全法共由⼋章、共计五⼗六条所组成。

那么,该办法的内容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有哪些内容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当事⼈进⾏民事诉讼、⾏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收取费⽤。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国籍⼈、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民法院进⾏诉讼,适⽤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交纳上实⾏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章诉讼费⽤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应当向⼈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三)证⼈、鉴定⼈、翻译⼈员、理算⼈员在⼈民法院指定⽇期出庭发⽣的交通费、住宿费、⽣活费和误⼯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第⼀审案件受理费;(⼆)第⼆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民法院申请再审,⼈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对⼈民法院第⼀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法律效⼒后⼜申请再审,⼈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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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公示
一、关于受理费
(一)民事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 万元至10万元,金额×2.5%-200元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金额×2%+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3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1%+3800元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金额×0.9%+4800元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0.8%+68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金额×0.7%+11800元
(二)民事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离婚
每件交纳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另行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
每件交纳300元。

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金额×1%-20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金额×0.5%+300元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三)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四)刑事自诉案件有赔偿标的争议金额的比照民事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注:以上受理费由原告或相关当事人预交。

二、关于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1%+2400元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金额×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金额×0.1%+67400元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二)申请保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000元以下,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1%+20元
10万元以上,金额×0.5%+520元
(保全费用最多收取5000元)
(三)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四)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案件交纳100元。

(五)破产案件依据破产案件总额计算,按照破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一)、(五)项之外申请人须预交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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