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庭审质量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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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节点及办理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节点及办理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节点及办理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津高法〔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节点及办理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6〕60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天津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节点及办理流程规范(试行)》已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月18日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院可根据本院具体情况制定细则。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高院执行局联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1日天津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节点及办理流程规范(试行)为规范执行实施行为,提高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执行实施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执行启动阶段第一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同时向双方发出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承办人员告知书和执行费收费标准告知书。

第二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如获悉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并同时进行上述第一条工作。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材料转交执行审查部门审查:(一)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二)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三)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转交执行审查部门审查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津高法发【2010】15号 2010年11月22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证~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我市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一下:,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五、附则1、本细则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其中第一至第三部分可适用于所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为了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在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中,统一法律适用原则,正确处理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结合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联合下发的津金融办[2011]87号《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依照《通知》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公示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通知》中所列机构范围内德善意第三人。

第二条《通知》中所列各机构在办理动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当依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必要程序,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所涉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

未依照前款规定查询的,在该标的物的出租人主张权利时,《通知》中所列各机构作为第三人以未查询、不知标的物为租赁物为由抗辩,应当推定该第三人在受让该租赁物或以该租赁物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权利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而不构成善意。

第三条本意见在天津市辖区范围内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指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我市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解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相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津高法〔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的通知津高法〔2021〕11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规范社会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树立天津法院公平公正的良好司法形象,打造天津法院系统案例品牌,经全市三级法院推选,并报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颜锦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10个案例,作为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予以发布。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疫情的影响和严峻复杂的形势,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决迅速做好疫情防控司法应对。

此次评选出的十大案例,是天津法院一年来审理的39.4万起案件的典型代表。

这些具有标志意义的入选案件,有力落实了全面依法治国对司法审判的新要求,切实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

请各单位组织干警认真做好十大影响性案例的学习、研究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案例意识,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转化,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让人民群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感知司法进程,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同时,全市各级法院更要通过案例研究为深化司法改革、促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2日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一、颜锦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颜锦曾因打架、盗窃、抢劫、流氓等违法犯罪行为先后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天津高院关于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天津高院关于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天津高院关于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关于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标准的意见(试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发[2000]7号)关于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标准的意见(试行)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部分犯罪的数额标准1、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数额巨大是指虚报注册资本达法定最低出资额50%以上(数额巨大或者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10万元以上。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数额较大是指2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15万元以上。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损失额在50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是指损失额在200万元以上。

5、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损失额在30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是指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

6、伪造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满2000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在2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0张以上。

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数额较大是指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00张以上,数额巨大是指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值在4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0张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值在10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0000张以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网上办案工作规则》的通知-津高法〔2016〕51 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网上办案工作规则》的通知-津高法〔2016〕51 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网上办案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天津法院网上办案工作规则》的通知津高法〔2016〕51 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天津法院网上办案工作规则》已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6 年 3 月 2 日第 7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联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 年 3 月 18 日天津法院网上办案工作规则为深入推进天津法院网上办案,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对审判过程的全程、全面、动态、留痕的有效管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网上办案是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以案件信息系统为依托,实行案件网上流转、卷宗网上查阅、事项网上审批、数据网上提取、流程网上管控、公开网上显示、质量网上评查、管理网上进行,实现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分案、庭审、审查、结案、卷宗移转实时跟踪、监控和动态管理。

第二条案件信息系统应当做到案件数据自动化、案件信息电子化、法官办案智能化、审判管理精细化、司法为民可视化、司法公开常态化。

第三条案件数据及电子卷宗录入遵循“谁受理谁录入,谁办理谁录入,谁审核谁录入,谁审批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全程留痕。

二、网上案件流转第四条建立统一的来访登记系统,当事人按照来院目的领取号牌,系统自动录入当事人身份、来院目的等基础信息,并自动连接登记立案系统及诉讼服务、信访接待、案件系统进行后续处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9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9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9号2015-01-16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解决各级人民法院在收费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结合我市立案审判工作经验,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请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时应准许缓交诉讼费用。

结案时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确区分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并根据各自标准收费。

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人格权纠纷项下全部案由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标准收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按照前款规定收费。

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又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的,按各自标准收费。

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婚姻家庭纠纷案由项下10-12、14-17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标准收费。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标准收费。

六、离婚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预收案件受理费。

判决不准离婚的,退还收取的涉及财产部分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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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庭审质量标准(试行)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19
【实施日期】2015.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法院庭审质量标准(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1.总则
1.1为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质量,优化庭审效果,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用于指导、评价庭审工作。

2.程序应用
2.1庭前准备
2.1.1庭前准备工作充分。

2.1.2依法送达各类法律文书。

2.1.3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2.1.4根据案情需要召集庭前会议。

2.1.5依法确定举证期限。

2.1.6根据需要组织证据交换。

2.1.7宣布法庭纪律。

2.2宣布开庭
2.2.1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

2.2.2询问是否清楚诉讼权利义务。

2.2. 3征询回避意见,依法做出处理。

2.3法庭调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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