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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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录1 概述:2 适用范围3 引用文件4 术语定义5 分类6 噪声限值7 监测要求测量仪器测点选择气象条件类型方法测量记录8 划分要求城市声乡村声9 实施要求10 附录A11 附录B12 附录C概述:编辑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GB3096-2008 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2008-10-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适用范围编辑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引用文件编辑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 / T 15173 声校准器GB / 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 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GB / 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术语定义编辑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A 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 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 LA表示,单位 dB(A)。

等效连续 A 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 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 LAeq,T表示(简写为 Leq),单位 dB(A)。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标准

依据《声环境质量规范》(GB3096-2008)、《声环境功用区划分技术标准》(GB/T 15190-2014),声环境功用辨别为以下五品种型:
(1) 0类声环境功用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求安静的区域。

(2) 1类声环境功用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用,需求坚持安静的区域。

(3) 2类声环境功用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用,或者寓居、商业、工业混杂,需求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 3类声环境功用区:指以工业消费、仓储物流为主要功用,需求避免工业噪声对四周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 4类声环境功用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间隔之内,需求避免交通噪声对四周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
和4b类两品种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空中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一、适用区域本方案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加本规定相应类别标准执行。

二、引用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20)三、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适用区域范围:无。

1类声环境功能区: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适用区域范围:新一中、二中、五虎山、钟秀山、玛瑙山、北湖公园、县人民医院。

2类声环境功能区: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及居住、商业、工业混杂等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适用区域范围:城区除1类、3类外其它未划定区域为2类。

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适用区域范围:晨光科技园区(釜江大道以南、二环路以西、邓隆路以北、釜溪河以东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适用区域范围:富州大道、釜江大道、宋渡路、二环路、银杏路、一环路、一环西路、北湖路、富达路、丁海路、晨光路。

四、标准值及监测方法本方案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20)规定为标准值,其监测方法依据附录B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及附录C《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执行。

五、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一)交通干线临街建筑以高于3层楼房以上(含三层)建筑为主的,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使用区域。

(二)交通干线建筑以低于三层建筑为主的,将交通干线红线外一定距离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5米;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5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米±5米(三)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划分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标准适用区域。

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

当下列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2008-2010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三、区域划分原则(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1类功能片区标准执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2类功能片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4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

交通干线与相邻区域的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天津站地区(0.29km2)套划为4类功能片区。

(六)、铁路既有线及铁路管辖范围区域以铁路部门确定为准。

其与相邻功能片区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

当下列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 号)《2008-2010 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三、区域划分原则(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 ,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 1 类功能片区标准执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 2 类功能片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 4 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

交通干线与相邻区域的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天津站地区(0.29km2)套划为 4 类功能片区。

(六)、铁路既有线及铁路管辖范围区域以铁路部门确定为准。

解读 《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解读 《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这两项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此次是第二次修订。《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原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此次为第一次修订。
而且,这次设定的限值都是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通过努力后可以达标的。能不能达标很关键,如果定的限值过高,怎么努力都达不到,那么标准就相应失去意义了。
社会生活噪声标准是新制订的,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面面俱到,执法人员还是要把标准吃透,宗旨清晰,找准测点和监测方法,有时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同时,也有必要将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为今后标准的修订提供依据。
在测点选择上,《标准》规定,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3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一是一般户外情况,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米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米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 1.2米高度处。二是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情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米处,距地面高度1.2米以上。三是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情况,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米,距窗约1.5米处,距地面1.2~1.5米高。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 米/秒以下时进行。
近些年,我国在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做了很多努力,并取得一定的进展和经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噪声排放标准和一些产品、噪声控制设备标准等。和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但是,我国的声源控制标准相较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一些重要环境噪声源的控制标准,在标准的协调性、可行性方面尚有明显的不足。在环境保护部的组织、协调下,噪声法规标准体系在不断完善过程中。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xx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一、总则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x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则(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5km²。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一)本方案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其中,城市规划区为惠城区(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惠阳区(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总面积2672.3平方公里。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五)《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六)《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七)《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八)《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九)《xx市综合运输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十)《xx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20年)》;(十一)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最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最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为加强X区环境噪声管理,提高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结合《X城乡总体规划修编(X-X)》和用地开发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四)《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X办大气函〔X〕170X号);(五)《关于加快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暨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函》(X环大气函〔X〕6X号)。

二、划分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X区全域范围,包括X区下辖的3个街道和2个镇,区划面积135平方公里。

三、区划期限区划期限为X年。

四、划分类别及标准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类: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X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X区没有占地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康复疗养区域,不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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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噪声区划
区域面积 (km2)
地理边界范围
2.93
光荣道—洪湖东路—复兴路延长线 —湘潭道—海源道—西横堤—子牙 河南路—咸阳北路—光荣道—向东 路—纪念馆路—勤俭道
一类标准适用区
邢家台片
1.39
北运河—红桥北大街—丁字沽一号 路—勤俭道
南运河南片
3.48
西青道—红旗北路—南运河(向东 至大丰桥)—大丰路—西马路—西 关大街—青年路—南运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 《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 《2008-2010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 三、区域划分原则 (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1类功能片区标准执
北马路—西关大街—青年路—黄河道—红旗路—汾 水道—向阳路—芥园西道—密云路—黄河道—红旗 路—长江道—密云路—雅安道—资阳路—西湖道— 苏堤路—怀安环路—灵隐道—白堤路—长江道—南 京路—南开三马路—南马路—兴安路—荣吉大街— 张自忠路—北马路
青年路—南运河—密云路—南开区西边界—黄河道 —密云路—芥园西道—向阳路—汾水道—红旗路— 黄河道—青年路
东边界-海河
4.48
古海道-南北大街-大沽南路-解放 南路-黑牛城道-铁路南站西边界复兴河-解放南路-河西南边界-陈 塘庄街西边界及延长线-黑牛城 道-洞庭路-复兴河-清湾路-海河-
古海道 黑牛城道-陈塘庄街西边界及延长 线-河西南边界-洞庭路-长泰河

陈塘庄片
3.47
路-东江道-微山路-复兴河-洞庭
注1:中心城区与环城四区在北辰、东丽有部分重复,总数量与面积以实际合计为准; 注2:未计算天津站地区(0.29 Km2)、滨海机场(24.2 Km2)、及其他区县定性划分的区域面积; 注3:面积中均包含4类功能区面积,据估算4类面积约占总面积10—15%。
(二)2009年全市交通干线的确定 按照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交通干线的定义,以各区、县相关部门的确定为准,在全市范围内共确定总长 为2600Km, 1165条交通干线。填补了过去功能片区划分未对交通干线认定工作的空白。详见附表
管理。
(五)、各级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核发文化经
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附加说明
(一)、本区域划分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
整》2004版废止。
(二)、本区域划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南门外大街—南马路—南开五马路—长江道—白堤 路—灵隐道—怀安环路—苏堤路—西湖道—红旗路 —鞍山西道—白堤路—西湖到—玉泉路—红勘大道 —双峰道
西湖道—资阳路—雅安道—宜宾道—红旗路—黄河 道—芥园西道—污水河直线—陈塘支线—复康路— 盈江路—保山道—红旗路
区域类型
区域名称
一类标准适用 区
中心及梅江 片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行政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各行政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
划设计要求。
(四)、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机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6 25.64 9 84.96 21 316.78 10 81.76
37 350.73 27 280.03 42 477.71 48 400.71
合计
42 434.43
66 565.61
46 509.14
154 1509.18
实际合计
41 418.31
63 476.64
45 497.96
149 1392.91
月牙河-博山道-卫国道
23.87 5.39 0.15
京山铁路-真理道南侧-北塘排污河-月牙河 -津滨 东兴路-海河沿线局部
月牙河-京山铁路-张贵庄-京塘公路南-第五造纸厂 所路
华碧道-新广路南-华兴道西-铁路北侧-李公楼立交 河沿线
区域类型
区域名称 南部片区域面积 (m2)南开区噪声区划地理边界范围
1类标准适用
2类标准适用区
3类标准适用区
总计
各类城区

数量(个) 面积(Km2) 数量(个)
面积(Km2) 数量(个)
面积(Km2) 数量(个)
面积(Km2)
中心城区 环城四区 滨海新区 近郊地区
15 141.64 11 80.63 7 71.45 9 140.71
16 183.45 7 114.44 14环境 声环境质量标准 标准适用 。如果打开速度慢,可以尝试快速版;如果想保存快照,可以添加到搜藏;如/27371/Defaul站的即时页
二类标准适用区
三河片
三类标准适用区
津霸南片
12.42
北运河—勤俭道—丁字沽一号路— 红桥北大街—子牙河—海河—通北 路—北马路、大丰路—南运河—红 旗北路—西青道—西横堤—海源道 —湘潭道—复兴路延长线—洪湖东 路—光荣道—勤俭道—纪念馆路— 萍乡道—光荣道—千里堤
1.09
光荣道—咸阳北路—子牙河—千里 堤
海地片
二类标准适用 尖山及复兴

门片
三类标准适用
区域面积 (km2)
23.82
河西区噪声区划
地理边界范围
徐州道-马场道-津河-卫津南路河西西南边界-解放南路-复兴河铁路南站西边界-黑牛城道-解放 南路-大沽南路-南北大街-古海
道-台儿庄路-徐州道
7.22
海河-清湾路-微山路-东江道-长 泰河路-洞庭路-河西南边界-河西
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 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当下列文件修订 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监测及预测结果进行划分。 (八)、如出现相邻不同类型功能片区之间噪声污染事件,按高级别类型功能区标准执行。 (九)、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按批准日期开始,有效期为5年。在此期间如果有区域(包括交通干线)扩大、增
加的管理需求,由区、县环保部门上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执行。原则上本文涉及的区域划分类型不得更改。
附表1—各行政区噪声区域划分
区域类型
区域名 称
区域面积 (km2)
和平区噪声区划
地理边界范围
一类标准 适用区
五大道片
1.31
南京路-成都道-贵州路 -西康路-马场道
二类标准 适用区
南京路以 北片
南京路以 南片
5.97 2.70
南门外大街-南京路-徐州道台儿庄路-张自忠路-荣吉大街 -
兴安路-南马路 卫津路-河沿路-西康路-贵
区域类型
区域名称
一类标准适用区
东丽湖 华明示范小城镇
东丽区噪声区划
区域面积 (km2)
16.38
地理边界范围
蓟汕联络线—北环铁路—京津塘 高速公路—永定新河
9.80
区域类型
区域名称
北辰区噪声区划
区域面积 (km2)
地理边界范围
运河西片 一类标准适用区
双街新城居住 区
二类标准适用区 北辰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区 北辰工业区
16.12
北运河-千里堤-子牙河 -外环线-北运河
1.33 37.19 11.18
京津快速路-龙顺南道- 北运河-柴楼规划区路- 京津快速路
外环线-北运河-普济河 道-京山铁路-沿区界至 宜美道-均富路-志成道 快速路-外环线-普济河 东道-万科花园东路-汾 河南道-汀江路-淮河道 -铁东北路-外环线 外环线-普济河东道-万 科花园东路-汾河南道- 汀江路-淮河道-铁东北 路-外环线
卫津路—卫津南路—陈塘支线—津涞公路—外环线 —迎水道—陈塘支线—复康路—盈江路—保山道
(华苑新城、 阳光100)
一类标准适用区
北部片
三元混合区片 二类标准适用区
东北混合区片
天拖南长江道 三类标准适用区

21.48
—红旗路—鞍山西道—白堤路—西湖道—玉泉路— 双峰道
8.04 1.61 4.03 6.55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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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 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
1.72
南口路---榆关道---雁门路--古北道---南口路---北辰区 界---津浦铁路---南口路
1.63
新开河---月牙河---红梅道--群芳路---天磁公司界外规划 路---外环线---新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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