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陪审制度促进司法公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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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_概述说明

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_概述说明

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改革措施,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引入来自社会各个群体的公民参与,来增强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旨在全面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分析其对司法公正性、判决质量以及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的提升作用。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

引言部分主要对文章的背景、目的以及结构进行简要介绍。

接下来第二节将详细探讨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公正性的增强作用,第三节将重点论述该制度在提高判决质量方面的重要性,并说明其对加强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的积极影响。

第四节则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国内外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并借鉴经验给出启示。

最后,本文将在第五节总结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展望未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方向和挑战。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进行论述,加深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并提供有关实施难点及解决方法、国内外案例分析及启示、未来发展方向和挑战等方面的资料。

通过文章的阐述,旨在促进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与思考,为今后该制度的改进和推广提供参考。

2.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多方面的作用。

以下将从增强司法公正性、提高判决质量以及加强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2.1 增强司法公正性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身份代表了普通人的利益,他们并非专业的法官或律师,因此能够提供独立、客观的观点和看法。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少法官个体主观认识和偏见对案件判决的影响,确保裁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2.2 提高判决质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判决质量。

通过尽职调查、听取证据、参与讨论等方式,陪审员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并在集思广益的讨论中形成全面而合理的意见。

这种多方参与可以有效地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或片面性,从而减少错误判决发生。

中国的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2.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3.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4.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篇1正文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

这种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后来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中国,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经过多次变革和调整,逐渐形成了现行的中国人民陪审制度。

二、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目前,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形同虚设。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范围有限。

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

2.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不规范。

这导致了一部分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时,可能存在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

3.陪审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陪审制度的支持力度不够,影响了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和意义:1.提高司法公正性。

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可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陪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3.促进司法民主化。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实现了司法权力的民主化。

四、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现行陪审制度的不足,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强化法律对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陪审制度的实施。

2.完善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

建立健全陪审员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3.加大陪审制度的保障力度。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强对陪审制度的支持,确保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陪审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司法制度。

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

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

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做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引发的各种纠纷明显增多,司法任务越来越繁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们在司法理念、司法体制、管理制度、队伍素质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司法公正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失,确保实现司法公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作用。

一、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一)法院设置地方化、人事管理行政化,导致难以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一是法院人事体制的地方决定权形成了司法权地方化。

地方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免,人事由本地党政部门管理,法院从上到下都要受地方权力的影响导致司法权力的地方化。

二是审判的物质资源来自于地方政府,助长了司法权地方化。

现行体制下,法院的财政预算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法院人员的工资、福利、兴建法庭都需要地方政府予以解决,所以法院必须和地方政府处好关系,否则很难从地方政府争取到资金财物这种状况也使法院成为部分党政领导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实践中经常将行政执法活动的规律适用到司法活动中,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

(二)法院的内部管理行政化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更为严重的是它导致了法官体制和法官素质低下的恶性循环。

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复习题集(第3104篇)

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复习题集(第3104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2015年卷一45题.单选)A、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B、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C、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D、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D【解析】:注意题干中“内部监督”字眼。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故D项应选。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5年卷一1题,单选)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故A、B项正确。

该《决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

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

标题: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一、引言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我国陪审员制度源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选任条件、职责权利、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1. 陪审员:陪审员是指从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中选任的,参与案件审判的普通公民。

2. 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三、陪审员的选任条件1.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年满28周岁;3.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5. 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陪审员的职责权利1. 陪审员的职责:陪审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参加案件审判,独立发表意见,共同作出判决。

2. 陪审员的权利:(1)参加审判权: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审判,了解案件事实,审查证据,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2)独立发表意见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3)获得报酬权:陪审员参加审判,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4)保密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权予以保密。

五、陪审员的工作程序1. 随机抽取:在案件审判前,法院应当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陪审员。

2. 告知义务:法院应当将抽取的陪审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并在审判过程中通知当事人。

3. 回避制度: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4. 审判程序: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合议庭讨论等环节。

5. 判决书签署: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判决书应当由陪审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我国陪审员制度的意义1. 促进司法公正:陪审员制度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评价

人民陪审员制度评价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社会背景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他们参与案件审判,能够从多个角度了解案情,更全面地了解事实,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规定,更公正地作出判断,避免法官在审判中的偏见和主观臆断,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的参与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直观地感受到司法公正和权威,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从而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也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让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增强了司法民主性,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有时难以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

此外,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选拔标准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健全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首先,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标准,注重选拔具有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人员。

其次,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

再次,要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时间和精力,确保审判的顺利进行。

最后,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增强司法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的陪审团制度

浅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的陪审团制度

浅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的陪审团制度【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首先介绍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推行的陪审团制度,接着分析了制度推行的背景与原因、结构与运作方式以及案例分析。

推行陪审团制度能够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的公信力。

文章探讨了推行陪审团制度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并总结了文章。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的陪审团制度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未来的司法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陪审团制度,背景,原因,结构,运作方式,案例分析,推动司法公正,影响,展望,重要性,发展方向,结语。

1. 引言1.1 介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河南省的最高审级法院,负责审理该省的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该法院成立于1954年,具有70多年的历史。

作为河南省的最高法院,其在维护法律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的法官团队,他们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各类案件。

该法院还积极推行司法改革,不断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下,陪审团制度得以推行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陪审团制度的推行,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更多元、公正的方式,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河南省的司法水平将进一步得到提升,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1.2 概述推行的陪审团制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的陪审团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一群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通过共同商讨和投票来裁决案件。

这一制度的推行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加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尚处于初期阶段,但在一些地方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摘要:司法民主化是近来世界司法权的发展趋势,而司法民主化的最直接方式即为公民参与审判。

为促进司法民主,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然而其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使民众更好地参与于司法审判,促进我国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民主,公正,人民陪审员制度一、陪审制度的概述(一)、陪审制度的内涵陪审制度,是公民通过一定程序参与案件的审判,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法院从本地区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参加某些案件的审判工作,由这些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

它的目的在于通过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司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二)、陪审制度的意义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司法民主和权力制约,它的宗旨就是在审判中反映民众的正义感和价值观,制约政府强权和职业法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不受侵犯。

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他们的意见就在于反映民意。

”陪审团审理一直以来被看作一项重要权利,以陪审员身份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被视为宪政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

民众能参与司法审判,就是使国家司法权归于人民,也是司法民主化的表现。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1、陪审员的选任不具广泛性和代表性我国法律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其任职条件并不高,但依其产生之方式,以前主要是由选民选举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另外则是法院(长期或临时)聘任,因此能够担任陪审的只是公民中的极少数人,而不是普遍的,而且由于法院倾向使用有陪审经历和经验的陪审员,导致了只有少数陪审员经常参加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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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陪审制度促进司法公正(1)
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以司法民主与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正在进行,陪审制度改革也不例外。

对陪审制度是存是废有着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认为我国应当继续保留陪审制度,因为它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对其存在的问题可以加以改革完善;另一种观念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应予废除,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如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个案件,对法官队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弊端重重,应予以废除。

笔者参阅了许多学者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存废的观念,结合现在工作中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识,现就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及改革出路提出粗浅看法。

一、回忆历史,接轨国际
-陪审制度概述
陪审制度最早出现于雅典,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棱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

在普遍推崇法律职业化的今天,由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陪审团制度仍然存在,表明陪审制度具有存在价值,在西方国家,陪审制度说是一种诉讼程序,又是一种审判方式。

在我国历时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陪审制度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

不过,在上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人民解放区实行过人民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人民陪审员采取临时邀请的方法产生;197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重申了1963年“通知”中的有关规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原来规定一审陪审的制度,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毋庸讳言,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前苏联陪审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从根源上讲它也是受了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影响。

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很难请,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了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不能到位,他们成了法院的廉价劳动力,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亟须改革。

二、提高认识、消除顾虑
-实行陪审员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

(一)陪审制度是对审判工作的民主监督。

陪审制作为
社会分享审判权力的基本手段,它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是陪审制度把社会领导者的力量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法庭内的分权,是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制度。

陪审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职业和社会阅历,他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更全面地认定案件事实,陪审员作为公众代表参与审判,与审判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使公众意志渗透到工作中去,制约了法官的权力,保障了审判的民主性。

所以,陪审制既体现了职业机构及人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享,也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员的制约与参与。

因此,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陪审员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得力措施。

陪审员参与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这样就可以避开行政机关和法院领导的干扰,帮助法官抵制来自各方面可能的干预,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可靠保证。

《民事诉讼判例实务问题研究》一书中的一个案例曾令笔者感触良多。

1997年,东方建筑公司职工宋某与牛某开玩笑,而牛某因喝酒过量,拿砖头猛击宋某,造成宋某头部、眼部受伤。

宋某经住宅治疗,头部缝合6针痊愈,但眼睛视力明显下降。

1998年,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牛某赔偿由于其伤害造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实行独任制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牛某提
出受理该案的法院院长与宋某的父亲是同学,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

要求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应该有陪审员参与。

法院经过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后以牛某赔偿6000元结案,虽然牛某要求适用陪审员制度审理的请求由于案件很快通过调解结案而没有实现,但通过此案,我们可以感受到人们希望通过公众参与审判,从而保障审判公平的愿望。

肖扬同志指出的“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灵魂,是法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

诉讼中的司法公正体现为诉讼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诉讼地位的平等。

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立面的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起诉权,无论是在机构设置还是在人员设备、经费来源等方面,公诉机关都具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不可比拟的巨大优势。

而绝对的权力往往导致权力的异化。

此时为了均衡双方的力量,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来制约公权,以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体现民主。

陪审团是合适的第三方均衡力量。

(三)陪审员制度是抑制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

陪审团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活动及司法制度官僚化。

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使得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过分追求规范化,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司法机关行政化。

法官常年从事审判工作,容易导致墨守成规、对案件产生麻痹感、冷漠感,从而陷入官僚化的境地。

而这些弊端的存在,将会阻碍司法制度的发展。

公民参与司法活动,可以为司法活动注入活力,防止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流于一种机械化作业,促使司法贴近民众的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

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过渡,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社会上的腐败现象逐渐侵蚀司法队伍,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种种丑恶现象时有发生。

司法腐败现象之所以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审判制度。

我国目前虽然实行审判公开制度,但是,案件审理的透明制度还不够,公众不了解案件的裁决过程,这种带“暗箱操作”的性质为权钱交易等种种幕后交易创造了条件。

实行陪审员制度使案件审理公开化,使各种幕后交易公开化。

(四)陪审员制度是进行普法教育的有效手段。

陪审制度,有助于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形成。

公民通过参与司法活动,可以近距离地了解法律的运转情况,了解现行司法制度的缺陷,了解司法人员的执法状况,充分感受公正司法对于普通公民的重要性,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也有助于增强他们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信赖。

公民参加陪审,是既直接又生动的普法教育,而通过参与一件件具体案件的陪审学习了解法律,这样,摆脱了那些枯燥、抽象、呆板的教育方式,使教育效果更佳,并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树立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增强法治意识,因此,陪审员制度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管道。

在美国,陪审员制度被人们称为
民主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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