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内控宣传案例(7)--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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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与期间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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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概述」1.诉讼时效的含义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

诉讼时效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否则行为无效。

时效的制度价值有二,一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法谚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二是用来尽快结束不稳定的法律关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我国目前不承认)和消灭时效,我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消灭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能阻止权利的行使,属法律效果。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则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失效期间等,而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财产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包括:(1)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2)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3)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是指起诉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起诉权的期限。

如果起诉权利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起诉权,其起诉权利将会丧失。

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对诉讼时效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诉讼时效的理解。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合同纠纷案。

小明与小红曾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小明在一年内向小红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

然而,小明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小红提出起诉要求。

然而,小红在合同约定的一年内未提起诉讼,直到一年零三个月后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红的起诉行为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限,因此驳回了小红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小红未能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起诉权,导致其起诉权利丧失。

案例二,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纠纷案。

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与公司从事竞争性的活动。

然而,员工在离职后不久即与公司从事了竞争性的活动。

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员工停止竞争性活动并赔偿损失。

然而,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一年内未提起诉讼,而是在一年零六个月后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的起诉行为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限,因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未能及时行使起诉权,导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诉讼时效期限,及时行使起诉权,以免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严格依法审理诉讼时效案件,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对诉讼时效有所启发,引起大家对诉讼时效重视的重视。

关于诉讼时效案例

关于诉讼时效案例

关于诉讼时效案例【篇一:关于诉讼时效案例】诉讼时效案例范文一:2003年10月8日下午14时许,原告邓龙新在被告西安铁路局所属的阳平关火车站被一列货物列车压伤左下肢。

事故发生后,阳平关车站立即将原告邓龙新送到略阳铁路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邓龙新左腿高位截肢。

原告邓龙新认为,出院伤愈后因参与破坏电力设备,被判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8月1日刑满释放,尚未来得及行使赔偿诉权;原告现已终身残疾,家中还有60岁的老母亲和3岁的幼儿,生活困难;被告仅支付了原告邓龙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对原告邓龙新没有任何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西安铁路局赔偿原告邓龙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安装假肢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44144.78元。

被告西安铁路局认为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原告邓龙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发(79)178号文件规定,私自扒乘21018次货物列车,并在跳车时造成伤亡事故的,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邓龙新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邓龙新的诉讼请求。

【审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邓龙新于2003年10月8日在阳平关火车站被货物列车轧断左腿的当天就明知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且伤势明显,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10月8日起计算一年。

原告邓龙新因犯罪入狱不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邓龙新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间存在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其他情形,原告邓龙新于2007年12月8日起诉主张民事权利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原告邓龙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3元(已缓交)由原告邓龙新承担,由于邓龙新生活困难准予免交。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在一定时间内有效的期限。

在我国,诉讼时效是保护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如果原告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他将失去诉讼权利。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之间的借款纠纷。

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并约定在一年内归还。

然而,小明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年后,小红要求小明归还借款,小明拒绝履行。

小红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明返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判决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一年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一年后,公司要求供应商履行合同,供应商拒绝。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故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租房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

然而,乙方在租期届满后没有按约定退还房屋。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房屋,乙方拒绝。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判决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原告来说,必须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诉讼权利;对于被告来说,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可以避免长期被诉讼的纠缠。

因此,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纠纷时,务必要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免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总之,诉讼时效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纠纷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失去诉讼权利。

同时,法律机构也应当加强对诉讼时效的监督和执行,确保诉讼时效制度的有效运行。

公司内部矛盾纠纷案例

公司内部矛盾纠纷案例

公司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14则- 案例1 -员工基于股权激励计划无偿受让公司股权的,不应认定为赠与。

基本案情:兰某与方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兰某自愿并无偿将其在甲公司1%股份转让给方某。

后兰某通知方某因股份转让协议为赠与协议,其将撤销该协议。

现方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其受让股份是基于股权奖励的无偿受让,并非赠与,兰某无权撤销,请求确认方某与兰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且因兰某擅自将股份转让第三人,其应赔偿方某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注明“转让”,同时对生效时间、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并无任何“赠与”的表述,而且方某在与甲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乙公司任职,其主张基于股权奖励无偿受让股权具有事实基础,最终法院认定股份转让协议性质应为股权转让,并非赠与。

典型意义:《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否需存在对价及对价的具体形式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对价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实物、服务或知识产权等。

对于合同中约定无偿转让的,也应结合股权转让双方的协议文本、交易意图、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性质,不应直接认定为赠与合同。

实践中普遍存在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由员工免费获得本公司或关联公司股权的情况,应认为,该计划的实质是通过给予员工除工资薪酬以外的报酬来换取员工服务,因此,不应认定为赠与。

- 案例2 -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赌协议,依法认定其效力。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周某、目标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约定:甲公司向目标公司增资1500万元,并约定若目标公司2016年净利润低于1500万元,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周某以现金方式向甲公司退还投资款及相应违约金,目标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因目标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要求,甲公司起诉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目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周某、目标公司签署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目标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周某应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因目标公司的保证亦已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故亦予以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案例

关于诉讼时效案例

关于诉讼时效案例关于诉讼时效案例【篇一:关于诉讼时效案例】诉讼时效案例范文一:2003年10月8日下午14时许,原告邓龙新在被告西安铁路局所属的阳平关火车站被一列货物列车压伤左下肢。

事故发生后,阳平关车站立即将原告邓龙新送到略阳铁路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邓龙新左腿高位截肢。

原告邓龙新认为,出院伤愈后因参与破坏电力设备,被判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8月1日刑满释放,尚未来得及行使赔偿诉权;原告现已终身残疾,家中还有60岁的老母亲和3岁的幼儿,生活困难;被告仅支付了原告邓龙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对原告邓龙新没有任何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西安铁路局赔偿原告邓龙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安装假肢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44144.78元。

被告西安铁路局认为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原告邓龙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发(79)178号文件规定,私自扒乘21018次货物列车,并在跳车时造成伤亡事故的,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邓龙新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邓龙新的诉讼请求。

【审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邓龙新于2003年10月8日在阳平关火车站被货物列车轧断左腿的当天就明知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且伤势明显,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10月8日起计算一年。

原告邓龙新因犯罪入狱不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邓龙新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间存在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其他情形,原告邓龙新于2007年12月8日起诉主张民事权利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原告邓龙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3元(已缓交)由原告邓龙新承担,由于邓龙新生活困难准予免交。

诉讼时效与期限新PPT课件

诉讼时效与期限新PPT课件
2、便于及时收集证据,利于法院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3、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免于证明的困难。(取得时效:解决
所有权证明的困难;消灭时效:避免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 因丢失清偿证据带来的重复清偿) 4、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5、时效制度的副作用是保护了一些不法的无权利人。
时效制度的副作用
通风、噪音妨害消除请求权 6、基于储蓄存款、债券而发生的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 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 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物权请求 权
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抚养费、赡养 费请求权,离婚、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
3、人格权侵害而产生的非金钱请求权,如停止侵 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请求权
4、基于财产共有关系发生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5、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通行权、采光、
否定说的理由
1、物权的内容是支配权,适用诉讼时效会产生权 利的归属和物的实际占有的永久性分离,不利于 社会生活的稳定;
2、债权具有积极性,物权具有消极性,物权只有 在遭受侵害时才需要积极主张。适用诉讼时效会 导致侵害物权的投机行为。
3、物权侵害具有持续性,时效起点难以确定。 4、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导致权利尚未消
时效的分类
一、传统大陆民法上的时效分类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 的不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9--诉讼时效

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9--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客观地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即“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是:(1)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也叫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或民法单行法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也称绝对诉讼时效,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规定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本条规定的是一般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及起算的规则。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期间起始的时间须具备两个要件:(1)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2)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

具备了这两个要件,即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民法典第189~191条。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如果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之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则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过,本条第2款最后一句有一个特别规定,即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件比较弹性,并非一律卡死,关键在于对特殊情况的判断,并且须有权利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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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利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所以,当我们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时,要想办法获得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书面承诺,消除诉讼时效的不利影响;当对方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时,不要给对方任何形式的承诺表明愿意履行义务,不管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3、超过诉讼时效的后果。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尽管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仍可向义务人提出赔偿的请求。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仍然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义务人不愿意履行时行使权利。我国法律设置诉讼时效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当我们的权利已到行使时间或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行使请求权或追偿权,并保证使用书面的形式提出请求,避免我们的权利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造成实现的障碍。
2、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计算。《民法通则》第七章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形: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诉讼时效的含义。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宣传案例七: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供应商,按照双方合同规定乙公司应在2009年3月支付一笔5万元的货款给甲公司,但因为存在产品质量争议,乙公司没有及时付款,甲公司也一直没有催款。直到2011年5月,甲公司发函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拒绝支付。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庭审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甲公司的货款支付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查明属实,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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