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政策
纳税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纳税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税收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加强,纳税信用评价也成为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
纳税信用评价是指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来激励守法纳税、惩戒违法纳税行为,促进税收诚信建设。
二、纳税信用评价的意义。
纳税信用评价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意识,推动纳税人主动遵守税法,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纳税信用评价,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管理的社会监督作用,增强纳税人的自律性和自觉性,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发展。
三、纳税信用评价的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纳税信用评价体系。
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纳税行为信息、税务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全面客观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
同时,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的标准和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客观和可靠。
2.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
税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实现多部门数据的互通互联。
对于信用较差的纳税人,要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限制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
3.完善奖惩机制,激励守法纳税。
对于信用较好的纳税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参与政府采购等。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的纳税人,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形成守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氛围。
四、纳税信用评价的保障措施。
1.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税务部门要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纳税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2.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纳税信用评价的意义和重要性,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增强纳税诚信意识。
3.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健全纳税人对信用评价结果的申诉和投诉机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五、结语。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税收诚信建设、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实施方案,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推动纳税人诚信纳税,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一、纳税信用评价指标
1、定期纳税义务税收承诺指标。
指期末累计实缴税费和累计应缴税费的比较(不计罚金)。
2、及时缴税指标。
指按规定缴税的及时性,以及及时缴税税收(不计罚金)的比重。
3、申报越级率指标。
指发生业务仍实行越级申报的比例。
4、纳税信用评价表指标。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申报纳税者的纳税信用情况。
5、纳税完税率指标。
指及时缴税,按期纳税的完税率。
6、税收处罚情况指标。
指税收行政处罚、税收法院判决、技术专家会议的处罚情况。
二、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1、综合评价。
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将纳税者各项表现按一定的比重综合考核,求出纳税信用等级。
2、信息互通。
通过国家税务机关、中国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不同机构进行及时、准确地纳税信用信息的互通。
3、专家评审。
根据评审专家综合分析的的评审意见和结论,对纳税信用做出评价。
4、公示制度。
将当地纳税信用信息披露给社会,增加纳税纪律的规范性。
5、惩罚机制。
通过合理有效的税收处罚机制,对非法、不规范行为进行打击,促使纳税者恪守纳税责任,提高纳税信用水平。
2023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2023年纳税信誉等级评价2023年纳税信誉等级评价一、什么叫纳税信誉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誉所评定的等级二、今年哪些纳税人将会纳入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评价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消费、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一)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一年的;(二)2023年度无主营业务收入的;(三)涉税管理系统中有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记录,而尚未结案的;(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涉税管理系统中有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记录,而尚未办结的;(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三、纳税信誉等级分几个级别纳税信誉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誉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誉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誉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誉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四、纳税信誉等级根据什么评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纳税人纳税信誉信息来评价,纳税信誉信息包括纳税人信誉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誉历史信息包括根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誉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誉记录和不良信誉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纳税信用评级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评级评定标准纳税信用评级是一种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水平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税收秩序、提高税收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信用评级的目的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记录和行为表现,评定其履行税收义务的程度,并根据评级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纳税信用评级的标准通常由税务机关制定,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施。
下面是纳税信用评级的一些常见参考内容:1. 纳税记录和缴纳税额:纳税信用评级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纳税人的纳税金额和纳税记录。
评级标准通常会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缴税金额、纳税种类和纳税频次来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2. 纳税申报和报送情况:评级标准还会考虑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报送情况。
例如,纳税人按时、准确地申报纳税信息,并按规定将申报表等文件报送给税务机关,会有利于提高纳税信用评级。
3. 纳税人的行为守法情况:评级标准还会考虑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法违法行为和违法记录。
例如,纳税人是否存在偷漏税、逃税或其他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纳税信用评级。
4. 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评级标准可能会考虑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例如,纳税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对外融资状况等,都会对纳税信用评级产生影响。
5. 纳税人的税务合规情况:评级标准通常还会考虑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参与税务稽查、配合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等情况。
例如,纳税人是否主动配合税务稽查、是否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都会对纳税信用评级有所影响。
纳税信用评级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一种管理手段,旨在促使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提高纳税质量,维护税收秩序。
评级标准的具体内容会因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评级标准通常包括纳税记录和缴纳税款情况、纳税申报和报送情况、纳税人的行为守法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及税务合规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纳税人应该始终遵守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款,并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以保持较好的纳税信用评级,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便利。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2023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2023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纳税行为,提高纳税人的诚信意识,我国税务部门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而在2023年,这一标准将迎来新的改革与调整,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2023年有哪些变化和调整。
一、评定指标的调整在2023年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中,首先对评定指标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传统的评定指标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纳税金额、纳税行为、税务登记信息等方面,这些指标将得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在新的评定标准中,可能会增加对纳税人的社会信用情况、涉诉记录、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评定指标,以更加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诚信状况。
二、报告透明度的提升除了对评定指标进行调整外,2023年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还将进一步提升评定报告的透明度。
评定报告将会更加详细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诚信水平,使纳税人对自己的信用等级有更清晰的了解。
评定报告的透明度提升还将推动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提高纳税自觉性,促进纳税人积极主动地改善自身的诚信状况。
三、奖惩机制的完善在2023年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中,奖惩机制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例如税收减免、信用贷款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则将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加大税收监管力度、限制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惩罚措施。
这一奖惩机制的完善将进一步激发纳税人的诚信意识,有效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个人观点和理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调整与完善,对于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提高纳税人的自觉遵法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评定标准不仅能更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诚信水平,还能促进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提高纳税自觉性。
透明的评定报告和奖惩机制的完善将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诚信意识,推动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
总结回顾2023年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将迎来新的改革与调整,主要体现在对评定指标的调整、报告透明度的提升和奖惩机制的完善等方面。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是指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履约情况,对其进行评定并给予相应的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建立旨在规范纳税人的税收行为,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下面将从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构成要素、评定标准和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构成要素。
1. 纳税诚信。
纳税诚信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核心要素之一。
纳税诚信包括纳税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否如实申报税收信息、是否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查等方面。
纳税人的纳税诚信程度将直接影响其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
2. 纳税行为。
纳税行为是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纳税行为包括纳税人的税收申报、税款缴纳、发票开具等方面。
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良好与否将直接影响其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
3. 纳税履约。
纳税履约是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之一。
纳税履约包括纳税人是否按时履行税收申报、缴纳税款、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查等方面。
纳税人的纳税履约情况将直接影响其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
二、评定标准。
1. 信用等级划分。
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诚信、纳税行为和纳税履约情况,将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其中,A级为优秀纳税人,B级为良好纳税人,C级为一般纳税人,D级为不良纳税人。
2. 信用等级评定。
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时,将综合考虑其纳税诚信、纳税行为和纳税履约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
三、影响因素。
1. 纳税人自身因素。
纳税人自身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税收管理水平等因素将直接影响其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
2. 税收政策因素。
税收政策的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等因素将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产生影响。
3. 税务机关监管因素。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税收核查等监管情况将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产生影响。
四、结语。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履约情况,对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促进纳税人守法诚信纳税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履行税收义务情况、纳税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包括纳税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否如实申报纳税信息等方面的行为表现。
履行税收义务情况主要包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信息、是否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查等方面的行为表现。
纳税信用记录则是指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留下的纳税记录和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记录、税务处理记录等。
其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履约情况进行评定的,评定结果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监管力度等方面。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设定,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守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的自律性和法治意识,促进纳税人积极履行税收义务,形成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
再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评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收监管措施,对于高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可以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可以加大税收监管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效果。
最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调整,逐步提高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纳税法律法规,增强纳税人的诚信意识,推动纳税人积极履行税收义务。
综上所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是税收征管中的重要环节,对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促进纳税人守法诚信纳税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完善评定标准,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纳税法律法规,提高纳税人的诚信意识,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纳税信用等级 评价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价标准主要根据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评定,具体标准如下:
1.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2.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3.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4.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例如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企业、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企业、非正常
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企业,以及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或咨询税务部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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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政策一、纳税信用评价政策沿革1.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部分废止),制定《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自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
4.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明确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中需要细化的条款进行明确,自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
5.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对《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描述和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情况,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6.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上文件原文详见:纳税信用评价文件集锦,推荐:《纳税信用评价及风险防控》、《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详解与实务应对》课件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
详见: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15问二、奖惩措施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A级纳税人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日常办税等多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D级纳税人在发票申领、出口退税、接受税务稽查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和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1.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大力实施纳税信用A级企业联合激励。
按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部署要求,税务总局联合银监会在全国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将纳税信用成功转化为企业的融资资本,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了“企业有发展、银行有效率、纳税更诚信”的良性互动。
2.对B级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用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3.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4.对C级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和提供及时的提示、警示和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用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纳税人采取的管理措施。
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级别为C 级和C级以上,是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三类的必要条件。
5.对D级纳税人的管理:(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人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 D级评价保留2年,第3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 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详见:纳税信用评价归纳总结、一文理清: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黑名单及联合惩戒、直接判为D级三、评价标(一)评价指标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二)评价周期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所谓纳税年度为自然年,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4)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三)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新企业年度内无营收入且70分以上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直接判级确定的。
1.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2.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5)其他不得评为A级的情形①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注册登记或已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得评为A级。
②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前注册登记或者已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得评为A级。
(直接责任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出纳以及作为企业正式职员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
财务人员、办税人员无证据表明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不视为直接责任人。
不作为企业正式职员的代理记账、代理办税人员,在发现委托人走逃(或无法办理受托办税业务)后的首个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或无证据证明其有直接责任的,不视为直接责任人)。
3.直接判定为D级的情形:有10种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8)、(9)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之后判D,之前不予评A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黑名单及联合惩戒、直接判为D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如何避免D级四、补评、复评、修复(一)纳税信用补评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纳税人对未予纳税信用评价的原因有异议,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符合补评条件,不予补评的应告知纳税人不予补评的原因,符合补评条件的按规定开展补评工作。
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税务机关按月发布补评产生的A级纳税人信息。
本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纳税信用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纳税人应于12月31日前申请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复评。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符合复评条件,不予复评的应告知纳税人不予复评的原因,符合复评条件的按规定开展复评工作。
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税务机关按月发布复评产生的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
本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开展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包括:1.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2.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3.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
4.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