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就医结算问答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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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通知书

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通知书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通知书来源: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者: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5日各位居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请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特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限市区非农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居民:1.男60周岁(含)、女5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居民;2.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人员;3.婴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未成年人。

二、参保办理地点: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或乡镇劳动服务站。

三、参保缴费时间: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工作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具体缴费办法按各街道(乡镇)确定的方式。

四、年缴费标准: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50元,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35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纳50元。

其中重点优抚对象、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财政补助。

五、办理参保手续时须提交的证件:1.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请携带:⑴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⑵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页);⑶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⑷由代理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2.未成年人参保须由监护人携带:⑴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页);⑵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缴费全额财政补助人员还须相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区全日制高等院校、中专技校、中小学学生参保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单位地址咨询电话鄞州区医保中心鄞县大道东段999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88225155海曙区医保中心灵桥路513号天封大厦 27857393江东区医保中心姚隘路913弄86—88号 87930734江北区医保中心新马路377号 87386554北仑区医保中心新碶长江路1166号行政中心B楼86784071 镇海区医保处招宝山街道胜利路112-20号区府内 86295000大榭开发区社保处大榭农行大楼一楼86749702国家高新区社保中心江南路599号87905524东钱湖度假区社保中心钱湖北路369号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88366918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咨询电话:12333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结算清单管理制度

医保结算清单管理制度

医保结算清单管理制度医保结算清单管理制度1(643字)一、入院管理1.收到前来就诊的患者就诊单时,需认真核对患者住院信息与医保信息是否相符。

2.及时为患者办理医保登记手续,认真核对登记后的医保提示信息,并按照提示告知患者主治医师,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3.参保患者缴纳住院押金1000元,出院结算时只负责个人费用结算部分,统筹部分费用先由医院垫付。

4.本院门诊慢病和特殊群体费用做到及时结算,特殊情况与医保、患者沟通协商解决。

二、外院单据管理1.收接外院单据时要认真核对单据和报告单是否相符,日期是否相符,与备案的病种是否相符。

2.接单据时要随时记好身份证号,电话,提醒报销时间。

3.接单据时要做到随接随传,以免单据丢失。

三、结算管理1.医保患者结算时做好费用审核,并将费用全部上传市社保中心。

2.认真核对医保结算单中的各项指标。

3.每天将结算的医保患者结算单进行整理。

四、上报材料管理1.每月初将上月结算的医保结算单及明细分类整理。

2.将上述表格、医保结算单报医保中心。

医保结算清单管理制度2(2199字)为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认真履行各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进一步规范医保管理工作,结合医院具体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制度:一、医院成立由院长、书记任组长的“全民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医保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医务部、护理部、财务部、药剂科、信息中心、门诊办、入出院结算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医疗保障中心根据医保类别设专干经办相关医保服务工作,各科室必须由一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医务人员负责医保管理工作,设各病房护士长和总住院为医保联络员,信息中心配备专人进行医保系统维护。

二、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制订医保政策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举办医保政策培训班,总住院医生、进修医生、住院医生、新上岗员工必须通过医保政策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总住院医生上岗前必须到医疗保障中心跟班培训,通过医保政策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3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3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为进一步完善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决定对市区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1%缴纳重大疾病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

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1%缴纳大病救助金。

(二)调整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4.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按1%缴纳大病救助金。

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按1%缴纳大病救助金。

(三)调整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2%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并按0.5%缴纳大病救助金。

二、提高部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一)3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调整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2%;(二)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调整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三)70周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调整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用医保卡配药买药大有讲究

用医保卡配药买药大有讲究

用医保卡配药买药大有讲究中国宁波网9月13日 8:25本报记者汤碧琴新修改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尽管已于5月1日起实施了,但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则还在继续制订完善之中,并且正源源不断地推出。

那么,参保人员拿着医保卡怎样到医院看病配药?或者是有了点小病小痛怎样到药店自主购买非处方药?根据医保部门新推出的《宁波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购买管理办法》,这其中可是大有讲究,参保人员务必要遵守“游戏规则”。

当然,这两个办法是针对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而言的。

用药以《药品目录》为准医保的用药范围有多大?《办法》规定,要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

《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其中,西药、中成药实行“甲类”和“乙类”分类管理,中药饮片按《药品目录》规定实行排除法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发生的费用,在医保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如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或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但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药品费用分类支付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5%的比例(《药品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自付,再按医保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除“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外,所发生的费用按医保的规定支付。

其中使用免煎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10%的比例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特殊用药另有规定《药品目录》中带“△”限定在门诊使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治疗需要,在无其它替代药品情况下可短期使用,但出院带药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实施细则

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实施细则

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甬劳社医保[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实施细则(甬劳社医保〔2010〕84号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劳动保障局:根据《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0〕13号)精神,结合综合减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综合减负医疗费的范围界定及补助待遇综合减负的医疗费是指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包括应急记账、院外检查治疗、处方购药)发生的并在医保年度内结报归集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后,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其中3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补助80%,2万元(含)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补助90%。

二、综合减负对象信息采集、审核与发布(一)医保年度结束后,市级医保信息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上一医保年度的综合减负医疗费进行统计,生成符合综合减负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综合减负人员)信息库。

(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医疗费用审核。

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对综合减负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于每年6月25日前确定综合减负人员名单。

(三)市级医保信息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定的综合减负人员信息上传至医保业务操作系统,供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查询。

同时通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电话语音查询系统、触摸屏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供参保人员查询。

(四)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在有关新闻媒体发布综合减负工作信息及综合减负信息查询渠道。

题库-医保卷

题库-医保卷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是()A.肝移植抗排异治疗B.重度尿毒症透析治疗C.肝囊肿手术治疗D.肺结核治疗正确答案:C2.参保人员办理转外地就医备案的有效期为()个月正确答案:C3.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院无相应设备需要到其它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需申请办理()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记账,实行刷卡结算。

A.特治特药备案B.转外就医备案C.临时定点备案D.院外检查备案正确答案:D4.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在出国(境)期间,医疗机构认为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一次性配取最多不超过()个月用量的药品。

正确答案:C5.一个疾病过程的康复治疗支付原则上不超过90天,对超过规定支付期限的患者,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期限,延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个月。

正确答案:C6.已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在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或发生数额低于年度内个人当年账户划入总额,并且未申请门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即未发生当年个账资金支出),如果参保人员要求在年度结束后将实际划入当年账户资金结转支付给他,可申请办理()手续。

A.账户共济B.个账包干C.账户清算D.提现正确答案:B7.家庭病床备案有效期为()个月个月个月 D.长期正确答案:B8.关于特殊病种说法,错误的是()A.只有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无住院特殊病种待遇B.有特殊病种资格的,住院时不交起付线C.转外就医的可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特殊病种待遇D.肺结核应在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院治疗正确答案:C9.自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起,可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并享受在我市统筹区就医同等待遇。

A.当日B.次日C.次月D.当月正确答案:C10.办理过异地居住备案的退休人员或异地居住备案6个月以上的其他参保人员,短期返回宁波,想在宁波本地就医,可申请开通(),最长不超过30天。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实施意见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实施意见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甬人社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1〕4号)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着力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区域异地看病难问题,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0〕178号)及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1〕41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范围内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以下简称医保“一卡通”)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开通市内各区域之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试运行,对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异地居住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率先发放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逐步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建立和完善异地就医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管理、医疗费审核稽查、医疗费结算和资金清算等相关管理办法,逐步统一业务经办流程,规范业务操作办法,确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医保“一卡通”工作遵循“统一政策、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即全市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政策及相关配套办法;统筹规划“一卡通”启动及推进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统一医保“一卡通”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按照科学化、标准化的经办流程,实施规范有序的管理;以便民、利民为宗旨,对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异地居住人员实行急用为先,并逐步推进到所有参保人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5]56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26【实施日期】2015.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56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计委、财政局、发改委,“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卫生、财政、发改部门,全市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15年3月26日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付费办法,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1〕276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按病种付费是指以单个病种治疗为核算单位,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付费办法,付费定额标准按前三年实际均次医疗费用参考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因素,并结合专家组意见确定。

首批试点40个病种(42个付费定额标准),具体病种及付费定额标准见附件。

二、适用对象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本办法同步适用于参保的城乡居民。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病种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医保经办机构按各病种付费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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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就医结算问答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种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与使用、医疗费支付待遇。

医疗费支付待遇包括:门诊治疗(含急诊,下同)、住院治疗(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院外检查(治疗)、应急记账的待遇,还包括综合减负补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上述所有待遇;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上述除应急记账待遇外的其他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及相应的转外地就医、院外检查(治疗)待遇、综合减负补助的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及应急记账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不划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标准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年度:指每年5月1日始至次年4月30日止。

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期: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为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在此期间按过渡期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结束按正常标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缴费(一)职工医保参保范围对象有哪些?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及其在职职工(含雇-1-工)和退休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及领取期满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且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

(二)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何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见下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上一自然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时对缴费年限有何规定?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分别达到规定要求。

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

视同缴费年限指2000年12月31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但不包括2001年1月1日以后缴纳和补缴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2001年1月1日后的医保缴费年限。

住院医疗保险、过渡期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2: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原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4: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市区范围内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后,选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住院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2-15年且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医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足15年后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补足实际缴费年限;医保缴费年限已满15年,但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补足实际缴费年限。

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按选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类型及相应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按规定补缴余下部分的年限。

退休时已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一次性将待遇类型变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选择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时的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计算与原已补缴额度的差额,一次性补缴后,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一次性补缴时的基数根据规定划入。

二、个人账户(四)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在每年的5月1日按4月份缴费对应的基数(退休人员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预划入12个月,医保年度内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缴费次月至本年度末实际月份数一次性预划入,次年4月30日进行账户预划入资金统算,预划入不足的部分按规定补足,年度内中断医保缴费的按实扣回。

具体划入比例见下表:-3-(五)个人账户资金有什么用途?个人账户资金分为当年划入账户资金和历年结余账户资金。

当年账户用于支付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历年账户资金用途有以下5个方面:1. 用于支付医保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2. 用于支付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承担部分费用;3. 用于支付部分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常用或有益于参保人员健康的自费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的费用(如挂号、片子、煎药、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血糖试纸、镶牙洗牙、腰托、颈托、家用制氧器、轮椅、拐杖等费用,及床位费超标准部分费用、医保目录外部分治疗性西药费用),以及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材料)费用,超出支付限额的医用材料费用;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在本市区域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使用流感疫苗、狂犬疫苗、肺炎球菌多糖疫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和水痘疫苗的费用;其中,用于支付近亲属或配偶疫苗费用的,可由职工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后直接刷医保卡结算,未实时刷卡结算的疫苗费用,先个人现金支付,后由职工本人去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4. 用于支付上一医保年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还可支付近亲属或配偶上一年度在同一参保区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均实行先缴费,次年再从历年账户余额中转出的办法。

5月1日,医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自动从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转出这笔资金,结转到其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包括尚未激活的金融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4-结余资金将相应减少,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使用这笔资金。

三、医疗保险待遇(六)医保待遇何时开始享受?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参加医疗保险后,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以及中断医保缴费(包括退休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中断医保缴费)超过6个月或虽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按规定补缴,在重新恢复参保时,有一个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医保关系接续有何时间要求?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在接续医保关系期间中断医保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补缴次月起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因中止医保关系(包括由用人单位中止医保关系)或因欠缴而中断医保缴费后,再续保时,中止或中断缴费未超出6个月的可同时申请补缴,在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后,自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中止或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补缴次月起对中止或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市区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医保关系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凭转出地参保凭证在参保三个月内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补缴到账次月起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其中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当月中断缴费,但在中断3个月内补缴的;以及需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在办理补缴手续后,因未及时缴费造成中断,但在中断3个月内重新办理续保及补缴手续的,均自补缴到账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转为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凭《参保凭证》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办理参保转换手续,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原医保待遇中断的,可选择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一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次月起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同时终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待遇。

(八)门诊就医可享受什么样的医保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

参保人员先使用当年账户;当年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这一段医疗费完全由个人自负;年度内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

待遇具体见下表:-6-外来务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可使用当年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九)住院就医可享受什么样的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

待遇具体见下表: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不超过1200元)计算一次。

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不包括自费费用)的,该次起付线减半支付;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院起付线与已减半支付额差额计算。

(十)哪些疾病属于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是指:(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7-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8)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不设起付线,个人承担8%,统筹基金支付92%。

(十一)到药店购药有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规定范围内的医保非处方药,每次购买总额不超过100元。

基本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就医后,处方要求外配的,由定点医院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登记,并加盖处方外配专用章后到定点药店购药,结算待遇与出具处方的定点医院门诊待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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