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再审建议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农村发展中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其主要原因包括地方政府管理不到位、农民个人私利、缺乏有效的土地登记制度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登记监管机制、加强政府监管等措施来有效化解争议。
通过破解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可以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未来,需要更多关注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原因,解决措施,地方政府管理,农民私利,土地登记制度,破解,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中国农村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迁徙,土地流转逐渐增多,土地权属问题愈发复杂。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中国农村,土地一直被视为“祖国的脊梁”,在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土地私有化问题逐渐凸显,导致土地权属不明确,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成为一个严重问题。
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地方政府管理不到位、农民个人私利、缺乏有效的土地登记制度等因素都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
为了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需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出合理的解决途径,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使得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2 研究意义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中国农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背后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政府管理、农民利益等诸多方面。
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完善和改进现有的土地管理政策。
土地纠纷解决方案

土地纠纷解决方案
《土地纠纷解决方案》
土地纠纷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征收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各种争议,是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案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解决土地纠纷的方案建议:
1. 法律手段
在土地纠纷解决中,法律手段是最直接的解决方式。
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诉讼、仲裁等。
法律手段可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结果。
2. 协商调解
协商调解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常见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员或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司法成本,缩短解决周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政府介入
政府在土地纠纷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领导干部干预、相关部门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介入,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政府还可以积极开展土地制度改革,优化土地管理政策,减少土地纠纷发生。
4. 社会化解
社会组织、专业团体等社会力量也可以参与土地纠纷解决。
这些机构可以为双方提供咨询、调解、评估等服务,推动土地纠
纷的解决。
他们还可以发挥舆论监督、社会调解等作用,促进土地纠纷的和平解决。
5. 强化监管
加强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规范土地征收补偿、承包经营等行为,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举措。
防止强拆、霸占、侵占等不法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有助于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总之,解决土地纠纷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协商调解、政府介入、社会化解、强化监管等多种方式,促进土地纠纷的和平解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地区发生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权属纠纷。
这类争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村民、农民、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主体。
而这些争端的处理往往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法律不完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受到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影响,然而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山林地区土地权属争议的规范仍然不够完善,导致在具体的权属纠纷中难以找到明确的依据,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
2.调解途径狭窄在山林地区,由于交通、信息不畅通,当地群众对于法律法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了解不足,遇到土地权属争议时往往容易采取激烈的手段进行斗争,而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端,这加大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复杂程度。
3.民众意识不足部分山林地区的农民对于自己的土地权益并不够重视,一旦发生争议,容易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或者滋生懈怠情绪,最终导致争议无法通过合理途径解决。
二、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当针对山林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起更为完善的山林地区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
2.提升群众法律意识政府应当加大对山林地区群众法律意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于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倡导他们依法维权。
3.设立调解中心针对山林地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中心,专门负责对这类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在当地推广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4.加强对冲突预防政府部门应当对于山林地区的土地权属矛盾进行有效的监测与识别,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矛盾的扩大与升级。
5.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在山林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建设,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提供有力的保障。
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协作,寻求可行的解决对策,保障山林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模版(四篇)

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模版____年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目前,我国土地确权问题矛盾纠纷仍然较为严重。
土地确权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解决土地确权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农民的利益、法律的规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方案,以期解决土地确权矛盾纠纷问题。
一、法律制度建设1. 完善土地权属登记制度。
加强对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簿册、土地权属证等制度,确保土地权属信息的准确完整。
同时,建立不动产登记体系,实现土地和房屋的一体化登记,为土地确权提供依据。
2. 健全集体土地确权制度。
加大对集体土地确权的政策支持,健全集体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3. 精简土地审批程序。
简化土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成本,提高土地政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土地确权过程中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4. 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机制,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建立健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责任主体。
二、政策支持和措施1. 支持农民参与土地确权。
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确权过程,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农民的土地确权意识和能力,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2. 加大政府投入。
增加政府投入,提高土地确权的资金保障,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加大对贫困地区土地确权的支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贫困地区土地确权问题。
3. 多部门协同合作。
强化不同部门间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土地确权工作的合力。
加强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资源规划部门、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等的协作,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
4. 推动农村土地产权流转。
推动农村土地产权流转,鼓励土地流转入大型农业企业和农业合作社,引导农民合理流转土地权益,从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一、调查核实,明确事实在处理土地纠纷时,首先要做的是调查核实,明确事实。
这包括对争议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等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如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簿、地籍图等。
同时,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争议的起因、过程和现状,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二、依法调解,化解矛盾在明确事实的基础上,要依法进行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对争议土地进行合理划分。
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化解矛盾。
三、公正裁决,维护权益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达成一致的土地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决。
对于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提高意识解决土地纠纷不仅要靠法律手段,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政府、村委会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活动,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治观念和业务能力,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要完善土地管理制度,规范土地使用行为。
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审批、登记、备案等程序,确保土地使用合法合规。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防止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
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成因及其对策

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成因及其对策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农村地区在土地流转、承包、转让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其成因主要包括政策法规不健全、权益保护不到位、农民知识素质不高、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原因。
要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需要从政策法规完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信用建设等方面入手。
首先,政策法规不健全是导致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农村土地利益关系复杂,政策法规相对滞后,难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容易使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农村土地制度的顶层设计,健全土地流转、承包、转让等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权利义务,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权益保护不到位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一方面,地方政府和土地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容易侵害农民的权益;另一方面,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因此,应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教育和权益保护意识的培养,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制,严惩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农民的知识素质不高也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重要成因之一、由于农民大多缺乏土地流转、承包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往往在与土地经营主体进行合同谈判时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因为知识欠缺而引发纠纷。
因此,应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土地经营管理能力,使其在农村土地交易中能够更加自主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此外,农村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也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记录不全面,导致农民在与土地经营主体进行交易时缺乏有效的评估手段,容易受到欺骗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对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信用记录和评估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提高农民对土地经营主体的信任度,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需要从政策法规完善、权益保护、教育培训、信用建设等多方面入手。
我们应加强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顺利流转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有效解决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

·16·三 农 论 坛农业开发与装备 2016年第1期摘要:阶段随国内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所涉及到的问题更是趋向多元化、复杂化。
结合工作实践,思考有效解决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相应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大农村土地承包人权保护;感召农户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要点性知识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土地承包;建议;完善1 前言土地是农户生存的基础,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走向市场化,更是大趋所向。
而在多年的立法和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是时有发生。
为更好解决纠纷问题的产生,为土地纠纷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中国相继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等,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更加规范了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力度。
但是,现阶段随国内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所涉及到的问题更是趋向多元化、复杂化,文章结合工作实践,就有效解决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行思考建议,为今后化解土地纠纷问题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
2 有效解决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2.1 相应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随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村落向城镇转移为大趋所向。
由此,带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更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而要解决由此带来的问题,我们只要努力稳定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及时完善相关的承包手续,依法完善土地承包工作,有问题及时核查,及时进行解决,以减少和预防经营权的发生。
而解决类似的土地承包问题时,必须要认真落实好相关政策,注意保护农户的切身利益,在此基础上更好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
2.2 加大农村土地承包人权保护有土地承包纠纷发生后,为更好地解决承包纠纷,我国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赋予了侵权的行为请求。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及土地现状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及土地现状的分析与建议针对农村土地纠纷大量产生和恶化的现状,本人通过对这种现状的成因、目前的土地现状和存在隐患的分析,对其表现形式和类型进行了划分,对现阶段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处理纠纷和进行整改的建议和意见。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成因1、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土地现状比较混乱使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
我国建国以来,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
短短的5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从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入股分红,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
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大混乱。
直到改革开放,施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
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在土地分配上也是多经变化,经常对土地进行调整。
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
2、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
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
我国多年来农村土地政策不太稳定,几经变化,而土地是不能随着人的观念的改变而随意改变的,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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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村5组土地纠纷再审建议:
1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村民小组有权经营管理集体所有土地。
并调取农业税缴纳记录,证明截止国家取消农业税,胡村5组一直在缴纳争议土地的农业税。
2、土地纠纷会议记录,不符合证据法要求,不足以采信;原因:1、出
具单位不明确,2、没有具体会议地点(一层会议室,哪里的一层会议室),与会人员没有签字,记录人不明确(谁出的会议记录)。
要求会议记录人到庭。
3、胡村村委会出具证明,此证明时间过久,出具人卢兆仑在粮所及土地
局工作热源诱导下所作出。
真实性有待审核。
建议,胡村村委会及卢兆仑个人再出具一份证言,说明当时出具情况。
再次,被告所提供的补办用地申请表,1/1956年占用非耕地4.12亩。
没有相关批复手续,没有相关签字,2/1965年置换9亩,3/1972年征用2亩,都有相关手续,2与3验证粮所地基合同,征地契约及最高指示的批复,1与2、3之间相违背,不可能在搬迁之前9年先期占用小规模用地。
4、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法律规定:1、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土
地权属审核,4,颁发证书。
显然争议土地中没有地籍调查及土地权属审核,再者,争议土地在办理使用证之前的权属为胡村五组,当时并没有任何人向权属人进行任何的地籍调查,土地局并没有进行权属审核。
在《关于濮阳市失去胡村乡部分单位不办征拨土地手续的批复》中有明确要求请予核实使用地界线和面积,显然办理土地证时,被告并没有进行地界线及面积的核实,没有四邻签字。
再者:批复文件是征拨土地,而土地证中是划拨土地,二者区别很大。
该土地证并不适用该批复文件,争议土地如果是划拨,然政府无权划拨集体所有制土地,如果是征拨,没有任何手续流程。
再退一万步说,不论哪种形式的确权,四邻签字是必备的依据,没有四邻签字,土地证办理就是无效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