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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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分析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分析

低资 本 限额规 定为 三万 元人 民币 ,鼓 励 更多 的人设立 一 人公 司 ,充分利 用一 人 公司此 种 投 资形式 实现 个人财 富的增加 与 社会财 富 的 积 累 ,再通过 其他 方式保护 债权人 利益 。 3 2 严格 贯彻 资本 充实 维持 原则 . 公 司 资 本 是 公 司从 事 活 动 的 基础 , 因 此, 公司在存 续期间 , 当保持 与其注册资本 应 的财产 额 , 特别对一人 公司而言 , 仅有 公司的 最低 资本 额并 不表 明 公司就 能对 债权 人提供 保护 ,只有 在公 司的股 东正 确 的履行 出资 义 务 ,公 司的 债权人 的权 利才 能得 到切 实的保 护 。因此 , 笔者认 为 , 国公司法在规定一人 我 公司最低 资本 金 的同时 ,应 明文 规定 一人 股 东 资本维 持和 担保 义务 以及 违反 此义 务要承 担 的法律 责 任。这 一规 定使 得原 始设 立 的一 人 公司和 后续 形成 的一 人公 司拥 有充 足的资 本运营 ,同时 也为抽逃资本 ,形成 “ 空壳 ”的 想象 提 供 了法律 依 据 。 33 建立健 全~人公司 的财务 监管制度 . 建 立健 全一 人 公司 的财 务监管 制 度 ,是 使~人 公司的责任 得以 明确 的最有效 的途 径 。 公司 的财 务制度 健全 ,可使 公司 的经营 业务 状况 在账 面上得 以 明确 的反映 ,并 接 受每年 的审 计年 检 ,从而 更为 有力保 护一 人 公司债 权人 的利 益不 受损害 。 一人 公司 的财务 监管 制度应该包 括两个方面 : 一 ,在 公司内部建 第 立财务会计 制度 , 在这里 , 会计人 员都 使受控 于公司 的股 东,容易 出面假帐 的情况 , 我们可 以引进 会 计人 员管理 制度 ,由地 方政府 部门 统一招聘会计 人员 , 然后再有 各公司录用 , 这 就减少 了公司做假 帐的风 险。第二 , 一人公 在 司外 部建立 独立 的审 计制 度 。我 国公 司法虽 然规 定 一人 公司 编制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要经注 册 师事 务所 审计 ,但 是规 定得过 于 原则 和模 糊 ,也 很容易导 致此规 定流于 形式 。 当然 ,作为新 生事 物 ,一 人公 司制 度还 有许 多不足 之处 ,其 作用 的发挥 也有 待于 我 国在 经济管理 、 信用评 级 、 个人资产调查等 各 方 面建 立相 关的 配套 制度 , 因此要 避免一 人 公 司带 来的弊端 , 使其发挥 其应有之用 ,我们 仍有很 长 的路 要走 。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保护和完善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保护和完善

修改的新< 公司法》 将成为我国经济生活的新指引。
新< 公司法> 是在 旧< 公司法> 施行了十一年后
出台的 , 它既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结, 又反映 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 立和完善的需要。 同时 , < 司法> 新 公 还对世 界各 国各 地区的公 司法 理、 法例进行 了借鉴 , 中最为明显的是 , 其 一人公司 作为一种新 的公 司形态 , 正式被新 《 = 公司法= 》 接纳。 就这个意义而言 , 一人公司可 以被称为新< 公司法> 的重要突破 。
年 1 1日( 月 以下简称新< 司法> 起施行。从而 公 ) 相对于新< 公司法= 》 有关 的 自然人或法人 可 以
标志着这部调整 了体例结构、 完善了条文内容、 反映 自由设立—人公司的规定相 比。 一人公 司的强 有关 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发展动态 , 有着多达两百多处 制性规定更多。这是因为 , 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 。 一
人公司毕竟不是典 型的公司形 式 , 它只是异化 了公 司形式 。 由于其事实上的存在 , 但 以及存续过程中的 不可避免性。因此, 一方面要允许其存在; 另一方 面, 又不能使其成为公 司的典型 , 因此需要对其加以 控制。一人公司相对于普通公司来讲 , 其弊端也是 显而易见的: 当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确认后 , 大量出现的一人公 司, 然导 致另一 种意 义上 的 必 “ 皮包公司 ” 的出现, 这将成 为一个亟待 解决 的问 题; , 另外 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所设公司之间容易出 现财产、 人格等方面的混同, 从而会使股东容易利用 股东责任的有 限性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 基 于以上认识 , 旧《 在 = 公司法= 》 不承认一人公 司时, 其 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让一人公司浮出水 面, 从而承认 实践中所存在 的各种一人公司形式 , 使现实 中的有 关 问题有相关 的法律来解决 , 当法律在规定 了一 但 人公司的设立后 , 其所面临的问题贝 是如何使其趋 I J 利避害 。 对其加强监管。 基于这一立法思想 , 我国新< 公司法= 》 有关一人 公司的规定大多为强制性规定 , 其具体表现在以下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出 了一 些应 对 治理 措 施 , 尤其 是 对 实质 意 义 之 一 人 公 司的 特 别规 制 , 图找 出一 种 适 合 一 人 公 司的 发展 道路 。 试
【 关键词】 一人 公司 ; 新公 司法 ; 旧公 司法 【 中图分 类号】 9 22 1 1【 D 2 . .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0 8 9 5 (0 0 0 — 0 1 0 99 A【 10 — 0 5 2 1 )3 0 8 — 4
W ANG a — i g W n yn
( ini u a hn net n o Ld ,i j 0 3 1 Taj S ncAoC e gIvs n met . t. a i 30 8 ) C , T nn
【 s a t h l C mp n a a h i i d ak 0 1 gme t oo e p r n cm a y T e Ab t c】T eod o a yL w h stel t c nw e e n n - es o p n . h r m e d t o

股东的目的而充当挂名股东。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 国家, 对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均持肯定态度; 其次, 根据一人 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 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国家投资的一人公 司( 国家独资公司)法人投资的一人公司( 、 法人独资公司) 和 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 自然人独资公司)最后, : 根据一人 公司股份的性质 , 可将一人公司分为: 封闭型一人公司与开 放型一人公司。封闭型一人公司一般具有有限责任公司性 质, 开放型一人公司一般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这几种 分类实际上都揭示出一人公司的本质. 即一人公司只有一个 真正的投资者 。 他作为公司的股东 , 与公司分别为不同的法 律主体, 仅以其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

它明确了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大胆引进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都是我国公司立法的大胆尝试。

同样,我国新《公司法》也存在很多不足,本文通过比较的方式指出新《公司法》中的不足点并对如何完善这些不足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律规制;完善措施。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一人公司的概念所谓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本人拥有公司的全部资本,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持有比较少的股份,在公司决策和运营中不发挥实际作用,多表现为家庭式公司。

世界各国早期的公司立法大都禁止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发起人必须为两人以上,还明确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股东仅剩一人时,应立即解散公司,恪守着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

随着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发展,特别是有关法人理论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人公司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公司法上的认可。

值得高兴的是,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二)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1、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与传统社团性有限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股东具有唯一性。

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通过其他形式(如:一个股东购买了其他股东的所有股份),最终股份全部归一人持有;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两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人。

2、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有其独立的法人人格,与股东的人格相分离,他们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作者:俞琦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俞琦(1974-),男,汉族,浙江嵊州人,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浙江嵊州 312400【摘要】一人公司是一类特殊的公司类型,是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的突破。

由于一人公司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我国新《公司法》已对其立法。

但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我国有关一人公司之法律规制显然不够完善,故笔者拟从公司组织结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我交易以及关联交易等角度出发提出完善建议,望能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能有所助益。

【关键词】一人公司;立法现状;法律规制;完善一人公司(one-men company,one-member company),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仅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对公司进行全部出资或持有公司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而按照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此一定义将一人公司限缩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自新《公司法》赋予一人公司以合法地位之后,我国一人公司数量逐年增加,类型逐渐多样;与此相适应,一人公司的监管难度不断加大,纠纷也日益复杂,这就使得《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简单,无法对一人公司进行有力的规制和积极的引导。

那么,我国应当如何规制一人公司呢?一、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我国新《公司法》已正式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一些规则对其进行规制。

第一,实行特别的注册资本制度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相较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更高,并且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所采之折中资本制不同,一人公司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实行相当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第二,禁止滥设一人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2 .设 立 一 人 公 司 的数 量 限 制 不 合理 。《 公司 渤 第 5 条 第 开其一人公司面纱, 9 直接要求其背后的股东清偿债 务来保 障债
2 款加入了“ 一个 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 权 人 利 益 。
定。规定会抑制一人公司的活力 , 不利于一人公司制度的发展。

(0 1)



[ 吴鹃. 1 ] 我国一人公司设立主体的立法缺 陷及完善.: 《 文史博览》 20 .0 8
严格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 , 并未对一人公 司的经营活动 设 但
2 王保树, 崔勤之. 中国公司法原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0 69 《 . 20 ( ) 立必要的公示制度 , 以备 公司的债权人 、 其他相对 人 以及相关 [1
试论 一人 公 司制 度立 法缺 陷 及 完善
任 晓玲
( 青海民族 大学, 青海 西宁 800) 100
现行 《 司法》 5 公 第 8条第 2 规定 : 款 本法所称一人有 限责 监督部 门对其进行监督。也未对 一人公司外部监 督机机构作出 任 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 限责 明确规 定, 导致外部监督薄弱。 任 公司。这条规定说 明我 国现行的公 司法 确立 了一人 公司制 度, 是我 国公 司法 理论与实践发 展的重要成果 , 但是 一人 公司 制度仍然存在许多 问题需要完善 。
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得到实现, 又可保障债权人 的利益。
5 .降低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立 门槛过 高, 既不利于法
编制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的强行规定 , 实中并没有其他配套 的 律对一人 公司的规范 , 现 也不利于一人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应 有效的信 息披露方式 。对于一人公司而言, 信息 的及 时披露不 当切合实 际的规定一人公司设立 的条件 , 将一人公司的设立的 仅有利于债权人 随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 更有利于督促一人公 注 册 资 本 额 降低 , 允许 分 期 缴 纳 。 且 司股东合法地经营 管理公司。 6 .一 人有 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不能照搬传统 意义 上的公 5 .一人公司设立的成本过高, 限制了一人公 司的设立 。 在 司的组织机构 。一是法律应 明确规定不必设立董事会, 由一人 注册资本的规定上 , 一人 公司实行严格 的资本 确定原则 , 注册 股东兼任 该公司的唯一董事 即可 。二是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 资本不得低于 1 0万元 , 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立法规定一人有 限 事会 , 并应对监事 的任命作出 明确的规定。对监事人员 的任命 责任 公司的最低 出资 比传统形式公司的出资额要高 出许 多, 还 方面 ,必 须坚持完全掌控 公司的一人股 东不担任 监察人 的原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怎么规定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怎么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怎么规定在⽇常⽣活与⼯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如公司法对⼀⼈公司怎么规定,相信许多⼈可能只是对其有⼀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带来关于公司法对⼀⼈公司怎么规定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司法对⼀⼈公司怎么规定公司法对⼀⼈公司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在 57条~63条做出了对⼀⼈公司的规定。

作为后来增加的规定,表明了我国对⼀⼈公司的承认。

第五⼗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和组织机构,适⽤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本章第⼀节、第⼆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个⾃然⼈股东或者⼀个法⼈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个⾃然⼈只能投资设⽴⼀个⼀⼈有限责任公司。

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然⼈独资或者法⼈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七条第⼀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书⾯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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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试论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5试论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马广成(北方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宁夏银川750021)摘 要:一人公司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在我国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也以专节形式进行了规定,从而使一人公司在中国的立法尘埃落定。

但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很多方面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仍存在一些制度的缺陷。

本文试图从对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论入手,主要就中国新、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着重探讨了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与意义,并予以了评析。

关键词:一人公司;新公司法;法律规制;评析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2-0254-02收稿日期:作者简介:马广成(),男,宁夏泾源人,主要从事商法学方向的研究。

科研项目:北方民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为Y 。

一、一人公司的含义及特征关于一人公司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可谓仁智互见。

一般认为,一人公司(one-man co mpany,one-member company),也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公司全部出资额或股份为一个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型,一人公司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股东的唯一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和治理结构的特殊性三方面。

二、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一)明确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这就意味着一个股东单独出资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58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新法明确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二)设立了规制交易风险的制度1.最低资本额与出资缴纳制度新法提高了设立一人公司的资本“门槛”,且不允许一人公司分期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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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及完善随着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关于一人公司制度的探讨也转入了如何完善立法的阶段。

通过对公司法修改后的一人公司立法进行分析, 总结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成与败, 为完善我国的一人公司立法提供建议。

标签:一人公司制度;规制;完善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其中一个大的亮点就是“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

至此,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是否建立的争论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回应。

这对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发展和完善公司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然而,新《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规定还不够全面,有必要深入研究,以利完善。

1 一人公司概念所谓一人公司,是指一个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一人公司仅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额或股份的公司:廣义的一人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或一个财政主体持有公司全部出资额或股份,或者名义上具有多个股东但实际上为一个股东所控制的公司。

在公司发展形式的历史沿革上,一人公司最初以一种事实形态出现。

世界各国的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一般都经历了普遍禁止到逐步有条件承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再发展到承认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发展历程。

1897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以判例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标志着一人公司开始获得法律上的肯定。

1926年1月20日,列支敦士登颁布的《关于自然人和公司的法律》率先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该法规定所有的社团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人公司,均可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并可由一个股东维护其存续,而股东不承担个人责任。

自此,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成文立法陆续认可了一人公司,包括日本、丹麦、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等国家以及美国多数州。

从世界各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立法趋势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确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对公司的全部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并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一人股东对公司享有各种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除享有一般股东权之外,还享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甚至经理的权力。

2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我国《公司法》在顺应民意规定一人公司制度的同时, 为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 降低交易风险, 也借鉴西方先进的立法经验, 建立了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

(1)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为 3 万元人民币并且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为10 万元人民币并且一次性缴付。

从常理角度看, 普通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 因而相对来说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具有资金实力, 但为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本的额度及缴付期限上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呢?首先, 从提高其经营活动能力和信用基础的角度出发,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身特点导致其信用基础薄弱、经营能力相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较弱, 其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

公司的经济实力是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较严格的规定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的实力测试和建立其信用机制的有效途径。

其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后, 通过外力的审计制度保证公司的资本充实、维持公司资本的正常运转, 防止投资人通过偷逃、恶意损耗公司财产。

因此,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限制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

对于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这样规定, 有利于防止一人操纵多个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转让回避合同义务或转移、侵占财产,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该限制只局限于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 而法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 并且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可以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3)确立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64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针对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证明义务和连带责任的规定。

同时《公司法》第20 条第 3 款还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两项规定中, 后者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则性规定, 而前者则是专门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推定性规定。

这种原则性和技术性相结合的规定, 对于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显然是有益的。

(4)加大一人公司的处罚力度。

为保障一人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公司法》加大了一人公司的处罚力度。

若虚报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10%上升为15%; 对公司申请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 由原来的处以人民币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上升至处以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3 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议我国大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一人公司的理论, 顺应时代的主流, 紧密联系市场经济实践, 通过《公司法》修订, 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 对于一人公司, 要兴其利而除其弊, 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使一人公司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1)健全一人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使债权人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时享有足够的知情权和对经营风险的准确把握, 我国应加强一人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法》第60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这种规定显得比较单薄。

由于一人公司与普通公司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 法律应当规定一人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注明“一人公司”字样。

《公司法》第62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做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该条忽视了一人公司完全由一人股东控制, 股东很可能根据需要撤换这种书面材料, 因此应增加一款, 应将该书面材料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法》第64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 一人股东怎样证明是公司财产还是股东自己的财产, 缺乏可行性设计。

这里, 可以借鉴外国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公示制度, 该项制度要求一人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个人财产, 这样在举证时, 一人股东才能有证可举。

(2)加强财务监督,确保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东只有一人, 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都由唯一股东决定,因此违法行为在所难免。

因而,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也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 如在美国, 无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大小, 都必须有完整的备忘录、年度财务报告和税务交纳单, 以供检查。

另外, 还可以设立专门的会计公司, 负责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

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經会计事务所审计。

”但并没有规定如何保证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一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也没有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可以置备公司,方便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阅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立法中应该就一人公司的财务信息公示程序作明确的规定。

例如对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财务信息范围的界定,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性要求,对审查中介组织的资质限定等等。

其次,授权有关机构应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查,一经发现一人公司有脱离正常价格的交易、无限制支付给股东巨额股利、隐匿资产等行为,立即加以制止并勒令受益者退回不当所得给公司,同时按比例对公司课以罚款。

对执法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如果有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

最后,若因一人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财务帐簿有虚假记载,导致会计事务所的审查结论不实,导致公司债权人的损失的,应该由一人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会计事务所不能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如果会计事务所明知财务账簿虚假而不更正或者为一人公司出具虚假会计报告的,应该与一人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构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在立法上所确立的一人公司制度,从一定层面上讲所面对的风险比较大。

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一人公司将面对极大的困难,甚至会给企业的发展、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带来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

而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至今无信用立法,信用度还不高,公司丑闻不断见之报端,财会报表作假更是司空见惯。

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失信问题,建立一人公司对信用体系的挑战性更是可想而知。

为了保证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外一般都建立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及信用危机、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披露制度。

这些制度对我国设立一人公司制度也有借鉴意义。

设立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公示制度,使一人公司信用危机、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等信息公之于众,能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一人公司与其股东相互独立,从而促进一人公司规范运作。

为配合公司信用体系的建设,笔者建议还应鼓励民间征信机构建立一人公司的信用档案,促使社会公众对一人公司的财产状况、信用状况了然于胸。

这样既可保障一人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又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形成多赢格局。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能够在以上几个方面加强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制,可以想象我们将能够把一人有限公司的功能发挥到极致,一人有限公司必将在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等方面起到重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1]江平,李国光.最新公司法条文释义[M].北京: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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