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粉尘涉爆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粉尘涉爆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序号检查事项粉尘爆炸危1险场所的设置情况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法律责任备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业人员通报。
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设置在非框架结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的多层建构筑物内50016-2014)3.4.1除本规范另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或与居民区、员工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宿舍、会议室等人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离不足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范 3.5.1 的规定。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的罚款。
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6.4存在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厂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仓库和危险化学品仓库。
序号检查事项除尘系统的2安全措施情况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法律责任备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准。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2.1 可燃性粉尘⋯⋯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与可燃气体等易加50016-2014)第 9.3.2厂房内有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共用一套除尘系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统,不同防火分区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隔墙。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沪应急执法〔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20〕69号各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沪和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本市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以及《上海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沪安委会〔2020〕8号)相关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不断强化精准执法,推动相关企业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全面消除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安全本质度和风险管控能力显著提升。
——全面推动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金属冶炼企业和其他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自主安全管理能力显著提升。
——全面摸清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执法台帐,分类制定监督检查指导手册,监督检查精准化、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1.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
在2018年度、2019年度粉尘涉爆企业核验工作的基础上,跟踪掌握全市粉尘涉爆企业数量变化、经营状态,持续做好粉尘涉爆企业“一企一档”更新完善工作。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安全大检查注意事项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四处
目录
一、识 别 二、查什么 三、怎么查
一、识 别
(一)相关安全常识 1、有关术语和定义 ⑴粉尘 :在大气中依其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 一段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包括纤维和飞絮。 ⑵粉尘云:悬浮在空气中的高浓度粉尘云团。 ⑶可燃性粉尘 :在空气中能燃烧或无焰燃烧并在大气压和正常温度下能 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纤维或飞絮。 ⑷除尘系统:由吸尘排风罩或吸尘排风柜、风管、通风机、除尘器及 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装置。 ⑸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场所。
二、查什么
(三)粉尘使用场所 一查各类娱乐性活动、赛事活动中是否还有使用彩色粉尘的情况。 二查活动中使用彩色粉尘的种类和数量、参加人员等情况,是否在 封闭和相对封闭的场所喷洒彩色粉尘。 三查是否存在集中、持续、高浓度喷洒彩色粉尘且有明火、高温热 源的问题。 四查是否落实安全责任、存在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按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五查是否落实安全监管要求,严禁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有使用可燃 性彩色粉尘渲染气氛。 上述内容已浓缩到两表交叉检查表(表一、表二)里。
(6)除尘器是否设置了泄爆装置,泄爆口是否对准人员较多方向。
三、怎么查
(7)除尘器灰斗是否设置锁气连续卸灰装置。 (8)存在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除尘系统风机是否采用防爆型通风机。 (9)每班、每周、每月清灰是否在停机和切断动力的情况下进行定 期清扫,是否存在使用压缩空气吹扫问题;除尘系统定期维护工作是否 到位(查看相关记录)。 (10)回收的铝镁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
⑼粉尘爆炸:火焰在粉尘云中传播,引起压力、温度明显跃升,气 体急剧膨胀的现象。(一次爆炸、二次爆炸、多次爆炸)
重点工贸领域主要执法检查事项清单(76项)

重点工贸领域主要执法检查事项清单(76项)一、通用检查事项(8项)1. 主要负责人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是否务实推动“两单两卡”工作。
2. 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是否持假证上岗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未复审和未延期换证。
4. 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并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5. 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是否挂牌公示“三个责任人”、重大风险(隐患)“三个层级负责人”,并规范履职。
6. 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详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7. 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1—防护用品,是否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 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属涉爆粉尘、高温熔融、冶金煤气(天然气)、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简称“四涉一有限一使用”)领域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修订、演练等)。
二、金属冶炼行业检查事项(4项)1.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半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是否每年再训。
2. 金属冶炼企业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金属冶炼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 金属冶炼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其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未经审查擅自施工;金属冶炼企业未规范落实“三同时”手续的是否未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和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和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津安监管四〔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企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和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津安监管四〔2017〕75号各区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查暗访天津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243号)要求, 市委市政府领导提出的“迅即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务求有力、有效”的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决定对全市金属冶炼和涉爆粉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重点(一)金属冶炼企业方面对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天津天丰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8家钢铁联合生产企业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重点检查是否依然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五项重点问题。
高温熔融金属。
重点检查高温熔融金属罐体出厂是否有合格证;罐体外壳及附件是否按要求进行检修和维护;罐体主要部位如耳轴、壳体焊缝是否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且有探伤检测报告。
煤气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要点

一、辨识粉尘涉爆信息。
参考《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分析辨识粉尘的可燃爆性,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和除尘设备安全性能;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设施设备安全状况,核实涉粉区域单班作业人数;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和安全风险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措施;企业除尘设备、生产工艺、涉粉作业人员情况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杜绝失管漏管。
二、强化企业安全基础。
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粉尘清理和处置、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维护检修、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等内容;要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充分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强化现场安全措施。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防爆要求;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及控制等安全设备设施应确保持续有效;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并如实记录,粉尘清理制度应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检维修及清理工具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工具。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第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