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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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川人社函[2011]989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989号)各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124号)要求,我厅于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4月30日,开展了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检查评估工作。

检查评估情况于2011年10月12日至2011年10月21日通过我厅网站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现将公示期间无异议,首批检查评估合格和限期整改及注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向社会公布(见附件)。

评估合格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于2011年11月20日前换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允许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列入限期整改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要针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于2012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厅,经我厅复评合格后,按规定换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逾期不整改或不报整改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机构资质;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我厅将发文注销,不得再开展相关活动。

注销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不得再继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于2011年11月底前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交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印章。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5.28
【实施日期】2015.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素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在总结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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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办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56号2010年06月24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挂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简称省外专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将设在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社会中介组织。

(七)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川人社办发[2013]379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37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四川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12月30日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为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实施技师培训项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项目定位与目标适应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重点是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养,和具有技能传承作用、独具地方特色产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养。

2014年到2020年,全省新增高级工100万人、技师和高级技师15万人,其中,省重点支持8万名急需、紧缺行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二、主要内容技师培训项目包括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提升培训,主要内容分别是:(一)新技师培训。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绩效工资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实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统筹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稳定,保障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为做好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川人社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商四川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条件、标准和用途第三章申报和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技人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5〕81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川组发〔201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技人才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专项经费。

包括: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全省“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家服务团资助经费、省专家服务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等。

14170072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_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

14170072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_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

政策吹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6月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公布。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人社部和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职业年金实账积累部分投资收益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396号)各地要进一步拓宽推荐渠道,努力发现体制外优秀人才,把产业创新人才特别是非公领域人才纳入视野,重点面向机器人技术、人工智能、3D 打印、物联网等近年科技发展热点领域和优势产业,面向高新区、创业园等产业化创新人才聚集的科技园区,面向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联系掌握推荐一批人才,明显提高产业创新人才推荐比例。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24号)放宽基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政策。

除有行业准入规定的外,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乡镇可放宽到高中、中职(含中专、技工校)。

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从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聘用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借出或调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二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37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机构自我评价、专家评价、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诚信状况评估方式,探索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在拓展诚信评估效用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日常监管工作情况,依法依规确定红黑名单的范围、发布和退出办法,逐步建立诚信机构“红名单”、失信机构“黑名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川人社函[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1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省厅本级办理的外国人来川工作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等5项行政审批项目以及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设立的省厅本级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1项按照属地原则下放相关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为做好上下衔接工作,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内容(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1.设立冠以省名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批;2.省属单位、中央驻川单位、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在四川省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以及本省单位与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合作在四川省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批;3.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4.59个省直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下放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外国人来川工作许可1.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授权攀枝花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等7个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511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函〔2013〕444号)相关规定,办理本地区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2.外国专家来川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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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川人社办发[2017]81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
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7〕81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委办〔2016〕1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第四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申
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数量及推荐名额
本批次拟支持建设9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各地、各部门原则上可推荐不超过2个候选项目。

二、项目条件及建设期限
“培训基地”候选项目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基地条件(见附件1),优先从市(州)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遴选。

新建项目从评定之日起开始实施,建设期为2年。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

凡符合《管理办法》申报资格和条件的单位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或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并向其递交申报材料,所需材料及报送数量为:
1.关于申请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报告,报告中要充分说明申报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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