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应有的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应有的规章制度一、市场管理规定1.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和培训,具备相关的管理能力和行业知识。
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法公正地对市场进行管理,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2.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层级和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要建立健全市场巡查、监督、纠纷调解等机制,及时处理市场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3.农贸市场要建立规范的市场进出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内人员、货物和车辆的监管,防止非法进出和交易行为的发生。
4.市场管理者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市场管理规定、价格标准、交易流程等相关信息,保障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市场管理者要加强市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溜、防诈等工作,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市场秩序规定1.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行业标准,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和管理规定,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2.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商品检验检测机制,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测和标准化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
3.市场管理者要建立统一的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市场价格波动,保障农产品的价格合理稳定,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4.市场管理者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市场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5.农贸市场要加强对商家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从业资格认证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服务规定1.农贸市场要建立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提供场地卫生、安全设施、交易工具等必要服务设施,方便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活动。
2.市场管理者要积极引入市场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市场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商品价格、交易信息等实时服务,方便市场参与者获取市场信息。
3.农贸市场要建立售后服务制度,规范商家的售后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面临质量问题时的维权渠道,提高市场信誉和消费者满意度。
4.市场管理者要加强市场宣传和促销工作,举办市场活动、展销会等促销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吸引力,促进市场的发展壮大。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销售和农民收入增加,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凡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团体、企业,应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属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范围,由县级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第五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的修改须经县级市场监管局批准。
第六条违反本规章者,由县级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解释权归县级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农贸市场经营,必须取得市场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其经营许可证所载项目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营物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具发票,并对盈亏核算纳税。
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擅自提高物品价格。
第十四条经营者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市场秩序。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
第十七条经营者必须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必须安全存放食品和农产品,避免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经营者必须配备足够的冷冻设备,确保食品质量。
第二十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农药和化肥使用规定,不得在市场附近进行喷洒。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得添加禁用物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定,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安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器具。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必须做好食品安全防范,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第五章环境管理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整洁。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通用11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月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礼貌建立工作,务必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开办者职责第八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有序。
第九条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忙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十一条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第十三条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贴合礼貌建立标准和要求,用心参与礼貌建立活动。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集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流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地的集贸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集贸市场指的是以固定场所为基础,以商业、服务、娱乐等功能为主,集贸、交易、销售、服务、仓储等于一体的市场。
第四条集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集贸市场管理应当推行依法管理、责任明晰、规范有序、安全可靠、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第六条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并具备从事集贸市场经营所必需的经营条件。
第七条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从事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和经济实力;(四)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条件;(五)其他依法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照。
第三章市场的经营管理第九条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二)安全行业标准和规范;(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开展公益性服务;(五)交易管理公正公平。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健全的市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市场的经营计划、经营计划实施和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应当设置完善的经营区域,根据经营需求和市场特点进行合理规划和划分,并公示在市场内外。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当设置完善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市场内外安全和稳定的经营环境,避免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4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1. 市场准入管理:设立农贸市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经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2. 市场秩序管理:农贸市场要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包括规范货物摆放、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等。
3. 食品安全管理:农贸市场对食品摊位的经营者要求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件,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检,禁止销售过期、变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4. 环境卫生管理:农贸市场要保持市场内外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垃圾分类处理,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等。
5. 安全防火管理:农贸市场要加强火灾防范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并加强火灾风险排查和培训。
6. 价格监管:农贸市场要按照市场公平、合理的原则,规范商品价格,禁止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行为。
7. 经营者信用管理:农贸市场要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经营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管理。
第三条农贸市场是指以生鲜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粮油副食品等的集中交易场所。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市场建设第五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确保市场的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安全卫生。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建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场地宽敞、交通便利,易于承载农产品的进出货运。
(二)水、电、气、暖等生产生活设施齐全,供应充足。
集贸市场管理制度(二)

引言概述:集贸市场作为城市中开展贸易的重要场所,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集贸市场的运营,提升市场管理水平,制定和完善集贸市场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集贸市场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培训与管理、卫生安全监管以及政府监管与执法。
正文内容:市场准入管理:1.设定准入门槛:制定一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对入场经营者进行审核,确保经营者具备一定的商务能力和经营资质。
2.注册登记管理:实施集贸市场的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档案信息,包括店铺登记、从业人员登记等,以便进行监管和资源配置。
3.空间分配管理:统一规划和布局集贸市场的空间利用,按照市场需求和经营者类型进行区域划分和空间分配,确保市场运营有序。
市场秩序维护:1.市场规则制定:制定集贸市场的管理规定和运营规则,明确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市场监督检查机制,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情况。
3.纠纷调解机构:设立集贸市场的纠纷调解机构,为经营者提供一个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保障市场主体权益。
经营者培训与管理:1.培训机制建立:制定经营者培训的计划和内容,建立培训机构和培训体系,提升经营者的经营理念和管理能力。
2.经营指导提供:为经营者提供经营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3.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建立经营者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根据经营者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卫生安全监管:1.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对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状况的监测和管理,包括垃圾清理、消毒防疫、通风换气等工作,确保市场的卫生安全。
2.食品安全监管: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对市场内的食品销售进行抽检和检测,严禁销售不合格和伪劣食品。
3.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市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市场内经营者和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本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保障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提升市场形象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包括生鲜食品、农副产品等)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市场,包括传统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等。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平等互利、依法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食品流通许可等相关资质,同时应建立健全与市场规模和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卫生的农产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具备合适的场地和设施,包括场地平整、硬化、排水畅通,通风、采光良好的经营摊位,货物摆放、储存设备等。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设置统一的市场标识牌,包括市场名称、地址、经营者信息等。
标识牌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
第八条农贸市场应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提供垃圾分类指导和相应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经营者应引导摊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正确进行垃圾分类。
第九条农贸市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设立公共卫生设施,如洗手间、洗澡间等,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障市场卫生环境。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费,不得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无证产品等。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商品进销记录,包括进货日期、来源、质量检验等信息,确保商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确保摊位经营者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出售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等。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价格监管制度,防止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1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1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
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二)摊位布局情况;(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
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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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镇集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文明创建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助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八条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
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
第九条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第十条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符合文明创建标准和要求,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引导经营者诚信服务、文明经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文明程度。
第十二条积极协助工商、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内商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有关执法机关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安全无事故。
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集贸市场经营者应主体合法,亮照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自产自销的菜农外,都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依法按时、足额交纳税费。
第十五条必须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尺少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国
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十六条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各项制度,自觉爱护市场的公共设施,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和散发各种形式的宣传品,不得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
第十七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责,实行商品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制,保证售后服务周到、规范。
第十八条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积极配合消防等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不得在市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从事“黄、赌、毒”、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经济户口”管理等各种市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
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管,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销售,严禁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
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及时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督促市场经营者严格执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商品质量服务承诺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级要求及辖区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督促市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市场安全管理,保证市场安全运作。
第二十六条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创建文明市场、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支持鼓励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应充分利用集贸市场宣传栏、墙板栏、广播等形式,向交易双方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集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创建内容,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第二十九条市场应实行全日卫生保洁和摊位卫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及时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经营者搞好摊位周边卫生,保持市场卫生、整洁,实行垃圾袋装化。
第三十条市场内各项设施统一规范、整齐划一,菜上台、禽入笼、肉上案、鱼入池,要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垃圾袋(桶)统一,不得乱搭、乱盖、乱堆杂物。
第三十一条市场出入口畅通,无“吐舌头”和乱摆摊点现
象,车辆停放整齐,市场内道路畅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情况。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文明经营户”等评选活动,形成文明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