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在国内上市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
境外投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境外投资活动中。
境外投资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法律适用方面。
本文将探讨境外投资法律适用的问题,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我国境外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境外投资法律适用概述境外投资法律适用是指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投资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纠纷应当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解决。
境外投资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点:1. 国际性:境外投资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具有国际性。
2. 复杂性:境外投资涉及的法律关系多样,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环境保护法等,具有复杂性。
3. 多元性:境外投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如我国法律、东道国法律、国际条约等,具有多元性。
二、境外投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惯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我国境外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和尊重国际惯例。
2. 法律适用原则:境外投资法律适用应以东道国法律为首要依据,同时考虑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
3. 最惠国待遇原则:我国境外投资者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应享受东道国给予的最惠国待遇。
4. 公平公正原则:境外投资法律适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境外投资法律适用范围1. 合同法律关系:境外投资合同是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企业或其他机构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律关系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
2. 税务法律关系:境外投资涉及税收问题,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
税收法律关系涉及税法、国际税收协定等。
3. 环境保护法律关系:境外投资可能对东道国环境造成影响,涉及环境保护法、国际环境条约等。
4. 劳动法律关系:境外投资涉及员工权益,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
5. 公司法律关系:境外投资涉及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
四、境外投资法律适用具体案例分析1. 合同纠纷:某我国企业A与东道国企业B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某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2018-12-26 12:37近来有一些客户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在境内上市?从法律性质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亦为中国法人,在境内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较少,使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控股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心存疑虑,裹足不前。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但外资企业上市可以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中国企业海外融资及上市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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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境外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步伐不断加快。
在海外市场拓展的过程中,收购境外公司成为企业实现国际化战略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企业在进行境外公司收购时,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收购境外公司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境外公司收购的法律适用1. 国际私法原则在收购境外公司时,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法律:(1)公司注册地法:境外公司的设立、组织、解散等事项,一般适用其注册地法。
(2)收购合同签订地法:如果收购合同在中国境内签订,则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3)合同履行地法:如果收购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则可以适用该地法律。
(4)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难以确定适用法律时,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2. 双方当事人协议在收购境外公司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如果双方协议适用的法律与上述原则不一致,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三、收购境外公司的法律程序1. 确定收购目标在收购境外公司前,首先要明确收购目标,包括目标公司的行业、规模、财务状况、市场地位等。
2. 法律尽职调查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设立、组织、解散等事项是否符合注册地法律要求;(2)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3)是否存在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等法律问题;(4)是否存在合同、协议等法律约束。
3. 签订收购协议在充分了解目标公司法律风险的基础上,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签订收购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收购方式:股权转让、资产收购、合并等;(2)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3)交割条件及时间;(4)违约责任;(5)保密条款;(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4. 完成收购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收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1)办理股权转让、资产转移等手续;(2)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3)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
外资收购上市公司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外资并购优先考虑公开竟价方
收稿 日期 :0 5—1 20 2一O 9 作者简介 : 崔起凡 (95 17一 )黑龙 江富锦人 , , , 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为 国际商法和 WT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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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暂行规定》 的规定 , 并购 当事人应以资产评 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 资产的评估结果 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 中 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应采用国 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外国投 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 导致 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 时. 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确定交 易价格。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 出售资产 , 变相向境外转 移资 本。‘ 暂行规 定》 要求对 被收购股权进行资产评估, 主要是 为了防止超低价格 转让 、 利润转移或规避外汇管制。 但根据 20 年 1 月 3 01 2 1日财政部颁发的< 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 的规定》 三条的规定 。 第 除上市公 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 股权) 转让, 股权转让应 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 即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不 需要资产评估 。之所以免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 评估 , 一是 由于上市公 司已经执行严格的会 计审计制 度, 并按期披露会计报表 , 接受公众 的监督 , 二是为减 少上市公司并购的交易成本 , 而将经有证券 资格会计 师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依据。在 以往的实际操作 中,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基本上都是 以审代估 , 转 让定价依据上市公司的审计值来确定。对于外资受让 国有股 , 由于国资委有特别 的规定 , 收购方可以向商务 部 申请豁免资产评估程序。 另一方面, 由于非 国有股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管辖范围, 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颁布 的以审代估的 规定并不能适用于上市公司非 国有股 的转让。所 以, 对于外资收购上市公 司非 国有 股, 我们认 为, 应遵 守 《 暂行规定》 的要求 , 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进行资产评 估, 以防止交易双方通过低价交易向境外转移资产 , 逃
境外投资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与对策分析

境外投资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与对策分析首先,语言障碍是境外投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常常面临的问题。
语言不通会造成信息不畅通以及对方难以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企业可以聘请当地专业人士或翻译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助,以降低语言障碍造成的问题。
其次,法律环境也是境外投资企业融资困境的一个重要因素。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有所不同,这使得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需要面对不同的法律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与当地律师或法律团队合作,熟悉和遵守当地法律,降低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信用评级是境外投资企业融资的重要参考指标。
不同国家的信用评级机构和评级体系各不相同,企业需要了解当地的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机构,有针对性地改善企业的信用评级。
企业可以通过改善财务状况、增加抵押品或担保人等方式提高自身的信用评级,从而获得更好的融资条件。
另外,政策限制也是境外投资企业融资困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不同国家的政策对于外资的进入和融资方式有着不同的限制。
企业需要深入了解当地的法规和政策,遵守当地的规定并选择符合当地政策的融资方式。
此外,企业还可以与当地政府或产业园区合作,通过政府担保或优惠政策获得更好的融资条件。
针对融资困境,境外投资企业还可以采取其他一系列的对策。
首先,企业应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合作与沟通,了解当地金融机构的政策和融资条件,寻找合适的融资渠道。
其次,企业可以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通过合作伙伴的资源和优势,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条件。
此外,企业还可以寻求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例如国际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在境外融资中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总之,境外投资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需要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
企业应加强沟通与了解,降低语言障碍和法律风险,提高信用评级,充分了解和遵守当地政策,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以解决融资困境,实现境外投资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公司上市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涉及到众多法律事项和法律问题。
在上市过程中,公司需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合规运营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其对公司的影响以及解决方法。
首先,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可能面临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
在上市前,公司需要审查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有效,并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果公司的产品或技术存在侵权行为,可能会面临赔偿责任或无法继续开展相关业务的风险。
因此,公司在上市前应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公司拥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
其次,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需要注意合规问题。
合规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公司应编制合规手册,明确规范内部运作流程,并建立内部合规团队,负责监督和管理合规事项。
同时,公司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合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和规范遵从能力。
在上市前,公司还需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再次,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涉外法律问题。
涉外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跨国合规、外国投资法律规定、税收规定等。
在上市前,公司应评估自身涉外业务的合规性,了解并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要求。
同时,公司需要与外籍投资者和外国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加强对跨境交易的法律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此外,公司在上市过程中还需关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问题。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利,操纵市场是指人为操纵证券价格或交易量。
这些行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公司声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严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公司应加强内幕知情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
企业境外投资的现状、法律风险及对策

企业境外投资的现状、法律风险及对策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环境日趋复杂化,企业在开展境外经营和投资的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经济、法律风险,市场环境的差异、政策法律的差异等因素给企业的境外经营和投资带去了大量的不确定因素。
文章从当前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现状出发,对当前企业境外投资的特点、不足等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望能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更多保障。
关键词:境外投资;风险防范;应对策略前言“走出去”是我国企业实现国际化发展的一大重要战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加人国际市场,不断扩大了境外投资的规模,但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风险。
自“一带一路”合作侣议被提出,中国与沿线国家甚至其他国家签初一了大量的合作协议,一大批中国企业与其他国家形成了合作关系,实现了互利共赢,中国企业不仅收获了巨额利润,其国际影响力和号召力也不断提升。
但是中国国内与其他国家在政策体制、经济环境和文化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势必会导致中国企业在参与境外投资时面临更多的风险与问题,对此,中国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加大企业风险管理的力度,规避法律和市场经营风险,实现良性发展。
1.当前企业境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1.1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当遵循投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制度和市场条例,由丁国内法律环境与投资地法律环境存在明显差异,企业常常会出现违反投资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在劳工法方面,曾经我国的一大投资优势就是劳动力优势,但近年来东南亚、南亚地区正以低廉的劳动力成为世界制造业的新工厂,为了保证本国或本地区居民的就业率常常会对聘清劳动人员作出规定,要求限制外来务工人员.其完善的劳动保护制度使得中国企业在投资时极易违反当地的劳动法规定。
此外,常见的违法问题还涉及反垄断法、公司法、合同法和商法等领域。
1.2法律问题处理不当此外,有关法律问题的处理也是我国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丁国际法律环境的差异,中国企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往往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有时甚至会有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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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境外企业在国内上市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吴鹏 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
【摘要】境外企业在国内上市交易对中国成为世界金融中心意义重大,证监会多次提出建设中国的“国际板”。随着国际板建设的时间窗口的临近,亟需解决境外企业在国内上市面临的法律问题,为境外企业在国内上市扫清最后的障碍。其中解决国外企业与我国法律上法人治理结构的冲突,国内外会计准则的冲突、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制约、以及境外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上市是最为重要的。
【关键词】国际板;法人治理结构;会计准则;IPO;存托凭证 国际板是指境外企业在中国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以人民币计价,国内投资者以人民币来直接投资境外公司的上市股票,这些公司将被划分到一个专门的板块,他们发行的股票既不同与A股也不同与B股,有着自己的交易规则,这个板块就叫国际板。国际板在推出之前,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尤其需要对相关法律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研究。
一、境外公司治理结构与国内法律冲突问题 以证券形式跨国融资通常涉及发行人注册地法律、证券发行地法律或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律之间的冲突。一种情况是:按照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在内地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外国公司的注册地在外国,红筹股公司的注册地多在香港、百慕大或者开曼群岛等地,这些公司设立基础和组织机构是以注册地的法律为依据,这些国家有些甚至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来我国上市必然存在与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不符的情形。主要的差异表现在:首先,我国公司强制设立监事会,而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没有设立监事会的传统,其监事会职能主要由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承担;其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委员会四个委员会,而境外各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的董事会委员会却各不相同。这样就使得国际板的推出遇到了法律障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当对相关的规则作出适当调整。对于跨国证券融资的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冲突,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与上市规则要求境外企业通过修改其组织章程的方式使其公司治理结构与证券发行地的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但是,这无疑增加了境外公司在我国上市的成本,继而影响到国际板对境外企业的吸引力。
针对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采用柔和的方式处理。从我国有关公司上市的两部部门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的内容来看,《公司法》是组织法,主要规制公司的组织机构及治理结构;而《证券法》则是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与交易等行为进行规范的专门法。对于国际板的推出,一方面,应当对境外公司在国际板上市规则直接适用《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面,对境外公司坚持投资者利益保护原则,即只要境外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所提供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不低于国内公司治理结构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水平,则不应过多地增加境外企业的融资成本,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董事机制能够充分代替我国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就不应要求其企业为在我国证券市场融资而强制设立监事会此类机构,法律、法规应给予证券交易所豁免境外企业此类义务的适当权力。不必一味坚持境外公司符合中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事实上,国外的企业在机构设置方面往往较境内企业更加透明和高效率。另外,《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境外企业均为已成功设立的经济实体,其在我国境内不存在股份的募集设立发行问题,因此,《证券法》第十二条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规定对于境外企业而言已无法律意义。国际板的推出属于外国公司在中国发行新股的行为,这一行为在《证券法》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因此,境外公司在国际板上市可以直接适用《证券法》,规避《公司法》的硬性条款。
二、国内会计准则与境外公司会计准则的冲突 会计准则是信息披露制度中财务报告编制的标准,同一企业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将表现出不同的业绩与财务成果,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参考标准。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2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作了规定。总的来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根据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相应披露。但从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国际板的实践来看,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法律通常允许国际板公司或者采用东道国公司采用的会计准则,比如美国企业在美国上市采用的美国会计准则,或者采用国际上认可的其他会计准则,比如国际会计准则(IFRS)。2008年以前,美国要求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国际板公司必须编制和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的主要差异;但2008年后,这个规定也加以废除。因此我们看到,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国际板实践都对外国公司“网开一面”,并不强制其按照东道国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跨国证券融资的会计准则适用问题是外国公司在我国证券市场融资必须面对的制度前提。
当前,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对于跨国证券融资的会计准则适用主要采取以下模式:(1)单一模式,是指对于跨国证券发行人,只准许其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相当高的国家。例如在LDSE的主板市场,跨国证券发行人就只限于适用IFRS;(2)选择模式,是指跨国证券发行人可从证券发行地会计准则或IFRS中选择适用一种会计准则。例如HKEs就允许跨国证券发行人选择适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 KFRS)或IFRS;(3)混合模式,是指跨国证券发行人可以适用其注册地国的会计准则,但应对其所使用的注册地国会计准则与IFRS之间的核心差异提交一份阐述报告,此类模式主要适用于专业与机构投资者较多的证券市场。例如LDSE的专业证券市场对于批量证券发行人则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实行此种会计准则适用模式。中国的相关规则应该如何既能吸引外国公司上市,又能充分保护中国投资者的利益是国际板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具体操作性问题。
三、外国公司境内上市采用何种方式 (一)IPO(首次向公众公开招股) IPO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公众公开招股的方式。为了吸引外资,许多国家或地区通过IPO的方式上市。《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另外,我国《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可见,该法并未排斥境外公司在境内上市,而是给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了空间。同样,我国《证券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也未有明确禁止性的规定排斥境外公司在境内上市。由于一般国家或地区对境外公司的上市都采取比境内企业更为严厉的政策,因此,直接采取在A股市场IPO上市的方式尚需完善一些细节问题,例如监管问题、会计审核问题以及税收问题等。此外,直接采用IPO上市还应当考虑发行成本。
(二)CDR(中国存托凭证) CDR(China Depositary Re ceipt,中国存托凭证)是指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针对中国境内投资者发行流通的代表境外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CDR是面向中国投资者发行并在中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存托凭证,其实质是将境外公司发行的证券“本土化”。CDR交易是延伸境外证券市场至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方法,其程序可概括为:某境外公司欲在境外发行股票,拟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给其所在地的中间机构(通常为银行),此为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接受委托后,通知发行地的所在银行(为存托银行,前者通常为后者的分行)发行存托凭证,同时由于存托凭证具有市场价格,可在市场进行交易。
据统计,在NASDAQ上市的93家中国境内企业中,67家采用了ADR方式发行上市,占在美上市总数的72%。但是CDR在我国却并没有发展起来,究其原因就是外汇管制问题。我国的人民币经常项目已经实现了可兑换,但是对于资本项目仍然采取管制措施。这就使CDR的发行面临货币选择的问题,因为发行CDR的关键是基础证券与存托凭证之间的连接。如果以美元发行CDR,根据我国外汇管制制度,境内中资企业和居民对外借债和投资,要求境内机构将所有的外汇收入汇回境内,因此发行人筹集的资金不允许流出中国内地,这样CDR发行就失去了其根本意义。如果以人民币发行CDR,基础证券以外币发行,由于我国人民币不能实现自由兑换,即中国境内的投资者用人民币购买CDR后,人民币根本不能顺利地换成外币,同时,在面临频繁的CDR发行、注销(当客户指示卖出CDR时,经纪人委托基础证券所在国的经纪人出售基础证券,由存券银行注销CDR)的时候,CDR的发展势必会受到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此外,我国有关发行CDR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我国目前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主要有《证券法》和《公司法》,行政法规主要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特别规定》等等,尚未形成一个全面、完整的金融法律体系。同时,发行CDR还涉及许多有关信托的制度,这一制度本身在我国的发展尚不完善。这些都制约着CDR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韩德培,肖永平.国际私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76—177.
[2]徐明,蒋辉宇.外国公司在我国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法律问题.东方法学,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