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京国税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种类(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02•【字号】京国税函[2003]279号•【施行日期】200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279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对普通发票编码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种类代码和发票代码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保证我局2003年7月1日CTAIS系统顺序上线,现将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下发给你们。
市局决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按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编制发票代码,发票代码印制在普通发票的左上角。
各区、县局的自印发票代码编制应严格按照CTAIS 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编制。
附件: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二00三年四月二日附: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一、发票代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十位代码含义不变。
(二)普通发票代码含义:十七位。
1.第一位:国地税标志:G、D。
2.第二至七位:行政区域码(统票为110000,各区县批准的企业衔头发票为行政区域码,如东城区110101、海淀区110108)。
3.第八、九位为年号:如02、03。
4.第十位为发票类别代码:“1”增值税专用发票,“2”是统一发票,“3”是企业街头发票。
5.第十一位为发票大类码:“0”通用特殊类发票,“1”货物销售类发票,“2”货物收购类发票,“3”加工、修理类发票,“4”运输类发票,“5”服务类发票,“9”其他类发票。
6.第十二、十三位为扩充码:发票名称码。
按照发票大类分别排序,可以为以后调整预留位置。
0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0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三联);0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四联);03-北京市农林牧副渔业专用发票;0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0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0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06-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商品专用发票;07-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出口专用);01-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02-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03-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01-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02-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01-北京市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专用发票;01-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02-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7.第十四位为文字版:“1”中文、“2”中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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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现将《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及底片下发给你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式样统一制作并逐级发放。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到一细线。
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分别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楷体8pionts。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国税发[1991]111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1.《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略)
2.《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底片(略)
1994年10月25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 切实加强普通发票日常管理

征纳要文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采取多项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
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
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要加强防伪专用品管理。
凡达不到防伪专用品使用管理要求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印制资格。
要改进和完善发票防伪措施。
要做好冠名发票印制工作。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批,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严格发票发售,防止发生骗购。
要确保发票申领者身份合法。
要分类进行发票初始核定。
要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
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1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
———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
纳税人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购买者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
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要承担法律责任。
要加快实行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手工开票。
要规范代开发票行为。
———加快税控机具推广,配套推行有奖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标 签】征管改革实施方案【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1995﹞72号【发文日期】1995-04-24【实施时间】1995-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1995年4月18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是系统工程,涉及面大,内容复杂,《实施方案》是在市局组织的多次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各单位应按《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解《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认清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凡被列入先期试点的单位,应按《实施方案》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局的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市局,同时从完善征管基础工作入手,制定四大系列的配套制度、措施,以保证四大系列得以顺利运转,未被列入先期试点的单位,也应根据本单位条件,按《实施方案》精神,确定试点范围。
《实施方案》贯彻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目前我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特制定北京市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意见》为依据,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前提,增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合理调整征管要素的组合,加速计算机的应用,加大稽查力度,积极创造税务代理条件,建立既符合《实施意见》要求,又适应北京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实际的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规范统一的原则,征管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逐步建立适应的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4.28•【文号】国税函[2004]521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
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代开普通发票办理手续进行简化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中关于“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的有关要求的,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其中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可以向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简化和规范办税服务厅代开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和手续(一)申请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应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附件1)一份。
2.《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一份。
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的,不需提供《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3.申请人为个人,委托他人(经办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手续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三、网上办税服务厅代开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和手续已取得电子身份认证(即选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CA数字证书)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一)申请人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生成并下载《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经付款方签章确认后,将《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扫描(或拍照)上传,同时将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扫描(或拍照)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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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10]12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6.13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0]126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种类
(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
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
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
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适用范围
①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
废旧物资回收的纳税人。
②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
③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申请印制并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
④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
⑤税务机关委托的集贸市场主办方为集贸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