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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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立法 《产品质量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的宗旨和指导原则
立法宗旨
指导原则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 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
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 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
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产品质量的定义 是,产品和服务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 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所谓总和是指在标准中规 定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使用性、可靠性、 维修性、有效性、经济型等质量指标。
产品质量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安全性、适用性、提示性)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
我国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经过人类有目的有意识地劳动过程; 必须作为商品投入流通领域。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范了农产品。 建筑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等不适用产品质量 法调整,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等属于前述规定的产品范围。
职权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 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从事违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 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原辅材料、 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1)性质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是包括民 事责任(违约和侵权)、行政责任、刑 事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产品责任 其性质为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也有人认 为是合同责任)。 (2)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承担产品责任 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依赖于法 律直接规定;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 据是是否违反默示或明示担保,以及产 品是否有缺陷,即除了依赖于法律直接 规定外,还可以根据合同关系来判断。

(2)认证依据

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对于我 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 的标准展开认证;对于我国与国外认证 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 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展开认证 工作。
(3)认证原则和机构
实行认证自愿原则 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或由它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2)认证的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 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对企业而言,申请其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 ,

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或加强企业 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 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2、产品质量
(1)概念 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 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 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2)产品质量一般包括以下性能 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 维修性。

(二)产品质量法
1、概述 (1)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 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平 等主体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也包 括管理产品质量的产品质量监督法。 (3)原理: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平(弱 势群体保护)等。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概述
1.2诉讼时效 2 关于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 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年,要求赔 偿的诉讼请求权, 偿的诉讼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 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丧失 年丧失. 交付最初消费者 年丧失.
2.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我国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产品 质量法》,同时,废除1993年颁布的 《产品质量法》. 新的《产品质量法》由原来51条,增加到 现在的74条.这对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水 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将发挥更大的 作用.
1.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概述
1.1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1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 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 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 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
即生产者对实物产品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以下 三方面: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 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如何判定产品内在质量义务
⑴生产者的明示担保义务 所谓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 性能,质量的一种明示的声明或陈述.明示担保 性能,质量的一种明示的声明或陈述 明示担保 主要见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 准或者要求的说明,广告之中. 准或者要求的说明,广告之中 ⑵生产者的默示担保义务 默示担保,即产品制造者虽然没有作出明示的说 明,他也应担保其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 使用 性能,一般的效用 效用,具有平均的品质 品质,适合某一 性能 效用 品质 特定用途且不含有隐蔽缺陷(生产的产品应当符 特定用途 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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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标准
部级质量标准

合格

行业质量标准


企业自定质量标准
的 分
缺陷

不合格
瑕疵
劣质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 质量法 体系

法 司法

规 解释
民法 通则
合同法
产品 质量法
消费者 权益 保护法
工业 产品 质量条例
卫生 管理法
食品 管理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1)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 (2)农副产品; (3)初级加工品; (4)建筑工程; (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6)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1985 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 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这是解决 侵权性产品责任案件的一个国际性公约。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集经济关系与管 理关系、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为一体的综合 性法律。
该法对产品质量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 任作了全面规定,着重解决的是缺陷产品造成 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问 题。《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和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公法和私法规范有机结合, 体现了经济法特色。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
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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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s )
GB/T19000族标准
a)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并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术语; b)GB/T19001,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用 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 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 c)GB/T19004,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 两方面的业绩改进指南; d)GB/T19011,提供审核质量和环境管理体 系指南。
单选题
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 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2011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 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 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 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 持某厂立场?( )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单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谁 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 A.芝麻油 B.冰毒 C.大坝 D.房屋
多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 法所称的产品是( )。 A.摇头丸 B.桥梁 C.芝麻油 D.茶杯
多选题
下列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的是( A.建设工程 B.军用望远镜 C.海尔洗衣机 D.进口手机(11-12-1) )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
(三)产品质量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 监督管理过程中, 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 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1)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 售进口商品,必须遵守该法; 售进口商品,必须遵守该法; 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适用本法, (2)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适用本法,不动 产不适用本法。 产不适用本法。 生产者、销售者、 (3)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 机构适用该法。查工作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 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 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 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 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国外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国外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 我国使用的三种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 我国使用的三种认证标志 : 长城标志 、 方 圆标志和PRC标志。 PRC标志 圆标志和PRC标志。
长城标志
长城标志又称CCEE安全认证标志,为电工产 长城标志又称CCEE安全认证标志, 电工产 又称CCEE安全认证标志 品专用认证标志。 品专用认证标志。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 CCEE)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 授权, (CCEE)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代表中国参加 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 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的唯一合法机构, 的唯一合法机构,代表国家组织对电工产品实施 安全认证(长城标志认证)。现在已经和进口安 安全认证(长城标志认证)。现在已经和进口安 )。现在已经和进口 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 )、中国电磁兼容认证 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 EMC)三合为一,形成新的中国CCC认证。 CCC认证 (EMC)三合为一,形成新的中国CCC认证。

第四章产品质量法

第四章产品质量法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 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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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表示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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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产品质量认证,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和相 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经确 认合格并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活动。
• 认证对象:实物产品
• 认证依据: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其他技术性要求
• 认证种类: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 认证原则:(1)自愿原则 (2)第三方认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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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者免责条件(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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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指生产者、 销售者生产或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 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乃至其他相关者遭受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的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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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 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 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成文法 (1)《美国统一商法典》 (2)《美国买卖法》 (3)《麦格森—摩斯法》 (4)《统一消费者买卖实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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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 • 1985欧共体理事会《产品责任指令》 • 1987英国《消费者保护法》 • 1989德国《产品责任法》
• 国际公约 • 《斯特拉斯堡公约》 • 《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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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 议通过,1993年9月1日实施。2000年7月8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定。 《产品质量法》调整两类社会关系:(1)产品质 量监督与管理关系;(2)产品交换过程中的横向 社会关系。
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饮品企业环境质量合格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志
保健食品标志:在广播 广告中,应以清晰的语 言表明其为保健食品。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 以此区别同等类型, 但品质不同的非原产 地域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包括安全认证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电磁 兼容标志、安全与电 磁兼容标志。
中国名牌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是指 实物质量达到国际 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在国内同类产品中 处于领先地位、市 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居行业前列、用户 满意程 度高、具有 较强市场竞争力的 产品,其有效期为3 年。
二、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三)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四)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缺陷责任
(一)含义
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特殊的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前提:缺陷+造成实际损害


(一)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 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 合该标准(针对“缺陷”产品)。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 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针对“瑕疵”产品)。 3、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 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针对“瑕疵”产 品)。
原材料缺陷:是指制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卫生、 安全标准而造成的产品缺陷。 制造缺陷:是指由于产品装配不当或不符合标准造成 的产品缺陷,使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 不合理危险。 指示缺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提供真实完整, 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



Case 保险柜质量案


美国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 美国产品缺陷主要有设计缺陷、制造缺陷 和通知缺陷。 其中产品的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因设计失误而存在不合 理的危险。如果证明存在或者能够做出更好的设计从 而消除不合理的危险。认定产品的设计缺陷将引起一 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宣告采用同一设计的所有产品都 是缺陷产品,对缺陷产品实行召回或其他补救措施, 对用户进行赔偿。 美国产品责任法在损害赔偿方面遵循的是补偿 原则 (财产)和惩罚性赔偿原则(人身)。
第三章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 修正)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GB10409-89是防盗系列产品的国家《防盗保 险》A级标准 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用“GB”表示 推荐性标准用“GB/T”表示 行业标准:用“QB”表示




所谓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 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 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 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 品。 注意: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不存在造成人 身、他人财产损害危险的。主要影响消费 者正常使用 。 主要有三种情形: (1)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 使用性能。 (2) 不符合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 明的质量状况。
QS标志:“QS”是食品质量安全的英文缩写,食品经过国家强制性检验, 合格加贴QS标志,它代表着该产品经过了国家的批准,消费者可以放 心购买食用。 免检标志: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 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 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 可回收标志:商品包装上附有此回收标志表示可回收,而且回收代表东 西可再被利用。
总则 产品质量的监督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损害赔偿 罚则 附则



学习内容: ★ 一、理解“产品”与“产品质量”含义 ★ 二、产品质量责任(重点、难点) (一)产品瑕疵责任 (二)产品缺陷责任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自学)
第一节 概述

一、产品 产品概念 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无形的、违法的标的、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不 是产品。


二 产品质量 1、含义:指产品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 各种特性。主要包括产品安全、可靠、可用、 可修、合用等方面。 产品质量问题大体上分成两类: ①产品不适用;②产品不安全。
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Nhomakorabea

3、销售者产品责任
第42条第一款: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第42条第二款:销售者的过错推定责任(不 能指明产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 )

4、责任形式:
(1)损害赔偿(人身、财产)
(2) 范围:实际损害赔偿

5、时效 (1)诉讼时效:2年《产法》; (2)请求权时效:10年(交付日起),但未超过 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责任承担

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1)对外: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内: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相互追偿权 2、生产者产品责任(41条) (1)实行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2)法定免责条件: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四、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一)主体 1.生产者、销售者; 2.用户、消费者; 3.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 (二)客体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 包括:1.建设工程;2.军工产品;3.初级产品(未明 确规定)
第二节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二 产品瑕疵责任
1、含义 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不存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危险时,应当 承担的责任。 责任前提:不要求有实际损害 2、责任性质 违约责任: 销售者先行赔付(合同相对性),承担可以向生产者 追偿。 3、责任形式: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4、诉讼时效:1年《民法通则》质量不合格产品事先未声明。





(二)产品包装标识 符合法定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 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生效的日期; 5、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特殊商品的标识、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警示 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1)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 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 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 合理危险。 注意:“他人财产 ”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 财产。 主要有: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 指示缺陷。

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由于不适当设计、产品分析、 试验而形成的产品缺陷。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如 果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 陷时,产品的制造者或经销者应当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收回流通中的缺陷产品,以消除 危害发生的制度 2004年3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 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缺陷汽 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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