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一、概念解析产品责任是指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企业对其产品质量所承担的责任。
二、区别解析1. 定义不同:产品责任是指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
它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企业对其产品质量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关注产品的质量合格性、可靠性和持久性等方面。
2. 范围不同:产品责任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涵盖了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产品质量责任,还包括产品的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更加专注于产品的质量合格性、可靠性和持久性等方面的责任,主要关注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
3. 强调重点不同:产品责任强调的是企业在产品的生命周期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它要求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环节中,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和信息披露,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产品质量责任更加注重产品质量的合格性,要求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和质量控制等环节中,确保产品的质量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以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需求和期望。
4. 法律规定不同:产品责任在很多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欧盟的《产品责任指令》、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在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在很多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中国的《产品质量法》、美国的《产品质量法案》等。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围绕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规定。
三、结论产品责任是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企业对其产品质量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关注产品的质量合格性、可靠性和持久性等方面。
产品责任更加广泛,注重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履行;产品质量责任更加专注,注重产品质量的合格性,要求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和质量控制等环节中保证产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责任划分依据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划分依据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责任划分是一项重要的事项。
责任划分的目的是确定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在确定责任划分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依据。
1.风险责任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风险责任。
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者应通过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使用说明责任原则: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顾客是否正确使用产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如果产品出现问题是由于顾客使用不当或者违反产品使用说明导致的,那么顾客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3.责任主体原则:在产品制造、质量检验、销售等环节中,不同的主体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例如,制造商应对产品的质量负主要责任,质检部门应对产品质量抽检负有责任,销售者应对产品的合格性负有责任。
4.追溯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划分时,可以考虑追溯质量问题的来源,并寻找造成问题的主要环节。
通过追溯责任,可以确定责任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5.故意或过失原则:如果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生产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如果是因为一般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责任可能会依情况减轻或分摊给其他相关主体。
在确定责任划分时,需要结合以上不同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一般来说,生产者应对产品的质量负有最大的责任,但也不能完全忽略其他主体的责任。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
一般来说,市场上的产品都会附带售后服务承诺,如退换货、维修等,这也会影响责任划分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调查取证、专家评审、法律诉讼等手段,对责任划分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和处理。
同时,还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及时提供赔偿和解决方案,避免对消费者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总之,责任划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谁?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到底是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对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这条规定包含了四层含义:一是规定了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确立的归责原则;二是明确了侵权损害的范围;三是规定了生产者免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四是明确生产者对其免责负有举证责任。
据此得出: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种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表述,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相关知识:产品责任主体1、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2、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义务主体(1)生产者第一,成品制造者。
成品制造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第二,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
产品缺陷由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造成的,受害人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准制造者。
对他人制造的产品像自己制造的产品一样进行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营,视为制造者。
(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应满足的条件是:第一,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人,例如,私车转让人不是销售者;第二,此种经营应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或偶尔的;第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一的营业。
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以及产品质量争议解决等。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这里所指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
而未经人们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自然生长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
- 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
凡不是用于销售目的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
- 产品应是动产。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不包括不动产。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但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例外)不适用本法。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划分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划分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基础,而产品质量法则是为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在产品质量法中,责任划分是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划分,并认真分析其中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应当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
这些质量要求通常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在产品质量法中,将生产者分为制造者和其他产品生产者两种不同角色,并对其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制造者对于所生产的产品,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
而其他产品生产者则相对较轻,仅需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产品质量法中还规定了产品交付和销售环节中的相关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约定标准,并承担与产品销售有关的安全责任。
而对于产品的交付环节,物流运输公司等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些相关部门和个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和损害。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特别是查验产品的合格性。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在消费者接受产品时,应当进行查验,并在发现明显质量问题时及时向销售者进行退货或者维修等合理要求。
消费者的这种义务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控制,并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进行间接限制。
对于产品质量法中责任划分的具体实施,相关法律部门和机构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企业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划分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通过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责任,能够有效地构建起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王淑焕律师一、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通说认为,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其实施无过错(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它不同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修、换、退等质量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产品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质量法》给出的定义是:“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他人在财产或人身方面遭受损害。
即: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人身的伤残、人死亡、精神损害。
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与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产品责任是产品提供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不论是法理还是现行法规,毫无争议地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界定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但综观我国现行有效的产品责任法律规定,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范围则未有明确、具体的说明。
对此问题,学界已有不少探讨、论述。
本人在此尝试作一概括性界定,即: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任何人。
这里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定性。
本人试图以此定性将仓储者、运输者等已被法律明定为非责任主体从产品责任主体范围的概念中直接甄别出去。
因为细细考量,仓储者、运输者,还有如其他的参与产品市场营销活动的广告者等,依法都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但这些主体同样参与了产品的市场流转活动,他们与其他如生产者、销售者等产品责任主体不同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均是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而仓储者等则是通过提供与市场流转有关的服务而获利。
如此论据,不知是否科学?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而获利的任何人,具体是: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表明自己是生产者的人;进口者;批发商;零售商等等。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各种产品的质量管理活动。
2. 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应当符合的基本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标准,禁止制造和流通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
3.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相关的赔偿责任和方式。
4. 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职责和方式,包括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抽查、监督检查等。
5. 产品质量纠纷处理:《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程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推动我国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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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哪些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哪些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哪些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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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
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此可见,产品存在缺陷:
则大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受害人存在损害的事实、缺陷产品的使用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以上分析可知,只要是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就具备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充当原告的资格,不受与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无合同关系的限制。
在本案中,张某因升降机突然故障而受伤,作为受害人,他有权起诉上海某公司,追究该公司的产品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依据确认和追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规定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
1.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对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2.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由此可见,缺陷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虽有明确的责任界限,但当面对缺陷产品受害人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就存在连带责任关系。
生产者、销售者内部如何承担责任、如何追偿是他们的内部关系问题,但不得因此影响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而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承担侵权责任。
4.生产者可以免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由上述可见,法律赋予了受害人在行使诉权上的选择权,被诉者不得以无责而进行抗辩。
在本案中,受害人张某有权选择向升降机的销售者上海某公司请求赔偿而不去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
上海某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如果认为属于生产厂家的责任,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对受害人的赔偿。
因此,受害人张某并不一定要直接追究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
四、产品责任中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
当以上几个问题得到相应回答之后,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对受害人张某的赔偿问题。
在本案中,由于升降机的产品缺陷,使张某遭受人身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对人身损害赔偿作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给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另外,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规定。
所谓精神损害一般是指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感情上的创伤。
我国《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认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中明确了《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可见,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实际上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可以依据以上分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其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张某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其中的残疾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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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新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