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教育的理念和方法研究_以华盛顿大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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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法律实用主义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摘要: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霍姆斯是“第一个把法理学理论建立在一个源自法律实践的视角之上的学者。

”他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这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字:实用主义、法学教育、法律经验、律师道德一、实用主义理论的提出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它既将法律视为历史的衍生物,又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福利的工具。

法律实用主义在实践中主张一种司法能动主义,对美国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法律实用主义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早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大法官霍姆斯、卡多佐以及哲学家杜威,现当代的代表人物有哲学家理查德·罗蒂和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等人。

受美国实用主义哲学本身的调和以及折衷倾向的影响,法律实用主义者综合了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进路。

霍姆斯最先清楚地表达了这种综合倾向,强调以经验来识别法律,实际上就是要一只眼盯住传统,另一只眼盯住体现人类幸福的现实政策。

1941年,哲学家杜威应邀与众多著名法学家一起声明“我的法律哲学”,表达了与霍姆斯同样的思想。

他将法律实用主义描述为19世纪两个主要的法学运动的综和,即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综和。

历史法学派一般将自己限制在对经验的赞美上,并且警告法典化以及理性法律改革计划的危险。

相反,分析法学家钟情于立法(制定法)以及法律改革,以描述性的术语和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目的的一种有意识的人类产物,但对于法律的起源未给以应有的重视[1]。

作为一种理论,法律实用主义的贡献是什么? 对此,法律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托马斯·格雷、理查德·罗蒂和理查德·波斯纳都有过详细论述。

格雷认为,“一般而言,实用主义削弱了理论家傲慢的雄心壮志⋯⋯实用主义脱离了理论犯罪”。

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

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

作者简介:杨莉(1973-),女,四川成都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王晓阳(1964-),男,江西九江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比较教育,高等教育.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杨 莉 王晓阳(清华大学 教育研究所,北京 100084) 摘 要:美国的法学教育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改革所借鉴的对象。

美国属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在与美国法律职业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自身的特点,使之既不同于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也区别于普通法系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

本文从培养目标、案例教学法、跨学科教育、法学教育的定位以及职业性几个方面对美国法学教育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从美国法律传统文化的角度对其特征进行了诠释。

关键词:美国;法学;法学教育中图分类号:G 6491712 文献标识码:美国的法学教育(Legal Education )①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改革所借鉴的对象。

美国属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在与美国法律职业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自身的特点,使之既不同于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也区别于普通法系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

(一)在培养目标上持“小司法”教育观在谈论美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之前,有必要介绍一下美国的“律师”概念。

美国的法律职业一般包括五类:(1)私人开业律师(Lawyers in Private Practice or Private Practitioner );(2)政府部门法律官员;(3)公司法律顾问;(4)法官;(5)法学教师。

②“律师”(Lawyer ),在广义上,泛指所有法学院毕业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人,通常包括以上五种类型;在狭义上,特指私人开业律师,或兼指政府、公司中的法律顾问。

在全美通过律师考试的人中,约有3/4的人是私人开业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参与项目情况总结

中国政法大学参与项目情况总结

中国政法大学参与项目情况总结王蓉从2006年底我校参与该项目以来,已经走过了两个多年头。

这两年来,既有遇到困难时的失落,也有取得成绩时的欢欣与喜悦。

可以说,项目进行的历程也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经验式法律教育不断完善,成熟的历程。

就如同一个襁褓中的婴孩,一步步成长起来。

总体来说,两年来的项目运行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人员组成我校参与项目的人员由三部分构成:(一)校项目执行综合领导小组和项目总协调员2007年2月,我校成立了项目执行综合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包括:张桂琳副校长、朱勇副校长、王卫国校长助理兼院长、李树忠校长助理兼处长、田士永副处长、国际合作处李勇处长、李环副处长、王蓉主任。

同时,王蓉副教授作为项目的总协调员。

(二)咨询专家和研究小组2007年2月,我校推荐了终身教授江平教授、教育部国际交流协会江波秘书长作为我校咨询专家的推荐人员。

2007年3月,我校从统筹开展法律诊所和辩护教育的需要出发,分别从三个不同学院选择了四个老师参与该研究小组。

他们分别是:法学院的许身健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的许可祝教授、刑事司法学院的方鹏讲师以及总项目协调员王蓉(三)参与对外交流的教师和参与workshop培训的教师赴美接受LLM教育的教师有3位:李超,于国旦,董京波。

前后参与夏季workshop培训的教师累计共有14名:李倩,许身健,陆伟丰,喜佳,冯琴,于国旦,兰花,刘力,王殊,刘晓兵,马宏俊,董京波,刘瑛,李超。

在此,我谨代表学校对他们的辛勤劳动表示深深的感谢!二、与美方高校的交流互访(一)美方教师对我校的访问主要有三次:1. BRAIN访问我校2007年5月21日至25日,BRAIN教授对我校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访问。

5月21日上午,BRAIN教授与项目咨询专家江平教授、项目总协调人王蓉教授就项目开展的内容、形式进行了深入交流。

随后,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李环副处长、教务处田士勇副处长就我校开展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与BRIAN进行了交流。

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最新介绍

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最新介绍

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最新介绍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是一所建于1853年的私立研究型大学,其法学院在全球都享有声誉,今天店铺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相关消息,如果你对这所院校感兴趣的话,欢迎点击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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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

全面解读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

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关键词:大学私立综合性院校简介圣路易斯的华盛顿大学坐落在美国密苏里州的圣路易斯城郊,是当今全美最好的15所顶尖研究性综合大学之一。

华盛顿大学是美国最负盛名的私立大学之一。

坐落于美国密苏里州东部圣路易斯市,建于1853年。

在美国新闻周刊的2009年美国大学排行榜上高居12位,与西北大学并列,超过康奈尔大学(14名)等部分常春藤名校。

华盛顿大学的医学院闻名于世,是美国最好的前5所医学院之一。

与哈佛大学和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齐名。

其理工商法文等各科实力也均十分杰出。

华盛顿大学每年获得的赞助捐赠总金额一直排名全美国前十名。

与华盛顿大学有关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有22名。

现任校长为化学家Mark Wrighton,其是全美国薪酬最高的校长之一。

历史发展:华盛顿大学在1853年由圣路易斯的领导者Wayman Crow和诺贝尔文学奖得主T.S.艾略特的祖父William Greenleaf Eliot在圣路易斯城区共同建立。

为一个私人且无宗教联系的学院。

在成立时,大学原名是“Eliot Seminary”(艾略特学院)。

但当时担任牧师的Eliot深怕用自己的名字会影响到学校的非宗教性,于是在1854年校董事会为了纪念华盛顿,而将校名改为“Washington Institute”。

在1857年校名又改为“Washington University”。

大学于1859年用华盛顿大学的名义授予它的第一个四年制文学学士学位,并于1905年搬至现今距圣路易斯市6英里远的校区。

为了避免大众对全美20余所大学通用的华盛顿校名的困惑,在1976年再次更改名字加入“在圣路易斯(in St. Louis)”以区分其与其他学校。

创立者:校训和校徽:Per veritatem vis.(从真理中汲取力量。

)官网:办学条件综合排名:2007年《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的全美大学排名中,华盛顿大学和康奈尔大学并列第12位。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作者:张继哲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6期气质儒雅、思维严谨、观点独到,作为知识产权法学名家的李明德教授在业界有着良好的口碑和超强的人气。

在经过多次努力之后,终于在李明德教授的大作《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发行之际,得到了对其独家采访的机会。

两个小时的访问,让我们对李明德教授的学习、工作经历有了更为全面、深入的了解,崇敬之意无以复加。

正所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李明德的知识产权之路正是遵循这样的轨迹,明确目标与定位,坚持不懈,一步步走向成功,进而达成了其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目标。

同时,对于所有知识产权人来说,了解李明德教授并理解他的思想与观点,是做好知识产权这门“大学问”的必修课,此亦所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李明德教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知识产权法首席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也是全球公认的知识产权法学名家。

但也许很多人并不知道,李明德的大学时期并不是学习法律的,其专业领域更与知识产权无关。

“从历史学到法学的转变”与很多50年代出生的知识分子一样,出生在西北甘肃的李明德也经历了“上山下乡”,曾做过铁路工人,并在恢复高考的第二年1978年考入北京大学历史系,开始了其对中国历史的学习与研究生涯。

李明德自认为当时在历史研究领域中没有太多的建树与突破,并因此经常陷入郁闷和困惑,便萌生了转行的念头。

于是在1982年,李明德通过研究生考试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制史,选择历史与法律的集合点,成功转入法学领域,之后又在北大顺利完成法律思想史的博士课程。

从硕士到博士,李明德的学习与研究生涯,仍然主要与历史相关,而与知识产权无关。

但每当回顾起这段历史学经历,李明德都会略带自豪的表示,从历史学习中得到的很多思维和研究方法,对其日后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工作起到了很多积极作用。

美国法理论与实践

美国法理论与实践

美国法理论与实践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法治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深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同时也吸收了其他国家的法律观念与实践经验。

本文将探讨美国法理论的特点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美国法理论的特点1.1. 归纳法与判例法的并存美国法律体系既包括归纳法(法典法),也包括判例法。

在归纳法中,法官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解读,对特定案件作出判断。

而判例法则强调先例的权威性,法官的决策基于类似案件的判例。

这种并存的法律制度使得美国法律体系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

1.2. 适度活动主义的法官判决相较于其他国家的法官,美国的法官在裁判中更倾向于行使自己的判断和决策权,这种现象被称为适度活动主义。

法官们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通常会考虑公共利益、社会背景和个人权利,而不仅仅依靠字面解释。

1.3. 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美国法律体系强调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各个司法机构得到强力保护,并通过各级法院的判决进行适度解释与扩展。

二、美国法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2.1. 即时性与动态性美国法律体系注重即时性和动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法律理论与实践不断演变。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法庭对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的判决取决于科学和技术的最新进展。

2.2. 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美国法律不仅用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也用于约束个人行为,并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合同法、刑法和商业法等法律框架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确保了市场的正当运作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3. 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

法庭和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会在权衡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种强调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也是美国法律受到普遍尊重和认可的原因之一。

三、美国法理论与实践的局限性美国法律体系虽然有着诸多优点,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性。

3.1. 没有统一的民法典相对于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典,美国法律体系缺乏统一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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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和国际实践项目”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赵建蕊(1981-),女,河北唐山人,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美国法学教育的理念和方法研究———以华盛顿大学为例赵建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美国是高等教育包括法学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对美国的法学教育的理念和方法进行一定的研究,从而加深对这个教育大国的法学教育状况的了解,是有一定意义的。

笔者在美国华盛顿大学交流访问一年,恰恰为这项研究提供了便利。

[关键词]法学;教育;方法研究[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23(2012)08-0138-04[收稿日期]2012-08-11一、美国法学教育的理念和方法综述(一)美国法学教育的理念在美国,律师是一个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职业,但近期却有多部著作,对这一行业提出批评,对律师在美国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提出了质疑。

[1]很多美国的当代观察家提出,律师已经不再践行这个具有影响力和权威的职业,而是经常狭隘地只关注个人利益而不顾其对美国政治的更重要的承诺。

[2]这些批评和争论,反映的是对美国法学教育的态度,从中可以看到美国法学教育目前所遵循的理念,以及该理念可能的调整方向。

1.务实的法学教育理念———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美国是一个崇尚务实的国家,同样,美国的法学教育也是以务实为其方向的,因此,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可以说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最为直接的目标。

培养出成功的律师、具有良好职业前景的律师,可以说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最基本的理念,这一务实的理念,使得大学的法学教育注重职业训练、注重技巧训练、注重案例学习。

2.法学教育理念可能的调整方向———培养更关注公共利益的专业人士上述的批评和争论可能会导致美国当前的法学教育理念做出相应的调整,而调整的方向有可能是更加侧重公共利益,从而培养更关注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或者个人职业生涯的法律专业人士。

这些批评所指向的调整方向并非刚刚产生,早在18世纪这一法学教育理念就已经产生并得到实践。

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 )是美国第三任总统,是美国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科学家和教育家。

早在18世纪,杰斐逊就发展出一套关于律师和教育的理念,在他看来,新成立的共和国需要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美德,需要具有这种美德的领导者,而教育能够孕育这种美德,尤其是法学教育,因为律师在国家政治活动中具有较为特殊的地位。

[3]因此,杰斐逊主张法学教育不仅仅要教授法律的原理和辩护的技巧,还应该包含对政治理论、当代和古代历史及道德哲学的教授。

杰斐逊的法学教育理念在18世纪80年代早期在William Mary 学院得到实践。

可见,杰斐逊的法学教育理念与当前美国出现的对律师行业的批评密切相关,这一早已存在美国历史中的理念有可能会成为当前美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

(二)美国法学教育的方法美国当代的法学教育代表的是一种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的结合,这在美国行业内已经得到共识。

[4]42这两个方面正好体现了美国法学教育中并行的两种主要的课程和方法,一个是使用案例教学法的课程,一个是诊所式和实践技巧的课程。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由上文提到的,创立了美国法学教育三年制的研究院式的哈佛法学院院长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所创立的,并率先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推行,该方法是与他对法律的理解密切相关的。

在Langdell 的观念里,法律是一门科学。

[4]47法学图书馆是律师的实验室,而公布的上诉案件是律师试验用的材料。

正是在对法律这样的理解基础上,Langdell 先生推崇案例学习法,并在哈佛法学院中进行应用。

更多的法学院逐渐采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模式,直至现在,案例教学法仍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

案例教学法是与美国法律体制相适应的,美国是第28卷第8期Vol.28No.8兰州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LANZHOU INSTITUTE OF EDUCATION2012年11月Nov.2012普通法国家,案例不仅仅是法律的适用,更是法律本身,因此,案例教学法,通过对于案例的研究,能够使学生们了解案例中所隐含的法律制度和理念。

2.诊所式实践的方法所谓诊所式实践教学方法,顾名思义,是将法律案件比作到诊所就诊的病人,通过在实践中解决法律案件,来实现法学教育的目的。

诊所式实践方法的采用,其理论基础是对法律实践经验的注重,伴随着一种将法律看作是经验的理论的显现,在法学教育中,使学生积累相应的法律经验就成为需要,而积累法律经验的最好方法无疑是去接触真实的法律案件。

因此,诊所式的法律实践课程就出现了。

在美国的法律体制背景下,诊所式实践的法学教育方法才是真正的法学院学生实践课程,从这样的实践活动中,学生才能真正了解法律案件是如何被处理和解决的,而法律又是如何被实施的。

二、以华盛顿大学为例的微观研究虽然上述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方法一般情况下也适用于任何一个美国大学法学院,但仍然有必要对华盛顿大学(以下简称华大)法学院的情况进行一定的微观研究。

本部分的微观研究以JD(Juris Doctor)项目为例来进行,因为,虽然美国法学院一般有多种学位和项目供学生选择,但在某种意义上只有JD学位才能真正体现美国法学教育的本色。

(一)JD学位的课程设置和要求1.取得JD学位的要求华大法学院取得JD学位的要求,除了形式方面,即取得学分的数量及分布等外,更值得关注的是对于JD项目的三年学习的内容方面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A、在JD项目的第一年完成必修的课程(具体课程设置请见下文);B、在JD项目的第二和第三年完成必修的关于职业责任的课程;C、在JD项目的第二和第三年完成60个小时的法律公共服务工作;D、在JD项目的第二和第三年符合职业技巧训练的要求;E、在JD项目的第二和第三年符合高级写作的要求。

以上五项要求都是以具体的课程设置为支撑的,下文,笔者将详述JD项目的课程设置。

2.JD学位的课程设置由上文对JD学位要求的阐述可见,JD的第一年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所有课程均是必修的,而第二、三年的课程则有很多是选修,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和职业规划来进行选择。

在JD项目的第一年,学生必修的课程有八门,分别是合同、民事诉讼、财产、侵权、刑法、法学分析、研究和写作、宪法Ⅰ:政府的宪法结构、比较和国际法。

在JD项目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唯一具体的课程要求就是完成职业责任中的问题(Problems In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这门课,除此之外,学生需要在这两年中满足取得学位的上述第C、D、E三项要求。

关于第C项法律公共服务的要求,学生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完成,一是完成一项“法学院诊所”的工作,一是完成一项实习工作。

前者是指通过处理真实的案件,在真实的实务中来取得法学院的学分。

后者是通过在法院、政府部分或非盈利机构工作的实习来取得法学院的学分。

关于第D项职业技巧训练方面的要求,法学院设置了一系列的课程供学生选修,以满足对职业技巧训练的要求。

这些课程除了诊所式的工作外,包括高级法学研究、法学写作课程、法学研究Ⅰ、法学研究Ⅱ、上诉辩护、诉前实践、庭上辩护、谈判、面谈和建议、分析型写作、游说型写作。

这一课程列表可能会随时间变化而有所改动。

关于第E项高级写作的要求,学生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第一是通过研讨课程、第二是通过在任何一个课程中完成论文的写作和修改、第三是通过完成高级写作项目。

(二)华大法学教育的理念和方法基于上述课程设置的情况,和笔者经历、了解的相关课程的进行情况,笔者对华大法学教育中的理念进行了分析,并对其方法进行了总结。

1.华大法学教育的理念华大法学教育的理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学教育的方向上的以学生未来职业发展为导向,二是法学教育的动力上的以学生自主能力的发挥为主导,而这两个方面有时又是交织在一起的。

第一,以学生未来职业发展为导向。

华大的法学教育,一切都是以学生未来职业的发展为导向的,这一理念充分体现在JD项目的课程设置和要求上。

首先,从取得JD学位的要求看,除了常见的关于学分总数及分布的要求外,还有对学生关于从事公共法律服务、进行职业技巧培训的要求。

从事公共法律服务一方面能使学生接触真实的法律工作,另一方面能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的观念,而进行职业技巧培训,更是针对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而提出的要求。

其次,从JD 项目的课程设置看,除了第一年所需完成的八门必修课程外,华大法学院设置了各式各样的课程供学生选931第8期赵建蕊:美国法学教育的理念和方法研究择,当然课程的设置与该法学院对学生取得学位的要求直接相关,因此,一些职业技巧类课程、实践类课程的设置,同样体现了以职业发展为导向的理念。

第二,以学生自主能力的发挥为主导。

法学教育是教与学的结合,两者当然不可偏废,但在教与学两个方面之中是否应该有所侧重呢?华大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中显然体现了以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发挥为主导的理念,这一理念一方面体现在该校法学教育为学生提供的多样的选择范围和空间方面,另一方面也体现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

华大法学院不论是在可选修课程的种类,还是实践机会上,都为学生提供了非常多样的选择空间,对于JD项目中的学生来说,除了第一年有八门必修的课程外,第二年、第三年他们有很多的选择空间,这些学生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和未来职业发展的理念和规划来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和内容,这恰恰是学生自主能力发挥的体现。

华大所设置的课程形式多种多样,研讨会式、或者是实践课程,其中对学生自主能力的依靠和发挥当然是可以想象的,但即使是在讲座式的课程中,师生的交流和互动也是非常普遍的。

上述两个方面的法学教育理念,其实也是交织在一起的,学生对未来职业的发展和规划,当然需要学生自主的决定和主动性的发挥。

这两方面的理念其实也体现了一种务实的态度,因此,与上文所述的务实的教育理念是相通的。

2.华大法学教育的方法在本文第一部分综述中所提到的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实践教学方法在华大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中同样得到应用。

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在几乎所有的课程教学中都得到体现,而诊所式实践方法则更多地在一些实践课程中得到体现。

第一,案例教学法。

该方法是通过案例的讲解、分析、讨论、学习来使学生学习到相应的知识和技巧。

案例教学法在华大法学院的各类课程中的应用是非常广泛且普遍的,不仅是一些专门的讨论课(semi-nar),而且在一些讲座式的课程中,以案例为线索来讨论也是非常常见的。

案例教学法的采用与美国的普通法的传统有关,美国普通法本身就是由作为先例的案例构成的,因此,案件本身对于美国法律来说就有特别的意义,久而久之这就形成了美国法律领域中注重案件的传统,而这渗透进法学教育领域就促成了案例教学法的产生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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