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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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架空电力线路是指将电力导线、绝缘子及电力设备等架设在空中的电力传输和配电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定和要求。

1. 设计原则1.1 安全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

1.2 可靠性原则:确保线路能够在各种恶劣条件下仍能正常供电。

1.3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安全和可靠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建设和运维成本。

2. 设计参数2.1 电压等级:根据供电区域的需要确定线路的电压等级,一般分为110kV、220kV和500kV等。

2.2 越线距离:根据线路电压等级和情况,确定导线与土地表面、建筑物等的最小安全距离。

2.3 导线选型:根据电流负荷和电阻损耗等要求,选择合适的导线材质、直径和结构。

2.4 支柱设计:确定支柱的高度、间距和材质,保证导线的安全距离和支撑稳定。

2.5 绝缘子选择:根据线路的电压等级和环境条件,选择适合的绝缘子类型和串联数量。

2.6 地线安装:保证地线与导线的安全距离,提高线路的接地性能。

3. 施工规范3.1 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作业,包括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等。

3.2 质量控制:对施工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确保线路的正常运行。

3.3 对地距离: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避免地面的污秽、湿度等对线路的影响。

3.4 导线张力:导线的张力必须合理,既要保证安全可靠,又要避免牵拉过度导致断线等问题。

3.5 绝缘子安装:绝缘子的安装要牢固可靠,避免出现倒塌或绝缘子串联不同步等情况。

4. 运维管理4.1 定期检查:定期对线路及其附件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4.2 维护保养:对线路进行及时维护和保养,包括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清除浮尘和植被等。

4.3 故障修复:对线路故障进行及时处置,保证线路的正常供电。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实施可以保证线路的安全、可靠运行,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

电力工程设计规范

电力工程设计规范

电力工程设计规范引言:电力工程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电力工程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规程和规范。

本文将以不同方面展开论述,包括电力工程的设计原则、设备选型、线路设计、安全措施等,以深入探讨电力工程设计的各个环节。

一、设计原则良好的电力工程设计是基于以下原则的:1. 安全性:电力工程设计必须确保人员、设备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

因此,设计中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可靠性:电力供应是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必须保证其可靠性。

设计应采用可靠的设备、合理的结构设计和适当的备用方案,以确保电力系统的连续供电。

3. 效率:电力工程设计应最大限度地提高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耗和资源浪费。

在设计过程中,可以采用节能技术和高效设备来提高电力系统的效率。

4. 灵活性:电力系统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未来的发展和变化。

设计中应预留一定的容量和空间,以便于后续的扩展和升级。

二、设备选型在电力工程设计中,设备选型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以下是设备选型的考虑要点:1. 规格与负荷匹配:设备的规格和负荷需求之间应保持匹配,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工作效率。

选用与负荷需求相匹配的设备可避免电力系统的不必要浪费和能耗。

2. 节能性能:设备的节能性能是选型的重要指标之一。

应优先选择能效高、能耗低的设备,以减少系统能源消耗。

3. 可靠性与可维护性:设备的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直接影响电力系统的连续运行。

在选型过程中,应优先考虑技术成熟、质量可靠并易于维护的设备。

4. 兼容性和互连性:设备的兼容性和互连性对于整个电力系统的协调运行至关重要。

选型时应考虑设备之间的兼容性,以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线路设计电力线路设计是电力工程设计的核心部分。

以下是线路设计的要点:1. 输电线路布局:根据地理条件、负荷要求和输电距离等因素,合理设计输电线路的布局。

确保线路的整体布局合理,减少线路损耗和电压降低。

2. 电缆选型:根据电压等级、距离和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电缆型号和规格。

电力设计规程规范心得体会

电力设计规程规范心得体会

电力设计规程规范心得体会电力设计规程规范属于电力行业的基本设计要求和标准,对于电力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学习和应用电力设计规程规范,我深刻认识到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电力设计规程规范的存在保障了电力工程的质量。

电力工程是一项关乎人民生活、工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电力设计规程规范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提供了一系列的要求和建议,旨在确保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标准。

通过执行电力设计规程规范,在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得到有效的保证,从而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其次,电力设计规程规范的应用提高了电力工程的设计水平。

电力设计规程规范在设计和施工中提供了关于电力系统参数、设备选型、布置要求、施工工艺和质量检验等方面的指导和要求。

通过遵循电力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人员可以准确把握电力工程的设计要求,合理优化设计方案,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另外,电力设计规程规范还为设计人员提供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使他们的设计能够符合行业标准和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设计的先进性和技术含量。

再次,电力设计规程规范的推行促进了电力工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电力工程的规模庞大、工艺复杂,要保证电力工程的稳定和可靠运行,必须依靠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设计和施工。

电力设计规程规范为电力工程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要求,使得各类电力工程能够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避免了因为个人主观因素或不合理操作而导致的问题和事故发生。

因此,电力设计规程规范的推行有助于提高电力工程的规范化水平,减少工程质量问题,降低工程事故的发生率。

最后,电力设计规程规范的应用推动了电力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随着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进步,电力设计规程规范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通过学习和应用电力设计规程规范,设计人员可以及时了解行业最新标准和要求,引导其设计和施工思路与时俱进,推动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

电力设计规范

电力设计规范

电力设计规范
电力设计规范是电力工程设计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它可以帮助技术人员准确地安装、调试、调节和维护电力设备,以确保安全、可靠地生产电力,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因此,为了确保电力设备安装安全并获得最高性能,政府和电力行业的监管机构都需要强制实施电力设计规范。

在电力设计规范中,最重要的参数是对导线的电阻要求,它指定了导线在某一温度下所允许的电流大小。

电阻计算根据导线的材料,形状,尺寸,及温度等参数进行,必须准确无误地计算电阻值,以确保安全使用。

除此之外,电力设计规范还规定了变压器、电机和断路器等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方法,以避免负载过大导致的电力故障。

此外,电力设计规范还需要考虑电网的接线方法,接线应该确保电网的安全,并使电网满足负荷要求,并尽可能降低电网损耗。

同时,还应考虑到环境和机械因素,定义出合理的电气防护等级,以保证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总之,电力设计规范是保护公众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并获得最高性能的关键因素。

因此,遵循电力设计规范的有效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它能够有效地保护电力系统的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性,为提高电力使用效率作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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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1. 引言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是电力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与人身安全、设备保护以及系统的可靠运行有着密切的关系。

接地设计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接地系统的合理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2. 接地设计原则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安全性原则接地系统应能有效地排除或减小接地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在设计中需考虑到人身安全,包括正常情况下的操作安全和异常情况下的安全。

2.2 可靠性原则接地系统应能保证在各种工作条件下的可靠接地,确保电力装置的正常运行,并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2.3 经济性原则接地系统的设计应尽可能节约用地、材料和人工成本,提高接地系统的经济效益。

3. 接地设计的基本要求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3.1 接地电阻接地电阻是衡量接地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通常要求接地电阻不超过一定的限值,以确保接地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和可靠保护设备。

接地电阻的测量应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

3.2 接地方式和接地网结构接地方式可以是单点接地或多点接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接地网结构可以是单极接地、两极接地或多极接地,要根据电力装置的额定电压、工作条件和系统要求进行设计。

3.3 接地导体的选择和布置接地导体应选择合适的材料和规格,布置合理,以确保接地电阻的要求。

接地导体的材料可以是铜、铜包铝、镀铜钢等,其截面积和长度应根据计算和实际情况确定。

3.4 接地体的选择和布置接地体用于与土壤接触,起到将故障电流分散到土壤中的作用。

接地体的选择可以是接地棒、接地网或接地网+水平接地体等,具体选择要考虑接地电阻、土壤电阻率和设备的具体要求。

3.5 土壤特性和处理土壤的电阻率、湿度和温度等因素会影响接地电阻的大小,应对土壤进行测试和分析,采取适当的土壤处理措施。

4. 接地设计的测试和验证接地设计完成后,应进行接地测试和验证,以确保接地系统符合设计要求。

常用的测试手段包括接地电阻测量、接地体电位测量、接地网等效电路检测等。

电力工程设计规范

电力工程设计规范
添加标题
验收阶段实施:在验收阶段,应按照规范要求对电力 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规范标准。
添加标题
规范培训与宣传:对电力工程设计人员进行规范培训 和宣传,确保他们了解和掌握规范要求。
添加标题
施工阶段实施: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 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标准。
添加标题
监督检查:对电力工程设计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确保规范的有效执行。
制定原则: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适 用、节能环保等
适用范围和分类
适用范围:本规范 适用于新建、扩建 和改建的发电厂、 变电站、输电线路 的交流电力工程设 计
分类:按电压等级 和工程规模,电力 工程设计规范可分 为国家、行业和企 业三级
电力工程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03
总体要求
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内容
01
电力工程设计规范概述
02
定义和作用
定义:电力工程设计规范是用于指导电力工程设计的标准和准则,是确保电力工程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的重要依据。 作用:规范电力工程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和安全性,降低工程成本,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依据和原则
制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 术规范等
我国电力工程设计规范发展历程
初步探索阶段: 20世纪50年代 至80年代,电 力工程设计规范 处于初步探索阶 段,主要依靠经 验设计。
规范制定阶段: 20世纪80年代 至90年代,随 着电力工业的快 速发展,电力工 程设计规范逐步 制定和完善。
国际化接轨阶段: 21世纪初至今, 我国电力工程设 计规范逐步与国 际接轨,引进和 吸收国际先进标 准和技术。

电力行业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电力行业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电力行业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导言:电力行业是现代社会中重要且必不可少的行业之一,从电力的产生到输送,再到最终供给给用户,其中输电线路的设计规范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电力行业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输电线路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1 输电线路的概念和作用输电线路是将发电厂产生的电能输送到用户的媒介,起到连接发电厂与用户之间的桥梁作用。

它承担着电能传输、分配和调控的任务,是电力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2 输电线路的分类根据电力接口类型和电压等级的不同,输电线路可以分为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线路。

高压线路通常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区域的电力供应,超高压和特高压线路则用于远距离输电,以满足大规模用电需求。

二、输电线路设计的基本原则2.1 安全性原则输电线路设计中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包括设备安全和人员的安全。

确保输电线路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运行中不出现电气故障和人身伤亡。

2.2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输电线路的经济性是设计的核心。

通过合理的线路布置和选用适当的设备,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输电效率。

2.3 可维护性原则输电线路的设计应该考虑到维护和修复的便利性,合理布置设备和设施,方便日常巡检和维修工作。

保证在线路故障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抢修,最大程度地减少停电时间。

三、输电线路的设计步骤3.1 线路位置确定根据输电线路的功能和影响范围,确定线路的位置和走向。

考虑到地理环境、地形地貌、自然条件等因素,确定线路的优化布局。

3.2 线路参数计算确定输电线路的电压等级、额定电流、载流量等参数,根据线路长度、功率因数和电能损耗进行计算。

同时,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线路的额定载流量和负荷能力。

3.3 设备选型和配置根据线路的电压等级和电流负载,选择合适的导线、杆塔和绝缘子等设备。

根据设计要求和负荷要求配置合理的变压器、开关设备和保护设备等。

3.4 路线走通和施工图设计根据线路的设计参数和设备要求,设计线路的路线走向,绘制线路的走向图和施工图。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de)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de)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de)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de)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de)规定.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de)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de)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de)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de)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de)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de)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de)大、中型矿井井下(de)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de)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de)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de)井下照明设备.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de)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de)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de)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de)信号电源.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de)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de)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第2.0.3条选矿厂、选煤厂工程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de)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二级负荷:1.大、中型选矿(煤)厂(de)破碎、矿石及原煤系统主要设备及照明设备;2.大、中型选矿(煤)厂(de)重选、磨矿、浓缩、浮选、干燥等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3.大、中型选矿(煤)厂(de)装车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二、三级负荷:不属于二级负荷(de)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第2.0.4条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矿山工程(de)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两个电源间允许无联系和有联系,当两个电源有联系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de)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2.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应有一回电源不中断供电;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de)处所完成各种必要(de)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de)供电.二、矿山工程(de)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电源供电:无一级负荷(de)小型矿山工程,可由专用(de)一回电源供电.三、采用两回及两回以上供电线路时,当任一回线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de)供电能力应能担负煤矿矿井(de)全部用电负荷;露天矿和其它矿山工程(de)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和二级用电负荷.第2.0.5条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取自矿区变电所(总降压变电所)或当地电力系统变电站.第2.0.6条矿区自营电厂或矿井热电车间(de)设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均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电联营方针政策,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二、矿山工程所在地区远离电力系统,难以取得电源;三、当地电网只有一个电源,难以从电网取得第二电源;四、符合充分利用低热值燃料,实现热电联供、煤炭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第2.0.7条矿山工程(de)供电电压应采用35 kV、60kV和110kV;当矿山工程用电负荷较小,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6kV和lOkV.第2.0.8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台数(de)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供给一级负荷,当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不应少于2台;二、无一级负荷或虽有一级负荷但备用电源不需经变压器变压时,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无一级负荷(de)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l台;三、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2台以上变压器.第2.0.9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de)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当主变压器为l台时,宜预留全部负荷15%—25%(de)裕量.第2.0.10条矿井6—10kV电网,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小于等于10A时,宜采用电源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大于10A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当采用自动调谐消弧线圈串、并电阻接地方式时,脱谐度(de)允许偏差为±5%以内,且接地电流(de)无功分量不应大于5A.当采用非自动调谐时,必须过补偿调谐,且故障点(de)残余电流不应大于10A;脱谐度不应大于10%.注:表示限值和措施,也可按现行(de)有关行业政策执行.第2.0.1l条露天矿采矿(采煤)场(de)移动设备宜采用带安全接地装置拖曳电缆(de)供电方式.第2.0.12条矿山工程地面6—10kV电网(de)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中性点不接地方式:1.系统(de)接地指示装置应能显示出系绕单相接地;2.当系统(de)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要求时,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择性(de)单相接地保护装置;3.当系统(de)单相接地电流在10A及以上时,高压电动机回路(de)保护装置应瞬时动作于跳闸;其它馈出线可动作于信号.二、中性点经高电阻接地方式:1.系统(de)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要求时,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择性(de)单相接地保护装置;2.当单相接地电流小于10A时,高压电动机及其它回路(de)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当单相接地电流等于大于10 A时,高压电动机回路(de)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其它回路宜动作于信号.二、中性点经消弧线圈串,并高电阻接地方式:所有高压馈出线上均应装设谐波方向型接地保护装置,其动作要求应符合本条第二款(de)要求.第 2.0.13条矿山工程电力系统谐波监测点上(de)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de)极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应符合国家现行(de)有关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de)规定.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de)6—l0kV母线,其电压正弦波形总畸变率不应大于5%.第2.0.14条当采取抑制谐波措施时,应优先采用增加整流相数和移相措施;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系统隔离方式或滤波器方式.第2.0.15条多台谐波源(de)综合谐波发生量,应根据实测或计算确定.第2.0.16条选择地面主变电所(de)无功补偿装置时,应计入滤被装置容量(de)影响.当谐波引起地面主变电所6—10kv母线电压波动超过允许值时,可采用无功动态补偿装置.第2.0.17条有谐波源母线上(de)并联电容器,必须核算过电流、过电压及功率损耗值.第2.0.18亲当采用分段母线供电时,多台谐波源可集中设在一段母线上.当两段母线分别接有谐波源时,各段母线均应装设滤波装置;滤波装置能否采用并联,应通过计算确定.第2.0.19条高通滤波装置可单独装设1台断路器,其余滤波装置可共用l 台断路器.接入滤波装置(de)断路器宜采用可避免重燃(de)油断路器或能满足短路要求(de)真空断路器.第2.0.20条矿山工程地面高压电力网(de)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35kv.第2.0.21条矿山工程内部配电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de)母线段.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地面同一负荷级(de)其它配电场所.二、二级负荷,宜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de)母线段.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其它配电场所.三、三级负荷,应采用一回电源线路供电.第2.0.22条当矿山工程地面配电电源采用二回或二回以上电源线路,且其中一回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de)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第2.0.23条矿山工程固定式架空电力线路(de)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二、不应架设在未稳定(de)排废场内,并应有安全距离;三、应避免通过初期塌陷区域,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四、应利用井田境界或断层矿(煤)柱条带,当无矿(煤)柱条带可利用时,线路宜垂直矿(煤)田走向.二回线路之间应有安全距离.第2.0.24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de)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距采矿场开采边界(de)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0m;二、不应设在爆破器材库爆炸危险区以内;三、不宜设在未稳定(de)排废物场内,且应有安全距离;四、不宜设在初期塌陷区,当避开塌陷区有困难时,应采取注浆、充填等安全措施;五、露天矿主变电所(de)生产建(构)筑物与标准铁路(de)距离,不得小于40m,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适当减少;六,主变电所与高噪声源间(de)距离,应按主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不大于60dB进行控制.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第一节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第3.1.1条井下主变(配)电所(de)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主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主变(配)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供电.采区变(配)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宜由主变(配)电所或附近(de)地面变(配)电所经风井或钻孔供电.第3.1.2条矿井井下应采用下列配电电压:一、井下高压电力网(de)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二、井下低压网络(de)配电电压,应采用660v、380v;综采工作面设备应采用1140v;三、手持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7v.第3.1.3条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de)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de)变压器不受此限.第3.1.4条井下主变(配)电所(de)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de)不同母线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de)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全部负荷.向二、三级负荷供电(de)小型矿井井下主变(配)电所,可只设一回电源电缆.第3.1.5条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de)供电电缆,必须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第3.1.6条向井下供电(de)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第3.1.7条井下主变(配)电所(de)高压馈出线上,应装设相间保护装置和有选择性(de)接地保护装置;接地保护应动作于断路器跳闸或信号.第3.1.8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de)采区供电方式,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一、综采、综掘工作面(de)用电设备;二、由固定式采区变电所供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三、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电源可利用时.第3.1.9条井下照明网路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爆炸危险(de)矿井,不得大于127 v;经省煤炭局批准,有新鲜风流入(de)主要巷道,可采用220V;二、无爆炸危险(de)矿井,固定式照明应采用220V或127 V;当采用220v 时,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 V;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三、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第二节电力设备及其保护第3.2.1条井下6—10kV电力网(de)短路电流,不得超过井下装设(de)高压矿用断路器(de)额定开断电流.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de)开断电流值不应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de)一半.第3.2.2条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爆炸危险(de)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在变(配)电所专用硐室内,可采用普通型电气设备.二、有爆炸危险矿井,应符合表3.2.2规定.三、宜采用无油(de)电力设备.第3.2.3条井下主变电所(de)配电变压器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无一级负荷(de)小型矿井,可采用1台变压器.注:①表中高瓦斯矿井(de)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一栏,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de)巷道和沿该巷道(de)机电硐室内各设备类型(de)选择均可采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②表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de)井底车场,在其主要泵房内,可采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第3.2.4条井下主变(配)电所(de)电源进线和母线分段,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一、出线总数超过八回(不包括进线和电压互感器)路;二、当有高压(de)一级负荷时;三、进线总数大于或等于二回路;四、上一级变电所不属矿山管理时.第3.2.5条井下主变(配)电所引出(de)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3.2.6条井下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de)配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双电源进线(de)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进线回路中一回路经常送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联络断路器.二、单电源进线(de)变电所,当变压器为2台及以下且无高压馈出线时,可不设置进线断路器;当变压器超过2台时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三、无爆炸危险(de)矿井,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四、变压器低压侧(de)总开关,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或真空断路器.五、井下采区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带有漏电闭锁(de)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de)检漏保护装置.第3.2.7条井下主变电所(de)低压馈出线或向井下供低压电(de)地面变电所(de)低压馈出线,均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爆炸危险(de)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地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二、无爆炸危险(de)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择性(de)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第3.2.8条向移动变电站供电(de)高压馈出线,必须装设有选择性(de)单相接地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监视保护装置应动作于信号.第三节电缆线路第3.3.1条电力电缆(de)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 °及以上(de)井巷内,固定敷设(de)高压电缆应采用钢丝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钢丝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钢丝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二、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 °(de)井巷内,固定敷设(de)高压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钢带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或钢带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三、移动变电站(de)电源电缆,必须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四、固定敷设(de)低压电缆,应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或矿用不延燃橡套电缆.五、电压为1140V(de)用电设备和煤矿采掘工作面(de)660 v或380V用电设备(de)供电电缆,必须采用带分相屏蔽(de)矿用不延燃屏蔽橡套电缆.其它矿山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六、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煤矿井下应采用专用(de)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电缆;其它矿山井下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七、当电缆成束敷设时,宜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第3.3.2条照明电缆线路(de)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固定式照明电缆线路:1.煤矿井下应采用铠装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2.其它矿山宜采用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二、移动式照明线路:1.煤矿井下应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2.其它矿山井下宜采用橡套电缆.第3.3.3条高压电缆应按短路条件校验其热稳定性,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可不作此校验.第3.3.4条电缆(de)铠装或金属外皮,除内铠装外,均应作防腐处理.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加套管保护,井应严密封堵管口.第3.3.5条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平或倾斜巷道内(de)电缆悬挂高度,应使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悬挂点(de)间距,不得大于3m.二、立井悬挂点(de)间距,不得大于6m.三、沿钻孔敷设(de)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套管.四、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不得小于0.3m.五、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de)净距不得小于0.1 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de)净距,不得小于50mm.六、电力电缆与、信号电缆,不应敷设在巷道(de)同一侧;当条件受限制又需同侧敷设时,在井筒内(de)敷设间距,不应小于0.3m;在巷道内,电力电缆应在下方,与、信号电缆(de)净距不得小于0.1m.第四节变(配)电所硐室第3.4.1条井下主变(配)电所当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应设置隔墙和有栅栏防火两用门.主变(配)电所和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de)通路.通路上必须装设向外开(de)栅栏防火两用门及密闭(防水)门,两道门(de)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主变(配)电所硐室(de)地面标高,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de)底板标高高出0.5 m.第 3.4.2条主变(配)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压配电设备(de)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de)20%,且不应少于2台;二、低压配电设备(de)备用回路数,按最多馈出线回路数(de)20%计算;三、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只装设l台配电变压器时,可预留1台备用位置.第3.4.3条采区变电所(de)出口,应装设向外开(de)栅栏防火两用门.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碉室(de)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2m.第3.4.4条设有电机和变(配)电设备(de)硐室,距硐室出口防火门5m内(de)巷道,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不得滴水.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工作面配电点,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第3.4.5条移动式变电站和成套配电设备必须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操作(de)地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de)措施.电气设备与机车车辆或输送机之间(de)距离不得小于0.7m.当电气设备设置在岔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入设备停车段(de)挡车设施.在综采工作面进风巷道中,可将移动变电站(de)配电设备架设在输送机上方,且电气设备与顶板(de)间距必须满足操作(de)要求,但不得小于0.5m.第3.4.6条装有带油设备(de)变(配)电硐室,应在硐室出口(de)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疑土档,其高度应高出硐室地面0.1 m.第3.4.7条变(配)电所硐室(de)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de)两端各设1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1个出口.第3.4.8条主变(配)电所、采区变电所应留有人员值班和存放消防器材(de)位置.第3.4.9条装设电机和变(配)电设备(de)硐室,应有良好(de)通风.有人值班硐室(de)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无人值班硐室(de)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第3.4.10条巷道中固定安装(de)电气设备,应置于支护良好(de)壁龛内.第五节矿井照明第3.5.1条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器材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等;二、井底车场范围内(de)运输巷道、采区车场;三、有电机车运行(de)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de)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de)斜井、升降人员(de)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de)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四、经常有人看管(de)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五、风门、安全出口;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de)地点;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第3.5.2条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可使用与主机配套(de)灯具.第3.5.3条无爆炸危险矿井(de)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第3.5.4条井下照明线网宜采用三相二线制供电系统;当照明负荷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照明负荷应均衡地分配在三相上.第3.5.5条照明灯具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爆炸危险(de)矿井,应采用矿用一般型或带防水灯头(de)普通型灯具;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方式;二、有爆炸危险矿井,井下照明灯具类型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 3.2.2(de)规定.第3.5.6条井下固定照明(de)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及照度标准应符合表(de)规定.第3.5.7条照度计算宜采用逐点计算法.第六节保护接地第3.6.1条 36v以上(de)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de)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装置.第3.6.2条所有电气设备(de)接地线(包括电缆(de)铠装、铅包、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在多水干(中段)矿井中,各主接地极之间应相互连接.第3.6.3条井下接地极(de)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块,井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中;二、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主接地板极可埋设在地面或设在井底水仓中;加固钻孔(de)金属套管可作为主接地极板中(de)一个极板;三、当由地面经风井分区供电或没有主排水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设置在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de)充水井内,不得将两块主接地极置于一个太窝(水井)内.宜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四、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它适当地点.第3.6.4条局部接地装置(de)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有电气设备(de)硐室;二、单独装设(de)高压电气设备;三、低压配电点;四、连接电力电缆(de)接线盒;五,接触电压大于40V(de)任何地点.第3.6.5条布置接地装置时,应降低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接地母线和电力设备金属外壳上(de)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第3.6.6条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de)总接地电阻应不应大于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同接地网之间(de)保护接地电缆芯线或与芯线相应(de)接地导线(de)电阻值,不得大于1Ω.第3.6.7条矿用电缆配电(de)移动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de)金属外壳,必须采用配电电缆(de)接地芯线与接地网相连.第3.6.8条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75m2,厚度不应小于5mm.二、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61m2,厚度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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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 1 总 则 第 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 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第 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 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 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 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 第 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 城市变电所 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 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 高压深入供电方式 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 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 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 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3.2 编制内容 第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的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合资料,包括:区域经济、城市人口、土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产量的近5年或10年的历史及规划综合资料;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括:地区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城市供电电源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 种类、装机容量及发电厂位置,城网供电电压等级、电网结构、各级电压变电所容量、数量、位置及用地,高压架空线路路径、走廊宽度等现状资料及城市电力部门制订的城市电力网行业规划资料;城市用电负荷资料,包括:近5年或10年的全市及市区(市中心区)最大供电负荷、年总用电量、用电构成、电力弹性系数、城市年最大综合利用小时数、按行业用电分类或产业用电分类的各类负荷年用电量、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等历史、现状资料;其它资料,包括:城市水文、地质、气象、自然地理资料和城市地形图,总体规划图及城市分区土地利用图等。

第 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城市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归算至10KV电源侧处)的现状资料或地方现行采用的标准或经验数据;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土地面积、各类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及大型工业企业或公共建筑群的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现状及规划资料;工业企业生产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产值等现状及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区道路网、各类设施分布的现状及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图等。

第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 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内容宜包括: (1)预测城市规划目标年的用电负荷水平; (2)确定城市电源、电网布局方案和规划原则; (3)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布局示意图。编写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中的电力专项规划要点。

第 应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用电负荷; (2)电力平衡; (3)确定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布局; (4)确定城网供电电压等级和层次; (5)确定城网中的主网布局及其变电所容量、数量; (6)确定35KV及以上高压送、配电线路走向及其防护范围; (7)提出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电力设施近期建设项目及进度安排; (8)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图。编写电力总体规划说明书。 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 第 大、中城市可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分区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分区规划用电负荷; (2)落实分区规划中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位置、用地; (3)布置分区规划内高压配电网或高、中压配电网; (4)确定分区规划高、中压电力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高压线走廊(或地下电缆通)宽度; (5)绘制电力分区规划图。编写电力分区规划说明书。

第 应在电力分区规划或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其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 编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宜包括: (1)确定详细规划区中各类建筑的规划用电指标,并进行负荷预测;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其位置、用地; (3)布置详细规划区内中压配电网或中、高压配电网,确定其变电所、开关站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 (5)绘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第 在城市开发、修建地区,应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配套编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宜包括: (1)估算详细规划区用电负荷;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点的数量、容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3)布置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网及其开关站、10KV公用配电所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4)确定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线路导线截面; (5)投资估算; (6)绘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4 城市用电负荷 4.1 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 第 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宜分为下列八类: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用电,工业用电,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用电,建筑业用电,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用电,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金融业用电,其它事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也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第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和代码表 表4.1.2 大类 小类 适应范围

居住用地 用电 (Rd)

一类居住(Rd1)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电 二类居住(Rd2)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电

三类居住(Rd3) 住宅与工业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用电

公共设施 用地用电 (Cd)

行政办公(Cd1)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的用地用电

金融贸易(Cd2) 金融、保险、贸易、咨询、信息和商社等机构的用地用电 商业、服务业(Cd3)

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饮食、

旅馆、招待所、商贸市场等的用地用电

文化娱乐(Cd4) 文化娱乐设施的用地用电

体育(Cd5)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的用地用电

医疗卫生(Cd6)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急救等设施的用地用电

教育科研设施(Cd7)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科

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设施的用地用电

其它(Cdn) 不包括以上设施的其它设施的用地用电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Md1)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 用电 (Md) 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

二类工业(Md2)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

三类工业(Md3)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

仓储用地用电(Wd) 仓储业的仓库房、堆场、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用电

对外交通 用地用电 (Td) 铁路(Td1) 铁路站场等用地用电 港口(Td4)

海港和河港的陆地部分,包括

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及客运站用地用电

机场(Td5) 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的飞行区(不含净空区)、航站区和服务区等用地用电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用电(Ud) 供水、供电、燃气、供热、公共交通、邮电通信及排水等设施用地用电

其它事业用地用电(Y)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用电 第 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 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表 表4.1.3 大类 小类 居住建筑 用电

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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