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7年12月4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1983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
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机关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之七

302019·6专题·《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文/ 丁德胜 张红机关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之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章第二节规定了机关档案形成、收集以及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要求。
机关档案形成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表明,从现行文件到档案是一个连续统一、前后衔接的运动过程,因而需要采取统一的工作制度、程序和方法来进行管理和控制。
《规定》将档案形成作为机关档案管理的起点,正是基于由此理论衍生的全程管理和前端控制思路,在尊重文件、档案管理规律并紧扣机关档案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
对于机关档案的形成,《规定》分3个层次提出了要求:1.按照程序和要求形成应归档文件材料《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
这一要求有两层含义:第一,机关履行职责要形成归档文件材料。
比如,在开展业务、党建、人事、财务等工作中都要产生相应的归档文件材料。
第二,形成归档文件材料要遵循有关程序和要求。
这里的程序和要求主要指的是相应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也包括档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比如,行政许可归档文件材料的形成除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应条例、办法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条后两款以及其他的档案管理要求。
为保证电子档案形成,《规定》特别提出“机关办公自动化和其他业务系统应当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归档文件材料”,要求办公自动化和其他业务系统为归档文件材料形成创造条件。
《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系统应当嵌入电子文件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和整理要求即为本款要求的具体内容之一。
2.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要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文件材料形成时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关系到档案的长期保存。
为满足长期保存需要,纸张、磁性载体、光盘等各种常见载体均要选择其中耐久、可靠的载体形式。
比如,纸张应选择纤维素含量较高的中性纸;胶片应选择银盐感光材料;光盘要选用档案级光盘等。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各类档案资料,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公司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统计报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公司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记载历史真实面貌、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
第四条公司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层保管”的原则。
公司设档案室,配专职档案管理员;各部室设置档案柜,配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第五条公司所有内设机构和全体员工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修整、整理、移交、归档须列入有关人员岗位职责,部室负责人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档案工作落实情况须写入所有内设机构和全体员工的工作总结与工作安排并纳入公司绩效考核。
第二章公司档案管理第一节归档内容第七条归档内容凡是能够反映公司经营活动状况、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均应移交公司档案室集中管理。
归档内容详见《公司归档文件一览表》(见附件一)。
公司档案室保管的一级门类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六类。
第二节归档时间第八条经办人员应随时将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移交给部室兼职档案员,并做好交接记录;公司档案管理员每周五集中接收各部室档案管理员移交的归档资料,具体规定如下:(一)文书档案合同(协议)、贷款时效、判决书、调解书等重要文书,必须于公司用印后2日内移交公司档案室。
因合作方的原因,材料不能及时返回,最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归档,最迟时限以公司档案员工作时间内接收并签字确认为准。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归档的,必须提交书面说明(样表见附件),由经办人、部室负责人、分管总裁、公司审批人签字,报给相关考核部门。
收发文、总裁办公会议记录(纪要)、专业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等资料,秘书于次年3月31日前移交公司档案室。
解读《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您的好帮手——《档案界论坛》公众号 业 务 研 究73档案管理1/2020总第242期2018年10月,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签署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公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
科学解读《规定》,是贯彻执行《规定》的前提,因此,本文在归纳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转型要求的基础上,对《规定》的创新性内容作了梳理与解读,进而提出实施《规定》的建议。
1 《规定》回应了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的转型要求1.1 增强档案意识,进行整体规划。
有些机关领导档案意识淡薄,认为档案工作只是简单的“辅助工作”,未将档案工作纳入到机关工作的整体规划,从而严重阻碍了机关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2]。
因此,各机关应进一步增强档案意识,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对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整体规划,逐步实现档案工作与机关其他工作的同步发展。
1.2 提高用人标准,加强专业素养。
近年来,一些机关档案工作者不具备档案学知识,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导致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不准确、档案未及时归档与移交、档案分类、整理、鉴定不科学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3]。
因此,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用人标准和加强业务培训成为必然。
1.3 看齐档案馆(室),改善保管条件。
档案库房面积不足、基础设备不完善或老化严重、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我国机关档案工作中仍然存在[4]。
因此,机关应努力改善本机关档案的保管条件,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
1.4 紧跟OA应用步伐,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
我国的绝大多数机关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办公自动化系统[5]。
然而,机关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却未跟上机关的办公自动化步伐。
部分机关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往往存在档案著录不规范、信息化平台缺失、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不足等问题[6]。
因此,机关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应紧跟机关的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质量。
2 《规定》的创新性内容梳理与解读2.1 纳入整体规划,要求同步发展。
一些机关档案工作被列入工作计划,但很少被摆进重要议事日程,专门研究部署不够[7]。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问题阐述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实施的重要意义(一)《规定》制定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划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工作方面,到1987年止共经历了四次较大的改革。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公布了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这是第五次改革。
1987年的时候,国家档案局颁发了《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规范性业务文件,这就是我们现在执行的规定。
这两个文件在近二十年的实践和应用过程中,对划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界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以及办公自动化的日益普及,两个业务文件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和档案馆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对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和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如对反映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重视不够;某些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界定过宽,导致重复归档;某些条文表述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对一些文件价值判断不准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和管理手段等等,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文件进行修订。
新《规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经过近八年的努力出台的。
(二)《规定》相比1987年两个业务文件的改变:《规定》与1987年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相比,不仅形式有所变化,而且内容有较大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规定》将1987年颁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合二为一。
《规定》中的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实际上既是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具体划分,也是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具有一表两用的功能。
2、改革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
将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改变为“永久”、“定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86.08.02•【文号】[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86.08.0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局:现将《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二)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档案业务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二、档案工作机构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
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专职档案人员。
关于《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

关于《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是我国档案工作的组织原则与基本管理体制。
为发挥专业主管机关的行业管理职责和效能,《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赋予专业主管机关按照本专业管理体制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职责,这成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有效补充。
《规定》在严格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基础上,重申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要求,明确提出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并“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这对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行业管理职责进行了准确定位。
在组织架构上,《规定》要求各单位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确定机关档案部门、组成机关档案工作网络,分别承担机关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统一归口和具体管理职责,形成了较为合理的三级组织架构,其中档案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是《规定》提出的新要求,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承担该职能的其他综合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在内部工作机制上,机关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分别承担机关档案业务工作和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成效,《规定》要求档案工作人员为正式在编人员,并且通过限定知识背景和明确培训要求等方式,对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提出了要求。
为适应机关档案智能化、信息化管理需要,《规定》着眼未来,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机关档案工作基础设施的定制方案。
一是档案用房要求。
在用房类型上,《规定》将传统要求中档案办公、阅览、库房“三分开”调整为办公、整理、阅览、库房“四分开”,以更好地满足档案管理功能分区的需要。
在库房面积上,《规定》“定标不定额”,确定了60m2/万卷(或10万件)的计算指标,要求按照档案数量准确计算所需库房面积。
在承重问题上,由于机关库房一般基于办公用房改造,《规定》将采用密集架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调整为不小于8kN/m2,并根据档案装载情况予以相应增加。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89.04.28•【文号】•【施行日期】1989.04.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运行保障正文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1989年4月2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实现纪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纪检机关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
为加强党的各级纪委对机关档案工作的领导,逐步提高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纪检机关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纪检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纪检机关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负责提供利用。
(三)根据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机关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四)按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根据纪检系统管理体制和档案工作专业管理体制,负责对下级纪检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纪检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纪检机关应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档案工作由各级纪检机关办公厅、室主管。
中央纪委办公厅设档案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办公厅、室设档案室或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地、县级纪委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五条纪检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相应的纪检工作常识和档案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纪检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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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
昆明市档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毅秋近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签署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公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档案局在新形势下推动机关档案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规定》是以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
全文共7章70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机关档案定义,机关档案工作的意义、体制和管理原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明确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人员的要求,确定了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第三章基础设施,明确了机关应设置的各类档案用房及基础设施设备要求;第四章管理要求,明确了机关档案的门类和管理要求,提出了档案从形成到移交整个管理流程的各项要求;第五章信息化建设,明确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管理要求,对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第六章奖励与处罚,明确了应予奖惩的各类情形;第七章附则,对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加以规定。
《规定》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普适性。
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
参照执行。
《规定》对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充分考虑了不同层级机关客观条件的差异,特别对县级或档案形成数量较少的机关明确了基本要求。
二是实用性。
《规定》梳理借鉴数十个机关档案工作参照的标准规范,对机关档案门类划分,档案形成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护、鉴定销毁、开发利用、统计移交等进行详细规定,具备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三是创新性。
《规定》特别关注近年来机关档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明确了机关档案工作监督指导的原则和方式,提出了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网络,确定了档案工作各类业务用房需求,加强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等,为机关档案工作转型升级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