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起诉便宜主义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八章起诉课件

•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作出该 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检察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 复议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结果仍然不被接 受,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 检察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检察院 和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
注意:
•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 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 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 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 不再受理。
•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 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 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 不受限制。
2、提起公诉的条件 •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认为)
•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何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参看下一幻灯片)
3、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起诉书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
•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 公诉事实 • 罪名和适用的法律条款
四、不起诉
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 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 不起诉制度的救济途径及法律思考 • 存疑不起诉案件刑事赔偿问题探析 • 最高检明确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 如何改革完善不起诉制度 • 浅谈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 刑事不起诉制度初探 • 论不起诉制度 • 暂缓起诉制度 • 论暂缓起诉 • 论暂缓起诉制度 • 暂缓起诉制度探析 • 南京大学生暂缓起诉案例 • 我国应当设置暂缓起诉制度 • 论刑事公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 关于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学术研讨会的总结报告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
汲莉;乔野
【期刊名称】《北京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25)001
【摘要】日本刑事诉讼中的两大原则即起诉便宜主义和国家追诉主义有其各自的特点.起诉便宜主义节约了司法资源,保证了有限司法资源用在重大案件上;国家追诉主义将检察权完全赋予了检察官,排除了私人追诉和公众追诉.这两种制度结合有优越性,亦有缺点.独具日本特色的检察审查会制度,使起诉便宜主义和国家追诉主义结合所产生的缺点得到了来自民众的制约,因而,使得检察权向被监督、受制衡的方向发展.
【总页数】6页(P42-47)
【作者】汲莉;乔野
【作者单位】北京教育学院人事处,北京,100120;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352.313
【相关文献】
1.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价值冲突和选择--兼谈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之构想 [J], 王云
2.试析日本刑事诉讼中的预断排除原则 [J], 莫丹谊
3.试论刑事诉讼中止制度——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止的三次批复 [J], 王玉柱;
4.试论刑事诉讼中止制度——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中止的三次批复 [J], 李卫平;王玉柱
5.论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 [J], 陈玉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诉基本理论

3、我国诉讼模式的演变 、 (1)长期职权主义的历史 ) (2)改革之路 ) ——避免沦为纯粹的当事人的 避免沦为纯粹的当事人的 主义 (3)借鉴大陆法模式 )
三、诉权和诉
(一使审 判权, 以保护其民事权益,解决民事 判权 , 以保护其民事权益 解决民事 纠纷的权利。 纠纷的权利。
(2)提起反诉的条件 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 A、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 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 B 、 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 ( 举证期限届满 提起。 前)提起。 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C、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 D、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 E、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即应当在法律上 或事实上有牵连关系。 或事实上有牵连关系。
(二)诉 二诉 1、概念 、 诉是当事人向代表国家的法院提 起的要求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 决的请求。 决的请求。 2、诉的构成 、 (1)当事人 ) (2)诉讼标的:法院审判对象 )诉讼标的: 观点一: 观点一:民事法律关系 观点二:诉讼请求; 观点二:诉讼请求 诉讼理由
3、诉的种类 、 (1)确认之诉 ) (2)给付之诉 ) (3)形成之诉 ) 4、反诉 、 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 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 , 本 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 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1)提起反诉的方式
二、民事诉讼模式论 (一)当事人主义模式 1、概念 、 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程序的进行、 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程序的进行、诉 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证据的收集、 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证据的收集、证明主要由 当事人负责。 当事人负责。 2、当事人主义的内容 、 (1)当事人进行主义 由当事人推动程序进行 )当事人进行主义:由当事人推动程序进行 (2)辩论主义:诉讼对象确定、证据收集、 )辩论主义:诉讼对象确定、证据收集、 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Hale Waihona Puke 、罪 中止 的 .' c 被协迫 参加犯 罪的 ; . 害人有 重大过错 , d 被 导致 犯罪嫌 疑 人在激 愤之 下犯罪 的 。() 罪后具有 以下表现之 一 的.. 2犯 a 犯罪 后 自首并有 立功表现 的; . b真心悔过 并尽力补偿 了或承诺补偿 由其 犯 罪行为 所造成 的损害 的 ; . c 为公益设 施支付 了或承诺支付钱款 的: . d提供 了或承诺 提供其 他公 益性服 务的;. e向国库支付 了或 承 诺 支付钱款 的 。() 3 犯罪嫌疑 人具有 以下个 人情 况之 一的 ._ 于 a 属 丧 失危害社 会能力 的聋 哑人 、 盲人或其 他病残者 的 .. b未成年人犯 罪 ;. 好 的 自我控制 能力 , c 有较 并且具有较 好的帮教条件 的; 初犯 d 或偶 犯 。 2 设定 附条件不 起诉 的考验 期和遵 守的义务 、 附条件不起 诉设置 考验期 的 目的是 检验被不起诉 人在非监禁
的环境 中是否确 实改过 自 , 新 消除了人身危险性 , 不致再危害社会 。 该期 限规 定过短 , 不利于对 被不起 诉人施加 约束, 以促使 其悔 过 自 新; 过长则被不起诉 人心理负担可 能加重, 社会关系难 以恢复稳定 , 参考缓刑 考验 期限 ,一年 以上 、 ” 三年 以下” 较为适 宜。 国外立 法都 是根 据被 不起诉 人履行 义务 的内容来确 定考验期 的长短 , 规定 了
最 长期 限, 与本地 缓刑考 验期相 当 结合 我国缓刑考 验期 的规 定, 应 当区分不 同情况 , 规定 : 1 对于 可能单处 罚金 、 () 管制 、 拘役 , 考验 期最 长为 1 ; 2 对 于可 能判 处 3 以下有 期徒 刑 的, 年 () 年 最短 为 1 年 , 长为 3年 。 最 根据 被不起 诉人 的表现和要 求, 考验 期可以嗣后 撤销或 延长 一次 , 期 3 月 。该 期间 自附条件不起诉 决定之 日 为 个 起算 。 设定被不起 诉人遵 守的特 定义务 主要是对被 害人 和公共利益 的补偿 , 目的是 促使被 不起诉人 悔过 自新, 被害人精 神抚 慰和 其 对 经济补偿 , 消除犯 罪诱 因, 实现教育 、 治和 保护, 矫 使行 为人 以 自己 的悔改 态度和积 极表现 重返 社会 。 察机关可 以命令被不起 诉人 检 在考 验期间 内遵 守或履行 的义务 :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过书; () () () 3 向被 害人支 付相 当数 额之 财产或 非财产之 损害赔偿 : 4 向 国 () 库或 为公益 设施支 付一 定数额 的财物 ; 5 按照考验 机关 的规 定, () 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6 未经考验机 关批准 , () 不得改变住所、 职业 , 或者 离开居 住 的县 、 () 市; 7 提供 一定时 间的公益劳动 ;8 完成 戒 () 瘾 治疗 、 心理 辅导或 其他适 当措施 ; 9 未经批准 , 得与被害人 、 () 不 证人及其近 亲属联系 、 接触 , 或采取其他 可能危及他们 安全 的行为 ; (0 预 防再犯 的其 他必要 要求 。 1) 3 附条件 不起 诉决定 的生效及 其 效力 、 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因下列情 形而 生效 : 1 被不起 诉人 、 () 被害 人接受 附条件不起 诉决定 书, 提出 申诉或 不向法院起诉 申请 的或 不 者逾期 提 出的, 附条件不 起诉 即生效 ; 2 法 定期 限内 申请, () 后又撤 回 申请 的, 附条件不起 诉 即生效 ; 3 申诉或法 院裁定后 , () 上级检察 机关或 法院认 为 申请无 理 由, 以驳 回的 , 予 附条件不起诉 即生效 。 附条件 不起诉决定在对 被不起诉人 的考验期满且未经撤销的 ,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本科论文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作者学籍批次学习中心层次专业指导教师北京奥鹏高起本法学内容摘要(中心思想)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我认为是对为什么要建立不起诉制度找到理论根据。
其基础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存在及确立的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是社会检讨绝对的报应观念,实施刑事追诉制度改革的结果,它以新派理论为原始根据,又与当代的诉讼理论相锲合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刑事政策的运用。
(调查情况及方法)查阅课本,相关书籍。
(调查结论)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高效、经济地开展刑事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理论基础不起诉裁量权诉讼制度目录引言 (1)一、不起诉制度概述 (4)(一)我国不起诉制度基本情况 (3)(二)不起诉制度之基本内容 (1)二、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 (4)(一)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 (1)(二)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1)(三)不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和现状 (2)三、不起诉裁量权及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20)(一) 公诉权和公诉制度的完整性 (2)(二) 起诉便宜主义的确立…………………………………………………………………… 4.(三) 非罪化以及刑罚的个别化、轻刑化原则 (3)(四) 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权衡 (6)(五) 不起诉权具有程序处分和实体处分的混合属性 (5)四、总结 (1)参考文献 (8)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引言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施行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有的诉讼权力,它是在原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十几年来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修改、完善而来的。
重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取而代之以扩大了范围的不起诉制度,这不仅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高效、经济地开展刑事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学士学位论文—-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作者学籍批次学习中心层次专业指导教师北京奥鹏高起本法学内容摘要(中心思想)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我认为是对为什么要建立不起诉制度找到理论根据。
其基础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存在及确立的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是社会检讨绝对的报应观念,实施刑事追诉制度改革的结果,它以新派理论为原始根据,又与当代的诉讼理论相锲合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刑事政策的运用。
(调查情况及方法)查阅课本,相关书籍。
(调查结论)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高效、经济地开展刑事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理论基础不起诉裁量权诉讼制度目录引言 (1)一、不起诉制度概述 (4)(一)我国不起诉制度基本情况 (3)(二)不起诉制度之基本内容 (1)二、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 (4)(一)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 (1)(二)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1)(三)不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和现状 (2)三、不起诉裁量权及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20)(一) 公诉权和公诉制度的完整性 (2)(二) 起诉便宜主义的确立…………………………………………………………………… 4.(三) 非罪化以及刑罚的个别化、轻刑化原则 (3)(四) 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权衡 (6)(五) 不起诉权具有程序处分和实体处分的混合属性 (5)四、总结 (1)参考文献 (8)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引言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施行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有的诉讼权力,它是在原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十几年来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修改、完善而来的。
重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取而代之以扩大了范围的不起诉制度,这不仅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高效、经济地开展刑事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我国的刑事起诉法律规制

我国的刑事起诉法律规制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如何借鉴和反思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前言第一章】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第二章】我国的刑事起诉法律规制【第三章】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结语/参考文献】中日起诉法定和起诉便宜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二、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一)酌定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适用1、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运用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 条体现了刑事起诉法定主义,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③。
第173 条第一项规定了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④。
而在第二项则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前面提到的我国陈光中教授对于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定义和解释,可以推知,我国亦是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兼以起诉便宜主义,酌定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中的具体运用,体现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酌定不起诉的精神实质与起诉法定主义是一致的,即是指检察官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犯罪,在斟酌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提起诉讼①。
我国的酌定不起诉也有其独特的发展历史。
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多元化发展,使得人们在追求实现一般正义的同时也开始关注个案正义,过去强调的有罪必罚违,追求高诉讼律等思想开始被预防主义及轻刑化思想逐渐取代,这使得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生称为必然。
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短期自由刑不仅造成司法资源负担过重及交叉感染等后果,而且不论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及犯罪本身的情况便适用有罪必诉,使得起诉法定主义的价值减弱。
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

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为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研究和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建立的现代民事诉讼的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试图通过对西方主要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民事诉讼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和基本法理,并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现状加以评析,谈谈自己对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浅见,与法学界同仁共同商讨。
一、现代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法理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及其当事人主义诉讼法理,是人类社会诉讼法律文化进步的文明成果。
在人类社会始初阶段,部落群体或后来的氏族成员个体的利益受到侵害,只能是凭借部落或个人的力量,用“以牙还牙”、“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自力救济。
这种自力救济的方式属于生存竞争的范畴,而不是法律手段。
随着社会分工和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裂为阶级,产生了国家与法律,于是以“驾于社会之上”的面目出现的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权力进行干预的公力救济取代了自力救济。
这是人类从野蛮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社会调整方式的重大进步。
以公力救济代替自力救济,禁止个人无限制地生存竞争互相惨杀,以维护和平和秩序。
可以说,诉讼的初衷与其说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毋宁说是为了社会和平。
从古罗马社会的公力救济的诉讼制度的发展来看,公力救济的诉讼起初并不是以当事人先有诉讼权利为前提的,当事人能否进行诉讼的权利是经国家准许后才产生的,就是经国家以执政官发出令状的方法准许诉讼开始,才产生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诉权(action),也就是说未经许可当事人没有诉权。
至于诉讼开始后的其他程序,则是沿用氏族社会末期的仲裁的习惯作法,如采用民选承审员等。
到罗马帝国时期,已有实体法,并且国家控制整个诉讼程序,这反映了罗马皇权加强,也标志着国家权力垄断了司法。
欧洲中世纪和近代的公力救济的诉讼程序和制度,基本上是导源于此的。
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统治下的司法制度的突出特点是,行政和司法合为一体,国家权力控制整个诉讼并且不受限制。
这种公力救济的诉讼制度适合于维护封建主的等级特权以及人依附于土地的自然经济的需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摘要:起诉便宜主义体现了充分考虑刑事程序涵盖的各种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平衡选择的思想。
其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并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实质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起诉便宜主义也称起诉裁量主义,其实质是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对于具备诉讼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一、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
起诉便宜主义充分体现考虑刑事程序中涉及的诸多利益并在这些利益中进行权衡选择的思想理念。
起诉便宜主义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将这种起诉裁量制度引入刑事诉讼中并非偶然。
(一)诉讼经济的客观需要。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就要考虑其经济成本。
由于刑事裁判的运转需要大量的费用,起诉便宜主义成为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正如美国学者指出的,“任何检察官都得不到足够的资源去起诉所有进入他视野的犯罪”。
(二)转变刑罚观念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而是教育挽救犯罪人,使其重归社会。
正如法国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马克·安塞尔所言,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关键在于,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为基础,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成为新人、使之复归社会。
对犯人重
归社会的强调必然要求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出发,使检察官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实行不起诉,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
(三)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
从国王代理人发展为公益代表人,这是检察官制度在发展中所具有的最有意义的变革。
作为国王代理人,检察官追诉犯罪时,始终站在国王的立场,并不考虑追诉犯罪对社会的影响。
作为公益代表则不然,检察官在追诉犯罪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考虑追诉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当追诉犯罪不符合公共利益时,检察官应当有权拒绝起诉。
二、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借鉴
(一)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体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规定了不起诉的三种形式,即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就起诉便宜主义的基本含义而言,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不应被界定为起诉便宜主义,只有酌定不起诉吸收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实质属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法条既作为我国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表述,也表明我国在立法中已经借鉴了起诉便宜主义。
(二)我国酌定不起诉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审查起诉时,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范围较小。
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这将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限定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上,对于犯罪情节较重的案件,就不得作出酌定不起诉。
第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相对不确定。
这首先表现于“犯罪情节轻微”
需要公安、司法机关综合考虑罪犯及犯罪的各种因素,并区别于“情节显著轻微”和“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不需要判处刑罚”更需要检察机关应像人民法院裁量刑罚一样,全面考虑各种因素进而作出合理的自由裁量。
至于“免除刑罚”,在刑法上通常是与“从轻”或“减轻”并列规定,在适用上又分为“应当”和“可以”两种情形,因而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裁量因素。
(三)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我们在辩证吸纳起诉便宜主义的同时,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其能在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放宽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法律规定的近乎苛刻的适用条件,检察院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
这样的规定不易充分发挥酌定不起诉应有作用。
因此,立法应当突破“犯罪情节轻微”的界限,只要“犯罪情节较轻”而又符合刑法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形,即可适用酌定不起诉。
并依照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期明确何谓“犯罪情节较轻”。
2. 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公共利益原则,以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对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作如下放宽条件的规定:(1)犯罪情节轻微的,本人认罪悔罪,可以不起诉;(2)犯罪情节较重,但具有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本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
解的,可以不起诉。
3.不起诉的案件应经被害人同意。
在我国民众的传统观念中,犯罪主要侵犯的不是社会秩序,而是被害人的利益。
在受害人众多的案件中,判决的结果总是倍受被害人关注。
如果检察官不征求被害人意见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很容易导致他们因不满不起诉决定而申诉。
除了上述的完善措施之外,提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素养,转变不适宜的司法观念,对进一步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也有重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美]伟恩·r·拉费尔等.刑事诉讼法(上册)[m].卞建林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 [法]安塞尔.从社会防护运动角度看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新发展[j].中外法学,1989,(2).
[3] 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 武延平.不起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
[5] 陈光中等.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席晨(1988—),男,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