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行为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

1 / 1 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90.01.31
【发布部门】能源部(已变更)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0.05.28
【实施日期】1990.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
(1990年1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8日能源部、公安部发布)
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供用电秩序,保证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必须严禁任何窃电行为。
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全国城乡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宣传和贯彻《全国供用电规则》,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共同遵守和维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1.在供电企业。
反窃电法律法规

反窃电法律法规文档模板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反窃电法律法规,以便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二、反窃电的定义反窃电是指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窃取电信设备、电信网资源、电信业务信息、电信用户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的行为及其犯罪活动。
三、反窃电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该条例于2000年7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电信业的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包括电信业务的申请、审批、经营、服务质量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于2010年4月1日实施,旨在保护国家秘密,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等级、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保密责任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于2017年6月1日实施,旨在规范网络安全行为,保障网络安全,重点涉及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产品与服务、网络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4年6月1日实施,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范围、组织体系、技术标准等相关内容,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
四、反窃电的主要内容1. 窃取电信设备、电信网资源、电信业务信息、电信用户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的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2. 电信企业、电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各种非法窃取行为。
3. 对于窃取电信设备、电信网资源、电信业务信息、电信用户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4.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反窃电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反窃电的氛围。
五、结论反窃电是保障电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
加强对反窃电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有助于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简要注释如下:- 反窃电: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窃取电信设备、电信网资源、电信业务信息、电信用户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的行为及其犯罪活动。
- 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我国电信业的重要法规,主要规定了电信业的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

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电力法是我国治理电力领域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障电力供应的正常运行,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而窃电行为则是破坏正常电力供应的严重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根据《电力法》,窃电行为主要包括非法使用电力、偷窃电力、擅自改变电力用途等。
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电力供应的正常运转,造成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也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窃电行为的处罚也应该严厉,以起到威慑作用。
根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非法使用电力的处罚标准为按照未缴纳电费的三倍向异地供电企业交纳电费,并可以处以罚款。
这主要是对于那些没有与供电企业建立正常用电关系,却非法使用电力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此处主要区别于正常用电用户而言。
偷窃电力的处罚标准则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根据《电力法》的规定,如果偷窃电力情况较为严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以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
对于偷窃电力罪行数额较大,严重破坏了电力供应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电力法中,对于擅自改变电力用途的处罚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一般会按照非法使用电力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理。
因为擅自改变电力用途也是对正常用电关系的破坏,对供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应该负有同样的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具体处罚标准之外,根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还可以对窃电行为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窃电行为严重破坏了电力供应的正常运行,对于窃电行为应该依法予以处罚。
《电力法》对于窃电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加大对窃电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电力市场的秩序,确保电力供应的正常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用电权益,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偷电是什么罪怎么判刑

偷电是什么罪怎么判刑
偷电涉嫌盗窃罪。
根据《电⼒法》第七⼗⼀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管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百六⼗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融机构,数额特别巨⼤的;
(⼆)盗窃珍贵⽂物,情节严重的。
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

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的消费量也越来越大,因此窃电频现,有损电力生产、发展、供应,造成社会的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我国特制定《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提供一贯性的处罚标准:
一、窃电者应当受到法律处罚或行政处罚。
1.定处罚:根据《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窃电者可能被判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处以罚款。
2.政处罚:窃电者可以被依法处以1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窃电费用超过1500元的,处以费用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窃电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被追缴窃电费用。
根据《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窃电者应当依照电能费的定价标准、停电期的电量,被追缴窃电费用。
三、窃电者可能会被取消有关资格,并处以其他责任。
1.果窃电者在中央发电网、地方发电网、变电网、供电系统、用电系统中拥有资格,则该资格可能会被取消。
2.电者可能会被处以限期整改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政处罚。
《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显然是为了保护电力安全及节约电力资源,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电力生产用户正当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环境,从而规制窃电行为,稳定电力供求,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净化电力市场,提升电力用电价格等。
窃电不仅损害了电力企业的权益,也损害了其他用电企业的权益,
窃电者不仅需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因此,窃电应该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窃电的危害性,坚决打击和防止窃电行为,推进新时代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窃电与反窃电

窃电与反窃电窃电与反窃电历来是围绕电能计量装置而进行的。
窃电者想方设法在用电时绕越计量或直接在计量装置上动手脚,使计量装置记录电能时少记录、不记录、甚至倒记录,以达到少交或不交电费的目的; 反窃电人员则千方百计堵塞漏洞、营筑防御窃电的大堤,查防结合,营造良好的供用电秩序,使窃电分子无隙可乘,伸手必被捉。
一、窃电方式与反窃电措施1、1、窃电方式《电力法》第四条明确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明确了窃电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截止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目前社会上存在的窃电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绕越计量装置窃电1.1.1在供电设施(供电设备、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线用电,不申请报装,不装表计量,无户名、无手续,明目张胆窃电。
1.1.2在裸露的低压线路上,用挂勾接线用电。
1.1.3在表前进线用钢针扎入线皮用电。
1.1.4在表前隐蔽位置将线皮剥开接线或用鱼尾接线用电。
1.1.5直接从配电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瓷柱上接线用电。
1.2使用电能表不准或失效1.2.1将电能表的固定螺丝拆除,把电能表置于前俯或侧倒,使其走慢或不走。
1.2.2在电能表外壳上钻小孔,用铁丝或他物将电能表转盘顶住或塞住使其不走。
1.2.3在电能表的表尾接线处用导线插入接线孔,短接电流线圈。
1.2.4伪造和使用假电币,使投币电能表或投币计量箱失效。
1.2.5故意损坏计量装置,如将电卡电能表或电卡损坏,使电卡电能表失灵。
用机械或其他方法将电能表损坏,使之走慢或不走。
1.3伪造和启动封印伪造供电企业封钳及印章,将电能表表盖电能表接线端子盒封盖打开后做手脚,然后用伪造的封钳封印重新加封,其做法有:1.3.1将电能表记数器的齿轮与圆盘转轴上的蜗轮脱离接触,表计政党转动但不上字。
电力法规对盗窃电能的处罚条例

电力法规对盗窃电能的处罚条例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蔽或其他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的用电行为。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取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窃电量按下列办法确定: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时间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居民偷电的处罚标准

居民偷电的处罚标准居民偷电是指未经授权,未经电力部门计量、计费并支付电费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取电力资源的行为。
居民偷电不仅会导致电网负荷过大,影响供电质量,还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损害正常用户的权益。
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正常用户的用电权益,各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一、刑事处罚在刑法中,对于居民偷电行为有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第285条,盗窃公用电力设施,并情节严重的,属于盗窃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依法判处罚金或拘役的刑罚。
二、行政处罚根据《电力法》第69条规定,电力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居民偷电可以依据《电力法》、《电网管理办法》和各省市制定的电力管理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计量器具封条处罚:对于存在偷电行为的居民,电力部门可以对其违规接入的计量器进行封条处理,禁止使用该计量器,以防止继续偷电。
2.电费征收处罚:电力部门可以根据电量的测算和市场电价,对偷电人员进行电费计算,并要求其补缴相应的电费。
此外,还会按照相关规定,对未支付的电费进行滞纳金的计算。
3.罚款处罚:对于居民偷电行为,电力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具体的罚款数额根据电力部门制定的规定,一般是按照所偷电量和市场电价计算得出。
4.行政拘留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居民,电力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处罚措施。
根据行政拘留的法定期限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5.其他处罚:根据不同地区的电力管理规定,对于居民的偷电行为,电力部门还可以采取其他一些措施进行处罚,如取消其用电合同、限制其用电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力部门在处罚时需遵循相关的程序,并给予居民合法申诉和辩解的机会。
同时,各地对于居民偷电的处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数额需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居民偷电行为将受到刑事和行政双重处罚。
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的规定,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处理窃电行为的法律依据汇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电力供应企业和电力使用者必须遵守的国家性行政法规。
中文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发布时间1996年4月17日
编号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
实施时间1996年9月1日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
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2009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文名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9.11.27
实施时间2010.03.01
第三十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供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一)遭遇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二)用电人确有窃电行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非居民用电人或居民小区运行中的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用电人的用电设备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非居民用电人在限期内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设施或设备的;
(六)用电人擅自转供电能的;
(七)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或拒不改正的;
(八)未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缴纳电费,经催缴仍未缴清电费的;
(九)因电力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故障检修;
(十)国家规定可中止供电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按照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
(二)按照用电计量装置额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
计量装置通过互感器接入的,计算窃电量时还应当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按照一百八十日计算,非居民用电每日按照十二小时计算,居民用电每日按照六小时计算。
窃电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乘以窃电量计算。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窃电者应当补交电费,按照供用电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规则是1996年10月0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文号为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中文名《供电营业规则》
发布单位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发布日期1996-10-08
生效日期1996-10-08
失效日期无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
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
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
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第六十六条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
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窃电行为。
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颁布时间:1995年12月28日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范围:全国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