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2016年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每题一分,共60分)1、不动产登记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 )个工作日A、5个工作日 B、10个工作日C、15个工作日 D、30个工作日2、房屋等建筑物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 )的原则A、相分离 B、一致C、不一致 D、相排斥3、下列哪项不属于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A、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B、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C、因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取得不动产权利D、不动产灭失4、申请登记事项在下列哪一环节之前可撤回登记( ) A、受理 B、审核C、记载于登记簿 D、发证5、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 )内办理更正登记A、5个工作日B、10个工作日C、15个工作日D、30个工作日6、根据《山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山丘地区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 )A、10% B、5%C、3% D、4%7、《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自( )起施行A、2015年10月1日B、2015年12月1日C、2016年1月1日D、2016年5月1日8、土地整治规划报送批准前,( )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9、地籍测量以测定( )为重点,实地无论有无明显界线,都必须查明、测量界址点线并标定于地籍图上A.宗地 B.界址C.界址点 D.界址线10、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 )A、地块 B、县C、村和街道 D、宗地11、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正确的是( )A、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五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B、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个人收回C、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D、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1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 ),并办理登记A、勘查权、开采权B、探矿权、采矿权C、勘查权、采矿权D、探矿权、开采权13、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 ),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A、半年 B、一年C、一年半 D、二年1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小型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年A、五 B、十C、十五 D、二十15、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必须经( )审批后,方可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A、矿产储量审批机构B、地质矿山管理机构C、政府审批机构D、矿产行政主管部门16、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A、20 B、30 C、90 D、601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解决( )问题A、土地规模B、用地布局C、用地规模和布局 D、粮食问题18、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不包括(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B、国有土地租赁C、国有土地划拨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19、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土地,挂牌时间不得少于多少?( )A、10天B、15天C、20天D、10个工作日2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 ) A、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B、土地开发C、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D、耕地开发2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A、矿产资源规划B、城乡建设规划C、控制性规划 D、详细规划22、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A、3万元B、5万元C、10万元D、20万元23、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A、1年内 B、2年内C、3年内 D、5年内24、(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A、县级以上 B、市级以上C、省级以上 D、乡镇以上25、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第一个勘查年度,需最低勘查投入每平方公里( )元A、2000 B、5000 C、10000 D、300026、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 )审批手续A、农用地转用 B、土地出让C、土地转让 D、土地储备27、征收下列土地,可以由省政府批准的是( )A、基本农田B、三十六公顷一般耕地C、七十五公顷未利用地D、五十公顷未利用地28、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A、半年 B、一年C、一年半 D、二年29、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禁止占用( )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A、基本农田 B、耕地C、土地 D、田地30、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A、10 B.、15 C、20 D、3031、行政许可申请不能通过哪种方式提出?( )A、电传B、电子数据交换C、电子邮件 D、口头32、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 )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鲁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1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促进全省城乡统筹发展和耕地保护,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协调,狠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坚守了耕地红线。
通过开展土地整治,稳定了耕地面积,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全省粮食连续8年增产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是推动了节约集约用地。
通过盘活农村闲置、空闲、低效用地,促进了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了用地节约、布局优化和要素集聚,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三是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通过城乡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显化农村土地资产和级差地租返还农村,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了现代农业,促进了城乡间产业转移,实现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
四是促进了城镇协调发展。
增减挂钩试点将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节约的指标在县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在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有效解决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中面临的用地难题,增强了发展的活力。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健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完善。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
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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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安
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情况,确保有关费用及 时、足额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可以暂停被征收 土地所在地市、县的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土地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姜大明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的方式进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
耕地不足 66 平方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 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鲁发[2003]17号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鲁发[2003]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51ca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29.png)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正文:----------------------------------------------------------------------------------------------------------------------------------------------------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2003年9月24日鲁发[2003]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小康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引导和规范,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
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至今没按规定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有的频繁调整土地,高价发包,加重了农民负担;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有的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违法圈占农户承包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有的“两田制”至今未得到纠正,等等。
由此造成的土地纠纷和矛盾比较突出,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入扎实地做细做好。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2b27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11.png)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11月15日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确定的区域范围内,通过对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着力建设旱能浇、涝能排的高产稳产农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原则上在具备农业综合开发资格的县安排,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类型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试点项目等。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为申报并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乡镇政府、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推广单位、现代农业园区管理机构等。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项目验收和运行管护等。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等。
山东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12-27 17:04:17 来源:乳山财政信息网浏览:176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3号),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是指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强化设施配套、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的,集中联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渠道不变、集中投入、各计其效”的原则,统筹安排以下资金组成项目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相关涉农资金。
第五条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按年度预算分期拨付使用。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项目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和规范使用。
第七条项目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
按规定的投资规模,中央和省投入70%,市、县投入不低于30%。
超出省确定项目投资规模的资金,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在地承担。
第八条项目资金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安排不超过20%的资金,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村庄和社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包括供电设备、给排水设施、村内道路、村庄绿化等。
第九条每年2月底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在设区市的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汇总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编报本年投资计划及项目预算草案,并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上报的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本年度建设计划与预算草案进行审核,依据评估和审核结果,明确年度工作要求。
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所有权和使用权内容

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所有权和使用权内容土地是十分重要的生产资源,我国政府对于土地所有和使用的规定,除了在土地管理法内有提纲挈领的规定外,还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有许多具体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也是大家都关注的热点。
有网友咨询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有关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内容,律师365网的编辑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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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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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9.24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7号)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4日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
第九条土地整治规划报送批准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条土地整治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与农业发展、林地保护利用、水利建设、产业布局、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名胜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土地整治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整治区域现状分析;
(二)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
(三)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预防措施;
(四)重点整治区域布局;
(五)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
(六)资金使用和效益分析;
(七)整治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计划依法确定后不得擅自修改、调整。
因国家政策变动、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