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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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1•【字号】鲁政办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连续5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土地供需矛盾、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尖锐,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日益繁重。

各级政府必须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是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主要措施,是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各级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二、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益等措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17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7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一)编制范围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土地复垦义务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发生变更的,土地复垦义务随之转移。

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没有承担主体的)能够复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新建、改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已投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尽快组织补编;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二)编制内容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复垦的可行性分析;土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拟采用的土地复垦标准和措施;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土地复垦资金提取与使用进度安排;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以下简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实施范围。

市政府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政府确定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和统一建设”的重点开发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含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

项目内单独立项建设的配套设施工程,不属于开发整理范围。

(二)主管单位。

市级重点开发区域项目,由市政府指定项目主管单位。

市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区级项目由所在区政府作为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计划审查、协调调度、组织推进等工作。

(三)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区政府统筹管理开发整理项目,负责编制开发整理方案和开发整理、资金预算、资金清算等工作。

二、工作程序开发整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一)编制开发整理项目计划。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划定改造范围,进行经济测算,编排项目开发整理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开发整理计划报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由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计划管理。

涉及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应先行征求主管单位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59号)厅机关各处室:按照厅党组的部署要求,制订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网站能够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网站在加强国土资源工作宣传、交流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站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着力体现国土资源管理特色,立足当前,服从需求,突出亮点,全面提升,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

第三条网站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服务管理、面向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省厅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网站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厅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厅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厅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网站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厅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并会同厅办公室督导各单位、各处室的办事公开、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网站管理内容第六条网站管理工作内容:(一)制定并实施网站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制定并实施网站建设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三)网站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查、发布;(四)网站的维护、管理和更新;(五)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目录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山东省辖区范围内其他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及本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四、本规定由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与解释。

第二章预算文件组成内容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编制说明、预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一、封面、扉页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预算编制单位名称并加盖印章,负责、复核、编制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录1)。

二、编制说明(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总规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规模),项目的地点及地貌类型,预计净增耕地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工程布置形式、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项目预算总投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按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编制依据1、预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2、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施工用电、水、风、砂石料、客土、苗木、草等预算单价的计算依据。

3、主要设备价格的计算编制依据。

4、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方法、依据。

5、指标、定额、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

6、拆迁补偿费的编制说明,包括拆迁规模的确定、计算过程和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及结合实际确定补偿标准的简要说明。

7、项目设计图纸、说明及相应文号。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附件1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土地整治工程等)资质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的行为,提高土地开发的质量和能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完成占一补一的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土地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整治工程等业务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取得土地开发整理资质。

需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名录中选择。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名录(以下简称资质名录)分为土地开发整理甲级资质评定名录和土地开发整理乙级资质评定名录。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单位申报情况和以往工作业绩,经山东土地学会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定,分别形成土地开发整理甲级和乙级资质评定名录,由山东土地学会颁发证书,并在有关刊物和学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甲级资质评定标准如下:(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其中具有土地管理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括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地籍管理及建筑工程、水电管理、 20%,6人(包—1 —园林绿化、水土保持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开发整理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包括农学、环境生态、经济管理、地理信息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机械设备、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乙级资质评定标准如下:(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具有土地开发整理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括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地籍管理及建筑工程、水土保持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生态、经济管理、地理信息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机械设备、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固定的办公工作场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厅土整函[2008]1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厅土整函【2008】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项目中专门安排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情况专项调查,并确定由部土地整理中心承担。

据此部土地整理中心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国土整理函【2008】26号),对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现将我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全面掌握10年来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情况,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行为、依法开展权属调整工作、制定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实践支持,协调权属调整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调查范围、内容(一)调查从1998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内,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县级项目。

(二)调查上述期间内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涉及项目数量、土地面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数量。

(三)调查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原则、程序、方法、异议处理和权属调整后土地分配与确权落实等情况,总结权属调整经验与存在的问题。

(四)收集各市在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面已经制定的有关政策与规定。

三、有关要求(一)各市土地整理机构在地籍管理科的指导下,认真准备、相互配合,围绕调查提纲(详见附件),形成全面准确的书面调查材料。

具体编制要求详见附件。

(二)调查提纲、编制要求、电子表格,登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通知公告”进行下载(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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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土地整治工程等)资质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的行为,提高土地开发的质量和能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完成占一补一的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土地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整治工程等业务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取得土地开发整理资质。

需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名录中选择。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名录(以下简称资质名录)分为土地开发整理甲级资质评定名录和土地开发整理乙级资质评定名录。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单位申报情况和以往工作业绩,经山东土地学会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定,分别形成土地开发整理甲级和乙级资质评定名录,由山东土地学会颁发证书,并在有关刊物和学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甲级资质评定标准如下: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管理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包括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地籍管理及建筑工程、水电管理、园林绿化、
水土保持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开发整理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包括农学、环境生态、经济管理、地理信息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机械设备、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乙级资质评定标准如下: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开发整理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包括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地籍管理及建筑工程、水电管理、园林绿化、水土保持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土地开发整理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包括农学、环境生态、经济管理、地理信息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机械设备、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办公工作场所。

第六条申请参加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的单位,应填写《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申请表》。

第七条列入土地开发整理乙级资质评定名录的单位满2年,并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甲级资质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时,可申请加入土地开发整理甲级资质评定名录。

第八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向原资质评定单位提出申请,经原资质评定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重新申请加入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名录。

第九条已列入资质评定名录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原资质评定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被评定参加资质名录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在每年度的1月底前,列入资质名录的单位应当向原资质评定单位提出申请,上报年度承担并完成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情况;人员、资金、设备增减情况;取得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等。

经资质评定单位审定,按照有关程序,提出准予通过年检或不通过年检的意见。

第十一条已列入资质名录的单位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如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单独申请加入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名录。

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已列入资质名录单位的名义承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业务。

第十二条已列入资质评定名录的单位禁止转包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任务。

第十三条列入资质评定名录的单位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业务,所完成的工程数量和质量要达到规划设计的要求,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规章和规定,符合土地开发整理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进行资质评定;已列入资质名录的予以除名并公布:
(一)在申请资质评定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业务的;
(三)完成的工程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四)提供的数据、图件资料成果严重不实等。

第十五条资质评定单位工作人员在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土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2008年12月25 日
附件2
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申请表》填表说明1.本表一律采用计算机填写,用A4纸打印。

电子版本可以从山东土地学会网站下载。

2.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3.单位名称:企业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应与印章一致。

4.单位地址必须详细填写。

5.电话包括所在地区的区号和电话号码。

6.填写“主要机械设备、技术装备和应用软件情况”一栏时,按照“申请土地开发整理单位机械设备、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基本要求”(见附件3)填写。

7.应如实提交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4)。

8.本表不要与其他证明材料装订在一起,且每份登记表单独装订。

9.本表提交一式四份(原件)。

10.各栏纸面不敷时,可另加页。

单位情况简介
— 10 —
— 13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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