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试行).

合集下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沪农委〔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市水产技术推广站:2021年,我委印发了《2021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各区渔业部门积极响应、扎实推进且效果显著,本市共培育10个骨干基地并通过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的认定。

骨干基地示范面积5579.6亩,示范推广水产新品种2个,实现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全覆盖,养殖尾水实现循环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水产养殖用兽药总使用量同比减少15.2%,开展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行动的骨干基地1个,替代率100%,取得良好成效。

近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工作的通知》(农渔养函〔2022〕11号),对2022年“五大行动”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为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工作,经研究,我委制定了《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3月9日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工作的通知》(农渔养函〔2022〕11号)相关要求,2022年我市在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示范、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水产养殖用药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等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领域组织实施“五大行动”(以下简称“五大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水产办〔2018〕34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水产办〔2018〕34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水产办〔2018〕34号各区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根据上海实际,我办组织制订了《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和《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单位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进行生产,并对其实施监督指导和管理,我办将对全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实施督导和抽查。

附件:1.《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2.《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上海市水产办公室2018年6月27日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依据)为转变水产养殖发展方式,优化空间布局,节约利用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推进本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辖区内依法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任务措施)水产养殖绿色生产以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产工艺、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任务,通过合理布局养殖生产、改进生产设施设备、科学使用投入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与管理措施,实现降低生产能耗、尾水处理达标排放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措施,保护渔业水域环境,提高绿色供给能力。

第四条(主体责任)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本市纯农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本市纯农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本市纯农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本市纯农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94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纯农地区是本市重要的功能区之一,承担着农业生产、生态建设、耕地保护等重要任务。

支持纯农地区发展,是缩小城乡差距和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本市纯农地区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本市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在现有支农惠农政策的基础上,聚焦纯农地区,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资金扶持、用地优先、制度创新等途径,切实增强纯农地区的内生发展能力。

主要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多功能都市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推动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确保地产农产品有效供给和食品安全,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综合产出效益不断提高;二是郊区农村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离土农民非农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来沪务农人员规模得到有效调控、结构得到优化;三是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纯农地区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利,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丽宜居村庄。

二、支持范围结合全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本区域内拥有永久基本农田且面积达到区域总面积一定比例的镇、村列为纯农地区。

在乡镇层面,以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在行政区划面积中的占比超过20%为标准,有48个乡镇属于纯农地区。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规范养殖业经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产品养殖活动。

第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养殖、饮食安全的原则,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水产品养殖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完善养殖管理制度,加强养殖现场监管,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养殖基地管理第五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选址适宜,水质优良,土壤肥沃,具备良好的光照、温度和气候条件。

第六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养殖区域划定,规范养殖活动。

第七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疫病防控,定期进行养殖区域消毒,确保养殖环境卫生。

第九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对养殖场地、设备和饲料的检修、保养和清洁,确保运行正常。

第三章养殖过程管理第十条水产品养殖过程应开展兽医监测和兽药使用管理,确保水产品健康。

第十一条水产品养殖应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饲料残留和污染。

第十二条水产品养殖应遵循生态养殖原则,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减少对水质的污染。

第十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加强对养殖过程中疫病的防控,及时对病死水产品进行处理,防止疫病扩散。

第四章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水产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养殖、加工、储存和运输,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控制。

第十六条水产品加工过程应遵循卫生安全规范,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证产品无细菌和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品养殖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等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项目建设实施意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等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项目建设实施意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等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项目建设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沪农委〔2009〕235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等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项目建设实施意见沪农委〔2009〕235号各区县农委、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2009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增加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投资”的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抓紧申报2009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2519号)、市发改委《关于上海市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09]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府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为加快发展农村沼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循环农业和现代化畜牧业的总体要求,以规模化标准化养猪场、奶牛场为重点,加快推进本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沼气工程建设。

在布局上,充分考虑农业区域规划,注重规模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相匹配,重点促进中远郊区域种养殖业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建设条件根据本市畜牧业适度规模和集约化发展的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选址在已建成的标准化场,其规模控制的标准为:1、养猪场: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2、奶牛场:年存栏奶牛1000头以上;3、蛋鸡场:年存栏蛋鸡100000羽以上。

三、建设内容到2011年,在上海市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期间,重点建设1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试点项目。

内容包括:1、收集系统,包括:粪草分离间、集水池、酸化池等;2、厌氧发酵系统,包括:厌氧池、工艺管道、工具泵房、电器电缆、沼气贮气柜等;3、沼肥利用系统,包括:沼液池、田间池、沼液输送设施(还田)和沼肥加工设备等;4、沼气利用系统,包括:沼气净化设施、沼气输配管网、流量计、灶具、沼气利用及供热设备等;5、沼气发电设施和输配电及热电联户系统与相关配套设施等。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1987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域的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条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协同渔政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市渔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市渔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县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等渔业水域(包括精养塘、鱼种塘)的渔政管理,由县渔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乡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乡人民政府或所属乡渔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本市范围内跨县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有关县渔政管理部门协商制定管理办法;跨省市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市(县)渔政管理部门与有关省(县)渔政管理部门商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定》,确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发给养殖使用证:(一)凡在县范围内的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并交县渔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我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建设,达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保证养殖水产品的质量与食用安全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安全指标;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管理指标;附录C、D为标准性附录,分别引自SC/T9101-2007、SC/T9103-2007。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产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资质条件、环境条件、养殖场规模和基本建设内容、养殖设施、养殖技术、管理及人员配备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食用水产品的水产养殖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合于本标准。

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NY 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NY 5071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T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DB 31/T348 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DB 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 资质条件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应具有法人资质,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符合区域产业规划,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的养殖产品应通过无公害产品认证。

4 环境条件4.1 场址选择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应选择在取水口上游3公里内无污染源、水源充足、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并具备进排水方便、交通便利、电力配套等条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沪农委[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农委[2010]126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特制订《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一○年五月十九日附件: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1、上海市农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的意见》(沪农委[2007]362号)。

2、标准化水产养殖场项目实施方案和立项计划批复。

3、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二、验收主体1、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由市农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投资总额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区县农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报市农委备案,并由市农委进行抽验。

2、市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市农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三、验收内容1、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情况。

2、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3、项目计划任务中各单项工程质量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我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管理,达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保证养殖水产品的质量与食用安全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安全指标;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管理指标;附录C、D为标准性附录,分别引自SC/T9101-2007、SC/T9103-2007。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产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内部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管理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合于本标准。

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
NY 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
NY 5071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T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SC/T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DB 31/T348 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
DB 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管理人员
3.1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水产养殖及管理的经验,并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高级证书;
3.1.2主要技术人员3-4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级证书;3.1.3养殖工若干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初级证书。

3.2.1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水产养殖及管理的经验,并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级以上证书。

3.2.2养殖工若干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初级证书。

4 管理
4.1.1苗种及养殖水产苗种必须购自国家、市、区级水产良(苗)种场,严格执行《上海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苗种培育与养殖必须符合DB 31/T348 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
4.1.2保留好购苗发票或单据,以备质量追溯之需。

4.2 水质管理
4.2.1水源水质每年自放苗前一个月起,每两个月对进水口水质检测一次,进水水质必须符合NY 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标准的要求。

遇特殊情况,如水源受到污染,必须及时检测;
4.2.2池塘水质放苗后每一个月对池水进行随机抽样检测一次,高温季节应增加抽样检测的样本数量,水质必须符合NY 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标准的要求;
4.2.3排放水水质养殖时期内,每两个月对排放水水质检测一次,捕捞时每月检测1-2次,排放水水质必须符合SC/T9101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或SC/T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4.2.4应指派专人负责水质检测并做好记录。

4.3饲料管理
4.3.1配合饲料自制或购买的配合饲料都必须符合NY5072规定的要求。

购买的饲料原料或配合饲料必须保留发票和每一批料样,以备质量追溯之需。

饲料必须堆放在通风遮阳处,防止受潮霉变;
4.3.2鲜活饲料应保存在冰箱(柜)内,现购现投喂的鲜活饲料也应保证新
鲜、无病症,没有被污染;
4.3.3饲料应指派专人管理。

4.4病害防治与用药
4.4.1使用生物制剂调控水环境,采用生态防病技术控制疾病发生;
4.4.2使用农业部推荐的渔药,药物使用应符合NY5071的要求,不得使用违禁药品;
4.4.3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使用渔药,并如实填写用药记录;
4.4.4制订养殖水产品病害控制方案。

4.5档案管理
4.5.1指定专人负责填写生产日志和生产记录;
4.5.2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内容包括各类水质检测记录、病害发生和用药记录、饲料采购及留样记录、检查生产日志的记录、投放苗种、养殖生产和产量记录、销售数量和销售去向记录等。

4.6.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4.6.1 指派专人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6.2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要与区(县)渔政站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4.6.3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水产品准出制度。

4.7其它管理
4.7.1人工湿地维护好湿地的水生植物生长,控制好合理的密度,确保水处理的效果;
4.7.2电器设备维修好增氧机、水泵机及照明电器,配电设施应符合电力配置标准,确保生产、生活用电,并做到安全用电。

4.7.3场貌管理维护好标志牌、示意图、宣传栏、道路、绿化等的整洁美观。

5.技术依托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要区(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签订技术依托协议书,通过技术创新,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附录: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