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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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违规管理制度

学生违纪违规管理制度

学生违纪违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校园秩序,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违纪违规行为定义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是指不遵守学校纪律和规定,影响校园秩序,干扰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三、违纪违规行为分类根据不同性质和情节,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不穿校服、私自离校、不按时返回宿舍等行为。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未完成作业、违反规定使用手机等行为。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包括吸烟、打架斗殴、作弊考试、参与赌博等行为。

四、学生违纪违规处理程序1. 教师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应当及时劝诫,并记录下学生的违纪情况。

2. 若学生持续违纪,教师应向班主任或年级主任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3. 班主任或年级主任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批评教育、记过、留校察看、暂停课业等。

5. 严重违纪行为应当报告学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给予严重处分,包括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原则1.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公平。

2.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注意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避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3.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注重教育和改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

4.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符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的年龄、性格、生活经历等因素。

六、学生违纪违规预防措施1. 通过加强校园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自律意识,预防违纪行为的发生。

2. 加强班级管理,建立健全班级管理制度,增强班主任和辅导员的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

3. 加强家校合作,密切联系学生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存在的问题。

4.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七、结语学生违纪违规管理制度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安全稳定。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为了加强学校的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犯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胁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视情节轻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打架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主谋、带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例,从重处理;(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罚,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罚;(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凡于打架使对方受伤者,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学生违纪违纪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违纪处理规定
一、扰乱课堂纪律,不服从管理教育,影响教学秩序的(包括携带手机进入校园、教室造成不良影响)
二、无故旷课的或多次无故迟到、早退的
三、有抽烟、酗酒,多次在校园内乱吃零食和乱扔废弃杂物行为的
四、有打游戏机,进营业性网吧、营业性舞厅从事娱乐行为的
五、有看不健康书刊和黄色录相行为的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看他人邮件的
第十三条 给学生处分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二、政教处对年级组长、班主任报送的对违纪学生处分意见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涉及班级之间或校外因素等学生违纪处理,政教处会同年级组长、班主任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然后由政教处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校长公布。
第十二条 处分的撤销
十六、有辱骂师长行为的
十七、威胁、恐吓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参与校外滋扰生事的
十八、损害学校、班级集体荣誉的
十九、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
二十、其它违纪行为
第十条 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应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处分的实施
一、年级组长、班主任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连同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向政教处、书面提出对学生初步处分意见。
七、侮辱他人人格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观看演出、比赛和参加集体活动时,起哄滋扰闹事的
九、乱涂乱刻乱画墙壁和课桌,破坏公共财物和校园设施
十、考试作弊的
十一、有赌博、谈恋爱行为的
十二、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
十三、勾结校外人员滋扰生事干扰教育教学秩序的
十四、殴打他人或参与打架的

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一、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包括初中、高中和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

我校是一所全日制的公立学校,学制为三年,全校约有2000名学生。

二、定义与分类违纪行为是指学生在校园内违反学生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打架斗殴、盗窃财物、赌博、欺凌弱小、扰乱课堂秩序、违反考试纪律等。

.违纪行为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

具体分类如下:轻微违纪:如迟到、早退、上课期间擅自离座等;一般违纪:如未经允许擅自外出、擅自更改考试答案等;严重违纪:如打架斗殴、盗窃财物、赌博等。

三、严重程度与后果.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其所带来的后果相关。

轻微违纪可能会受到警告或提醒,一般违纪可能会受到扣除学分、停止参加某些活动等处罚,严重违纪可能会受到留校察看、劝退甚至开除学籍等处罚。

.学生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后,将被暂停参加所有课程的学习和考试,直到处理完毕。

四、处理程序与方式.发现学生违纪后,相关教师或管理人员应立即制止并向学生发出书面警告,同时报告给学校的学生管理部门。

.学生管理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调查结果,学生管理部门将召开听证会,听取学生和相关人员的意见。

最后,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听证会的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尺度与标准.处理违纪学生时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提醒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可以采取扣除学分、停止参加某些活动等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当采取留校察看、劝退甚至开除学籍等处罚措施。

.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在公开、透明的程序下进行,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六、学生权益保护.在处理违纪学生的过程中,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理规定(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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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理规定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培养学生树立良好的纪律观念,根据《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特制定如下规定。

处分种类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其所犯错误轻重、认识态度好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保留学籍、对其劝退五类处分。

一、处理范围(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一学期内受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者;2、顶撞老师,不服从管理者;3、谩骂同学、语言污秽者;4、染发、烫发等不符合学生身份仪表,经批评教育不做改正者;5、不遵守考勤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干扰或打击考勤记录人,情节轻微者;6、传看淫秽书刊、录像者;7、不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严重干扰课堂、集会、就餐、住宿等秩序者;8、跳窗户、砸门撬锁,通过不正当途径进入教室或宿舍者;9、故意损坏公物,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者;10、男女之间非正常接触如搭肩、拉拉扯扯、搂抱、半夜不回宿舍、插门独处一室等,有谈恋爱行为经教育不改者;11、挑拨师生关系、同学关系、传闲话,造成不良后果者、12、同学间打架,情节较轻者;13、挑拨、煽动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向一方者;14、目击打架不制止,隐瞒事实,举不出证或故意出具伪证者;15、伪造请假条者;16、饮酒或吸烟经教育不改者;17、学期内违反就寝规定两次以上或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者;18、不按时回宿舍就寝、私自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旷宿、逃宿者或有串宿、串铺、替宿行为情节严重者;19、有去网吧、酒吧、舞厅等社会娱乐场所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损害学校声誉者;20、其它较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1、煽动或组织策划同学聚众闹事,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工作和活动秩序者;2、污辱、谩骂老师或不尊重老师,情节严重者;3、有偷窃行为者、4、所做考勤记录严重失实;干扰或打击记录人,情节严重者;5、故意损坏公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6、有流氓行为或参与赌博者;7、打击先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8、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9、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或纠集校内人员外出打架者;10、打架被制止后,以防再次挑衅,挑起事端者;11、打人致伤,使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12、酒后打架斗殴者;13、3人以上斗殴、打群架者;14、敲诈他人钱物者;15、谈恋爱或男女之间非正常接触经教育不改,造成较大影响者;16 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者,情节严重者;17、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

学员违纪违规管理制度

学员违纪违规管理制度

学员违纪违规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员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员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的学员。

第三条学员应当自觉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校园秩序,尊重教师和管理人员,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学员应当尊重师长,与同学友好相处,切实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五条学员在校内活动期间,不得从事有损于校园形象和声誉的行为,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

第六条学员不得在校内私自携带危险物品,不得酗酒、吸烟和涂鸦,不得在校内进行赌博、打架和斗殴。

第七条学员不得擅自离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课程,不得打扰教学秩序,不得恶意破坏校园设施。

第八条学员不得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教室,不得在教学时间内玩手机、上网等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九条学员不得在校内进行赌博、赌球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散布淫秽、暴力、迷信等不良信息。

第十条学员不得随意擅用学校规定的学生证、教室钥匙等物品,不得私自进入教师办公室、实验室等特殊区域。

第十一条学员发现他人有违纪行为,应当积极劝阻,如实举报,配合学校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因违纪被学校处罚的,有权申诉,学校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违纪处理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节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生的行为,维护校园秩序。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违纪违规管理制度,明确违纪处罚标准和程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习和生活制度,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生自律意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及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扰。

[管理制度]华东交通大学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规定

[管理制度]华东交通大学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规定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华东交通大学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华东交通大学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规定(2005年7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壹章总则第壹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壹的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见;5、开除学籍。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研究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处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或触犯国家刑律,虽未受到处罚,但情节严重的;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4、违反外事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5、盗用学校名义进行各类欺骗活动或以此牟利,造成严重后果的;6、参和传销或进行邪教、圭寸建迷信活动的;第五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擅自离校或无故旷课(不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对擅自离校的学生给予下列处分:(1 )擅自离校1天,给予警告处分;(2)擅自离校2-3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擅自离校4-5天之上,给予记过处分;(4)擅自离校5-9天之上,给予留校察见处分;(5)擅自离校10天之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对无故旷课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 壹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 给予警告处分;(2) 壹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壹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 给予记过处分;壹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 给予留校察见处分;(5) 壹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壹者,属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和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或电子记事本等放于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者;4、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者;5、带BP机、手机进入考场且不上交者;6、考试不及格,对任课教师提出无理要求,或请人说情,请客送礼等不听劝阻者。

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在学校教育中,纪律和规矩是培养学生良好品格和自律意识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学生群体的多样化,学校面临的学生违纪违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提高学生的行为规范,学校必须制定相应的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无视纪律的违纪行为学生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旷课、违反课间休息规定等。

对于无视纪律的学生,学校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比如,迟到早退的学生应扣除奖励积分,旷课的学生需要进行必要的补课。

二、缺乏公共秩序的违规行为学校是培养学生公民素质的地方,缺乏公共秩序的违规行为应予以重视。

诸如在教室内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行为都应依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可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警示教育,并要求其做出书面道歉。

三、对校园秩序的损害学生在校园中的行为应该有规矩,任何对校园秩序造成损害的行为都需要严厉处理。

例如,涂写乱画、随地吐痰等行为应予以严肃警告,情节严重者甚至可给予记过处分。

四、网络违规行为的处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学生在网络上的违规行为也越来越多见。

孩子们应该意识到网络行为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

学校应制定严格的网络安全政策,对学生进行相关教育,并对网络违规行为进行相关处罚。

五、欺凌行为的打击欺凌行为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伤害,学校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待欺凌问题。

对于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开展相关教育,督促加害者进行反思,同时对其进行惩戒处理,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六、打架斗殴事件的处理打架斗殴是比较严重的学生违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介入,调查事件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惩处,同时对受害者进行医疗和心理辅导。

七、作弊行为的处罚作弊是学生的严重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的公平性和学术诚信。

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考试纪律和作弊处罚措施,对于作弊者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取消考试成绩和给予道德教育。

八、盗窃行为的惩处学校要对盗窃行为给予零容忍态度,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控措施和防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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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华东交通大学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规定(2005年7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研究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处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或触犯国家刑律,虽未受到处罚,但情节严重的;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4、违反外事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5、盗用学校名义进行各类欺骗活动或以此牟利,造成严重后果的;6、参与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第五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擅自离校或无故旷课(不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对擅自离校的学生给予下列处分:(1)擅自离校1天,给予警告处分;(2)擅自离校2-3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擅自离校4-5天以上,给予记过处分;(4)擅自离校5-9天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擅自离校10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对无故旷课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者;4、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者;5、带BP机、手机进入考场且不上交者;6、考试不及格,对任课教师提出无理要求,或请人说情,请客送礼等不听劝阻者。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者;2、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写在桌面、身上等处蓄意抄袭者;3、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试卷,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者;4、桌内、座位旁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复习资料等物品者;5、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的行为双方;6、利用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作弊者;7、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请他人代考、代他人考试者;2、考试(或考查)再次作弊者;3、参加团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对条例中未列举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可参照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从教室、寝室或其他建筑物内向外扔垃圾或其他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偷盗、诈骗财物的学生,除退赔财物外,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2、作案价值在500~800元,给予记过处分;3、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制作或盗用假冒伪劣证件、证书骗取钱财或荣誉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1、在寝室内私自留宿本校非本寝室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在寝室内私自留宿非本校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在寝室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在宿舍内私拉电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住房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有流氓滋扰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对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的学生,给予下列处分: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处分;2、策划打架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至轻微伤甲级及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事实,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处分。

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7、打架终止,事后又报复他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8、策划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9、纠集社会人员来校滋事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擅自到孔目湖或赣江等水域游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在校期间打麻将或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章或违纪,造成火灾事故者,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损坏公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不听劝阻聚众闹事、参与校内外非法集会、煽动、扰乱教学秩序及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视而不见或不规劝、不制止,而是默许、容忍甚至纵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买卖、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出版物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制作、出版、贩卖或复制反动、淫秽声像制品、书刊或激光视盘、计算机软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利用互联网发布或传播有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2、同时犯多项错误者;3、在本校已受过行政处分者;4、违纪后,对参与调查或处理人员纠缠不休,或请人说情,送礼等不听劝阻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减轻一级处分(不含考试违纪的处理):1、认错态度好且主动向组织交待问题者;2、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3、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消除或避免违纪行为的危害者;第二十六条违纪受处分的学生是党、团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团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特殊时期的学生处理,按照特殊时期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院处理的学生行政记过处分,须报学工处发文;记过以下处分由各学院处理并报学工处备案。

第三十条违纪处分决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1、记过以下处分:⑴学生所在学院查处的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决定;⑵教务处查处的违纪事件的处理,由教务处办公会议决定;⑶学工处查处的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工处办公会议决定;⑷学校其它部门查处的违纪事件的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应将材料转给学生所在学院和学工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工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⑸涉及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校有关部门和学工处共同调查,学工处负责处理。

2、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事件调查部门提供材料,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经学工处认定;属于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授权主管校长决定。

4、所有学生的处分均需报学工处备案。

5、受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学生,若在校时间不满一年的,根据其现实表现,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

毕业班最后一学期违纪的学生,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的后续工作:1、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按季度对其进行考察,定期填写考察表。

在考察期,如发现有新的违纪行为,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考察期,若能认真改正错误,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

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

2、解除留校察看期程序: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提出解除留校察看期申请,经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讨论,送学工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3、毕业时尚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作结业生处理。

若结业后表现突出(用人单位考察),可换发毕业证。

第三十三条受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后续工作: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接到处分文件后,必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否则,将按校外闲杂人员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已经受到处分的学生,若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在其毕业前,经班级大会评议通过、学院审核,报学工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主管校领导审批,可解除处分。

是否授予学位,需报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中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第七、八、九条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随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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