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一、指导思想以监测、监察、应急能力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污染防治,力求抓出实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支持重点“十一五”期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科学研究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内容如下:(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1、省、市、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按照《湖北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和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对省本级及市(州)、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省、市(州)、县级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及仪器,不含办公用房建设以及业务经费。
2、省、市、县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对省本级及市(州)、县级以上环保系统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
3、纳入全省规划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专项配置标准中“应急监测”仪器及我省特别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给予补助,使各级环境保护局基本具备标准要求的应急监测能力。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年度排污税支出预算,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使用原则,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消减污染物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年度市定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及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及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l、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税;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当年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围;3、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所申报项目需要投入的其余资金: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1、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的,直接提出申请。
2、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继续申报的,须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
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支持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
主要支持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鄂财企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8]6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经委(经贸局):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规范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8]11号)精神,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工业基础较好、实力相对较强的县市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建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利用间歇资金,通过超调方式拨付给县市财政,县市财政再借给企业短期周转,年底必须收回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确定、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面向县域企业,支持工业基础较好的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培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则;坚持规范运作、短期周转,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的原则。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2012年国家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2012年国家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10.16
•【字号】鄂环发[2012]47号
•【施行日期】2012.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2012年国家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
(鄂环发[2012]47号)
各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你单位申报的2012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项目已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审查意见的函》(环财函[2012]94号)要求,现将《2012年国家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意见表》转发你们,请按照评审意见抓紧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于10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请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完工后,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报送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环保厅:刘爱华87167131
省财政厅:李磊 67818657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10月16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21
【摘要】鄂财企规[2016]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
导作用,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精神。
【总页数】6页(P39-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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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f4081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8f.png)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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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
文号:鄂政发〔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11-30
执行日期:2004-11-3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4〕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示范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
(五)省政府规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七条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条例》、《办法》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
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六)污染治理项目已经获得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资金保证。
第八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九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的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项目形式申报,申请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申报脱硫项目,由该电力企业直接向省财政部门和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表格及分类附件样式由省财政、环保部门另行印制。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在下半年集中进行,各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8月份将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在每年9月1日以前直接向省环保、财政部门申报。
项目单位单方面上报、越级上报或不按规定条件、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省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拟定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
省环保、财政部门对列入初步方案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联合会审,并根据专家会审和财力状况,拟定资金安排计划,确定补助的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联合下达项目预算。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单位。
仪器设备购置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正式实施后,先拨付补助金额的60%给项目承担单位。
补助金额的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并于年终20日内提交绩效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省环保、省财政部门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报省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省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并取消该项目单位申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等措施。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专项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无故不按计划建设的;
(三)因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无故停止项目建设的;
(四)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的;
(五)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及环保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