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进出口货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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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分别见附件1、2、3、4)。

现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三、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分支机构做好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一)各银行总行应于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组织完成分支机构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

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5)。

(二)截至2012年7月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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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识: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江苏常熟市白茆工业经济开发区 215532 +86-512-52533868 +86-512-52537768 mailadmin@
应急咨询电话: +86-532-83889090(24h)
作业人员防护措施、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程序: 避免吸入烟雾/蒸汽。避免接触皮肤和眼睛。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参见第 8 部分)。
环境保护措施: 不得排放进入排水沟及水源。
泄漏化学品的收容、清除方法及所使用的处置材料: 如果可以,及时切断泄漏源。隔离任何明火,防止火焰、火花产生。采取防静电措施。 用惰性的吸收剂(例如蛭石)覆盖泄露物,可先使其湿润以免扬尘。然后将泄漏物收集 于清洁的容器中再使用(适宜的情况下)或处置。废弃物需受到限制。用大量清水及肥 皂液冲洗污染处。
修订日期 2016-1-11
吸 入: 皮肤接触: 眼睛接触: 食 入:
万一发生吸入性事故,将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并保持安静。如果呼吸困难, 进行人工呼吸。若可行的话,由医务人员供给氧气。如果症状持续存在, 应立即就医。 立即用大量水冲洗皮肤,脱去受污染的衣物,彻底清洗后才可使用。彻底 清洗或销毁受污染的衣物。如果症状持续存在,应立即进行医治。 首先用大量水冲洗几分钟,如果方便取下隐形眼镜,然后应立即进行医治。 在冲洗的过程中分开眼睑,保证冲洗到眼睛表面及眼睑。如果症状持续存 在,应立即进行医治。 及时呼叫毒物控制中心或医生。若患者是有意识和清醒的,按医生指导立 即引吐。 切勿向失去意识的伤者口中塞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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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根据 GB/T 16483-2008、GB/T 17519-2013 编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 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管理体系文件ZYSPC004-2013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编制:徐海涛范勇超林海审核:门爱军批准:孙明钊2013年4月2日发布2013年4月7日实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发布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1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进出口粮油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粮油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口粮油安全卫生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山东检验检疫系统进出口粮油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粮油:指粮食、油料和植物油的总称。

3职责3.1山东局食品处负责全省进出口粮油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管理,并对分支局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3.2分支局负责辖区内进出口粮油的检验检疫监管。

3.3其他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4术语和定义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栽培植物的籽或块根、块茎及其加工产品。

如:大米、绿豆、芸豆、豌豆、红小豆、红薯、麦芽等。

油料:指提炼植物油、脂的原料的统称,如:芝麻、棉籽等,不适用于花生及其制品。

植物油:以植物原料为原料,经加工而成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植物油脂的统称,如花生油、橄榄油、棕榈油、芝麻油、玉米油、大豆油、调和油等。

5依据文件a)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25号令)b)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42号令)c)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质检总局第77号令)d)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第16号令)e)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7号公告)f)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4号令)g)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国检务字第460号)h)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7号令)i)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j)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k)关于印发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162号)l)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境食用植物油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0]第1004号)m)关于加强进口橄榄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6]763号)n)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国质检通[2009]第38号)o)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国检法(2000)63号)p)关于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口岸储存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检食函〔2011〕123号)q)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r)关于印发《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抽样规程(试行)》的通知(质检办食〔2009〕145号)s)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境食品口岸查验工作规范(试行)(鲁检食[2007]175号)t)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1〕879号)u)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v)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口豌豆监督管理规范(鲁检食函〔2011〕98号)w)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国质检通[2009]38号)x)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工作的通知(质检食函〔2011〕477号)y)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前件作废,以此件为准)(2012年第80号)z)关于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函〔2012〕493号)α)关于做好输欧米及米制品中转基因成分控制工作的通知(质检食函〔2012〕99号)β)《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6作业要求6.1出境检验检疫输欧米及米制品原料须来自企业自有原料种植基地,输欧大米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管理按照《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规范(ZYSPC036-2013)执行。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

CH-01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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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指数若大于100,则表示该国(地 区)在一定时期内与基期相比,出口商品价格上涨的幅度 更大,或下跌的幅度更小,即计算期出口同样商品数量能 换回比基期更多的商品,交换比价上升,贸易条件有利。 贸易条件好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出口价格指数上升,其上升幅度大于进口价格指数上 升的幅度,或进口价格指数不变或下降。 (2)出口价格指数不变,进口价格指数下降。 (3)出口价格指数下降,进口价格指数下降幅度更大。
二、净进口与净出口
净进口(Net Import)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或一地 区在某种商品大类的对外贸易中,进口量大于出口量的超 出部分。 净出口(Net Export)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或一地 区在某种商品大类的对外贸易中,出口量大于进口量的超 出部分。
如果一国对某类商品的生产能力大于需求能力,则该国在该 类商品的外贸中会出现净出口;反之,则出现净进口。 这两个指标也反映了一国某种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处的地位, 即净出口表示处于有利地位,净进口表示处于不利地位。净出口和 净进口一般以实物数量来表示。
CH-01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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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用美元表示,少数的国家或地区用 本币表示。依国际惯例,出口额要以FOB价格计算,进口额要 以CIF价格计算。
据海关统计,2011年全国货物进出口总额36421亿美元,比上年 增长22.5%。其中,出口18986亿美元,增长20.3%;进口17435 亿美元,增长24.9%。进出口差额(出口减进口)1551亿美元, 比上年减少264亿美元。
思考 贸易顺差或逆差对一个国家影响如何?
CH-01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 18
四、对外贸易依存度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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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

产品类型:产品代码:15673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发行日期/修订日期:三月 14 2023.急性毒性 (吸入) - 类别 4皮肤腐蚀/刺激 - 类别 2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 类别 2A 皮肤致敏物 - 类别 1致癌性 - 类别 1B 生殖毒性 - 类别 1B危害水生环境一急性危险 - 类别 1危害水生环境一长期危险 - 类别 1警示词:危险危险性说明:造成皮肤刺激。

可能造成皮肤过敏反应。

造成严重眼刺激。

可能致癌。

可能对生育能力或胎儿造成伤害。

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

象形图:防范说明预防措施:用。

避免释放到环境中。

避免吸入粉尘。

作业后彻底清洗。

事故响应:误吞咽: 如感觉不适,呼叫解毒中心或医生。

脱掉所有沾染的衣服,清洗后方可重新使用。

如皮肤沾染: 如感觉不适,呼叫解毒中心或医生。

用水充分清洗/。

如发生皮肤刺激或皮疹: 求医要么就诊。

如进入眼睛: 用水小心冲洗几分钟。

如戴隐形眼镜并可方便地取出,取出隐形眼镜。

继续冲洗。

如仍觉眼刺激: 求医要么就诊。

安全储存:存放处须加锁。

废弃处置:处置内装物/容器按照地方/区域/国家/国际规章。

其他危害:没有已知信息。

标签要素一般:就供应商当前已知,在所适用的浓度中,没有其它对健康或环境有害的成分需要在本章节报告。

物质/混合物:职业暴露限制, 如果有的话, 列在第 8 节中。

混合物人士指导。

如发生呕吐, 应保持头部朝下以避免呕吐物进入肺部。

寻求医疗救护。

如有必要,呼叫中毒控制中心或就医。

切勿给失去意识者任何口服物。

如失去知觉,应置于恢复体位并立即寻求医疗救治。

保持呼吸道畅通。

解开过紧的衣服,如领口、领带、皮带或腰带。

检查和取出任何隐形眼镜。

立即用大量流动水洗眼,至少洗 30 分钟,睁开眼皮。

寻求医疗救护。

用大量肥皂水和水清洗。

脱去受污染的衣服和鞋子。

脱下被污染的衣物前请用水彻底冲洗,或者戴手套。

连续冲洗至少十分钟。

跨境电商与国际贸易

跨境电商与国际贸易

跨境电商与国际贸易陈玲萍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际商学院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科技水平(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用户的不断增加,网络覆盖面不断扩大,跨境电商随之快速发展,原先企业都是在做线下的交易,现在开始线上交易。

跨境电商作为今后社会发展的主流,是传统企业向新兴企业转变的契机。

全球化的加快形成使国际贸易面临许多挑战。

因此,在了解跨境电商对国际贸易有何影响,探索如何促进跨境电商的创新和发展,如何给传统企业带来转机,带来新的气象,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关键词:跨境电商;国际货物贸易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4-000142-02一、国际货物贸易现状1.国际贸易的概念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待国际贸易就是对外贸易。

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个国家在商品和劳务等方面进行的交换活动。

它是各个国家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的主要形式,反应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关系,是由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构成的。

2.国际货物贸易发展现状2012年,我国货物进出口达到3.8万亿美元,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的贸易大国,但是货物贸易发展前景仍然不被看好。

到2013年,中国货物进出口达到4.1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7.6%,是世界首个货物进出口贸易数额超4万亿的国家。

至2014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政府陆续出台各类政策,来推动促进进出口的增长。

到了2015年,我国又达到了近4万亿美元,说明我国在货物进出口这方面有了很好的发展趋势。

同时,我国也应加快企业转型,加快产品优化,加快新型贸易方式探索。

二、跨境电商发展现状1.跨境电商的概念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网上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2.跨境电商的特征在互联网这个大环境的背景下,跨境电商具有全球性、无形性、匿名性、即时性、无纸化和快速演进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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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出 口进 口总 额 20487.1418184.05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154.77137.9501章活动物5.835.0002章肉及食用杂碎9.8141.080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113.2354.89 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0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5.3432.51 食用动物产品05章其他动物产品20.574.47

第二类 植物产品176.29509.8206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2.561.37 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0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69.0624.070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37.7238.08 属水果的果皮09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19.433.0610章谷物4.4347.5111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6.025.80 菊粉;面筋12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26.27385.96 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 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11-5 进出口货物分类金额商品分类2012出 口进 口22090.0419499.89168.41180.995.814.339.8959.30125.2659.94

5.4552.4522.004.98198.53559.722.751.73

78.7125.4941.7241.01

22.452.565.1450.546.118.02

29.25426.27

201313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9.902.03 植物液、汁14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0.911.94 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5.67130.41 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5.67130.41 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274.17143.49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89.511.83 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17章糖及糖食12.6525.4318章可可及可可制品3.336.2419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15.0019.46 制品;糕饼点心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75.626.24 的制品21章杂项食品22.239.6622章饮料、酒及醋13.8731.0223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29.3430.46 动物饲料24章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12.6213.16第五类矿产品348.274533.5025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33.9263.47 石灰及水泥26章矿砂、矿渣及矿灰4.241338.7127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310.113131.3211.512.240.891.856.07108.23

6.07108.23280.65158.9889.821.9714.5223.643.867.1415.3225.84

78.526.6224.6512.0513.4130.5827.3436.54

13.2214.60376.344699.9134.5659.87

3.791487.72337.993152.32 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944.421180.61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139.2497.73 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 无机化合物29章有机化学品404.05608.6430章药品58.91129.9431章肥料72.4240.2432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54.7041.66 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 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33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33.0021.51

34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29.4734.10 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 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 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35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22.1429.7936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8.601.10 易燃材料制品37章照相及电影用品12.1122.7938章杂项化学产品109.78153.10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773.43900.72

39章塑料及其制品551.93694.2040章橡胶及其制品221.51206.52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317.3999.38976.891254.60135.9394.60

422.02658.7762.08150.9662.5333.7558.0343.12

36.2123.8531.3436.92

24.5330.999.021.2112.1823.22123.04157.20848.83922.89

617.53723.90231.30198.98347.96111.47 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 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41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4.4571.2642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282.4318.76 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 丝除外)制品43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30.509.36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141.21149.98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 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44章木及木制品;木炭123.15149.38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0.160.4546章稻草、 秸秆、 针茅或其他编结17.910.14 材料制品; 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173.21233.86 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制品

47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1.28172.49 纸及纸板的废碎品48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137.2246.00

49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制34.7215.37 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2460.45408.6850章蚕丝17.070.954.6680.26306.7319.17

36.5712.04144.57188.18

127.48187.690.170.3716.920.13

197.94235.77

1.06173.06159.8843.7337.0018.98

2739.59404.1616.300.8651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25.8435.86 及其机织物52章棉花148.38186.8153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10.686.03 机织物54章化学纤维长丝142.9737.7955章化学纤维短纤106.2433.8356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35.4011.54 线、绳、索、缆及其制品57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24.041.4758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46.377.37 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59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68.4919.34 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60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112.1823.58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870.4313.45

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612.2026.71 63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240.163.94 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588.1221.63 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 人造花;人发制品

64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468.1117.8526.1936.74175.47172.2912.856.92

160.1437.13112.1133.9241.2511.95

25.051.5348.757.34

73.7619.78

129.0023.22967.9316.68

682.5231.49268.254.30

640.5323.58

507.61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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