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原教育局长腐败窝案
官员的“圈子圈套”里的市委书记

官员的“圈子圈套”里的市委书记作者:来源:《廉政瞭望·下半月》2019年第10期2019年9月10日上午,山东省泰安中院对刘士合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刘士合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身高近两米的刘士合,曾是山东官场的风云人物。
担任县委书记时,他创造出令人瞩目的“邹平经验”,令邹平从一个传统农业县变身山东经济第一强县。
此后,他历任菏泽市长、莱芜市委书记、东营市委书记等职。
刘士合的第一份工作是村小民办教师,他从民办教师成为正厅级官员,一直为人津津乐道。
刘士合曾在多个场合谈起,自己对于教师有一种特殊情感,也在其主政之地多次大手笔上调教师工资而广获好评。
令人唏嘘的是,正是在教师节这一天,刘士合接受了法律宣判。
刘士合的落马,也与其教师出身有关。
多年来,在他身边围拢着一个学生圈子,这些学生仰仗老师的权势,要么官运亨通,要么大肆承揽工程项目,师生之情已异化为权钱、权色交易。
刘士合落马后,山东省纪委曾以刘案为主线,拍摄了一部警示教育片,片名就叫《圈之祸》。
霸道一把手的“圈子意识”生于1955年的刘士合,在滨州市沾化县的一个普通村落度过了凄苦的童年。
日后刘士合多次说过,儿时最深的印象就是没吃过一顿饱饭,他还自嘲“像我这样营养不良的人,为啥也能长这么高的个子。
”16岁那年,刘士合成为家乡的民办教师。
两年后,他迎来了“跃龙门”的机会,进入北镇师专(现滨州师专)英语系学习。
尽管并非名校,且只是一个中专生,但毕竟意味着刘士合擁有了正式编制,也算吃上“皇粮”。
师专毕业后,刘士合在沾化县城做了11年老师。
据沾化县第一中学的老师介绍,刘士合在学校期间一直没有离开过讲台,即便后来当了教导主任,仍然在上课。
1986年,31岁的刘士合迎来人生第二次转折,由县城一中的教导主任调任县文教局副局长。
此后,他历任乡镇党委书记、县委办主任、常务副县长。
1997年,刘士合离开故乡沾化,来到滨州下辖的另一个县邹平,担任县委副书记。
山东淄博一副局长醉酒后辱骂殴打民警

山东淄博一副局长醉酒后辱骂殴打民警,被拘留、党内严重警告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切实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杜绝酒后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现对3起党员干部典型问题通报如下:1.山东淄博市临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综合业务科科长王忠洪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8年6月,王忠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2018年9月,临淄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忠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12月,区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2.临淄区园林局副局长杨春玲酒后寻衅滋事问题。
2018年12月,杨春玲醉酒后寻衅滋事,对办案民警进行言语骚扰、辱骂、殴打。
2018年12月,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认定杨春玲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给予杨春玲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区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临淄区稷下街道合里村党员王银红酒后寻衅滋事问题。
2017年9月,王银红酒后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
2017年10月,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给予王银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百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稷下街道党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要求,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带头遵守党纪法规和社会公德,严防此类问题的发生。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日常行为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教育。
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持续有力震慑。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剖析材料近期,省纪委、省国资委陆续曝光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行为,现摘选部分典型案例,转发给大家,希望能引起全公司各级党员干部的警醒和反思,进一步规范行为,转变作风。
1.山东能源淄矿集团新河矿业公司总经理赵景忠多次使用公车接送其家属。
山东能源淄矿集团纪委给予赵景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承担违规使用公车发生的费用,并作出深刻检查。
2.2014年“五一”节假日期间,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邱继让,未经批准擅自驾驶本单位车辆探望亲属。
槐荫区纪委给予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由本人承担公车私用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对该同志公车私用问题在全区通报批评。
3.聊城市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孟鑫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东昌府区纪委给予孟鑫党内警告处分,并全市通报。
4.山东能源肥矿集团白庄煤矿副矿长韩吉木在为母亲操办丧事期间,接受有业务关联单位人员赠送的礼金。
组织调查期间,韩吉木主动退回接受的礼金,并作出深刻检查。
山东能源肥矿集团纪委给予韩吉木党内警告处分。
5.山东能源集团国际贸易公司亿金公司古城供应站站长王鲁平,2014年8月21日晚,在兖州富源春大酒店为女儿办升学宴,共宴请3桌,标准为每桌888元,参加人员全部为亿金公司的职工,收受礼金7000元。
山东能源临矿集团党委给予王鲁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收礼金全部退回,分管领导作出深刻检查。
6.山东能源龙矿集团莱州龙泰热电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孙相腾为其女儿婚宴大操大办,超范围邀请217人、收受礼金65100元。
在组织调查期间,孙相腾主动退回了超范围邀请人员所送的礼金,并作出深刻检查。
山东能源龙矿集团纪委给予孙相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王楼村支部书记王宝泉、主任王学海、会计李会玲等人公款吃喝,吕陵镇党委给予有关人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超标准接待宴请相关人员,青岛市纪委责成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给予其办公室副主任于水善(负责接待工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相关人员戒勉谈话。
【90年代腐败大案回眸(一)】胡建学案

胡建学案胡建学,男,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曾任山东省计委副主任。
1996年2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庆祥,男,泰安市原市委副书记。
1996年2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卢胶青,男,泰安市原市委秘书长。
1996年2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孔利民,男,泰安市原副市长。
1996年2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洪波,男,原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6年2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惠民,男,泰安市原公安局局长。
1996年2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些执泰安党政大权的人,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呢?1994年7月,诈骗犯汪德海被依法逮捕,从而拉开了查处泰安特大“窝案”的序幕。
汪德海这个诈骗犯曾在泰安市煤气公司混过事,被除名后,起初在泰安做“生意”,后跑到深圳闯天下。
在山穷水尽之时,1993年4月下旬,汪见到了来深圳的泰安市泰山区委副书记、区人大主任杜传歧。
汪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草。
为讨得社的欢心及信任,他让社住进深圳帝豪大酒店,白天陪社到处游玩,晚上领杜去歌舞厅,一切花费全包下来:他巧舌如簧,海阔天空,吹嘘自己在深圳办了什么实业公司,挣了多少多少钱。
一天,汪特意买了一条金项链(12.7克,价值1300元)、一枚金戒指(5.3克,价值558元),来到社的单人房间,对杜说:“给您买点小东西,不成敬意,作个见面礼吧!”杜说:“这么贵的东西,买这些干什么。
”说着就收下了。
杜在深圳、广州只呆了三天,汪就为他花费了近万元。
杜很感激汪的招待,对汪说的话深信不疑,当汪试探着向杜流露出想挂靠泰山人大办实体的想法时,杜当即表示赞成支持。
第四天,汪陪杜一同回到了泰安,就这样,汪德海这个到处招摇撞骗的无业游民,利用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和廉价的谎言,便把杜传歧紧紧“牵”在了手上。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薛仲联等139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通知-淄政任[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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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薛仲联等139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薛仲联等139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通知(淄政任[2013]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薛仲联为淄博市人民政府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刚云为淄博市粮食局副局长;赵泮利为淄博市教育局副局长;王志启为淄博中学校长;吴建虹为淄博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以忠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一监察室副主任(列副主任第一位);高玉奎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二监察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彭光坤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三监察室副主任(列副主任第一位);霍田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三监察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梁永泉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四监察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张瑞朝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四监察室副主任;陈宗凯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六监察室副主任;孙启新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七监察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勤为淄博市司法局副局长;刘长军为淄博市司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陈霞为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韩秀利为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梁文胜为淄博市农业局副局长;王强为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副局长、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吕兴友为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程荣臣为淄博市林业局副局长;刘云龙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张勇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吴国栋为淄博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张铁军为淄博市体育总会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鹿斌佐为淄博市城乡规划研究和编制管理办公室主任;杨祥春为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周继轲为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张德才为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国书为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石志俭为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总工程师;王瑛为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徐可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寇宗华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冉庆杰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李世春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试用期一年);刘宗奎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杜道同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试用期一年);高明水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试用期一年);邢书军为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包立为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赵华新为淄博市物价局副局长;于长永为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秦先刚为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连峰为淄博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潘清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孝东为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罡为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处长;曾照香为淄博职业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王连忠为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经理;尹玉法为淄博市监察局副局长;张寅玲为淄博市监察局副局长;于会东为淄博市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郭永昌为淄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副处级,试用期一年);张方孝为淄博市农业局总农艺师(试用期一年);杨溯易为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于鹏为淄博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巩芳忠为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陈勇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于亦芳为淄博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试用期一年);高峰为淄博市规划局总规划师(试用期一年);郑树华为淄博市规划局一处处长(试用期一年);王桂华为淄博市规划局二处处长(试用期一年);房泽军为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毕研江为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试用期一年);李洪义为淄博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试用期一年);杨东志为淄博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吕允忠为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稽核;张希洋为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淄矿集团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于文江为淄博市畜牧兽医局总畜牧师(试用期一年);宋莉为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于宁为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总经济师(试用期一年);司洪海为淄博第五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蔡文卿为淄博第六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李秀翠为淄博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李瑞发为淄博市高等教育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许锋为山东省会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淄博分校副校长;陈伟为山东省会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淄博分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吕丕家为淄博市引黄供水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淄博市引黄供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庆农为淄博市引黄供水管理局(淄博市引黄供水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刘延江为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刘业涛为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孝勤为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郑俊峰为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徐法稳为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孙本河为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李执孔为淄博市水产管理处处长(试用期一年);田连训为淄博市水产管理处副处长;孙燕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郭春明为淄博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黄长启为淄博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处处长(试用期一年);石朝洪为淄博市体育运动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范建强为淄博市城乡规划研究和编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孙启源为淄博市城乡规划研究和编制管理办公室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李运为淄博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郭庆为淄博信息工程学校校长(试用期一年);李华全为淄川第一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于继营为周村区旱码头物流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许之学为临淄区雪宫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马瑞辉为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副经理。
2020年山东淄博701专案

2020年山东淄博701专案【原创版】目录1.2020 年山东淄博 701 专案背景2.案件经过3.警方采取的措施4.案件结果及影响正文【2020 年山东淄博 701 专案背景】2020 年 7 月 1 日,山东省淄博市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重大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案件,代号为“701 专案”。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为该团伙涉及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当地群众的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
【案件经过】2020 年 1 月,淄博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伙人在淄博市进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
经过近半年的努力,警方初步掌握了该团伙的组织架构、犯罪事实和涉及成员。
该团伙以王某为首,涉及成员数十人。
他们通过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
为了掩人耳目,该团伙还涉及开设赌场、经营涉黄业务等违法行为。
【警方采取的措施】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淄博警方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展开收网行动,成功抓获了团伙头目王某及多名主要成员。
在行动中,警方缴获了砍刀、棍棒等作案工具,以及赌场、涉黄场所的相关物品。
为了深挖犯罪线索,警方还发布了悬赏通告,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该团伙的犯罪行为。
通过警方的努力,共有 20 余名涉案人员被抓获归案。
【案件结果及影响】经过审查,该团伙成员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淄博市法院依法对王某等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对其他涉案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这起案件的破获,有力地维护了淄博市的社会治安,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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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银三、朱光三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银三、朱光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鲁03行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房鹏卢长普陈磊【审理法官】房鹏卢长普陈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银三;朱光三;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朱银三朱光三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朱银三朱光三【当事人-公司】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高铭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铭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铭【代理律所】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银三;朱光三【被告】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反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原审一致,经过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案中上诉人朱银三、朱光三两次向被上诉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邮寄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投诉书》,其主要内容就是要求被上诉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其承包土地盐渍化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

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
摘要:
1.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概述
2.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3.案例的教训和启示
正文:
【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概述】
近日,我国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的一些在职教师因非法从事补课活动而被有关部门查处。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人对教师的行为表示不解和谴责,认为这是一种枉顾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教育政策,不得从事有偿补课等活动。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和教师的职业道德,防止利益驱动下的教育乱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教师为了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不惜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从事补课活动。
【案例的教训和启示】
临淄区在职教师非法从事补课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
首先,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教育的公平性,不能因个人利益而损害整个教育体系。
其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最后,家长和社会也要树立正
确的教育观念,不要过度追求分数和成绩,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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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原教育局长腐败窝案牵涉43人一家6口落网
据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披露,10月15日,淄博市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
会上通报剖析了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张洪亮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此案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43人,张洪亮的妻子、女儿、妻兄、妻弟、妻妹均牵涉其中。
最终,张洪亮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会上,淄博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初炳玉宣读了《张洪亮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报告》。
剖析报告指出,张洪亮案件具有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胆大妄为、贪挪公款,贪婪成性、大肆受贿,纵容亲属、非法敛财等特点,是淄博市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有史以来查办的职务级别最高、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领导干部大案、要案,性质严重、情节恶劣。
报告指出,张洪亮理想信念动摇、藐视党纪国法、作风独断专行、信奉权钱交易、财经纪律不严、教育监督滞后,这是他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主要原因。
据介绍,张洪亮,男,195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曾任淄博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淄博市教育委员会调研员、副主任,淄博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副厅级)。
张洪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洪亮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4万余元。
2004年,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将单位公款100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2007年至2012年,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公款,共计324万余元。
2014年7月15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张洪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洪亮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4年9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原判。
9月29日,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给予张洪亮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张洪亮妻子、女儿、亲属因涉案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和法纪处分。
其妻子因犯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女儿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妻妹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证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妻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证罪被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妻兄因犯伪证罪被开除党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张洪亮案件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43人。
10月11日,经淄博市委批准,市及有关区县纪检监察机关逐一立案调查,根据情节、性质、态度和一贯表现,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25人,给予警示诫勉处理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