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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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展会管理规定(3篇)

参加展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展会管理,保障展会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展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展览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商业性展会活动。

第三条展会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参展商、观众和主办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活动的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展会环境。

第二章展会主办与承办第五条展会活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主办单位负责组织、策划和实施。

第六条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举办展会活动的组织能力;(二)具有举办同类展会活动的成功经验;(三)有健全的展会管理制度;(四)有专门的展会管理人员和团队;(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展管理部门申请举办展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展会申请报告;(二)展会方案;(三)展会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四)展会经费预算;(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举办展会活动的组织能力;(二)有专门的展会管理人员和团队;(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具备举办展会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展会场地与设施第十条展会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交通便利,便于参展商和观众进出;(二)场地宽敞,能够满足参展需求;(三)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四)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餐饮、住宿、交通等。

第十一条展会设施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展位搭建规范,符合展会主题和风格;(二)展品展示区域宽敞,便于参展商展示;(三)照明、音响、投影等设备齐全,保证展会效果;(四)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完善。

第四章展会宣传与推广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展会宣传推广方案,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提高展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章 会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会展政策与法规》PPT课件

第五章 会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会展政策与法规》PPT课件

5.2 专利权管理法律法规 5.2.1 专利权概述
1)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国家主管专利的行政部门依法授 予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创造拥有的一种专有权或独占 权。
5.2 专利权管理法律法规 5.2.1 专利权概述
2)专利权的种类:专利权中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因此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 计专利三类。其中前两类为技术类专利,后一类为装饰类专利。
日起,任何单位或者
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
授予不符合法律有关
规定的,可以请求专
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
专利权无效。
5.2 专利权管理法律法规 5.2.4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01
实施强制 许可的
条件
02
强制许可 的实施
5.2 专利权管理法律法规 5.2.5 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 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 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5.3 商标管理法律法规 5.3.2 注册商标的申请和使用
1)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是指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依照 法律规定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主管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所申请的商标进行审查后准予该注册 并予以公告的商标。
(1) 自愿原则
(2) 申请在先原则
5.3 商标管理法律法规 5.3.2 注册商标的申请和使用
5.2 专利权管理法律法规
5.2.5 专利权的保护
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最新全文)(一)2024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最新全文)(一)2024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最新全文)(一)引言概述: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是为了促进厦门经济特区的会展业发展,提升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旨在规范会展业的运作和管理,加强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提供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推动会展业的创新和发展。

正文:一、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基金1. 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会展业的发展和推广。

2. 将一定比例的会展业税收收入用于填补基金,根据需要进行拨款。

3. 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会展场馆的建设、会展活动的策划和组织、推广和宣传等。

二、优化会展场馆建设管理1. 建立健全会展场馆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建设项目审批的效率。

2.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会展场馆的建设和运营,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

3. 完善会展场馆的管理制度,加强场馆的维护和设施的更新。

三、推进国际会展业的合作与交流1. 积极参与国际会展组织和协会,拓展国际市场,吸引外资和外国企业参与厦门的会展。

2. 加强与国内其他会展城市的合作,推动会展资源的共享和互利共赢。

3. 组织和开展国际会展交流活动,促进会展业的国际化水平提升。

四、加强会展业的安全管理1. 设立会展活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会展场馆和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2. 加强对会展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制定会展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会展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五、完善会展业的法律保障体系1. 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适应会展业的发展需求。

2. 加强对会展行业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会展业的良好秩序。

3. 完善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总结: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将为厦门的会展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通过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基金、优化会展场馆建设管理、推进国际会展业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会展业的安全管理和完善会展业的法律保障体系,将促进会展业的创新和发展,为厦门经济特区的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做出贡献。

第一章 会展业政策法规概述 《会展政策与法规》PPT课件

第一章 会展业政策法规概述 《会展政策与法规》PPT课件
01 对国内商品展销会违反法规行为的处理 02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展览会违反法规行为的处理 03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违反法规行为的处理
1 审批 管理
2 办展资格
管理
3 法律 责任
1.2 国内会展业政策与法规 1.2.3 我国会展的主体资格
1)普通会展主办单位 的资格
2)在境内举办涉外展 览主办单位的资格
3)出国展主办单位的 资格
•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 • (1)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
立承担民事责任;
和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
• (2)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
• (1)国家贸促会 • (2)商会和贸促会行业分
会 • (3)地方政府 • (4)贸促会分会 • (5)专业协会和展览公司
1.2 国内会展业政策与法规 1.2.4 我国会展的审批程序
1)国内办展 的审批
3)涉外会展 的审批
2)专业会展的 审批程序
4)出国展的 审批
1.2 国内会展业政策与法规 1.2.5 违反规定的处罚
我国已经颁布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在境内举办对 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 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 法》、《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 监管办法》等一系列会展业法规条例,从不同的角度对会展业进行了监管。 它们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CHAPTER
ONE
第一章
会展业政策 法规概述
1.1 国外会展业政策与法规 1.1.1 会展的起源与发展
国际会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3个时期。
01 L萌OR芽EM期
集市大发展阶段(原始社会末期至19 世纪中叶)

《会展政策法规》大纲

《会展政策法规》大纲

《会展政策法规》教学大纲一、本课程性质、作用和任务《会展政策法规》是会展策划与管理专科学员的一门专业选修课,是会展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学科,既涉及到会展学中有关会展的一些基本概念,又涵盖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综合运用这两方面的知识是学习这门课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学习本课时善于运用上述知识将有助于学好本课程。

《会展政策法规》这门课主要目的是要通过政策、法规的学习,能指导、规范自己在会展事务中的活动,提高自己的实务能力。

因此,既要求能对本教材的内容融会贯通,又要能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多做分析,以求达到学以致用的最终目的。

二、本课程与其它有关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会展政策法规》是一门专业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其前续学科是会展概论、会展市场营销、公司法、合同法等课程。

三、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全面了解我国现有的有关会展的政策与法律规定,熟悉会展活动中货物的交通运输、进出口、人员出入境、商品广告宣传、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会展市场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法律程序,以切实提高自己在会展事务中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四、本课程各部分内容的教学要求在学习过相关基础知识之后,要求学员了解公司法律制度的总体介绍、合同法律制度的总体介绍。

通过核心内容的学习,学员应该掌握会展相关法规的总体介绍、会展中会展人员出入境制度、会展的货物进出口制度、会展货物运输管理法律制度、会展中商品广告宣传的法规、会展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会展市场管理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五、教学内容、重点和难点1、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会展民事法律制度、会展合同法律制度、会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会展经济法律制度概述、会展主体法律制度、会展运行法律制度、会展管理法律制度、会展调控法、会展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会展法律责任。

2、教学重点全书的重点是与会展相关的三方面法律制度—广告管理、知识产权、市场管理。

3、教学难点全书的难点各项法律制度中有关程序的规定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六、具体教学要求1导论1.1重点掌握会展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2掌握会展法律关系;1.3了解会展法的法律适用及会展法律制度概述。

会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会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展览会(以下简称“该展览会”)在我国某城市成功举办,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参展商和观众。

在展览期间,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其参展产品被多家参展商非法复制和销售,严重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二、案情分析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对其参展产品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

侵权方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和销售原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权方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证据收集与固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展会期间拍摄的照片,证明侵权方在展位上展示和销售了与原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产品;(2)展会期间拍摄的视频,证明侵权方在展位上展示和销售了与原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产品;(3)展会期间购买的侵权产品,证明侵权方销售了与原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产品;(4)原告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商标注册证书,证明原告对涉案产品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侵权方的侵权行为,遂判决侵权方:(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复制、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会展活动中,参展商和主办方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展会主办方责任展会主办方在举办展会过程中,有义务对参展商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确保参展产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如果展会主办方尽到了审查义务,或许可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参展商自律参展商在参展过程中,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和发展第三章服务和保障第四章规范和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建设国际会展名城,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工业、贸易、投资、金融、旅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健康、医疗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前款所称会展活动,是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演艺、节庆、赛事等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政府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建立会展业议事协调机制,协调会展业发展以及会展活动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鼓励、扶持会展业发展,负责协调有关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会展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全市重大会展活动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政策制定、品牌培育、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等部门配合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促进会展业发展。

会展组织者审批与管理法律制度

会展组织者审批与管理法律制度
刑事责任
会展组织者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如诈骗、合同诈骗等。
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展会因未经审批擅自举办,被 相关部门依法取缔,会展组织者
被处以罚款。
案例二
某展会因安全事故造成观众伤亡, 会展组织者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和行政责任。
案例三
某展会涉嫌虚假宣传,会展组织 者被调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展会因未经审批擅自举 办被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会展组织者被处以罚款。
案例二
某展会因安全设施不完善 导致观众踩踏事件,会展 组织者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三
某展会因参展商资质不符 合要求导致观众投诉,会 展组织者进行了整改并公 开道歉。
03
会展组织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会展组织者在会展 筹备、举办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 侵犯会展组织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市 场秩序。
权益保障案例分析
案例一
01
某展会组织者因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展会,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最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案例二
02
某展会因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投诉,经过调查处理,保护了相
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03
04
会展组织者权益保障
权益保障概述
保障会展组织者的合法权益
会展组织者在会展活动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权益应当得 到充分的保障,以确保会展活动的顺利进行。
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
保障会展组织者的权益,有利于提高会展组织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 新性,进一步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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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法 律制度概 述 1•会展管理体制 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实行的还是审批制,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德国、法国不 同的是,我国的审批制表现为政府对会展企业是否具备主办会展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批, 对会 展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甚至表现为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1) 国内展的会展管理体制 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先有原商业部、内贸部、国内贸易局归口管理,后又由国家经贸委 行使管理职责,中国贸促会可以审批其系统举办的国内展。 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了关 于“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目前,在国内举办全国性非 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已经不再实行审批制,只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就可以了。

2) 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 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 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 ,由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通知》规定有关审批部门和主办主体的资格问题,具有明显的审批制性质。

3) 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 2001年2月15日,中国贸促会和原外经贸委联合出台了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 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办展单位、审批和备核的程序、审批的依据和要求、展览团的管理以 及处罚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 现在出国展相比原来由外经贸部的行政审批有了很大改变,在审批内容和范围方面比 过去有所减少。

从总体上来看,随着会展经济的逐步发展, 我国会展管理体制必将由审批制向登记制或备案 制过渡。

2. 我国会展业的立法状况 20世纪80年代仅被当做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被当做行业发展。 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 相关法规。 我国会展立法工作尚处在初期阶段。 从立法内容上看,展览业立法主要在于明确展览业的管理部门、管理办法、展览活动 的主体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增强展览活动的透明度,为经营者创造一个法治的市场环境。 从立法机构和立法效力来看,目前我国会展业的立法基本上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 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局所颁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并且大都以办法、通 知形式出现,法律效力较低。 加入WTO ,更需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

3. 我国会展业的法律体系 两大类: 一是通用型的法律法规,即各领域通用的调整一些基础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会展业 涉及的主要有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关法等; .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即专门针对会展业制定的法律法规。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会展法》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法律。 目前我国制定会展基本法的基础还不扎实,时机也不成熟,会展法的制定尚未提上议 事日程。

2) 国务院针对会展业制定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 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7】25号文件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 ,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由国务院发 布的与会展有关的行政法规,也是目前会展业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

3) 国务院各部委就会展的专门问题制定的部门规章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现并入新成立的商务部)制定的《在境内举办对外经 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 定的通知》、《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 、《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 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祖国大陆举办 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国际贸促进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制定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 会审批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样、广告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样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展品监管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 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总局制定的《国家外汇总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 知》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际科学技术 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制定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起草的《展 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简单概括,这些法律法规可分为: ① 关于会展审批的管理规定 ② 关于会展举办者主体资格的管理规定 ③ 关于展品进出关、运输等管理的规定 ④ 其他有关会展管理的规定 4)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或规章 会展组织者审批与管理法律制度

(一)•会展组织者的审批 1•会展组办单位的资格 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陆续出台相关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 位资格的通知》 1)出国(境)举办展览会组办单位资质的规定 原对外贸易合作部下发的《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 知》以及《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 单位的资格做了明确的规定。

(1) 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的界定 出国(境)举办展览会组办单位,是指组织国内企业赴国(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 会和参加出国(境)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博览会的单位。 根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单列市贸促会分会、各行业贸促分会;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均可出国(境)办展。 此外,其他出国(境)办展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批准的出国(境) 组办单位资格。 (2) 有关申请出国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① 企业: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能力; 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 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 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 获得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权 5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 1亿美元以上。 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 组织招商招展能力; 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 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开办经费或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万元人民币; 具有行业代表性; 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本身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 (3) 有关组办单位的组展范围 《通知》和《办法》对各组办单位的组展范围规定如下: ① 贸促会负责以国家名义组织参加国际展览局登记或认可的世界博览会, 并代表国家出国办 展,可邀请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组织各地方、行业企业、经济团体参展。 ② 全国性进出口商会和贸促会行业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行业组展。 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指定或设立一至两家展览机构, 专 门组织本地区内的企业出国(境)办展。

2) 对国外来华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组办单位资格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兴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 :“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 应有各级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所属展览公司 (中心)及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 单位批准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经营范围的公司主办。 各类学会、协会,无外贸经 营权的企业、事业,均不得自行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 国家级双边经济技术展会原 则上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主办。”

3) 对台经济技术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规定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 ① 对台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 (主办承办)的责任、资格和展览行为按照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② 台湾民间机构在大陆举办展会, 需联合或委托大陆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 在大陆的招 商招展由大陆主办单位负责。 ③ 台湾的主办单位应该是具有规模和实力的机构、公司或团体。

4) 国内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资格的规定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① 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 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③ 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2. 会展举办的申报 1) 向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 1996年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各类商品和技术交流活动管理试行办法》 ,对展销会的 申报: ① 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属的各级及各类贸易主管部门或单位举办的各类展销 及交流活动,必须包送国内贸易局进行归口和计划审批。 ② 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技术展销交流活动,需于筹展前半年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 ③ 赴国(境)外举办各类商品、技术展销交流活动,由申办单位提出方案报综合计划司,经 部领导批准后,按外经贸部《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 办理。 ④ 其他部门或地方举办的有关展销交流活动, 凡邀请我部以国内贸易局名义协办、 名誉赞助 的。主办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交流活动自理, 由综合计划司向有关司局提出审 核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正式函复邀请单位。

2) 向会展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① 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②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展销会, 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地、省 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 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上一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③ 对于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 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依照以上规 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3)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① 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② 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展销会名称、起止时间、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 单位银行账号、举办方负责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及筹备办公室地址等。 ③ 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④ 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⑤ 其他文件。 举办一般规模的会展活动应提前 6个月申请报批,举办规模较大的会展活动应提前 12个月 申请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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