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法律法规的完善分析
我国会展业法治化的认识和思考

我国会展业法治化的认识和思考一、会展业法治化的现状我国会展业法治化的认识和思考一、会展业法治化的现状我国会展业自20世纪90年代初发展以来,已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文化交流和科技进步的重要产业。
随着会展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专业化程度的提升,对行业的规范化和法治化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目前我国会展业在法治化进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会展行业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主要依靠《合同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般性法律及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这种法律法规体系的碎片化导致会展业的法律规范不够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模糊,难以有效应对会展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其次,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不足。
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法律依据,我国会展业的监管工作主要依赖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这种模式导致监管标准不一,执法力度参差不齐。
此外,部分地区执法人员缺乏对会展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执法工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二、会展业法治化的必要性1.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会展业涉及参展商、观众、主办方、服务商等多方主体,市场竞争激烈,法律法规的缺失容易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出现合同纠纷、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可以规范市场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促进会展业的可持续发展。
法治化是会展业走向规范化和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会展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必须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增强我国会展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国际展会来华举办。
3.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和行业自律水平。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可以为政府提供明确的监管依据,还可以促进行业协会和企业加强自律。
通过法律手段强化行业自律,减少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会展业法治化的实现路径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会展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会展中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一家集展览、会议、商务、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会展场所。
近年来,随着我国会展业的快速发展,会展中心承接了众多国内外大型展会。
某年,会展中心与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企业将在会展中心举办年度新品发布会。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场地租赁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2018年5月,会展中心与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企业将在会展中心举办年度新品发布会,租赁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6月至2021年5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场地租赁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 费用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认为场地租赁费用过高,提出重新协商。
会展中心则认为,合同中的费用是根据市场行情和场地价值确定的,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了解费用标准,不同意调整。
3. 合同终止:由于双方未能就费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决定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会展中心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会展中心则认为,企业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要求企业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1. 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在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场地租赁费用,企业未按约支付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会展业的法律法规1. 引言会展业是指通过组织和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会议等活动,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活动,会展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创新和市场需求的支持,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会展业中需要遵守的一些主要法律法规。
2.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2.1 会展业的立法基础会展业的经营和管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和规范。
在中国,与会展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会议、展览和经济技术合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2 会展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内容2.2.1 国际会议、展览和经济技术合作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际会议、展览和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活动的组织、审批、监管等内容,促进了会展业的健康发展。
2.2.2 对外投资法对外投资法主要规定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包括了会展业涉及到的境外展览和合作项目的审批、备案程序等。
2.2.3 商标法商标法保护了会展业中企业的商标权益,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等相关事项。
2.2.4 著作权法会展业中的展览、展销会等活动涉及到各类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保护、使用等相关事项。
2.2.5 广告法和广告法实施条例广告是会展业中常见的宣传手段,广告法和广告法实施条例对广告的发布、内容、宣传手法等作出了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6 会计法会展业企业需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报表编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2.2.7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会展业中涉及到的航空器的适航标准、飞行操作规范等内容,确保会展业活动的航空安全。
会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展览会(以下简称“展会”)于2019年在中国某城市成功举办。
展会吸引了来自全球各地的参展商和观众,涵盖了高科技、文化创意、消费品等多个领域。
在展会期间,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其展位附近有其他参展商(以下简称“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其商标相同的标识和宣传材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知识产权。
二、案件经过1. 发现侵权行为:展会期间,原告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巡视展位时,发现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被告的展位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且在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原告产品相似的图片和文字描述。
2. 初步沟通:原告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立即与被告进行了沟通,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撤下相关标识和宣传材料。
被告承认侵权行为,但表示愿意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以了结此事。
3. 法律咨询:原告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决定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
经过咨询,原告得知被告的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遂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4. 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原告要求法院对被告的侵权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5.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了专业机构对被告的侵权产品进行了鉴定,确认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6.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商标侵权: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
2. 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原告产品相似的图片和文字描述,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赔偿损失:法院根据被告的侵权程度、原告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会展法律法规(两篇)2024

引言:会展行业是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会展业的快速发展,会展法律法规也逐渐得到重视。
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探讨会展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包括会展市场监管、合同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管理。
概述:会展市场监管是保障会展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合同法律法规涉及会展业务的各个环节,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展创新,安全管理保障会展活动的顺利进行。
下面我们将详细阐述这五个大点。
正文内容:一、会展市场监管1.会展市场监管的背景和意义2.会展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3.会展市场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4.会展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5.会展市场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二、合同法律法规1.会展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法律约束2.会展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流程3.会展合同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4.会展合同的修改和解除条件5.会展合同的风险防范和合规规定三、劳动法律法规1.劳动法律法规在会展行业的适用范围和原则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程序3.劳动用工的权益保护和劳动保障措施4.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救济方式5.劳动法律法规在会展行业的进一步完善四、知识产权保护1.知识产权在会展行业的意义和作用2.会展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保护范围3.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4.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救济措施5.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趋势和挑战五、安全管理1.会展活动的安全风险和管理意识2.会展场馆的安全设施和应急准备3.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4.会展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5.会展安全管理的创新和提升措施总结:会展法律法规是促进会展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会展市场监管、合同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管理是其中的关键内容。
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可以提升会展行业的整体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和创新能力,推动会展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和更新会展法律法规,顺应时代需求和市场变化,推动会展行业发展的进一步壮大。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哎呀,说起会展业的法律法规,这可真是个重要但又有点复杂的事儿。
就拿我上次参加的一个小型艺术展览来说吧。
那展览布置得美轮美奂,各种画作和艺术品让人目不暇接。
可就在展览进行得热火朝天的时候,出了点小岔子。
有位参观者不小心碰倒了一幅价值不菲的画,画框摔坏了,画面也有了些损伤。
这可把主办方急坏了,因为关于展品的保护和责任划分,他们之前并没有搞得特别清楚。
这事儿就让我深刻地体会到了,了解会展业的法律法规是多么重要。
首先,咱们得知道,举办一场会展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起来的。
从最开始的策划阶段,就得遵守一系列的规定。
比如说,场地的选择就得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标准。
不能说找个看着不错,但实际上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就开干,那可不行。
在招商招展方面,也有不少规矩呢。
不能虚假宣传,不能夸大其词,得实实在在地把会展的内容、规模、参展商的情况等等都给说清楚。
要是为了吸引人来,故意把一些东西说得天花乱坠,最后让参展商或者观众感觉上当受骗了,那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合同签订也是个关键环节。
主办方和参展商之间得把各种权利义务都写得明明白白。
比如说参展商要按时缴纳费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布置展位;主办方呢,要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展会的正常进行。
这里面的细节可多了,像展位的面积、位置、提供的设施设备等等,都得写清楚,免得后面扯皮。
然后再说说展品的运输和保管。
这可不能马虎,得有专门的保险和保障措施。
万一在运输过程中出了问题,谁来负责,怎么赔偿,都得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办。
还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在会展业中也是至关重要的。
有些展品可能是新的发明、新的设计,或者是独特的艺术作品,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被别人抄袭模仿了,那创作者的权益可就受到损害了。
另外,在展会期间,对于现场的秩序维护也有法律要求。
不能出现混乱、拥堵,甚至是打架斗殴的情况。
要是有人在展会现场搞违法活动,那主办方得及时制止,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总之啊,会展业的法律法规就像是一个无形的保护网,保障着各方的权益,让会展活动能够顺利、有序、合法地进行。
会展法律案例详细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会展业的蓬勃发展,会展活动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以某国际展览公司诉参展商违约纠纷案为例,对会展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国际展览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参展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举办的某国际博览会上设立展位,参展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10月5日。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参展费用、展位面积、展品要求、展台搭建标准等条款。
然而,在展会前夕,被告突然通知原告,由于公司内部调整,无法按时参展,要求解除协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违约行为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参展,已构成违约。
2. 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双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3.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展位费、广告宣传费、人力成本等。
会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汽车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是我国乃至亚洲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汽车行业盛会。
每年吸引众多国内外知名汽车厂商参展,展示最新汽车产品和技术。
2019年,某国际汽车展览会如期举行,吸引了大量观众参观。
在展览会期间,某汽车厂商(以下简称“参展商”)展出了一款新型电动汽车。
然而,在展会期间,该参展商发现另一家汽车厂商(以下简称“侵权商”)在展位上展出了一款与自身展出的电动汽车外观高度相似的车型。
经过调查,参展商发现侵权商并未取得该车型外观设计专利,且该车型外观设计明显抄袭了参展商的专利设计。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行为认定本案中,侵权商在展览会期间展出与参展商专利设计高度相似的车型,侵犯了参展商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商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此外,侵权商未经授权展出与参展商专利设计相似的车型,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参展商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商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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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院会展法律法规-------会展法律制度概述及会展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旅游学院12级会展王进利1206050103任课老师:党玉侠------------现今会展法律法规制定情况概述------------会展法律法规约束主体的转变与改进------------会展产业所面临的潜在的法律法规问题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的会展法,也没有专业会展组织的认定标准,关于会展组织者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范,散见于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是某部委的一些函件中。
根据现行法规的零散规定,首要的条件是:会展组织者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这一条,一般都认为会展的组织者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但实际上,自然人也是合法的会展主体。
因为尽管自然人举办会展比较少见,也很难得到批准,但自然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会展工作五花八门,许多创意均在自然人一念之间,确立自然人的办展权有利于会展市场的活跃。
我们想到的模式是:参照证券、期货业的组织模式,成立专门的会展备案职能部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会展法律问题通常可以按主体归属于三类:一是会展由谁来办?二是会展对谁负责?三是会展侵权或者会展失败的责任归属于谁?有没有补救机制?第一类问题属于立法、司法、执法问题,涉及到国家机构与会展企业的互动问题;第二类问题主要是指办展企业与参展企业的关系问题;第三类问题属于所有参展者的责任归属与责任承担问题。
这三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统筹兼顾。
会展以前举办的组织是政府,我觉得这样不好,因为不能使得会展产业产生市场活力,有些参展商纯粹是因为政府命令而来,所以会出现假繁荣的现象,政府举办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律原理,会展合约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平等的民事合约,一切有民事自主权利的民事法人与个人都应当有权举办会展。
大家都有权利并不等于大家都能行使权利,有权利的理解在于防止国家机关越权限制合法的主体办展览,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建立会展申报备案制度,将相关条件法制化,任何主体只要符合会展法规的规定,向会展主管部门备案,就能办展。
会展主管部门只能对形式上的要件依法作出判断,不能对会展的实质效果或者实体问题作出判断。
会展应当由承办单位对参展商与观展者负责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两重性质:一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如果一方疏于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不必要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办展者具有中介的性质,即在参展商与观展者之间架起桥梁,让他们各取所需。
因此,办展者不能?锁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办展方扯着虎皮作大旗,以不正当的方式吸引参展者参展、观展者观展,参展商、观展者花费很大的成本来到展会现场,看到的却是“门可罗雀”的效果,大有受骗上当之感。
其原因就在于办展者利用优势地位?锁了展会的真实进展信息。
另外有一个附带问题,就是会展著作权保护问题,会展策划的知识产权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归于创意发起人、主办者或承办单位。
由于展会具有独创性与临时性,展会失败责任的认定也需要一个通用的标准,以便操作。
首先,会展承办者应当将会展信息发布在特定的媒体、网站,并且保证实时更新;会展法规之完善是会展权利保护的前提。
完善会展法规必须弄清会展主体、会展客体、会展行为与会展责任之间的关系,并根据以上关系确立会展立法的层级、会展的主管部门、会展的备案监控程序、会展纠纷处理机制,才能真正有所成就。
从会展的主要主体来看,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主办会展的主体必须是法人和自然人,并且应当预先缴纳足额的保证金;行业协会、国家机关不能再干预市场运作,主办展会,但可以作为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协助会展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展有可能是物质产品,也有可能是精神产品,许多产品具有可模仿性,因此,会展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会展组织工作本身也是一项智力作品,也应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至于一些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更应当以立法的方式加强保护。
会展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促进商贸流通,推销自身产品,因此,会展的主管机关应当是商务部而不是工商局,会展应当统一信息发布口径、信息交流场所,力求会展信息易读、易解、易得;会展场馆与会展商资源应当整合成会展业协会,专门自营或者代理企业组织会展活动。
企业自行办展的,先向当地会展业协会提出申请,并将申报方案报协会与商务部门备案;要求招标的,会展业协会负责将会展方案发送到拥有会展场馆与会展专业代理资质的企业,公平招标;提供会展场所的企业是会展代理商,代理秩序维护、场所看管、产权信息登记等工作,收取代理费和场地使用费,并就所代理的领域承担法律责任;允许政府场馆在保证正常办公以后进入市场化运作,由当地会展业协会统筹安排参展。
明确以上几点以后,我以西安国际汽车展为例,其发布的信息不仅有固定的场所,而且有固定的格式和真正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具体内容将做如下调整:西安国际汽车展批准单位:西安市会展协会主办单位:西安曲江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德国慕尼黑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国际交易会及展览有限公司承办单位:西安曲江国际展览馆协办单位:西安市市人民政府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西安市贸促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汽车行业分会西安汽车工业(集团)分公司特别支持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支持单位: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参展规模:参展台位××个,预计参展商××家,确认到位参展商××家显然,通过如此安排,有力地保证了会展各方的权益,既调动了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多个积极性,化解了会展风险,而且使得会展信息易得易解。
但依照以上格式发布信息,必须扭转几个观念:一是由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协助。
我国有句话叫“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政府在会展业中的作用非常突出。
展览业期望什么样的法规面对频繁办展、侵犯知识产权和骗展现象,业界呼唤出台一部规范中国展览业的法规中国的国际展览和国际贸易相生相伴,相互促进,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路程。
如果说,中国的展览起锚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广交会,乘风破浪于改革开放之际,那么,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展览业正进入三船(国营、民营、外资)竞渡、波诡云谲的航程。
勿庸讳言,繁荣下面冒出了一些问题,前进当中遇到了一些困惑:如相同(近)主题的展览过于频繁,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展览质量低劣甚至骗展滋事等等。
于是,业界在忧心忡忡,继而议论纷纷之后,不约而同地把期待的目光投向了法律法规:出台一部规范中国展览业的法规,以期展览市场能“玉宇澄清万里埃”。
根据WTO的行业分类,展览属于国际贸易中的服务贸易。
而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第四章就是专门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另外,鉴于参展商的异地或跨境参展,展览主办方的异地或跨境举办展览,为了建立既符合WTO规则又统一、规范的全国性市场,这部期待中的法(规)应该定位于《对外贸易法》的特别法或者是国务院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
《对外贸易法》或者是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当遵循《对外贸易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
《对外贸易法》先进、科学的立法理念仅从这部法律的名称就能体现出来。
它的名称不是什么“对外贸易审批法”,也不是什么“对外贸易管理法”,就是“对外贸易法”,其蕴涵的核心立法理念就是:法律是为了保障权利,尽管《对外贸易法》中也有不少涉及管理甚至审批的内容。
这种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在其他的民事法律的命名中也有反映。
当年在制定“商标法”时,曾有一种意见力争将其命名为“商标管理法”,但终究因有悖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而被摒弃。
反观现行涉及展览的林林总总的规范性文件,大多冠以“管理”或“审批”的字样。
如果说,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命名和出台有其历史的原因;那么,在已跨入二十一世纪并融入全球市场经济潮流中的中国,当业界普遍希望制定一部展览法(规)的今天,有良法在先,我们何不“见贤思齐”呢?值得称道的是,2004年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在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的资格上终于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个人也可以经营对外贸易并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连普通的经营贸易活动也深受“涉外无小事”思维的束缚,谈“外”色变,对外贸易笼罩着神秘的帷幕。
中国加入WTO之后的第三年,WTO的规则终于挑落了笼罩在对外贸易上的神秘帷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而国际展览又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同时应受《对外贸易法》的规制。
《对外贸易法》第十条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然而,根据现行的展览审批制度,展览实务中完全有可能会出现极为尴尬的情形:展览主办方签定的展览合同因未经批准不得履行,另一方以违约为由起诉展览主办方,而法院如果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判决合同有效,主办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则主办方将进退维谷。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按学理上的通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和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从以上引述的诸多法律条文来看,法人从其依法成立时既赋予了主体资格,同时又获得了行为资格,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具体到某一个“展览公司”,其名称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就向主管行政机关表明该公司就是为了举办展览而设立;主管行政机关依法核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并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而该展览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赫然列明:主办展览。
那么,当该展览公司已具备了上述“两个能力”,准备以自己的意思和行为在中国境内独立举办一个国际性展览时是否必需另外单独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呢?如果确属必须,又应根据哪一位阶的法规呢?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列举的六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来看,展览活动能“有幸”勉强“跻身”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大概也就是第一项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即便如此《行政许可法》又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展览秩序主要涉及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