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纲要)
关于对《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会展作为一种聚集效应和辐射效应都很强的综合经济,会展经济对交通、餐饮、住宿、旅游、商业等相关产业的直接带动效应可达1:9。
我区会展业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产业基础薄弱,缺乏核心竞争力,亟需会展政策的支持和引导,推动我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溧水实际和发展需要,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特出台了《南京市溧水区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本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区商务局实地调研了重庆、武汉等会展发达城市交流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深入研究成都、杭州、厦门等10余个地区优秀会展政策,博采众长,结合溧水会展当前急需打开局面的实际情况和溧水产业发展的需求,着手制定我区会展相关政策。
同时政策广泛听取了市贸促会(会展办)、区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走访了南京地区会展相关企业,把握企业对政策需求的方向;并专门征求了中国机械汽车展览联合会、江苏省会议展览业协会等会展行业内资深专家的意见,最后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形成。
二、主要内容本政策重点从引进会展企业、招引会展项目、提升展会国际化、集聚会展人才四个方向入手,制定了促进会展业发展十条政策,通过政策的导向作用助推我区会展经济快速发展,进而以展促产、以展兴业,进一步促进我区主导产业、及会展相关行业的高质量快速发展。
我区当前会展经济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为了能迅速取得后发优势,实现弯道超车,结合会展资深专家的意见,在本政策中,前三年提高了政策扶持力度,以吸引更多的优质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落地我区,为我区会展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政策特点(一)政策覆盖面广。
一是支持会展企业注册和发展:对新注册落我区的会展企业与机构给予政策奖励,同时支持落户我区的会展企业做大做强,对连续经营满一年的会展企业给予相应的经营补助;二是鼓励引进展览和会议项目:对为我区招引展会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顾问、企业或行业组织给予招展奖励,同时在我区举办的展览会议项目根据规模给予运营补助,特别是连续三年(三届)在我区举办的生根型展会项目,再给予额外补助,对在我区举办的自办展项目另给予展位补助;三是推动会展国际化:国际认证的品牌展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自办展中参展的国际企业提高展位补助比例;四是吸引高端会展人才:对在我区工作的会展人才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对中高级管理人才另给予奖励,同时建立会展专业顾问团队,并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补助;五是支持酒店配套资源发展:对入住我区酒店的根据酒店等次给予主办单位相应酒店入住补助。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洛政[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23号)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会展业的管理与服务,规范和培育会展市场,营造良好的会展环境,促进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会展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比较优势1. 重要意义。
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各类产品展示交易、经济技术合作、科学文化交流于一体,兼具信息咨询、招商引资、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商务旅游服务等多种功能的一种新兴产业和新型经济形式。
展会活动不仅能够汇聚巨大的信息流、技术流、贸易流、文化流、人才流和资金流,在扩大商品贸易、技术引进、吸引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国内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能够充分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知名度、增加就业机会,对人们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特别是会展业能够促进新兴产业群培育,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是我市新兴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2. 比较优势。
一是区位优势。
洛阳地处中原,是西部地区通往我国沿海最具活力的三个主要经济区的必经之路,随着中原经济区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洛阳的副中心地位提升,为实现会展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二是产业优势。
洛阳是新中国重点建设的新型工业城市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也是全国重要的科技研发基地,已形成9个以装备制造为主的省级产业集聚区,装备制造、能源电力、石油化工等5大支柱产业,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5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新材料、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等高科技领域居全国先进水平,为会展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会展行业相关政策

会展行业相关政策
会展行业相关政策是指针对会展行业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会展服务水平,推动会展经济的繁荣。
首先,针对会展行业的市场准入政策是指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秩序,防范市场垄断,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准入门槛和管理规定。
这些政策要求会展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实力,才能从事会展服务。
此举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其次,针对会展行业的税收政策是指根据现行税法,对会展企业征收相应的税费。
政府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会展行业的发展,并通过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负担。
此举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此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进一步促进会展行业的发展。
例如,对于场馆建设、会展设备采购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支持;推动会展服务的国际化,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提供相关的支持和便利等。
另外,为了规范行业秩序和保证参展企业和观众的权益,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
例如,会展服务质量标准、会展场馆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等,以确保会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参与者的安全。
综上所述,会展行业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促进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产业竞争力。
政府通过市场准入、税收、扶持和规范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助力会展行业蓬勃发展,为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会展业发展要求,为推动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面广、关联度高,发展潜力大,其发展程度体现一个国家文化、经济和社会的综合发展水平。
发展会展业,能够汇聚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直接拉动和间接带动相关产业和配套行业发展,引导产业升级与转移,促进就业,拉动消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创新发展。
当前,会展业已成为行业间、地区间和国家间交流与合作的桥梁纽带,宣传推介各行业和各城市的窗口平台,反映一国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和风向标。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会展业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将日益凸显。
因此,必须从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认识发展会展业的重要性,把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
二、基本状况“十一五”时期,我国会展业发展迅速,2010年,我国举办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展览会项目6200余个、总面积7440万平方米,专业场馆300多个、可供展览总面积约1000万平方米。
我国会展业巨大的市场潜力受到国际会展行业的青睐,吸引了一批国际会展企业跻身中国市场,促进了我国会展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与此同时,我国会展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总体来看,我国会展业结构不合理,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偏低,国际竞争力不强,仍处于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效益的粗放型发展状态,对服务业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亟待提高。
因此,必须加大对会展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会展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法制化”的方向,遵循“低碳、环保、绿色”的理念,经过“十二五”时期的不懈努力,把会展业培育成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战略先导性产业,逐步提高我国会展业的国际竞争力,力争使我国从会展大国发展成为会展强国。
会展政策与法规

会展政策与法规
会展是指专门为展览展示和交流而设立的场所、设施和活动。
会展政策与法规是为保障会展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国家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发展而制定的政策和法规。
以下是会展领域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一、会展政策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会展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国际性会展,完善会展产业配套服务等措施,促进会展业发展。
2. 发改委《会展促进条例》:提出鼓励发展会展业,促进会展业创新发展,完善会展服务体系等内容。
3. 商务部《会展业发展指南》:提出加强会展业监管,培育会展人才,促进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融合等内容。
二、会展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展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会展行业市场主体的范围、注册事项、经营行为、监管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会展市场秩序和参展商的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展览馆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展览馆的用途、管理机构、设施设备、安全环保、对外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展览馆正常运营和参展商的安全和便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景区、酒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要依法履行经营手续,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展旅游提供保障。
总之,会展政策与法规的实施能够保障会展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会展行业的服务质量和行业诚信,从而促进会展产业的繁荣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修订)》

《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现代会展业与四川优势产业的深度融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办法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在境内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等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会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省会展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以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数字化为方向,加强产业联动、地区联动,倡导会展业创新和产业融合,提升我省会展城市体系能级。
第五条省级层面建立联席会议制,协调和推动展览业改革发展的主要工作,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指导、督查和总结。
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扶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商务部门是会展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外事、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经合、知识产权、海关、贸促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与规范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省与会展业相关的促进机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以下统称“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开展市场研究、标准制定、业务培训和相关评价评估,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规范经营,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本省会展行业组织应当鼓励和帮助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加入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取得国际认证。
会展行业组织应建立绿色会展监测评价体系,引导会展企业利用智能、绿色和低碳环保技术举办会展活动。
第二章促进与发展第八条省商务部门负责编制会展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南宁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南宁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6号《南宁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2月1日南宁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23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与发展第三章服务与规范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会展名城,建设区域性国际会展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发展、服务、规范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会展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数字化方向,构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生态体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将促进会展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安排相应资金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行业的促进、指导、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外事、市场监督管理、体育、金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投资促进、行政审批、大数据发展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促进相关工作。
会展会议扶持政策措施

会展会议扶持政策措施1. 引言会展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为了进一步激发会展会议产业的活力,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会展会议扶持政策进行综合介绍,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场地资源、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政策。
2. 财政支持为了促进会展会议行业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加大财政投入,提供资金支持。
主要的财政支持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专项资金政府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会展会议行业的发展。
这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会展会议活动的组织和举办,以及场地建设、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持。
2.2 资助政策政府通过资助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会展会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这些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展览展示费用补贴、会议费用补贴、展览展示设备购置补贴等。
2.3 奖励政策政府通过奖励政策,对在会展会议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这些奖励主要包括会展会议行业成果奖、会展会议品牌奖、会展会议创新奖等。
3. 税收优惠为了鼓励会展会议行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增值税优惠对于从事会展会议活动的企业,政府对其销售额实行减免增值税政策。
具体的减免政策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情况而有所不同。
3.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府对从事会展会议活动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会展会议企业,政府可以减免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3.3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府对从事会展会议行业的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对于租用土地从事会展会议活动的企业,政府可以减免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4. 场地资源为了提供更好的举办条件,各级政府积极开发和利用场地资源,为会展会议提供场地支持。
具体措施如下:4.1 场地建设政府加大场地建设的力度,建设更多的现代化会展中心和会议场所。
这些场所通常都配备了先进的设施和设备,能够满足各种会展会议的需求。
4.2 场地租赁政府通过租赁方式向会展会议活动提供场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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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纲要)一、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纲要)《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会展业,发展各类综合及专业文化会展,重点支持覆盖全国并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会展。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五)广告和会展:坚持国际、国内会展并重,吸引国内外会展商在京举办会展,吸引国际著名会展商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申办国际组织的专业会议和展览。
鼓励发展会展服务业,建立健全会展服务体系。
到2010年,文化会展总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经全球展览协会认证的名牌展览达到15个以上。
《支持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做好沟通协调,服务首都会展经济:(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大力支持各类来华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及商品展示会的开办,服务首都会展经济。
(二)加强沟通,明确海关监管要求和监管场所设置标准,支持新国际展览中心等展览场所尽快投入使用。
(三)为国际展会经营者、展览场所经营者、物流企业等提供政策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加强参展商品通关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加快口岸通关速度。
(四)发挥展品监管仓库作用,对大型国际性展会实行驻会监管,减少参展企业运作成本。
(五)积极支持发展常设展示厅,并作为大型展览会的有效补充,形成北京地区展览行业的点、面结合;通过展览会与保税物流功能的衔接,拓展展览会业务功能。
《广告会展类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二、相关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鼓励和支持类:鼓励和支持类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允许类: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三)、投资参股类: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四)、不得投资类: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五):有关规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一)、鼓励类投资产业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设计策划;广告业;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等。
(二)、允许投资类产业:美术馆品批发及零售允许外资进入;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允许港澳资本进入和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进入;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允许外资以合资、合作方式进入等。
(三)、限制类投资产业: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出版物进口业务);文化艺术服务(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国有博物馆)等。
(四)、禁止类投资产业:收藏品(文物)批发及零售:(1)外商投资设立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2)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五):投资管理方式:1、文化艺术服务举办私立博物馆及建设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1)管理机关:北京市文物局(2)行政许可事项:博物馆核准登记(许可)(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专业性社会团体(1)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2)行政许可事项:社会团体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2、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娱乐场所(1)管理机关: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区县文化委员会(2)行政许可事项:开办娱乐场所(审批)(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3、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美术品批发及零售外商投资企业(1)管理机关: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化局(2)行政许可事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一般美术品批发、零售企业(1)管理机关:文化部、北京市文化局、区县文化委员会(2)行政许可事项:无(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四)、其他文化服务1、广告业(1)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2)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取得《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或批复)》;其他广告企业根据其经营范围的不同,应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烟草广告发布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证》(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2、会议及展览服务(1)管理机关: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贸促会(2)行政许可事项: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级审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备案(备注:会展中心建设:核准。
)三、会展业相关法规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展品监管办法》;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6. 《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7. 《入境展览物品报检指南》;8. 《展品关税与政府对策》;9.《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10.《展览设计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11.《国际展览会公约》;12.《文化部关于加强引进外国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管理意见的通知》;13.《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四、国外资本及香港资本进入国内会展业的有关规定2004年年初,商务部出台了新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首次允许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外商独资或合资、合作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
从2003年开始,已有部分国外展览公司进入内地市场。
除德国慕尼黑展览公司与中国国际展览公司合资成立“京慕国际展览公司”外,2004年开始,德国柏林国际展览公司、美沙集团,新加坡环球展览公司,日本TCS会展服务公司等国际知名会展公司纷纷表示有意投资内地。
但2006年以来,很多外资会展企业在华业务重点已经不是设立办事处、子公司或组建合资公司,而是倾向于通过资本运作,收购或者并购国内有一定资质的展览企业或者有一定品牌影响的国内展览项目。
在2007年,这种“中外竞争”已经演变成一种“大鱼吃小鱼”的状况。
此外,外资展览公司之间“强强联合”,也形成了“外外竞争” 的一种新形式,国内会展经济的竞争颇为激烈。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正式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此后三年又分别签署了三个补充协议。
2007年6月28日,双方又正式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四》。
现行法律法规要点如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与经营属限制类,会展服务属允许类。
审批程序:报计划部门立项,由项目单位报外经贸部门审批。
“协议四”解决了CEPA及三个补充协议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一)解决了税收和收费问题“协议四”允许香港展览公司获准以跨境支付的方式在广东省、上海市试点举办展览。
(二)解决了办展资格问题“协议四”允许香港展览公司独资经营,无需再受合资经营等条件的掣肘。
这意味着对香港展览公司松绑,并将极大地推动香港服务业向内地市场,尤其是会展服务、社会服务和人才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
(三)提供了与外国展览公司平等竞争的问题香港展览公司无须再像以前那样先在内地注册成立合资公司,就可以在广东、上海举办展览。
同时,在广东省和上海市设立的香港会展企业将获准为当地的企业经营出国展览业务。
(四)有助于小型的港资展览企业拓展内地市场除香港大型会展企业可从协议四中受惠外,协议四中允许港商2008年起直接赴内地举办展览,也将有助于小型香港展览企业拓展内地市场。
因为按照CEPA及三个补充协议,港资会展企业只有在内地注册成立合资公司后才可跨境举办展览,而在内地设立分支需要一定资本,非小型企业所能承担。
总之,协议四的开放措施,不仅会刺激香港会展业迅速提升实力,而且也令香港作为区域“展览中心”的地位更加巩固。
五、结论当前我国会展业已经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市场—化运作程度会越来越高,会展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国外及香港会展企业的介入,既增强了国内会展市场的竞争,也将为中国会展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技术、人才和社会资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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