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通过验收

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主编的团体标准《城市旧居住区综合改造技术标准》(简称标准)7月26日在北京发布。
这是中国首个针对旧居住区综合改造的团体标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徐文珍表示,城市旧居住小区数量巨大,由于建设年代久远、标准较低,老旧小区普遍存在建筑老化、市政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设施不足等突出问题。
加快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徐文珍介绍,经过摸底排查,全国各地上报需要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有17万个,涉及居民上亿人。
从调查和各地反馈看,加快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民众意愿强烈。
标准提出了旧居住区综合改造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和应进行的改造项目及技术标准。
具体内容涵盖室外环境、道路与停车、配套设施、房屋、建筑结构、建筑设备6大类20项改造内容,并以“优选项目+拓展项目”的菜单式选择模式,分类引导规范各类改造内容。
谈及夏季房屋改造过程中的城市内涝问题,天津大学教授陈天表示,应在有限的资金和条件下保障改造工作的实施和适宜性,改造室外环境应适量结合缓解城市内涝。
例如,通过雨水收集,转化为小区的景观和植物用水,或道路的浇洒用水,可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实现资源共享。
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城市旧居住区综合改造提供技术指导和实施指引。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将在标准发布后,继续围绕加装电梯、立体停车、海绵化改造等专项领域,推动团体标准的编制、标准推广试点等工作。
据中国新闻网标准化动态/Standardized Dynamic 责任编辑/赵彬花近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又称中国光谷)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专家验收。
2016年7月,中国光谷获批筹建。
目前,已建成数字标准馆服务功能区、标准化科研功能区、标准化成果转化功能区、标准化国际合作功能区、标准化学术论坛功能区、产业(技术)联盟标准化服务功能区和标准试验验证功能区等七大板块。
据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院长梁薇介绍,创建3年来,中国光谷围绕服务“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在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标准化人才机制和标准化服务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形成了一批可示范可推广的经验,有效促进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的转换融合,推动了东湖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发展。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2.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4.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5.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6.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7.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8.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9.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10.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这些标准旨在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2022 年全国各市各地区标准化补贴奖励整理,具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地,详情如下。
(如有不足,欢迎补充)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广东省《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示范基地标准

示范基地标准
示范基地的标准因不同领域而异,但通常都要求在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达到一定的先进性或示范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示范基地标准:
1. 产业特色:示范基地应具备明显的产业特色,能够代表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发展方向,并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和潜力。
2. 技术创新:示范基地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推动产业技术的进步和升级。
3. 经济效益:示范基地应具备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够实现企业的盈利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4. 社会效益:示范基地应具备一定的社会效益,能够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做出贡献。
5. 管理与机制:示范基地应具备科学的管理和运行机制,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证基地的可持续发展。
6. 人才培养与交流:示范基地应重视人才培养和交流,能够为产业提供高素质的人才支持,并积极开展产业交流与合作。
7. 政策支持:示范基地应具备获得政策支持的条件,能够享受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优惠和支持措施。
总之,示范基地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体系,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价和考量。
不同领域的示范基地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都需要具备创新性、先进性、效益性和示范性等特点。
提升创新能力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访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刘彦研究员

心和国家 ( 重点 )实验室 ,基本按学科布局 ,重点加强基础研究能力 。2 O世纪 9 年代后 ,为加强科技成 O 果转 化 能 力 、产业 化 能力 和企 业 创新 服 务能 力 ,我 国创 新基 地 逐 步 向创新 链 中后 端 发 展 。建 设 了丁 程 ( 技 术研究 )中一 、企业技术 中心 、工程实验室 、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 园、生产力促进 中一 、 t l , t 技术转移 l , 中 t、产业化基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通过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重点加强了大型科研仪器设施 、科 , l 学数据与信息 、 自 然科技资源 、标准计量检测等研发条件支撑体系和科技 资源共享机制建设 。进入 2 世 1 纪 ,我 国 实施 自主创新 战略 ,创 新基 地 成为 建设 国家创 新体 系 、提高 创 新能 力 的重 要 内容 。 《 国家 中长期 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0 6 22 年 ) 2 0- 0 0 》提出按照 国家赋予的职责定位加强科研机构建设 ,优化资源
3 0 ,国家级企业技术 中心 55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 9 、大学科技园和农业科技园 9 个 、国 3个 7个 7个 8
家 级 生 产力 促 进 中 , 2 t 15个 、国 家级 技 术转 移示 范 中心 】3个 、各 类 产 业 化基 地 55个 ,国 家 高新 区 8 l 4 2 3
和 国家 ( 点 )实 验室 建设 ,建设 一批 依 托 大科 学装 置 的综 合研 究 基 地 、跨 高校 的科学 研 究 中 , 重 t:产业 技 l
术开发体 系加强 国家工程实验室 、国家工程中心建设 ,建设一批信息 、空间、先进能源 、先进制造与新材
料 等科 技 创 新基 地 和人 口健 康 与 医药 、先 进工 业 生物 技术 、现代 农业 科 技 、生态 与 环境 科 技 、资 源 与海 洋 科 技 等科 技 创新 基 地 ;企业 技 术创 新体 系加强 企 业技 术 中心 建设 ;创 新 服 务体 系加 强技 术 转 移 中 , t、科 技 l 企 业孵 化 基地 、国家大 学科 技 园 、生 产力 促进 中心建设 。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为落实《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中国家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的任务要求,解决现有基地之间交叉重复、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落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以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着眼长远和全局,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统筹布局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布局建设。
围绕国家战略和创新链布局需求,大力推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协同创新,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
到202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开放共享、多元投入、动态调整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体系。
(二)基本原则1.坚持顶层设计原则。
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功能定位,加强整体设计,统筹布局,加强各类基地之间的相互衔接,避免低水平、交叉和重复建设。
2.坚持机制创新原则。
加强管理机制创新,完善评估评价机制,建立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评价机制。
强化目标考核和动态调整,实现能进能出。
加强协同创新,推进开放共享。
3.坚持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功能定位,强化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制定符合不同基地特点的建设方案和管理办法。
4.坚持能力提升原则。
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发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优化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布局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是围绕国家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改革有关部署要求,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不同类型科研基地功能定位,对现有国家级基地平台进行分类梳理,归并整合为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和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进行布局建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郑洛新)建设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郑洛
新)建设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郑洛新)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同意筹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郑洛新)的复函》(国标委综合函[2018]16号)和《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加快推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郑洛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页数】9页(P8-16)
【作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1]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02
【相关文献】
1.郑洛新城市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兼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J], 罗煜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24号 [J], ;
3.陈润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精准识贫办法和脱贫实施方案及郑洛新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与省直部门建立直通车制度的实施意见 [J], 无;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批辐射区辐射点遴选结果的通知 [J],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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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_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
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
为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主要内容如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标准化更加有效推动国家综合竞争力提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
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新兴产业标准地位凸显,健康、安全、环境标准支撑有力,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稳步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
——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
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到50%以上,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更加优化,国家标准平均制定周期缩短至18个月以内,标准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标准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充分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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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区域(行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的建设任务,全面推动各区域各行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规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区域(行业)中心(以下简称“区域(行业)中心”)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行业)中心是创新基地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有力抓手,是促进绿色生态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服务平台,是以标准化助推绿色生态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三条区域(行业)中心总体上分为区域和行业两大类。
区域中心主要服务省级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创新举措的实施;行业中心主要服务全省重大产业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区域(行业)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市场驱动、政策引导、协作联动、长期运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区域(行业)中心主要依托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开放、合作、创新、共享”的运行机制。
1 / 10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关于创新基地发展方针、政策,制定创新基地相关制度;(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创新基地总体规划和建设指南;(三)对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创新基地建设进展的沟通汇报,与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四)监督创新基地及各区域(行业)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为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各区域(行业)中心的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区域(行业)中心的申报、验收、检查、评估等材料的接收、形式审查和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工作;(二)批准区域(行业)中心的筹建、设立、调整和撤销;(三)负责创新基地咨评委专家的日常联络;(四)组织区域(行业)中心相关人员开展标准化知识培训;(五)提出区域(行业)中心管理制度建设及相关工作建议;(六)组织对区域(行业)中心的考核评估;(七)承担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区域(行业)中心所在领域(区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创新基地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区域(行业)中心的管理工作,为区域(行业)中心开展标准化工作创造条件。
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创新基地有关区域(行业)中心的方针、政策,支持区域(行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申报和建设区域(行业)中心;(三)指导区域(行业)中心的运行,协调有关方面对区域(行业)中心给予支持;(四)协助开展区域(行业)中心的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承担区域(行业)中心建设和运行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为区域(行业)中心提供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区域(行业)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建立健全区域(行业)中心章程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提出区域(行业)中心标准化需求,完成创新基地下达的关于区域(行业)中心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四)组织本领域(区域)内的相关组织或个人参与到区域(行业)中心的标准化工作,以产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本领域的先进技术标准;(五)开展本领域(区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先进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标准起草的培训工作;(六)配合做好创新基地对区域(行业)中心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设立由创新基地专家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咨询与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主要为3 / 10区域(行业)中心的设立、考核评估以及区域(行业)中心政策、制度、规划的制定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设立条件与程序第十一条创新基地承担单位负责制定区域(行业)中心总体规划,明确区域(行业)中心的重点任务和布局。
第十二条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根据区域(行业)中心的总体规划,明确阶段性的建设重点和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成立区域(行业)中心的企事业单位总体上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得到行业部门、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的支持;(二)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经费支持;(三)在标准化工作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较强聚集创新资源和提供市场化服务的能力;(四)在标准化研究与应用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
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丰富的国际或国内标准化工作经验。
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单位可填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区域(行业)区域(行业)中心申报书》。
第十四条区域(行业)中心所在领域(区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并组织编制《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中心申报方案》。
第十五条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对创新基地区域(行业)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咨评委的专家论证范围。
由咨评委论证《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区域(行业)区域(行业)中心申报书》和《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中心申报方案》,申报区域(行业)中心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咨评委专家论证意见对申报方案进行必要修改完善。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对通过专家论证的申报方案进行研究,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筹建区域(行业)中心。
第十六条根据批复文件,区域(行业)中心所在领域(区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域(行业)中心建设方案,并在收到批复后个月内向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报送建设方案。
第十七条区域(行业)中心的筹建期为年。
筹建过程中,区域(行业)中心申报单位可暂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中心)(筹)”(注:“×××”为创新基地所在地领域或区域)的名义开展工作。
区域(行业)中心筹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领域(区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请示汇报。
第十八条区域(行业)中心所在领域(区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区域(行业)中心建成前个月提出验收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5 / 10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创新基地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不能按期完成区域(行业)中心建设任务的,区域(行业)中心承担单位应当于原定建成期限前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批准。
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创新基地承担单位组织咨评委专家对区域(行业)中心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的,由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批准成立,正式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中心)”(注:“×××”为创新基地所在地领域或区域)的名义开展工作;未通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域(行业)中心承担单位根据咨评委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并在个月内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区域(行业)中心变更名称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区域(行业)中心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审批。
第四章任务与要求第二十二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期拨付各区域(行业)中心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费,并下达对应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一)标准培训。
组织本领域(区域)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先进团体标准的宣贯会,提高区域(行业)中心所属领域(区域)相关工作或技术的标准覆盖率。
收集并向创新基地反馈相关标准的实施意见;(二)人才培训。
组织本领域(区域)的相关企业开展标准化人才培训,培训标准化基础知识、标准编写、标准化试点工作开展的方式方法等;(三)区域(行业)中心应当结合本领域(区域)的绿色生态创新技术成果,积极组织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每年至少产出项区域(行业)中心领域相关的团体标准(以创新基地名义发布),至少产出项区域(行业)中心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四)区域(行业)中心每年需针对本领域(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发展重点任务,承接或组织本领域(区域)的相关单位开展项绿色低碳标准化试点;(五)有条件的区域(行业)中心应积极配合创新基地下达的相关地方标准的验证和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及时反馈验证意见;(六)区域(行业)中心应当重视标准化知识普及,开展标准化科普场所建设、成果展示及实习培训等工作,并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有条件的区域(行业)中心应设立标准化成果展示区,展示本区域(行业)中心已取得的标准化成果。
承接创新基地安排的标准化成果参观任务;(七)区域(行业)中心可在本领域(区域)范围内组织申7 / 10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基地标准,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推荐标准创新试点(示范)单位、江西省标准创新团队备选项目。
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域(行业)中心主导起草的国家标准成功立项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第五章运行第二十四条区域(行业)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结构,鼓励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管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区域(行业)中心承担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区域(行业)中心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区域(行业)中心管理制度,加强区域(行业)中心事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十六条区域(行业)中心应当创新发展模式,加强技术标准创新资源共建共享,为本区域(行业)中心相关企业提供集成服务,建设本领域(区域)技术标准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区域(行业)中心应当重视和加强创新成果、技术标准基础数据的采集、管理、应用和共享。
第二十八条区域(行业)中心应当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需要,打造以标准为纽带的产业和技术创新联盟,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联盟标准。
第二十九条区域(行业)中心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域(行业)中心承担单位向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区域(行业)中心承担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区域(行业)中心承担单位应当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区域(行业)中心标准化工作报告》。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组织咨评委对区域(行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评估。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对区域(行业)中心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创新基地承担单位组织对区域(行业)中心进行定期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日常管理、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