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中市分行员工请销假及考核出勤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支行劳动纪律,对在职人员休假及考勤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结合我支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休假管理(一)事假:在职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处理时,可准予事假。
(二)病假:在职人员因病无法正常上班,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在职人员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可准予婚假3天。
(四)丧假:在职人员因直系亲属(指亲生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办理丧事,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因非直系亲属的丧事请假,按事假办理。
(五)年休假:在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已满20年,每年可休假15天。
年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职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1.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职工在当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应取消其下一年度年休假。
(六)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凡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因配偶在异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对方又没有探亲假同本人团聚,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的在职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的在职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本款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原则上,探亲地点为广东省辖区内的,不批准休探亲假;探亲地点为广东省辖区外、距离区500公里以内地区的,不批准休探亲假。
银行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

XX银行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勤管理,增强员工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考勤包括出勤、请休假、迟到、早退、旷工、脱岗。
(一)出勤员工准时上下班,为出勤。
员工在下列情况下视同正常出勤:1、因公出差、开会或外出办理公事,不能按时上下班。
2、经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
(二)请休假本行请休假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
(三)迟到、早退晚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为迟到;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为早退。
(四)旷工员工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为旷工。
(五)脱岗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为脱岗。
第三条本行考勤结果将与员工薪酬、奖金、评先、晋级挂钩。
第四条本行考勤由总行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支行、总(分)行部门负责统计上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在岗员工。
全行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六条本行考勤采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记录,不同岗位的员工按照各自工作时间进行签到、签退(具体详见附表)。
外出营销的员工,要做好工作日志,以备核查。
第七条考勤时间周一到周五工作日为全员考勤,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按照各条线规定执行。
第八条违纪界定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等。
(一)迟到、早退1、上班时间开始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
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迟到、- 2 -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论处。
2、迟到、早退10分钟(含)之内,按50元/人/次扣款;迟到、早退30分钟(含)之内,按100元/人/次扣款。
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薪资。
(二)旷工旷工一次,扣减5天基本薪资;每月累计旷工2次者,扣减10天基本薪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次者,扣除当月工资,按待岗处理;1年内累计旷工10天,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方法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方法为加强员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三)假期期满后,无故不按时到岗的;(四)无故不参加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会议的;(五)其他应视为旷工情形的。
第一节因公假别管理第二节因私假别管理事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其中,月计薪天数按每月21.75天计算。
(一)病假按病假天数扣发应扣工资的一半;(二)病假超过1个月的,再扣除当月20%的绩效工资。
病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50%。
(一)员工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并提供检查证明的,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原那么上应一次性使用,过期不予保存。
员工如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享受婚假的,经行长审批后可将婚假延期至次年享受。
(三)婚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一)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增加15天(需提供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参加孕前检查并提供证明的增加10天(每月1天)。
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具体天数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三)男员工配偶生产的,给予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不同省份)的,给予护理假20天。
(四)女员工休产假,需提供相关资料,由总行综合部向当地医保处申请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医保处一次性支付,申请生育津贴期间的工资单位不再支付,享受生育津贴以外时段基本工资照常支付,扣发绩效工资。
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计划内怀孕的流产假由市医保处支付工资,未办理生育登记的按病假扣发工资。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推荐】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员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勤指员工在岗和离岗的记录,是考核员工工作情况、计发员工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各营业支行按员工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实施,总行综合部负责考核。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年度内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其余均为工作日,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的界定、调整、变更,按照所在地政府和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行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
第六条总行及各支行安排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值班,其值班时间不计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旷工。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一)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三)假期期满后,无故不按时到岗的;(四)无故不参加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会议的;(五)其他应视为旷工情形的。
第八条旷工的计算及处理。
旷工按小时累计计算。
累计旷工时间在4小时(含)以内计为半天,超过6小时(含)不足8小时计为1天。
累计旷工5天以内的,按旷工天数扣发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内各类评奖资格;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除扣发上述工资外同时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非因公原因晚于上班时间到岗者为迟到;非因公原因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
员工无故迟到、早退的应按照员工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扣发本人的绩效工资。
第十条总行机关及各支行要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每位员工的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支行应于每月2日前,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总行综合部报送上月《考勤汇总表》(见附件1)。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员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三)假期期满后,无故不按时到岗的;(四)无故不参加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会议的;(五)其他应视为旷工情形的。
第一节因公假别管理第二节因私假别管理事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其中,月计薪天数按每月21.75天计算。
(一)病假按病假天数扣发应扣工资的一半;(二)病假超过1个月的,再扣除当月20%的绩效工资。
病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50%。
(一)员工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并提供检查证明的,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过期不予保留。
员工如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享受婚假的,经行长审批后可将婚假延期至次年享受。
(三)婚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一)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增加15天(需提供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参加孕前检查并提供证明的增加10天(每月1天)。
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具体天数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三)男员工配偶生产的,给予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不同省份)的,给予护理假20天。
(四)女员工休产假,需提供相关资料,由总行综合部向当地医保处申请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医保处一次性支付,申请生育津贴期间的工资单位不再支付,享受生育津贴以外时段基本工资照常支付,扣发绩效工资。
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计划内怀孕的流产假由市医保处支付工资,未办理生育登记的按病假扣发工资。
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分行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树立精简、勤政、务实的银行形象~根据总行员工考勤制度规定~结合分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行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脱岗。
第三条分行营业部、各部室员工考勤管理在分行行长领导下~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各支行员工考勤管理由各支行行长负责。
第四条分行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员工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奖励挂钩。
第二章考勤内容第五条分行考勤内容~包括在勤、加班、请假、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在勤。
分行员工准时到达、准时离开工作岗位~即为在勤。
员工在下列情况下视同在勤:,一,由领导派其到外地出差、开会或经领导批准在城区范围内办公事~不能按时在分行上下班。
,二,经批准脱产、半脱产学习培训或从事其它公务活动的。
第七条迟到。
员工未按时上班按迟到记录。
员工迟到半小时以内者~按迟到1次处理,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者~按迟到2次处理,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八条早退。
员工提前下班按早退记录。
员工提前半小时内下班按早退1次记录,提前下班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早退2次处理,提前1小时以上下班~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九条脱岗。
分行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脱岗。
脱岗者按旷工处理。
1第十条加班。
因特殊情况~员工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第十一条请假。
员工因处理私事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未在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称为请假。
第十二条旷工。
员工未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在勤~称为旷工。
第三章假期管理第十三条分行公休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伤假。
员工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
,一,节假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3参照政府规定执行。
天,、国庆,3天,、春节,3天,等法定休假日,,二,事假。
银行员工出勤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员工出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银行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出勤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考勤制度,严格执行。
第二章出勤制度第四条出勤时间1. 银行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根据业务需要,银行可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具体工作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 员工每日上班时间不得少于7小时,其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第五条休息日与节假日1. 员工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按国家规定放假。
2. 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对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调整,但需提前通知员工。
第六条请假制度1. 员工因事、因病等原因需要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2.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具体请假类型及天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 员工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婚假需提供结婚证等。
第七条迟到、早退与缺勤1.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 迟到、早退需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并按下列规定处理:(1)迟到、早退1至30分钟,扣除当月工资的1%作为迟到、早退罚款;(2)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扣除当月工资的2%作为迟到、早退罚款;(3)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视为旷工1天。
3.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视为旷工。
4. 旷工需按下列规定处理:(1)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的5%作为旷工罚款;(2)旷工累计达到3天,视为严重违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八条考勤记录1. 银行应建立健全考勤记录制度,记录员工每日上下班时间、请假情况等。
2. 考勤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第九条考勤汇总1. 部门负责人每月对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邮政企业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1)

常州邮政企业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合法的休假权益,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勤第二条员工作息时间按《常州邮政企业工时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常邮[2009]240号)文件精神执行第三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企业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一)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考核不低于50元;当月累计5次及以上,停发月度生产绩效奖。
从第6 次开始迟到、早退的累计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未经批准擅自调休换班、迟到或早退4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考核.第四条员工有旷工行为的,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和月度生产绩效奖,旷工一天免奖一个月,依次累推;连续旷工5天(含)及以上,按《常州邮政企业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当月考勤汇总经员工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六条考勤报表和台帐是员工基础管理的重要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各部门负责人为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部门考勤汇总表、各类请假凭证须在次月4个工作日内报送局人力资源部,以备检查.第三章请假与审批第八条员工休假必须遵守“先请假后离岗”的请假制度,履行申请、审批的请假手续。
第九条员工请假须填写《常州邮政局员工请假单》,得到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员工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请假之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妥请假手续自行离岗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员工请假,部门助理及以下员工由部门领导批准;部门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按《常州邮政局中层干部请假报告制度》(常邮字[2011]181号)的文件精神执行.各类假期审批权限规定如下:(一)局领导审批:1、一把手负责审批二级单位正职的各类假期;2、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所分管二级单位副职30天以上、90天以内的病假;(二)二级单位领导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审批:1、本部门副职的各类假期;2、本部门副职30天以内(含30天)的病假;3、本部门员工10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的病假;4、本部门员工3天以内(含3天)的事假.5、本部门员工10天以内(含10天)其他各类假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中市分行员工
请销假及考核出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全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中市分行请销假及考核出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全行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请销假程序
第三条凡全行从业人员休假必须履行请销假程序。
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休假。
一般员工请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所在支行(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所在支行(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主管行长审批。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请假,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注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主管行长、行长审批。
第四条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由支行(部门)负责人批准。
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必须经支行(部门)负责人批准,登记外出事由、返回时间等。
第五条休假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休假人员应向主管领导报到;3天以上假期的还要由本支行(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或邮件)向人力资源部门销假。
休假期满后休假人员没有按时上班的,由所在部门负责查明原因,无所在部门认可的正当理由,按旷工处理,所在支行(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
第六条员工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含)假期的,应至少提前两周申请,以便做好人员安排和工作交接。
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人员不能擅自离岗休假。
第七条确因患急病或遇紧急事件,不能提前申请休假或不能按时上班的人员,应第一时间告知所在支行(部门)负责人,得到所在支行(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后休假,事后本人应立即补办相关请、销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所在支行(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做好纪录,并向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八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均以旷工论处,旷工7天以上者企业予以解聘。
第三章加班费发放规定
第九条根据邮政储蓄银行工作特点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行执行弹性工作时间管理办法。
员工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出勤5天为原则进行考勤。
前台操作类员工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以加班计算,亦可进行调休。
第十条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一天,春节、国庆各三天,共计十一天)工作的,按照小时基本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操作类人员,须在放假2日前填写申请表,由支行(部门)负责人批准,报送人力资源部。
逾期不报的,视同本单位内部调休,不再核发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加班费发放的范围
(一)加班工资的发放,只限于生产人员和必须随同生产人员加班的其他员工;对于非生产的值班、加班、行政加班以及员工在节假日出差、开会、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的,不属于加班工资发放范围。
(二)加班工资发放应严格控制。
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对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予增加劳动报酬;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工作以及因临时性工作而加班的,加班后首先应尽量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班工资。
(三)对于未达到法定工作时间,日常工作量不饱满、弹性工作性质的生产岗位加班的,不发给加班工资。
(四)后勤物业、生产辅助等岗位,节假日期间能休息尽可能安排休息;各类专业、管理岗位,节假日期间加班的,一律不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加班工资在本单位当年效绩考核工资总额范围以
内列支。
第四章休假期间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病假期间待遇
(一)当月病假累计3天以内的,工资、月奖金照发,误餐按标准的日平均金额扣发;
(二)当月病假累计在4-15天(含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月奖金、误餐费按标准的日平均金额扣发;
(三)当月病假累计在16-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扣当月全部奖金,误餐费按标准的日平均金额扣发;
(四)病假连续累计在1-3个月,工资照发,扣全部月奖、误餐费和交通车补费(实行车改的单位);
(五)病假连续累计在3个月以上(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扣全部月奖、误餐费和交通车补费。
工资收入按邮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核发,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由个人缴纳。
(六)病假连续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交单位人事部门管理,休假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安排岗位。
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事假期间待遇
(一)当月事假累计3天以内的,工资、月奖金照发,误餐按标准的日平均金额扣发。
(二)当月事假累计在4-15天(含15天)以内,工资照发,月奖金、误餐费按标准的日平均金额扣发。
(三)当月事假累计在16-30天以内,扣当月全部奖金,岗位工资、误餐费按标准的日平均金额扣发(工资所扣底线为个人当月社保缴费金额)。
(四)事假连续累计在1-3个月,扣全部月奖、误餐费和交通车补费,工资按邮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核发,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由个人缴纳。
人员交单位人事部门管理,休假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安排岗位。
(五)事假连续累计在3个月以上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婚假、丧假、调遣假期间工资、月奖等按正常出勤对待,扣假期误餐费,婚丧假产生的路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扣假期误餐费。
第十八条正常产假在15天(含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按比例扣发月奖;超过15天,月奖按照正常标准的50%核发;奖励产假视为出勤,工资、月奖照发;误餐费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
第十九条因工负伤休假期间待遇执行有关《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季度、半年、全年奖按实发月奖的月份数进行考核发放。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我行各类考核奖励办法结合一起实施。
第五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部门)要建立考勤制度及考勤台帐,分月统计,按月汇总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要负责考勤制度的落实,并在本支行(部门)内确定1名考勤人员,具体承办本支行(部门)员工请销假及考勤记录的汇总报送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人员管理,严格劳动纪律。
第二十三条考勤台帐由各支行(部门)留存一份,考勤人员每月3日前将本支行(部门)上月的考勤记录及各类申请表(须经负责人签字)报送人力资源部。
如申请表当月无内容,可在考勤统计表备注内说明情况。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休假期间纪律
(一)休假期间,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不得有损害全行利益的行为。
(二)休假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邮政
储蓄银行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迟到、早退
无正当理由,迟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为迟到,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为早退。
第二十六条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旷工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1. 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的;
2. 不服从工作调动,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岗的;
3. 各类假期期满应到而未到岗的;
4. 谎报请假理由,伪造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休假证明休假的;
5. 任何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补办休假手续而缺勤的。
6. 未按时履行销假的手续的。
(二)根据本办法被认定为旷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根据具体休假人员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不严造成不该休假而休假的、重复休假以及休假时间超过规定天数的,要追究支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