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东建〔2009〕8号)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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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1994年9月29日国函〔1994〕100号文发布)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你们《关于请批转〈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建设〔1994〕250号)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逐步改建为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是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请你们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和配套办法,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不是简单地更换个名称,要着重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附: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工程设计(含工程勘察,下同)行业现有近一万个单位,七十万职工,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近五十多万,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是一支技术、知识密集型的队伍。
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工程设计单位做出了“要逐步实现企业化”的决定,同年开始进行企业化取费试点。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84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国家计委《产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并在全行业实行了由核拨事业费,改为收费制为主要内容的技术经济责任制。
十五年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企业经营机制为模式,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导向的新格局,调动了广大设计人员的积极性,设计效率大幅度提高,设计单位的技术实力和总体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全面完成了国家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设计任务,设计出了一大批具有80年代世界水平的工程项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第 1 页 共 4 页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1.事项名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签发《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一式六份)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4.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6/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建委、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重庆市建委、 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 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2016 年 9 月 12 日
住建部近日对前期开展的工程建 设领域保证金的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 行了通报。其中涉及未按时返还和超额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89518.04 万元,涉 及企业 7579 家、项目 8147 个,返还 132187.61 万元。
虽然情况通报中未提及有哪些投 标保证金违规的情况,但笔者从平时的 工作经历以及与一些投标人的交流中 了解到,延迟退还保证金的情况时有发 生,一般延迟个把月属正常现象,有些 招标机构扣压投标人的保证金时间甚 至超过几年,投标人不去催要根本不会 主动退回,有时甚至要催问多次后才能 退回。虽然现在国务院、住建部和财政 部等发布了相关规范保证金工作的通 知和要求,此次又进行了全国范围的检 查,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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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工程勘察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勘察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定 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
0203),现印发给你们,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执 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 本的通知》(建设[2000]50 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2016 年 9 月份全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保证金工作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住 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 2016 年 9 月各 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 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东建[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东建〔2008〕3号)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优工地,打造平安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单列费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与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三、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六)施工机具;(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东建市[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东建市〔2009〕17号)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平台和加强事项审批后的监督检查,规范已领《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监理企业在莞经营行为,杜绝企业在莞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现结合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复查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企业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莞信用档案管理,从2009年4月1日起,对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实行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一)企业资料确认制度。
对企业提交的在莞分支机构负责人(施工企业为行政、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监理企业为行政、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寄回企业确认。
(二)企业承诺制度。
原由企业在提交书面申报资料时需出具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改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寄回企业,经企业确认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寄回建设局。
从建设局发出挂号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收到企业寄回有效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对企业提交的申领《信用管理手册》资料作退件处理;三个月后企业方可再次提交申请。
对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将结合企业手册年度复查结论分别作出处理。
二、实行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签收制度。
从2009年4月1日起,市外企业在莞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书面申报资料和机构管理人员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在收到企业寄回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后,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将《信用管理手册》(在实行企业IC卡后为企业IC卡)寄回企业签收,在建设局收到企业寄回的“收到凭证”后正式启用。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东建函[2007]191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东建函〔2007〕191号)各有关单位,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部委《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围标串标力度。
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试行以下做法,促使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招标人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一)市建设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登记、信用动态监管平台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信息通过东莞建设网向社会公开。
(二)凡近两年曾被市建设局或者其它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记录有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抽取。
(三)由招标人在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按省、市有关规定标准的80%计取。
二、潜在投标人可通过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 )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招标图纸,准备投标文件。
(一)招标人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时,应当将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的电子文本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招标公告(同步)网上发布,截止时间至召开投标会前。
同时,招标人应当向市建设局办理招标文件备案,备案程序按“东莞建设网” (网址:)办事指南要求办理。
(二)招标文件应当采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改变主体结构和加层、改扩建行为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改变主体结构和加层、改扩建行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东建[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改变主体结构和加层、改扩建行为管理的通知(东建〔2007〕15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发现一些业主和使用单位未经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主体结构和加层、扩建的现象日益增多,如将工业厂房、员工宿舍擅自改建成商场、商铺、酒店或娱乐场所等商业设施,在原结构上加层(或夹层)、加楼(电)梯、封楼板或加建屋顶水池等,由此造成对房屋主体结构的改变十分普遍。
这种违法行为既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又给房屋结构和使用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加强既有建筑改变主体结构和加层、扩建行为的管理,防止和纠正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的违法行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主体结构和加层、改建、扩建等。
二、凡既有建筑加层、改建、扩建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许可制度;在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既有建筑加层、改建、扩建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按规定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加层、改建、扩建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对既有建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如加层、加楼梯和水池、对竖向结构进行改动、改变结构受力方式等,需提交经市建设局备案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性鉴定报告;结构复杂的还需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东莞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通知(试行)-东建市〔2019〕19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东莞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通知(试行)正文:---------------------------------------------------------------------------------------------------------------------------------------------------- 关于推行东莞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通知(试行)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繁荣建筑创作的若干意见》(粤建市函〔2018〕184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充分体现建筑工程设计的特点,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提升城市品质,特制定本通知,具体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通知。
二、鼓励设计总包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招标人宜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设计服务工作等内容实行设计总包招标,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参加资质许可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招标人允许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应包括工程涉及的建筑、结构、机电等全专业资质构成,并明确以建筑设计事务所为联合体的牵头责任单位,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先行启动设计招标的条件设计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申请单独审批、核准。
招标人申请单独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确认工程规划方案相对稳定,并提供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文件;(二)有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三)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项目无法实施风险及造成的损失;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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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东建〔2009〕8号)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属重大变更范围的还应依据本办法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书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的建筑工程性质、设计要素、地基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方案不相符或建筑场地位置发生改变,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补充勘察;
2、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抗浮设计水位、液化等级或液化指数、修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
3、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承载力特征值、建筑场地类别;
4、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现场试桩检验资料代替勘察报告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
5、施工过程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特别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将半地下室或地下储藏室变为地上储藏室;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改变建筑面积及用地范围),改变建筑标准;
(2)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4)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含门窗、幕墙面积)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5)增加或减少楼梯数量、宽度及形式,电梯的数量;
(6)改变防火分类、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疏散通道等;
(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8)改变建筑的栏杆形式及玻璃种类,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9)改变无障碍设计, 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2、结构专业
(1)改变使用功能和使用环境,涉及荷载取值变化;
(2)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3)改变结构体系;
(4)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
(5)改变基础形式、基础埋置深度,±0.000标高改变超过300mm;地基持力层选取有变化;
(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
(7)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3、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4、暖通专业
(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及设施(需提供新的冷、热负荷计算书)。
5、热能动力专业
(1)改变动力站房(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设置。
(2)改变燃料种类。
(3)改变燃料系统及管道布置。
6、电气专业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改变电气接地地点及接地方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5)改变电气线路敷设方式的。
7、勘察报告发生重大变更后,涉及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图纸引起上述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 二次设计(如配电室、室外水泵房、水池、门窗、雨蓬及其他构件等的深化设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内容的变更。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并加盖单位资质证章和相应专业的注册师章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该变更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并注明变更时间。
第七条凡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市政公用、环保、卫生防疫、环保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内容
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初步设计审查的,还应重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审查变更。
第八条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委托审查,审查机构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局办理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备案。
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初步设计变更审查批复);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原勘察设计文件、原备案凭证、原审查合格书;
(四)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
(五)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的书面意见;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七)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计算书、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单、变更审查备案表等。
第九条因某专业重大变更,涉及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委托审查。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和与其相关的技术内容外,还应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和重新办理过审查备案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现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和重大变更文件组织施工和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镇街规划建设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监督抽
查,对监理单位上报的质量情况周报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依照本规定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质量监理周报”中将设计变更的情况报送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要求上报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对监理单位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公示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加盖“施工图审查备案章”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审查合格(通过)或未办理重新审查备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中,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又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委托原审查机构审查、且已交付施工的,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该情况后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对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设单位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书等书面文件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安全性技术复核。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结合已建工程实物,对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出具《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技术复核报告》。
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复核报告的相关内容对建筑工程进行整改,整改方式可采取拆除、加固、补强或其他办法,整改结果必须满足安全和必要的使用功能要求,不损害公共利益。
监理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整改工作,并向监督机构报告。
(三)建设单位持行政处罚和技术复核相关文件(包括整改情况报告及监理、监督机构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查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东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