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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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下发通知。

4月底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省里部署,及早开展申报工作。

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

(二)申报推荐。

5月至6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各地、各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会,具体以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三)资格审核。

7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抽调骨干力量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赣府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以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主线,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创新、覆盖范围广泛、保障水平提高、治理能力跃升,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有效率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全面建设“六个江西”作出更大贡献。

到2025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80万人和400万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各县(市、区)建成不少于1个公办或规范化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90%以上城市社区;电子社会保障卡签发率达到70%、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达到70%;社会保障领域政务服务好评率达到98%以上。

二、重点举措(一)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

1.加快多支柱养老保险发展。

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机制和财政投入长效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2024社保费测试题(七)及答案

2024社保费测试题(七)及答案

2024社保费测试题(七)及答案一、单选题(共10题)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单选题] *A.5B.10C.15(正确答案)D.20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制定。

[单选题] *A.受托机构B.人民银行C.各省人民政府D.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正确答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2025年,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

[单选题] *A.85%B.90%C.95%(正确答案)D.100%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关于关系转移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正确答案)B.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仅转移基金C.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D.以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5、小王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为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今年3月小王被A公司招用,不到3个月A公司破产,请问小王可以继续领()个月失业金。

[单选题] *A.0B.1C.2(正确答案)D.36、关于收入一降费台账中的社会保险费降费总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A.用于统计当年降费政策策总体降费情况B.社会保险费降费总账按政策和险种两个维度编制(正确答案)C.按大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统计每一类型企业的减免费额D.社会保险费降费总账按政策和参保单位划型两个维度编制7、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处理方法是()。

[单选题] *A.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正确答案)B.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暂停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C.原参保所在地不再转出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D.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补缴个人欠费8、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31•【字号】赣人社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9〕3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更好服务稳定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我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工作目标以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为根本,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多元参与,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

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丰富服务手段,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覆盖全民的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赣发改收费〔2015〕221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22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36号)有关放开民办教育收费的精神,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等实行自主定价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并实行登记管理。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不再办理收费备案。

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是我省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高校、高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

虽取得民办学校资格,但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不在自主定价范围内,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二、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价质相符自主定价的学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学校学费标准。

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整。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赣人社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3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省属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要求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事业单位人才智力保障。

二、突出培训实效(一)把握培训重点内容。

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干事创业能力。

加强专业化能力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单位特点开展各方面专业知识培训。

(二)创新培训方式方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也可结合实际以集体学习、团队集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赣人社发[2012]9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补贴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日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调动劳动者参加培训、企业和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劳动者尤其是企业职工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1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是指劳动者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职业培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和生活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赣人社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工伤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五型”政府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五型”政府建设要求,遵循“依法依规、平稳过渡、属地管理、相对集中”的原则,实现省本级工伤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切实提高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有序移交。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有序地开展基础信息、数据、基金等各项移交工作。

(二)确保基金安全。

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严禁工伤保险基金违规转移、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三)实现平稳过渡。

积极稳妥地做好省本级与属地在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经办管理等方面的衔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统一性,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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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5]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支持。

支持范围主要适用以下企业:(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
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稳岗补贴使用范围及期限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并由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申请表中签字承诺。

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每年可以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从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每年的3-6月份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稳岗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企业稳岗补贴书面申请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5.企业上一年度参加失业保险职工花名册及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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