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判断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之”甲供工程“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之”甲供工程“一、甲供工程的界定36号文指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理解这个界定,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不分新老项目,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只要有甲供条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甲供比例没有限制,即无论发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属于甲供工程。
第三,甲供的对象既包括设备、材料,也包括动力,常见的动力为电力。
第四,工程发包方既包括通常为房地产企业的建设方,也包括通常为施工企业的总包方。
二、甲供工程的类型(一)差额模式发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由发包方采购,结算时承包方经营额不包括材料、设备、动力价款,即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和产值收入均不含甲供部分。
例1:某房地产开发商A与施工企业B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合同价款为8000万元,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4000万元钢材,所需钢材由A采购后交B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B无关。
(二)总额模式发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材料、设备、动力属于承包方承包范围,但由发包方负责采购,供应商将发票开给发包方,然后将相应材料交由承包方使用,结算时承包方经营额包括此部分材料、设备、动力价款,即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和产值收入均包含甲供部分。
例2:某房地产开发商A与施工企业B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其中钢材价款4000万元,钢材由A采购后交B用于本工程,用以抵顶甲方欠乙方工程款,其余8000万元由A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B。
三、甲供工程税务处理甲供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常见现象,营业税法和增值税法均对此做了专门规定。
(一)营业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营改增”简易计税政策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营改增”简易计税政策“营改增”针对计税方法、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计税方法中有争议的是关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问题。
相关规定指出,清包工、甲供材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均可采取这种计税方法。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少企业对此仍存在一定的困惑。
清包工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税率征收,其税负过高,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
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按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的,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
考虑到“价税分离”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的情况,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
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甲供材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甲供材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也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难题。
从建筑法规角度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关切的事情。
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正确判断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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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正确判断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企业情况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的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型施工企业,2016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016年11月,该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康馨幼儿园签订室外景观硬化工程合同,硬化园区院落地面、粉刷装饰综合楼外墙立面。
这是营改增以来,企业承接的第一个建筑工程新项目。
合同中约定甲方即幼儿园提供水、电并采购施工所需的涂料,乙方即该公司负责采购沙土石料、商品混凝土,提供建筑施工劳务。
合同总金额400万元,约定2017年3月首期付款180万元。
企业疑惑上述合同,公司是按照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新的工程预算编制办法,依照不含税成本加11%增值税的方式与甲方确定的合同标的额。
如果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39.6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来源于沙土石料、商品混凝土,预计能够取得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计算大体有8万元左右进项税额。
这样的话,应纳增值税31.6万元,初步估算增值税税负率为8.77%。
这样的税负我们感到压力很大。
公司财务负责人高子平介绍说。
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可是,我们内部研究的时候,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提出,建筑行业里一般认为甲供工程是甲方提供主要材料或者全部材料,所以不认为该合同是甲供工程合同。
我们这项业务到底能不能按照甲供工程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呢?高子平疑惑地问道。
辅导建议内蒙古伊金霍洛旗国税局李睿、温志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的甲供工程如何界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的甲供工程如何界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的甲供工程如何界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由甲方提供的,也可以按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的,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吗?如果不能,应该如何划分?不可以全部抵扣,纳税人应分开核算,取得的专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税额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的混用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取得的混用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还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物业管理服务还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按照纳税人提供服务的本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此处所称的“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扣除的分包款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分别计算提供保险服务的收入和支出,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
建筑业甲供材实务操作及税务处理(上)

建筑业甲供材实务操作及税务处理(上)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实务操作:根据对文件的理解,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要理解以下问题:1、一般纳税人提供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税务处理:文件并没有区分新老项目,即不论是 4 月 30 号前的项目,还是 5月 1 号以后的项目,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税务处理:甲供材简易计税实行差额纳税。
3、文件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可以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含专票)。
例如:甲供工程总包款 1000万,其中分包款 300 万,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700万为销售额,但可给业主或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000万。
税务处理:差额纳税的前提是分包工程取得合法的票据,最好取得分包方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4、对于甲供工程,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
税务处理:甲供材工程,本质是承包方提供纯劳务(绝大部分劳务)服务,甲方提供的材料等不属于承包方提供的服务范围,所以甲方提供的材料等不能计入承包方的销售额。
如果计入承包方的销售额,承包方就会多纳税。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简易计税政策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营改增”针对计税方法、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计税方法中有争议的是关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问题。
相关规定指出,清包工、甲供材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均可采取这种计税方法。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少企业对此仍存在一定的困惑。
清包工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税率征收,其税负过高,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
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按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的,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
考虑到“价税分离”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的情况,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
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甲供材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甲供材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也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难题。
从建筑法规角度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关切的事情。
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在不触及行业规定和直接纠正行业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巧妙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者给工程发包方戴上了一个“紧箍咒”。
财税2017年58号文关于特定甲供适用简易计税是怎么...

财税2017年58号文关于特定甲供适用简易计税是怎么...为什么有人说财税2017年58号文关于特定甲供适用简易计税看起来很美丽?相信每个建筑会计的都认真研读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可是里面写的都能实现吗?2017年7月出台的财税58号文对建筑企业明面上是看好像是一种保护,因为甲方只要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乙方就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方指的是建设单位,乙方指的是总包单位。
文中规定,只要甲供的材料有规定材料中四种的其中一种,乙方必须实行简易计税。
为了区别之前2016年36号文的甲供描述,这次58号文的甲供我们可以称之为“特定甲供”,以前的政策称为“普通甲供”,目前依然有效,只要甲方供应全部或者部分某项材料、设备,乙方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注意二者的区别:36号文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58号文是“适用”,就是说只能用简易计税但在实际业务中,即使是普通甲供,甲方也不会让你选择简易计税,因为在投标时就会谈好,某某工程项目有甲供材料,但是乙方必须要选择一般计税,否则换人,作为乙方的你到底接不接该工程?建筑企业属于弱势群体,这是应该是行业潜规则之一。
特定甲供,虽说是保护建筑企业的,但是事实上房地产企业不会那么傻,非得供这几种材料,完全可以避开这几项材料,甚至有可能将以上所说的材料由“甲供”将会变成全部“甲控”,虽说“甲控”是不合规的,但是却在行业中普遍存在。
因此58号文,看起来真的很美丽。
在建筑施工行业,虽然只是后方的财务人员,不用和甲方直接接触,但大家肯定也听过一些甲方奇奇怪怪的要求.就比如说,铁蛋在某贴吧看到:某医院院长和建筑设计师说“医院的走道不要设计得太直,要多一些曲折,因为——鬼是只能直走,不能拐弯的!”好——奇——葩——啊今天就来和铁蛋分享一下你听过甲方公司什么“奇葩”要求吧?。
甲供工程简易计税计算公式

甲供工程简易计税计算公式甲供工程简易计税计算公式,这可真是个让人有点头疼但又十分重要的话题!咱先来说说啥是甲供工程。
简单来讲,甲供工程就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比如说,盖一栋大楼,发包方自己买了钢筋水泥这些主要材料,施工方只负责干活儿,这就可能是甲供工程。
那甲供工程简易计税的计算公式是啥呢?一般来说,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
这里的销售额,指的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征收率呢,通常是 3%。
给您举个例子哈。
有个甲供工程,施工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 103 万元,支付的分包款是 20 万元。
那销售额就是 103 - 20 = 83万元。
应纳税额就是 83×3% = 2.49 万元。
您可能会问,为啥会有简易计税这一说呢?这是因为有些甲供工程,施工方在采购材料等方面可能处于劣势,简易计税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他们的税负,让工程进展得更顺利。
我之前遇到过这么一个事儿。
有个小建筑公司接了个甲供工程的活儿,老板一开始没搞清楚简易计税的算法,结果在交税的时候算错了,多交了不少钱。
这可把老板急坏了,到处找人咨询。
后来好不容易弄明白了,才把多交的钱追回来一部分。
这事儿让他们公司长了教训,之后专门安排人学习相关的税务知识,就怕再出错。
在实际操作中,甲供工程简易计税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比如说,要保存好相关的合同、发票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而且,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可不能随便切换,得符合规定才行。
总之,甲供工程简易计税计算公式虽然看起来有点复杂,但只要咱弄明白了,就能避免不少麻烦,让工程顺利进行,大家都能开开心心地把活儿干好!希望我讲的这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还有不明白的,您可得继续研究研究或者找专业人士问问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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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判断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企业情况
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的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型施工企业,xx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全文结束》》年11月,该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康馨幼儿园签订室外景观硬化工程合同,硬化园区院落地面、粉刷装饰综合楼外墙立面。
这是营改增以来,企业承接的第一个建筑工程新项目。
合同中约定甲方即幼儿园提供水、电并采购施工所需的涂料,乙方即该公司负责采购沙土石料、商品混凝土,提供建筑施工劳务。
合同总金额400万元,约定xx年3月首期付款180万元。
企业疑惑
“上述合同,公司是按照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新的工程预算编制办法,依照不含税成本加11%增值税的方式与甲方确定的合同标的额。
如果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沙土石料、商品混凝土,预计能够取得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计算大体有8万元左右进项税额。
这样的话,应纳增值税万元,初步估算增值税税负率为%。
这样的税负我们感到压力很大。
”公司财务负责人高子平介绍说。
“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可是,我们内部研究的时候,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提出,建筑行业里一般认为甲供工程是甲方提供主要材料或者全部材料,所以不认为该合同是甲供工程合同。
我们这项业务到底能不能按照甲供工程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呢?”高子平疑惑地问道。
辅导建议
内蒙古伊金霍洛旗国税局李睿、温志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xx〕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具体而言,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所称的甲供工程,是税收概念,并不等同于建筑行业对甲供工程的管理概念;税收法规规定了甲供工程发包方全部采购或者部分采购两种情形,对采购部分没有比例和金额限制;税收法规明确了发包方自行采购的范围包括动力;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建筑合同自行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企业在判断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时,仅需要对照财税〔xx〕36号文件的规定。
在上述合同中,由幼儿园提供水、电和涂料的行
为,属于发包方部分采购,采购的范围已经包括了材料和动力,满足税收上关于甲供工程的认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该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企业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伊金霍洛旗国税局备案,而且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同时,该合同选择简易计税后,不影响其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项目计税方法的选择。
辅导成效
全文结束》》年2月,该公司就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在伊金霍洛旗国税局作了简易计税项目备案,节约税款约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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