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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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的出口贸易流程与外汇管理要点

跨境电商的出口贸易流程与外汇管理要点

跨境电商的出口贸易流程与外汇管理要点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进步,跨境电商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形式之一。

它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将商品销售到全球各地,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了便利和机遇。

然而,跨境电商的出口贸易流程以及外汇管理是需要企业重视和了解的关键要点。

一、跨境电商的出口贸易流程跨境电商的出口贸易涉及多个环节,包括供应链管理、订单处理、物流配送、海关申报和售后服务等。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跨境电商出口贸易流程:1. 供应链管理:企业需要与国外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供应链的稳定和质量可控。

这包括与供应商谈判合作、确定产品和价格、签订采购合同等环节。

2. 订单处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接受海外客户的订单,并进行订单确认、支付处理和订单分拣等操作。

同时,还需确保订单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3. 物流配送:一旦订单确认和支付完成,企业需要选择可靠的物流合作伙伴进行货物运输和配送。

这包括货物包装、仓储和运输安排等环节。

4. 海关申报:在跨境电商出口贸易中,海关申报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单据和证明材料,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清关和报关等手续。

5. 售后服务:一旦货物到达目的地,企业需要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退换货、维修保养和客户咨询等。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跨境电商出口贸易流程,不同企业可能会有细微差别,但总体流程是相似的。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二、外汇管理要点在跨境电商的出口贸易过程中,外汇管理是一个需要企业特别关注的方面。

以下是一些外汇管理的要点:1. 外汇收款:在跨境电商出口贸易中,企业需要接受海外客户的支付,通常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进行资金收汇。

企业需要了解相关的汇率政策、外汇结算方式和风险管理方法。

2. 外汇结算:企业收到外汇款项后,需要将外汇换算成本国货币进行结算。

这涉及到汇率的计算和汇款手续的办理,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银行和合规的结算方式。

3. 外汇风险管理:跨境电商出口贸易中,企业常常会面临汇率波动的风险。

跨境外汇支付申请书

跨境外汇支付申请书

跨境外汇支付申请书篇一:跨境申请材料纲要试点业务申请审批流程提交文字材料填写申请表进行系统验收征询支付处意见正式发文。

原则上:外管局一般先场景后再对材料进行审核。

试点业务开展原则(审核标准)1 、申请开办试点业务应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含互联网支付业务范围。

2 、若近 2 年受到人民银行或外汇局处罚, 2 年内不得开展试点业务。

3 、若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或其主要负责人、高管名下存在违法信息,应严格其试点业务准入审核标准。

4 、近 3 年未实现盈利的、存量商户数量和支付工具使用量低的或不具备试点业务签约、意向合作商户的,可判断其不具备开展试点业务的能力。

5 、服务贸易试点业务交易标的应具备明确的公允价值和定价机制。

6 、应对单笔交易限额作自律性约束,体现风控机制具备对交易合规性的干预、管理能力。

7 、应建立风控机制和应急预案,体现其具备较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

8 、应针对试点业务开发相应的交易系统或功能模块,并至少已制定与银行的对接、测试计划。

9 、应设计完整的交易流程,在包括但不限于实名制认证、交易真实性审核、数据采集留存、交易完成情况跟踪、代客结售汇、国际收支申报、外汇备付金及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设置管控措施,并符合总局的相关规定。

10 、应保证本人 / 机构账户支付,并不得预收预存,确保试点业务具备真实、合理的交易背景。

11 、应建立交易争端处理机制,退款实现原路、原币种退回并确保能够进行逐笔还原。

12 、应向银行提供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统计所需数据,并与银行建立核对及差错处理机制。

13 、应事前向用户告知手续费、交易退款涉及的汇兑损益分担等事项。

14 、应监控价格、频次,定期筛查异常交易,设定管控程序和上报时限,缩短反应时间。

试点申请文字材料纲要一、申请报告(一)申请人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情况(人数、学历情况、试点业务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二)已开展的支付业务(人民币支付主营业务、互联网支付业务和主要合作商户、行业等情况;获得何种认证或证书;总体及互联网支付业务近 3 年的结算笔数和金额、分年列表、单位为万笔和亿元人民币)。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5家支付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5家支付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5家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电子商务【发文字号】汇综复[2014]25号【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5家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汇综复[2014]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5家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请示》(京汇[2013]28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和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5家支付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二、试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扩大客户和业务范围:试点支付机构办理集中结售汇业务的主体范围为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和软件服务(仅限于iTune:);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留学教育和酒店住宿;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住宿;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和航空机票。

三、试点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货物贸易和软件服务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住宿项下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四、试点支付机构应在收到交易款的T+1日内完成集中结售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服务过程中,可以通过银行为互联网渠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代为办理交易所涉及的小额结售汇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上述跨境电子商务包括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交易。

其中,货物贸易交易应符合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服务贸易项下的交易标的应为机票、酒店住宿及其他旅游服务等具有市场普遍认可交易对价的商品,以及其他定价机制清晰、风险可控的无形商品。

二、试点地区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分局”)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选择辖区内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具有跨境互联网支付实际需求、业务量较大且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支付机构开展试点业务。

三、试点地区分局负责对支付机构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备且试点方案符合《指导意见》要求后,报送总局核准。

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指导意见》指导支付机构开展试点,密切跟踪,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上报《客户月报表》及《客户收/支国别统计月报表》(格式见附1、附2)。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管理要求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管理要求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管理要求颁布日期:0000-00-00实施日期:0000-00-00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一、总则(一)支付机构可通过银行为互联网渠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代为办理交易所涉及的小额结售汇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电子商务包括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应符合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和具有市场普遍认可交易对价的服务贸易交易(机票、酒店住宿、其他旅游服务等);(二)支付机构须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具有跨境互联网支付实际需求且技术条件较为成熟;(三)支付机构应按照跨境收付合结售汇管理有关规定及经核准的试点申请方案开展业务,接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监督和管理(不包括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二、试点业务管理(四)支付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载明申请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已开展的支付业务和拟申请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种类,以及有关准备情况和工作计划;2、业务运营方案,包含业务办理流程(详细说明资金汇兑和支付整个环节)、客户实名制管理、交易真实性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采集报送、备付金账户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等内容;3、《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4、与备付金开户银行的书面合作协议,包含备付金账户管理、支付指令管理、跨境收支申报管理、系统录入管理、数据核对等内容,明确双方责任义务;5、内部操作规程,包含支付机构内部各部门业务分工、操作流程和要求等;6、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支付机构对客户采取实名认证制,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对自主发展的境外特约商户须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六)支付机构通过有效方式核验银行支付账户开户人信息与客户身份信息的一致性,两者一致方可完成支付;(七)支付机构仅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服务,范围包括货物贸易交易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同意的服务贸易交易,不得开展无交易背景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八)客户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应严格区分管理,不得混用。

跨境支付基本情况介绍

跨境支付基本情况介绍

跨境支付基本情况介绍跨境支付基本情况介绍一、跨境支付发展历程(一)初创期:1999 - 2004我国第三方支付开始于1999年,首信、环迅等第三方支付公司于当年成立。

2004年底支付宝成立标志着行业初创期结束。

期间,第三方支付主要在做银行网关和一些便民增值业务,用户访问往往只能使用 IE 浏览器,支付体验很差。

(二)发展期:2005 - 20112005年之后,国内一系列支付平台建立起来,第三方支付在自己的优势领域不断尝试。

2005-2011年期间是第三方支付发展的黄金时期,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的态度发展很大改变,决定最终实施牌照制。

在2011年5月发放第一批牌照。

这个阶段最大的创新是支付宝发明快捷支付,成功率由原来的60%上下增长到快捷支付的90%以上,且有了良好的支付体验。

此时的支付平台架构模式称为账户支付模式,就是买卖双方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会员、建立新账户并充值,资金流从用户银行卡划转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银行账户,即现在的备付金账户,用户消费时从虚拟账户进行扣除,并不涉及到实体资金的划转。

该模式模仿了美国第三方支付PayPal。

(三)博弈期:2012 - 2016跨境支付:(Cross-border Payment)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因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及其他方面所发生的国际间债券债务借助一定的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实现资金跨国和跨地区转移的行为。

如,中国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国外商家产品或国外消费者购买中国商家产品时,由于币种的不一样,就需要通过一定的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实现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资金转换,最终完成交易,也就是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二、跨境支付政策2013年10月,正式下发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汇综发【2013】5号)简称5号文件,批准17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跨境支付牌照

跨境支付牌照
跨境支付牌照
允许其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许可证
01 业务介绍
03 业务范围
目录
02 支付机构
国家外汇局发放给支付机构,允许其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许可证。
业务介绍
2013年3月,外汇局曾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决定在上海、北京、重 庆、浙江、深圳等地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外汇局规定,试点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 元,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项下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所谓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 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业内人士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试点的铺开,不但直接利好参与试点的支付机构,还将利好境 内的电商平台和上卖家。“通过试点支付机构,上个人卖家可以直接与境外买家进行交易,无需再为个人结售汇 等繁琐的手续而困扰。”
同时也为境内消费者在上“海淘”带来巨大的便利。“原来还需要通过有VISA、万事达等双币卡才能在境外 站上消费,而现在则可以使用单币种的人民币卡通过试点支付机构在境外站上消费。”
支付机构
杭州机构 深圳机构
上海机构 北京机构
总部设立在杭州的支付宝和贝付科技获准试点,前者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及酒店住 宿,后者则限于货物贸易及留学教育。
总部设立在深圳的财付通和钱宝科技获准试点,前者的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航空机票及酒店住宿,后者 则限于货物贸易。
总部设立在上海的环迅支通、富友支付等8 家支付公司获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东方电子支付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其他7家公司限于货 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及酒店住宿。总部设立在重庆的易极付公司获准试点,业务类型限于货物贸易。

中国建设银行跨境电商电子支付综合服务解决方案

中国建设银行跨境电商电子支付综合服务解决方案
发卡机构:通过建行转接,完成交易授权及持卡人身份验证。
持卡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买家,境内外消费者 物流公司:根据跨境电商提供订单进行物流运输,获得海关通关 后进行物流派送;部分行邮税代缴。
1.项目介绍
业务参与方
出口业务参与方
海关服务平台:集跨境网上购物、跨境物流、电子报 关、税费征缴等环节于一体的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
1.项目介绍
进口方案
重点解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项目中支付信息真实性、可靠性、 买家(或收件人)用户身份验证、协助海关电子化征收行邮 税等问题
满足境内外消费者的支付需要,并提供境内外货款、物流及 行邮税等资金的结售汇及清算服务
1.项目介绍
出口方案
提供支付服务、并提供境内外货款、物流等资金的结售汇及 清算服务
进口业务参与方
物流公司 持卡人
海关服务平 台
跨关服务平台:海关数据系统接口;收集并对订单信息、支付信 息、物流信息进行三单匹配;行邮税核定、征收;报关单生成
电商:商品展示,生成货款支付订单;行邮税预估 建行:与海关(电子口岸)系统进行一点对接,业务从各试点城 市落地;提供境内外支付功能,并完成货款、物流费、行邮税的 资金清算及结售汇;为海关(电子口岸)提供买家身份验证信息、 支付明细信息查询功能,供海关进行三单匹配等核查。
1.项目介绍
一站式商城服务平台
为试点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商城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 通过与海关、物流等整合对接,跨境电商企业可以一站式完成电 商入驻开店,降低跨境电商企业构建电商系统的技术门槛,同时 平台提供日常运维技术服务,解决了跨境电商系统日常运营中技 术问题的后顾之忧
1.项目介绍
业务参与方
2.跨境业务方案
支付流程:进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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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机构、个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支付机构参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首先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须包括互联网支付支付机构应制定相关试点申请方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初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点支付机构应按收付和结售汇管。

试照跨境理有关规定及经核准的试点申请方案开展业务接受跨境外支,汇付业务监督和管理。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准入管理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试点业务申请
第四条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章至第六章规定的支付机构可以申请试点开办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申请开展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支付机构申请试点开办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载明申请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已开展的支付业务和拟申请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种类有关备情,以及准况和工作计划等
(二)业务运营方案含,包业务办理流程详细说明资金汇兑和支付整个环节、客户实名制管理、交易真实性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采集报送、备付金账户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等内容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与备付金开户银行的书面合作协议包含备付,金账户管理、支付指令管理、跨境收支申报管理、系统录入管理、数据核对等内容明确方责任务,双义
(五)内部操作规程含,包支付机构内部各部门业务分工、操作流程和要求等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外汇分局初审支付机构申请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选取申请方案符合规定业、务基础良好且内部管理成熟的支付机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三章试点业务管理
第七条支付机构对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客户采取实名认证制,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支付机构自主发展“境外特约商户须按了解你的客户”,照原则保证境外特约商户的真实性、合法性。

支付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核验银行支付账户开户人信息与客户身份信息的一致性者一致方完成支付。

第八条支付机构仅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范围包括货物贸易交易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同意的服务贸易交易交易背景的跨境,不得开展无外汇支付业务。

第九条客户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应严格区分管理,不得混用。

自有外汇收支运用应遵循现行机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条支付机构可集中为客户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但应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轧差收付汇和结售支付,不得汇。

机构应在日内办理结售汇业务据与户约定或实际交易情况,及时向客户支付,不得故意延迟支付。

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服务时,可接受客户人民币或自有外汇支付客户向。

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银行应要求其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网上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经核对金额和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标注“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划转”字样。

第十二条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按照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得自行变动汇率,不价格就。

支付机构应手续费、交易退款涉及汇兑损益分担等,与客户事先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交易发生退款的支付机构应,按原路、原币种退回的原则在银行办理,并进行跨境收支申报。

第四章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应按照现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账户名称结尾标注“PIA”(Payment Institute Account),并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办理跨境代收、代付业务。

第十五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外汇备付金,是指交易产生后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外汇资金,不得在无交易情况下预收、预存。

外汇备付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接受境内付款方外汇划转或购汇转入,境外付款方汇入,以及因交易失败由原路、原币种退回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外汇划转汇入民币备付金账,结转人户或境内收款方人民币账户至收款方以及因客户错汇、多汇或交易失败产生的原路,原币种退出的外汇资金。

第十六条支付机构应选择其境内人民币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1个存管银行外汇备付金账户.同时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每家合作银行可开立1个外汇备付金账户.以上两账户均可办理集中外汇收付。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银行应将数据填报在“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项下。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业务系统应当能够接收外汇局导入的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自动别客户是否属于“关注名单”个人,并进行拦截提示,不得对“关注名单”内个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办理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上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万,原则且美元贸易的单笔交易限额,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于特殊服务易交将根据申请情况另行核准。

第二十条试点期间,支付机构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分局书面上报客户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金额笔交易国别等总量报告,并对每月累计交易额超过等值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上报累计高额支付报告。

核查属于异常交易的,支付机构应停止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负责按照交易性质,审核客户每笔交易的真实性并留,存交易信息、备付金账户资金结售汇及收支明细等相关材料备查。

其中客户登记有效期内持续保存,客户销户后,纸质材料至少保存年电、子数据至少保存年。

第六章数据报送及信息采集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原则上应要求个人客户登记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

支付机构应对个人客户提供的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留存相关信息。

支付机构应要求机构客户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按规定无须取得税务登记证或无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除,外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支付机构应核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相关信息。

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的管理,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办理业务时必须掌握真实交易信息,采集逐笔交易的明细数据,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金额、交易双方和交易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应按现行跨境收支申报的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集中涉外收付款项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同时应提供逐笔跨境收支信息,通过银行对实际用汇客户的跨境收支进行还原申报。

上述申报要求同时适用跨境人民币交易。

第二十五条按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应在现行间提供通过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照规,银行应按现行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

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银行还须按现行个人法规规定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开展跨境互联网交易的个人客户结售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试点期间支付机构违反本规定家外汇管理,国局及其分支机构可要求其整改、停止试点等。

支付机构如出现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汇理,国家外管局以及其分支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予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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