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概念的界定
常见逻辑错误和

常见逻辑错误——偷换概念和类比不当概念界定不清或被偷换概念或前后不一致。
司马光说:“我要去看花灯。
”司马光夫人说:“家中这么多灯,何必去看?”同样是“灯”,但是前者是街上的花灯,而后者是家中的灯。
两者名字相同,而含义不同。
“偷换概念”是偷换看似相同的概念,改变概念的具体内涵,这是一种文字游戏的手段,需要我们澄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而解释概念反驳诡辩者。
1、我是女人,你妈是女人。
所以我是你妈?国家是人民的小明是人民所以国家是小明的2、三个人住旅馆,一个一晚上10元,住了一个晚上,三人共付了30元.第二天老板认为多了,拿了5元钱让弟弟退回给那三个.谁知弟弟贪心,偷偷的留了2元钱,退了3元给三个,一人1元.这样也就是说一人住一晚上9元,三个共27元,再加上弟弟偷留的2元,共29元.但三个是付了30元的啊,请问还有1元哪里去了?小明:“我不认为孩子们应该往大街上乱跑。
”大文:“应该把孩子们关起来,不让他们呼吸新鲜空气。
”大文把小明的概念偷换成:“孩子们不应该在大街上乱跑,所以要把他们关起来”,小王把“自己”的争议偷换到小明身上。
从而回避了争议的重点。
有一位记者问:“在你们中国,明明是人走的路为什么却要叫‘马呢?周总理不假思索地答道:“我们走的是马克思主义道路,简称马路。
” 这位记者的用意是把中国人比作牛马,和牲口走一样的路。
如果你真的从“马路”这种叫法的来源去回答他,即使正确也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周总理把“马路”的“马”解释成马克思主义,他“偷换概念”的手法恐怕是这位记者始料不及的。
一个西方记者说:“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有多少资金?”周恩来委婉地说:“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资金嘛?有18元8角8分。
”当他看到众人不解的样子,又解释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面额为10元、5元、2元、l元、5角、2角、l角、5分、2分、1分的10种主辅人民币,合计为18元8角8分……”1. 你说,读完北京大学用多少时间?2. 你相信吗?我会用黑墨水写出红字来。
前概念真的有助于提升教学效果吗?——基于概念教学的定量分析

四、成果整理
研究报告一份及相应的教学设计和测试卷。
(余下页数自行添加)
5.操作定义
本研究的自变量是学生对前概念的掌握情况,掌握情况量化办法依据不同课例而制定,教师对概念的处理是实验过程,学生的学习效果是因变量,学习效果的量化办法也因课例而定。
三、研究指向、内容与过程:
1.研究指向
基于具体课例,量化研究前概念与教学效果之间的关系,为教师课时安排、教学内容安排、教学设计提供建议。
2.国内研究与国外研究的比较
以德国基尔大学为首的欧美研究机构已经建立比较综合、完善的有关前概念的文献资料数据库,并建立了一套有关前概念的多重分类和划分体系,例如根据概念产生的背景与方式分类;学生前概念实证研究;关于前概念的教学方法研究;前概念有关的教育、心理学应用研究;前概念与教师素养提升研究等等,并研究一些国际公认的科学概念测量量表,在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实践中,广泛推广利用互联网进行教学前概念测试实践。
2.3实施实验
①选定实验组与对照组;
②对实验组进行与课例相适应的概念教学法,强化前概念,对照组不做特殊处理;
③对实验组和对照组进行前概念的测试;
④实施新课教学;
⑤对实验组和对照组进行教学效果测试;
⑥对实验组和对照组进行教学效果延迟后测。
2.4数据整理及运用spss对前概念测试成绩与两次教学效果的相关性分析。
二、核心概念的操作定义:
1.前概念
“前概念”最早提出的学者是皮亚杰(儿童概念,1929)和奥苏贝尔(有意义学习理论,1960s)等,学者们指出,学生在开展认知活动之前,结合自己的生活经历会形成一定规定的认知、概念和思维,这些预先的认知活动对后续的学习活动由很大的影响。学界从前概念产生的时间维度、从与经典科学相异的角度、从产生背景角度、从研究对象维度对前概念进行了分类。
概念混用的坏处

概念混用的坏处概念混用是指在讨论或分析中,错误地将两个概念或概念的部分混淆在一起,导致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产生偏差或错误。
概念混用在日常生活和学术研究中都是非常常见的现象。
它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包括混淆概念、分析错误、逻辑混乱等。
本文将详细探讨概念混用的坏处,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概念混用可能导致混淆概念。
在讨论中,如果将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就会导致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出现偏差。
例如,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将“自由”和“随意”混为一谈,然而这两个概念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
自由是指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下,个体有权利选择和行动的状况,而随意则是指毫无规则和约束地行动。
混淆这两个概念会导致对自由的理解产生偏差,甚至产生误导。
此外,概念混用也容易导致分析错误。
在学术研究和逻辑推理中,概念的准确性和严谨性至关重要。
如果在分析问题时混淆了概念,就会导致错误的结论。
例如,在经济学研究中,如果将“需求”和“消费”混为一谈,就会导致对市场行为的分析产生偏差,影响研究的结果和结论。
此外,概念混用还会导致逻辑混乱。
在逻辑分析中,概念的清晰和严谨是非常重要的。
概念混用会导致逻辑推理的混乱,使得讨论和分析失去逻辑严谨性。
例如,在政治分析中,如果将“民主”和“自由”混为一谈,就会导致逻辑推理混乱,使得结论缺乏说服力。
在日常生活中,概念混用还可能导致语言沟通的困难。
言辞不清、概念混乱会使得交流沟通困难,让人难以理解对方的意图,甚至使得交流双方陷入误解。
这将对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产生负面影响。
总之,概念混用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包括混淆概念、分析错误、逻辑混乱和语言沟通困难等。
因此,我们在讨论和分析问题时,应当尽量避免概念混用,保持概念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这需要我们在学习和思考中注重概念的清晰界定和区分,避免将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认识和理解问题,做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论侵权过错的概念

论侵权过错的概念蔡颖雯鲁东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9-3-3 浏览次数:1950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过错/违法性/侵权责任能力内容提要:过错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基本概念,但各国立法都未对其进行界定。
有必要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透过心理学及法理学的不同视角,对过错概念进行深入的研究,从中抽象、归纳出过错概念的构成要素,对过错进行科学的界定。
过错就是有侵权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行为时,对行为性质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该心理态度为法和道德所否认。
过错是侵权责任法中一个基本概念,但各个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较少直接使用“过错”,而是使用“故意”或“过失”等表达过错具体形态的概念,即使在民事立法中直接使用过错,也未见对过错概念作出一般性的界定。
笔者认为,过错有直接适用和进行界定的必要。
其一,过错应当有比故意和过失更深刻、复杂的内涵,在立法中使用“故意和过失”来代替过错,实质上将过错的外延和内涵混为一谈,存在逻辑上的错误。
其二,对过错的概念进行研究并非单纯的满足学理上的要求,过错在侵权责任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过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核心;在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过错是侵权人必备的主观心理状态;在侵权赔偿额的确定以及过失相抵等制度的运用中,过错又能起到相当的作用。
因此,准确界定过错的概念极为重要。
笔者试图从心理学和法理学两个角度出发,对过错的心理现象、法律要素进行研究,以求对过错进行科学的界定。
一、过错概念的心理学分析过错是一种动态的心理现象,体现为一个流动、变化的心理过程,该过程包括认识、情绪以及意志三个方面。
(一)认识过程人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心理活动,才能够达到认识事物的目的,对于过错的认识也不例外,需要行为人进行有效的感知、记忆、思维等。
过错的认识过程包含特定含义:第一,对行为性质的认识。
行为的性质是指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的性质,这是行为人首先应当认识到的内容。
报刊编校中常见的文稿逻辑错误例析

报刊编校中常见的文稿逻辑错误例析张福平【摘要】思维是表达的前提和基础,而逻辑是思维的形式与规律.有正确的逻辑才有正确的思维,有正确的思维才有正确的表达.所谓逻辑错误,是指人的思考与表达不符合思维形式、思维规律,导致认识出现混乱、偏差甚至误入歧途等错误.报刊编校中常见的文稿逻辑错误主要有不合事理、概念偏差、判断形式错误、推理与论证错误等.这些逻辑错误,如果单从语法上看往往问题不明显,有时各语法成分也齐全,但各成分之间的关联是错误的.这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在编校中需理性分析,仔细判断,并运用相应的逻辑知识加以修改.唯有如此,才能使我们的编校质量不断提高.【期刊名称】《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8)005【总页数】15页(P76-90)【关键词】编辑;校对;思维;逻辑错误【作者】张福平【作者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编辑部,河南郑州4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32思维是表达的前提和基础,而逻辑是思维的形式与规律,是对客观事物抽象与概括的反映。
有正确的逻辑才有正确的思维,有正确的思维才有正确的表达。
逻辑思维,又称抽象思维,作为人类认识的特征,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借助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和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思维方法,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
逻辑思维要符合思维形式,还要遵循思维规律,即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以及辩证逻辑的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等规律,坚持实践的观点、唯物主义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
[1]所谓逻辑错误,是指人的思考与表达不符合思维形式、思维规律,导致认识出现混乱、偏差甚至误入歧途等错误。
回顾1995年以来河南省报刊编校质量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其中常见的文稿逻辑错误主要有不合事理、概念偏差、判断形式错误、推理与论证错误等。
现就这几类常见的逻辑错误予以例析。
所谓不合事理,是指句子表达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与事理情理相悖,或过于绝对,因有违真实性原则而不能使人信服。
错误概念的转变

错误概念的转变一、错误概念及其性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中,学习者原有的知识经验对学习新知识的重要性获得了普遍的认可。
学习者的头脑并非空的容器,他们带着已有的概念走进课堂。
这些概念往往与公认的科学概念相悖,并具顽固性,不易通过传统的教学方式消除,因而又被称为“前科学概念”(preconception)、“相异概念”(alternative conception)或“相异构想”(alternative framework)。
这就是学生头脑中的错误概念,或者说另有概念。
众多研究证明,学生对这些日常概念常常深信不疑。
他们好象在头脑中开辟了不同的贮藏室,有些地方放的是自己的经验(信念),而有些地方存的是书本上的知识。
在考场上,学生可能按照课本中说法答题,但在现实情境中,他仍然信奉原来的观点。
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对很多科学现象和问题都普遍存在着许多观念,其中有些是正确的,而有些则是不全面、不完整的,甚至是完全同科学观念相违背的错误概念。
这些错误的概念涵盖了自然科学的方方面面。
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被家长和教师忽视,很多科学家对此也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研究,我觉得应该多加关注这些经常出现的概念错误。
并通过科学的方法转变这样的现状。
在科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及时发现学生的错误概念,并对这些错误概念进行分析,找出出错的原因,以便运用适当的措施进行对错误概念的转变。
错误的概念不仅在儿童中出现,甚至在大学生身上也出现,出现的频率在各年龄阶段变化不太大。
错误概念的出现与学生的学业水平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优等生也常常有这些错误的概念。
而正确概念的传授并不能自动的矫正学生原有的错误概念。
虽然教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变学生的原有观念,但是仍有相当多的学生仍旧“坚守”着原来的看法。
作为一个大学生而言,我就是这样,脱离了科学的解释或者一段时间没有接触这方面的科学知识,我就会持有着原来我观念中的理论。
例如:我会认为在同样高度的两样东西,重的物体先着地。
日常生活中的错误概念

日常生活中的错误概念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许多错误的概念。
下面将详细说明其中一些常见的错误概念,并为什么它们是错误的。
1. 超自然现象存在:许多人相信超自然现象,如鬼魂、巫术和先知预测等。
然而,没有充分的经验证据能够证明这些观点的真实性。
科学研究一直在寻找并理解自然界的规律,而超自然现象无法用科学方法加以验证。
因此,相信这些超自然现象存在是一个错误的概念。
2. 相信迷信和谣言:人们常常容易相信一些没有科学根据的迷信和谣言。
例如,一些人相信摆放植物或饰品可以改变运气,或者相信在特定的时间或位置摄取某些食物会增加运气。
然而,这些说法缺乏科学依据,只是基于个人的迷信和传言。
因此,相信这些迷信和谣言是错误的概念。
3. 偏见和歧视:人们常常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等因素产生偏见和歧视。
然而,这种偏见和歧视是不公正和错误的,因为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不论他们的个人特点。
这种偏见和歧视会导致不公平和社会不和谐,应该努力纠正和改变。
4. 享乐主义:很多人追求个人快乐和享乐,忽略了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
这种主张的错误在于,它忽视了与他人和环境的相互依赖性。
个人的快乐不能剥夺他人的权益,以及破坏环境的可持续性。
因此,我们应该寻求平衡,同时追求个人快乐和对他人和环境的关注。
5. 技术解决所有问题:在现代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一些人相信技术能解决所有问题。
然而,技术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人们仍然需要智慧和道德判断来解决许多复杂问题。
此外,技术也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综合思考和行动来解决。
6. 金钱就是一切:在现代社会,金钱往往被认为是衡量成功和幸福的唯一标准。
然而,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
金钱无法买到健康、幸福和人际关系的质量。
人们应该更加注重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个人成长和社会贡献,而不仅仅是追求物质财富。
7. 成功等于教育背景:一些人认为只有通过高学历才能获得成功。
然而,教育背景只是成功的一个因素,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写作中常见的逻辑错误与修正方法

写作中常见的逻辑错误与修正方法在写作中,逻辑错误是一种常见的问题,它可能导致读者对文章的理解产生困惑,甚至产生误解。
因此,我们需要学会识别这些逻辑错误,并采取相应的修正方法来提高文章的逻辑连贯性和可读性。
一、概念混淆概念混淆是一种常见的逻辑错误,它指的是在文章中对不同概念进行混淆或模糊处理。
这种错误会导致读者对文章的主题和观点产生困惑。
修正这种错误的方法是明确概念的定义和界定。
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应该清楚地界定每个概念,并确保在文章中使用正确的术语和定义。
如果有必要,可以通过举例或比较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概念。
二、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是指在文章中无端地引入不存在的事物或观点。
这种错误会削弱文章的可信度和逻辑性。
修正这种错误的方法是在写作之前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准备工作。
我们应该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观点是准确可靠的,而不是凭空臆想或主观猜测。
在引用他人观点或数据时,也要注明出处,以增加文章的可信度。
三、因果混淆因果混淆是指在文章中错误地将因果关系相互混淆。
这种错误会导致读者对文章的逻辑推理产生误解。
修正这种错误的方法是明确因果关系的逻辑链条。
我们应该清楚地界定每个因果关系,并确保在文章中按照正确的顺序呈现。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例证来支持因果关系的推断,以增强文章的逻辑性和说服力。
四、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是指在文章中无端地引入不存在的事物或观点。
这种错误会削弱文章的可信度和逻辑性。
修正这种错误的方法是在写作之前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准备工作。
我们应该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观点是准确可靠的,而不是凭空臆想或主观猜测。
在引用他人观点或数据时,也要注明出处,以增加文章的可信度。
五、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是指在文章中无端地引入不存在的事物或观点。
这种错误会削弱文章的可信度和逻辑性。
修正这种错误的方法是在写作之前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准备工作。
我们应该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观点是准确可靠的,而不是凭空臆想或主观猜测。
在引用他人观点或数据时,也要注明出处,以增加文章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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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一词,在汉语里,指不合事实或不合情理。[1]而在法律上,错误往往有其特定的含义。在刑法中,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同犯罪相关的行为时,对其行为的事实情况和法律意义的认识与现实不一致。[2]而在民法中,关于错误的含义可谓众说纷纭,表述不一,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均未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并非任何错误都能使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义务。在这一问题上,所有的法律制度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各国的立法均规定,对有的错误法律予以调整,而对另一些错误法律则不予调整。如何界定有法律意义的错误一直以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认定错误的意义在于,在一定条件下,错误的发生可以使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获得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从而维护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的利益。但这一范围不能过宽,否则又会毁损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效率。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两个主要国家在错误制度的规范范围上呈现出差异。在美国合同法上,错误制度并不规范误解情形,二者被视作不同概念。前者指对“构成双方间交易基础的事实”的错误认识,后者则指“一方对他方所说的---他使用的言词和其他表示---发生错误”。[13]美国法学
中的“重大误解”一词专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理解存在重大差别的情形。[14]英国法中的错误制度则同时包容错误与误解,将对事实的假定错误和对相对方意思表示的误解都归于错误制度加以规范,对错误案件之处理交叉适用错误、虚假陈述和诈欺规则。
当事人将其内在意思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宣示的过程。内在意思与外观表示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可能形成意思表示。由此可见,错误的意思表示主要有两种表现类型:一类是对意思表示的内在内容发生错误,例如对法律行为的性质、当事人的标的物及其价格、数量、履行地等的认识错误;另一类是在外观表示行为上发生错误,即表意人对意思表示内容有正确的认识,但在表达上发生错误,如订立书面或口头契约时发生的语误、笔误等情形。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19条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条第2款之规定,错误的意思表示还有一种表现类型即意思表示动机上的错误。意思表示的动机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出发点,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起因,在一般情况下,存于内心、难以得知的动机错误并不能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否则必定有损于交易安全。只有当行为人将动机表现于外部并以条件的形式构成意思表示的内容时(主要指对当事人的资格或物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的情形),而在交易上又被认为是重要的,才可以视为影响意思表示效力的错误。在当今德国,这种错误范围的认定已逐步不再被接受,当前它对错误的范围认定只局限于表意人对表示的内容或其范围的错误。[6]
(三)比较结论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虽存有上述种种差异,但细细推究却发现其于差异之外更有着其内在的共通性。第一,大陆法系错误制度的调整对象中均明确剔除误解情形,对错误与误解有着严格的区分。各国不约而同地认为错误应是指对合同赖以订立的事实条件的一种相反认识,错误制度仅调整表意人出于对事实条件认识的错误或不知致其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之种种情形。误解则被认为是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了解之错误,是相对人在受领表意人所为意思表示时所产生的错误认识。二者错误认识的对象不同。错误的对象是当事人据以订立合同的事实,而误解的对象是合同文本。因而误解之种种情形并不在民事错误制度的调整范围之内。
再次,英美法大多以发生错误认识的当事人为标准将错误区分为共同错误和单方错误,并分别情形予以不同救济规则。共同错误较易成立一项有效的立约抗辩。在处理共同错误案件时,英美法亦以错误的严重性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侧重于实现结果公正,这一立场与大陆法十分接近。单方错误则一般并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错误是双方的,否则不会因错误而给予救济”,这一度是英美法的原则立场。单方错误仅在该错误之发生与对方具备某种牵连关系之例外情形时才可被法律确认为有影响力的错误,从而使合同效力发生改变。[15]如相对方的虚假陈述或相对方在知情情况下的沉默等均可使“牵连关系”要件得到满足。英美法形成这种独具特色的单方错误救济规则的理由是,这种虚假陈述或沉默等牵连关系的存在破坏了缔约双方之间的程序上的平等,基于程序公正观念来平息单方错误案件中激烈的个别正义冲突构成了英美法的鲜明特色,这与大陆法所一贯强调的结果公正观念形成对照。
此而遭受损失的不下令撤销合同。除上述救济方式以外,还有两种特有的错误救济制度,即废止与纠正。所谓废止,是指基于错误订立的合同终止履行,但并不自始无效,法院使当事人就其协议再行谈判或将错误造成的损失分配于当事人。纠正合同只涉及在记录协议时的错误,不涉及在达成协议时的错误,纠正合同这种补救方法,一般用来更改条款的陈述错误、条款的遗漏、标的描述的遗漏等,以使条款的表述能更为确切地反映当事人的真正意向。美国法认为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种类不同而有区别。由于双方均有错误而缔结的合同,如法院同意取消或判决无效,其错误必须是重要的错误,即该错误是导致合同成立的直接原因。美国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在伍德诉博因顿一案的判决书中很好地阐明了这一原则:“使合同无效的错误必须对合同的订立有重要的引诱作用”。如果当事人基于自身原因出现的单方面错误,因为对方于错误的发生无可指责,因此错误对于合同的生效与否没有任何影响,错误人不能得到任何救济,也就是说,此时的错误人无权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判决无效。这实际上是对行使法律救济权主体的限制。但如果在对方当事人明知或可得知的情况下,所订合同则为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此外,对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表述的未能反映当事人意思的表示错误,法院将给予更改的救济。
法国法基本继承了罗马法的规定,错误一词为ERREUR,其对错误的规定体现在合同法上。在法国合同法中,误解作为同意的瑕疵,指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对实际存在的事实的一种相反的认识,亦即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对行为的基本条件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这就是说,误解首先是指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包括视假为真,或视真为假。[4]可见,法国对错误范围规定得较为狭窄,仅限于对标的物性质和当事人资格发生的错误,并且要求在证明对这两者发生错误认识的同时,必须证明正是基于这一错误情形而同意订立合同的,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5]瑞士对错误情形规定得比较详细,依据瑞士债务法第24条之规定,有以下四种不同的情形:(1)为错误者,欲订立与已同意之契约以外契约时;(2)为错误者之意思,以其所表示之物以外之物为目的时,又契约以待定人为目的而订立时,以其所表示以外之他人为目的时;(3)为错误者约定,非其意思之非常多额之给付,或非常少额之给付时;(4)错误,依交易惯行之信义为错误者,关于认为重要契约基础之一定事实关系时。
日耳曼法系国家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对错误有较之罗马法更为深入的研究,认为错误属于无意识的非真意表示,即表意人出于欠缺必要知识而致使其意思与表示不相一致,从而与表意人的相对人在受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时所产生的误解情形区别开来。民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从结构上看由两个要素组成:其一为意思,即当事人旨在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其二为表示,即
第三,在大陆法上,错误基于“严重性”或“重大性”而发挥作用。按照错误者无意思的思想,错误破坏了同意的完整性,因此基于错误订立的合同是不应具有约束力的。但为顾及交易安全起见,各国民法均规定,只有那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错误才可得救济。只有当错误关乎行为性质、当事人本人或标的物等等情形时,由于其涉及到了交易的“本质”因而极其“严重”,若强制执行合同将会使错误方蒙受重大损失或使其缔约目的有不达之虞。此时,法律便赋予该错误之当事人对其订立的合同生效与否的选择权。至于相对方当事人之情况,多数国家立法对此均在所不问,即便相对方为无辜,对于表意人之救济与否亦不产生影响,只给以相对方一定的信赖赔偿。可见,大陆法中错误制度发挥作用的机理是对当事人意思质量的关注和对合同内容(后果)公正的强调。
英国法在解决合同中的错误问题上存在两种规则,即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根据普通法规则,当事人一方基于自身原因发生的一般性错误认识并且未引起当事人的实质性误解,合同的生效不受影响,如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对其意图表达出现笔误或当事人自己判断上产生的错误或误解等情形。而当事人在订约中存在着实质性错误,比如对合同根本性质的误解,对当事人资格的误解以及关于达到交易目的可能性的误解等等,则均属于影响合同成立的重要因素,所以根据普通法规则,合同中要求必须存在实质性错误,才能影响其效力的发生。这主要是基于阻止当事人利用错误为藉口而随意解除合同的目的。在处理因错误而为的合同规则上,衡平法跟随普通法,如果依据普通法规则认定合同无效,衡平法也不会予以干预。但衡平法为缓和因普通法规则无法处理的困难,较之普通法又规定了更为灵活的救济方式,根据合同法上的不同错误情形,可采取的补救方法有拒绝颁布实际履行令和撤销合同两种形式。拒绝颁布实际履行令是拒绝没有犯错的一方要求实际履行的申请,就是说,犯错的一方所得的援助是不被责令实际履行合同,只须以支付赔偿金代替履行合同。这种做法对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干预可减至最低限度,是简易的补救方式。撤销合同的前提是承认合同的原效力,如果宣布合同自始无效,其间介入的第三人的权利就有可能受损,因此衡平法又规定假使第三人因
其次,英美法中的错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相对人的原因导致的,否则,若仅由表意人自身原因引起,则被视为“不应有的单方错误”,合同将不受影响。这一点不同于大陆法的错误,后者是错误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错误,若因他方引起,则极可能归入诈欺制度调整,至于除构成诈欺情形之外的相对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错误,则并不在大陆法错误制度调整之列。英国法中的相对人原因中还包含了“诈欺”情形,因而与其诈欺性虚假陈述制度有所交叉。美国法错误制度则不仅明确剔除诈欺情形,而且还将非诈欺性虚假陈述也排除在外,并将其划归到虚假陈述制度中调整,这使得其错误制度与诈欺制度、虚假陈述制度不再如英国法般混淆,规则界限更加清晰。
(二)英美法系对错误的界定
英美法系关于错误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方面。错误一词,英语为MISTAKE,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500条对错误作了如下定义:“主题的重述中,错误指与事实不符的心理状态。”《恢复原状法重述》第6条也采用了这一定义。基于此,有学者认为错误就是一种想法,所谓错误的想法,就是按他人通常持有的想法加以评判,与他人的想法或与我们所称的事实、真象或现实不相符的想法。[10]而英国学者对错误的定义则与美国学者不同,依英国学者定义,英国合同法上的错误系协议错误(AGREEMENT MISTAKE),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对方陈述行为、默示或隐瞒而对合同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允诺。[11]确切地说,英国法上的“错误”包含了大陆法上的错误、误解和诈欺等情形。英国法受罗马法之影响,当事人由于法律上的无知而导致的错误即法律上的错误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错误仅指事实上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