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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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8〕17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8〕17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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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办水〔2018〕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指导各地加强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部组织编制了《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部将结合各地客运码头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
——结束——。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决定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

二、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调整引航(移泊)费计费结构,分类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具体如下:(一)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

(二)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

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

交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
定》的通知(1976修订)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76]交船监字1301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76.11.12
【实施日期】1976.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的通知
((76)交船监字1301号)
遵照国务院国发(1973)19号文件精神,为维护我国海港的主权,加强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海港和在港内移泊的安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海港引航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予以颁发,并自即日起施行。

引航工作是航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要的涉外工作。

希望各单位加强领导,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切实搞好这项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
1976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
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保障港口、船舶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在港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轮),一律实施强制引航。

外轮未经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不得擅自进出港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

但是,在锚泊中的船舶,如果遇到天气剧变等危急情况,引航员未及登轮的时候,为了保证安全,可以在向港务监督报告的同时,在锚位附近自行移动。

第二条进港的外轮应当到规定的锚地或者引航站等候引航员上船;如果遇有出港的被引船要求超出引航区,引航员有权拒绝。

第三条进港的外轮抵达引航锚地前,应当显示我国港口规定的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实施日期】202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四)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船舶自愿申请引航的,引航机构应当提供引航服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交办水〔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8〕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管理,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规定》认真贯彻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简了港口经营许可范围,完善了港口拖轮经营资质条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和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改革要求,加大宣贯力度,强化监管履职,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做到依法依规经营。

二、严格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印制填写说明(附件1),做好《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可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港口主要港口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经营资质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逐一列明核准的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对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者储存的单位还应当依法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推行网上许可,通过政务网站或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及时公布许可结果,实现办理进度和许可结果的实时查询。

加强港口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开展经营资质年度核查,确保核查对象全覆盖。

LNG船舶夜航风险及其安全管理

LNG船舶夜航风险及其安全管理

LNG船舶夜航风险及其安全管理摘要:为了保证LNG船舶安全夜航,需要对影响LNG船舶夜航的风险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根据LNG船舶夜航存在的具体风险提出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为其他港口码头和政府管理机构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LNG船舶;夜航风险;安全管理前言现阶段,我国液化天然气能源需求的增长量不断上升,LNG船舶作为海上进口LNG的重要载运工具,其需求量也在不断上升。

2021年1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标志着我国LNG船舶夜航将不再受到限制,但是LNG船舶夜航过程可能遭遇到因自然环境、外界因素以及由于自身操作失误而导致的不同的意外事故。

为了满足LNG船舶在夜航中的安全管理需求,需要对LNG船舶应急夜航的具体经验进行总结和分析,明确在夜航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获取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意见。

1LNG船舶夜航风险因素1.1人为因素在LNG船舶夜航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之一是人为因素影响。

人的夜间视力比较弱,夜间视力和白天视力相比出现大幅度下降的情况。

视距变短对黑暗中的事物识别难度也会上升。

再加上一些船舶灯光比较暗,甚至不点灯,一直到接近才能突然发现,会导致驾引人员产生极大心理压力,影响其反应速度。

在船舶操作中,驾驶人员无法发现海面乱流,例如切变线或者漩涡等。

这会对驾驶员的提早预判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此外,夜间,人对物体的判断也很容易出现错觉。

例如一些渔船和小型船舶在航行时航行灯显示不规范,在船舶左舷还是右舷,甚至船尾都能够看到红灯和绿灯。

如果单纯依靠灯光对他船的动态进行判断,可能会出现错误情况[1]。

1.2船舶自身存在的安全风险大型LNG船舶具有长宽比比较小、风险系数相对较大、受风面积大、驾驶台较低、船舶盲区大等特点。

这些特点会直接影响船舶在夜间航行时的安全性。

LNG船舶水线以上受风面积与普通货船相比更大,操作性能受风压的影响也越加明显。

因为受风面积比较大,在航行过程中如果处于压载或者满载状态下,船体吃水相差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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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引航协会:
根据国务院深化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部署,我国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

依据《港口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引航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引航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引航机构建设
1.规范引航机构设置。

引航具有公益服务和专业技术有偿服务属性,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港航安全方面具有特殊作用。

根据《港口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 号)精神,引航机构为事业单位,沿海按“一个港口一个引航机构”设置,为进出全港所有码头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保持全国引航管理体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引航机构名称定为“某某港引航站(中心)”,各港根据实际需要在引航站(中心)下面可以设置若干引航分支机构。

长江干线设一个引航机构并由长江海事局管理,长江干线引航管理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

引航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符合《引航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JT/T949-2014)的相关要求,坚持高效、精干、统一的原则,严格控制非
引航员岗位编制。

引航员根据各港口生产的实际需要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资质要求实行聘用制。

2.加强引航机构领导班子建设。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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