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驳复仇议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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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阅读答案附翻译

驳《复仇议》阅读答案附翻译

驳《复仇议》阅读答案附翻译驳《复仇议》[唐]柳宗元臣伏见天后①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予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日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②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③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文言文《驳复仇议》原文及作品赏析

文言文《驳复仇议》原文及作品赏析

《驳复仇议》原文及作品赏析【作品介绍】《驳复仇议》是柳宗元的一篇高扬以人为本思想的光辉篇章。

它以对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驳初唐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论点,并且,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全文层次清楚、内容丰富,对今天的人们依然有启发。

将韩愈的《复仇状》与该文相比较,韩愈可能受到过柳宗元的影响。

【原文】驳复仇议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4];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5]。

臣闻礼之大本[6],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7]。

旌其可诛,兹谓僭[8];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9],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2],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13],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14],枕戈为得礼[15],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17],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18],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19],是悖骜而凌上也[20]。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21],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

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22]:“调人[23],掌司万人之仇。

陈子昂《复仇议状》与柳宗元《驳复仇议》比较阅读(附答案解析与译文)

陈子昂《复仇议状》与柳宗元《驳复仇议》比较阅读(附答案解析与译文)

陈子昂《复仇议状》与柳宗元《驳<复仇议>》比较阅读(附答案解析与译文)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10~14题。

材料一: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元庆宜伏辜。

又按《礼》经,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元庆不宜诛。

然臣闻在古,刑之所生,本以遏乱。

仁之所利,盖以崇德。

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

仁而无利,与乱同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

元庆之可宥,显于此矣。

然而邪由正生,理心乱作。

昔礼防至密,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本实由此。

今倘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

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

故曰:“信人之义,其政不行。

”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

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

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

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

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谨议。

(陈子昂《复仇议状》,有删改) 材料二: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驳《复仇议》原文及翻译

驳《复仇议》原文及翻译

驳《复仇议》原文及翻译柳宗元①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予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②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日无为贼虐①,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②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③向使刺谳③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④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④,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⑤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⑥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柳宗元驳复仇议翻译

柳宗元驳复仇议翻译

驳复仇议臣伏见天后时①,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②,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③,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④。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⑤,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⑥。

注释:①伏见:旧时臣下对君主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可译为知道,了解。

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武瞾。

690年,废睿宗李旦自立为皇帝,改洛阳为神都,建立武周王朝,在位十六年。

705年,武则天病笃,宰相张柬之发动兵变,迫使武氏退位,史称神龙革命。

中宗李哲复位,恢复唐朝。

②同州:唐代州名,今陕西渭南市大荔县一带地区。

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徐元庆:当时某驿馆的服务人员,徐元庆替父报仇,谋杀官员赵师蕴案是武则天时轰动一时的谋杀案。

③县尉:县令的属官,专司当地的治安工作。

或称御史大夫。

④卒:最后,最终。

束身归罪:自首。

⑤陈子昂:(661—702),字伯玉。

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

旌(j īng):表彰。

闾:里巷的大门。

⑥过:错误,失当。

译文:微臣知道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并且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

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将他处以死罪,同时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

臣私下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①,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②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僣③,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注释:①贼虐:残害,践踏②黩(dú)刑:滥用刑法。

黩,轻率。

③僭(jiàn):越过,超出本分。

译文:臣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

柳宗元《答韦中立论师道书》原文译文赏析

柳宗元《答韦中立论师道书》原文译文赏析

柳宗元《答韦中立论师道书》原文|译文|赏析《答韦中立论师道书》是柳宗元写给韦中立的一封书信,该文选自《河东先生集》。

写于元和八年,是作者被贬永州期间给韦中立的一封回信。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答韦中立论师道书》原文唐代:柳宗元二十一日,宗元白:辱书云,欲相师。

仆道不笃,业甚浅近,环顾其中,未见可师者。

虽常好言论,为文章,甚不自是也。

不意吾子自京师来蛮夷间,乃幸见取。

仆自卜固无取,假令有取,亦不敢为人师。

为众人师且不敢,况敢为吾子师乎?孟子称“人之患在好为人师”。

由魏、晋氏以下,人益不事师。

今之世,不闻有师,有辄哗笑之,以为狂人。

独韩愈奋不顾流俗,犯笑侮,收召后学,作《师说》,因抗颜而为师。

世果群怪聚骂,指目牵引,而增与为言辞。

愈以是得狂名,居长安,炊不暇熟,又挈挈而东,如是者数矣。

屈子赋曰:“邑犬群吠,吠所怪也。

”仆往闻庸、蜀之南,恒雨少日,日出则犬吠,余以为过言。

前六七年,仆来南,二年冬,幸大雪逾岭,被南越中数州。

数州之犬,皆苍黄吠噬,狂走者累日,至无雪乃已,然后始信前所闻者。

今韩愈既自以为蜀之日,而吾子又欲使吾为越之雪,不以病乎?非独见病,亦以病吾子。

然雪与日岂有过哉?顾吠者犬耳!度今天下不吠者几人,而谁敢炫怪于群目,以召闹取怒乎?仆自谪过以来,益少志虑。

居南中九年,增脚气病,渐不喜闹。

岂可使呶呶者,早暮咈吾耳,骚吾心?则固僵仆烦愦,愈不可过矣。

平居,望外遭齿舌不少,独欠为人师耳。

抑又闻之,古者重冠礼,将以责成人之道,是圣人所尤用心者也。

数百年来,人不复行。

近有孙昌胤者,独发愤行之。

既成礼,明日造朝,至外庭,荐笏,言于卿士曰:“某子冠毕。

”应之者咸怃然。

京兆尹郑叔则怫然,曳笏却立,曰:“何预我耶?”廷中皆大笑。

天下不以非郑尹而快孙子,何哉独为所不为也。

今之命师者大类此。

吾子行厚而辞深,凡所作皆恢恢然有古人形貌;虽仆敢为师,亦何所增加也假而以仆年先吾子,闻道著书之日不後,诚欲往来言所闻,则仆固愿悉陈中所得者。

《柳宗元驳复仇议》(柳宗元)原文及翻译

《柳宗元驳复仇议》(柳宗元)原文及翻译

《柳宗元驳复仇议》(柳宗元)原文及翻译柳宗元驳复仇议柳宗元系列:唐宋八大家文选柳宗元驳复仇议柳宗元(773—819),唐代著名散文家、诗人、哲学家。

字子厚,河东解(今山西省永济县)人。

少精敏通达。

德宗贞元九年(793)进士。

后以博学宏词,授集贤殿正字,蓝田尉。

贞元十九年(803),任监察御史。

顺宗永贞元年(805),为尚书礼部员外郎。

主张并实行政治革新。

宪宗即位,革新失败,被贬为永州司马。

十年后,转为柳州刺史,死于柳州。

与韩愈共同倡导了唐代古文运动,主张文以载道。

韩愈称其文「雄深雅健似司马子长(迁)。

」苏轼称其文「发纤浓于古简,寄至味于淡泊」,其诗「温丽清深」,著有《柳河东集》。

【原文】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2,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3。

臣闻礼之大本4,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5。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6,兹谓滥7,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8,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9,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十,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驳复仇议》拼音版,带全文注音(柳宗元)-文言文

《驳复仇议》拼音版,带全文注音(柳宗元)-文言文

qiě


wàng
chóu
xiào
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


ài



yuán
qìng
也;不爱死,义也。元庆
néng

yuè



xiào


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
shì



ér
xiàn

zhào
shī
yùn
suǒ
shā

néng
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 shǒu
rèn

chóu
shù
shēn
guī
zuì
dāng
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 shí
jiàn
chén
chén

áng
jiàn

zhū
zhī
ér
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 jīng




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

wéi
diǎn
míng

以为典,明矣。
qǐng
xià
chén



lìng
yǒu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
duàn


zhě



qián

cóng
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
hòu
dài


zhě

zhī
suǒ
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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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驳复仇议翻译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臣伏见天后时①,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②,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③,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④。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⑤,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⑥。

注释:
①伏见:旧时臣下对君主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可译为知道,了解。

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武瞾。

690年,废睿宗李旦自立为皇帝,改洛阳为神都,建立武周王朝,在位十六年。

705年,武则天病笃,宰相张柬之发动兵变,迫使武氏退位,史称神龙革命。

中宗李哲复位,恢复唐朝。

②同州:唐代州名,今陕西渭南市大荔县一带地区。

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徐元庆:当时某驿馆的服务人员,徐元庆替父报仇,谋杀官员赵师蕴案是武则天时轰动一时的谋杀案。

③县尉:县令的属官,专司当地的治安工作。

或称御史大夫。

④卒:最后,最终。

束身归罪:自首。

⑤陈子昂:(661—702),字伯玉。

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

旌(jīng):表彰。

闾:里巷的大门。

⑥过:错误,失当。

译文:微臣知道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并且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

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将他处以死罪,同时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

臣私下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①,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②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僣③,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注释:
①贼虐:残害,践踏
②黩(dú)刑:滥用刑法。

黩,轻率。

③僭(jiàn):越过,超出本分。

译文:
臣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

意思是说,不要让礼受到践踏,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仇而杀了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

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

意思是说,不能让刑受到践踏,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

礼和刑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实际应用却不同。

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

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

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

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昭示天下,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躲避刑罚的人就不能辨别立身之道,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探究事理来制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和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向使刺谳①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②,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③,吁号不闻。

而元庆能以戴天④为大耻,枕戈⑤为得礼,处心积虑,
以冲仇人之胸,介然⑥自克,即死无憾。

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注释:
①刺:考察,刺探。

谳(yàn):审判定罪。

刺谳:审理定罪。

②原始:推究本始。

古今异义词。

③蒙冒:包庇,蒙蔽。

同义复词。

④戴天:和仇敌共存于天下。

《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⑤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

《礼记·檀弓上》:“寝苫枕戈,不仕,弗与共天下也。


⑥介然:坚定的样子。

译文:
假如当初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它的是非,推究它的起因,那么刑和礼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

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不仕因为犯法而获罪,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处罚无罪的人,而上级州官却不治赵师韫的罪,执法官员也不过问此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

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和仇人共存于天下视为奇耻大辱,把枕戈忘眠、不忘报仇看作是合乎礼制,处心积虑的谋划,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没有遗憾,这正是遵守礼和奉行义的行为啊。

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谈什么将他处死呢?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①于法。

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②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注释:
①愆(qiān):过错。

②悖,违背。

骜(ào),傲慢。

译文: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犯了死罪不能赦免,赵师韫杀他,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死于官吏私怨,而是死于王法。

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傲慢犯上的行为。

将徐元庆捉拿归案并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又怎么能表彰他呢?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

不议曲直,暴①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注释:
①暴:欺凌,损害。

译文: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解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迷惑了。

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处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

而所谓“他杀了我的亲人,我就要杀掉他”,是不讨论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

这种曲解经书、违背圣教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调人①,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②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

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
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

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谨议。

注释:
①调人:周代官名,负责调解民众之间的争端。

②推刃:一往一来相杀曰推刃,泛指用刀剑刺杀或复仇。

译文: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

”“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若报仇就处以死刑。

”“如果他人有正当理由杀死自己的亲人,自己还要反身杀死对方的,整个国家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

”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护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不应被杀害,儿子报仇是可以的。

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往来报仇是不能根除祸害的。

”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这个往来相杀的案件,就合乎礼制了。

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徐元庆能不超出礼法,尽守孝道,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人之道的人。

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他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他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义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再明显不过了。

请朝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

今后凡是有断这类案件的,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

谨发表这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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