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最新政策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0.03.03
【实施日期】199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1990年3月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促进村镇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宅基地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和居民自有住宅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缴纳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发布以前使用的宅基地和以后经批准使用在规定面积以内的宅基地:
1.市区范围为0.30元;
2.上海、嘉定、川沙三县,闵行。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规划和管理要求制定的,旨在规范农村地区的房屋建设,保障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关于上海市农村建房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土地使用要求:上海市农村建房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
农村建房必须是合法的土地使用行为,严禁违法占用耕地、保护地、水源保护区等用地。
建房用地应符合耕地储量标准,确保农田的保护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2. 用地面积要求: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农村自建房的住宅用地标准为每户人均不超过1000平方米。
但是,对于建设保证性住房的情况,可以适当放宽用地面积的要求。
3. 绿地和公共空间要求:农村自建房的规划要考虑社区的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
绿地和公共空间的布局应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增加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美观度。
同时,应合理划分道路、人行道、车位等公共设施和交通空间。
4. 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要求:建筑高度和容积率是农村自建房的重要规划要求。
根据当地的规划规定,农房的建筑高度通常不超过两层。
而容积率要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超过规划说明的界限。
5. 建筑结构和材料要求:农村自建房的建筑结构和材料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建筑结构应符合抗震标准,材料应符合防火、保温、环保等要求。
常见的建筑结构包括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等,而常见的建筑材料包括砖块、水泥、玻璃、木材等。
6. 建筑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农村自建房的施工过程应遵守相关的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地安全,遵守施工时限,合理使用施工材料,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期间应注意周边环境的保护,避免对周边农地、道路、河流等造成污染或破坏。
7. 房屋规划和功能布局要求:农村自建房的规划和功能布局应满足居住者的基本需求。
房屋应合理规划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并预留充足的自然光线和通风空间。
同时,应合理规划家庭院落、车库、储藏室等功能区域。
8. 管理和维护要求: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和维护是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上海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算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海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算随着上海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商业,住宅用地需求的急速扩张,不少地方进行了征地拆迁。
为了减少开发商和被征地者的矛盾。
保障被征地者能拿到合理的拆迁征地补偿。
那么上海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算?接下来,小编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上海农村宅基地拆迁新规: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同时《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还规定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的补偿方式;(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四)土地使用权基价;(五)价格补贴;(六)签约期限;(七)其他事项。
二、上海农村宅基地拆迁计算方法:1、(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2、(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
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27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5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5月5日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户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的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使用的具体管理。
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的主管部门;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并负责农村建筑风貌的引导;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农户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户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进行农户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87.09.17•【字号】沪土[1987]郊字第87号•【施行日期】198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土[1987]郊字第87号)各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的方针,保障农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对宅基地的使用者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现将我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发给你们。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知我局,以便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
对于少数县已印制的《宅基地使用证》,如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精神相符,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印制。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第三条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由所在地的县土地管理局,组织专业人员,以村为单位,办理申报手续,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四条持有《使用证》的农村居民,对使用证规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予发放《使用证》:(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2)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3)老宅基地应退未退的,新、老宅基地占地面积总和超过农村居民建房规定标准的;(4)超过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5)宅基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6)使用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交通安全的;(7)不按批准的用地范围使用土地建造住宅的;(8)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暂时不能发证的。
上海农村宅基地分户条件

上海农村宅基地分户条件
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分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宅基地的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面积一致,符合法定用途要求。
2. 有完整的房屋建筑,并经过相应的规划审批和建设验收。
3. 宅基地所有人必须是中国公民,且在本村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
4. 宅基地所有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无未解决的纠纷和法律问题。
5. 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的比例,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可以分割为一定数量的分户宅基地。
6. 分户宅基地符合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可以获得分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以上是上海农村宅基地分户的基本条件,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规定还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和查询。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7-12-14(1992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农村范围内(含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以及农村集镇等)居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展、改建和翻建住房。
第三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的主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个人建房应当根据(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农村个人建房应当使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根据国家建设或者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园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当根据市计划委员会和市房地局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建房用地户数、用地计划指标、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农村个人建房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户,可以申请建房用地:(一)垦区移民户和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村集体建设拆迁的居民户;(二)低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的居民户;(三)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已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居民户;(四)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用地的其他居民户。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上海市农村地区建房,必须符合当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要求。
建房者应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二、宅基地申请
在农村地区建房,必须向当地村委会或镇政府申请宅基地。
申请者应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村委会或镇政府会根据当地的宅基地使用计划和申请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三、房屋设计
房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建筑风格、建筑尺寸、建筑安全等方面。
设计者应根据申请者的实际需求和当地的自然环境、文化传统等因素进行设计,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四、施工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建房者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同时,建房者应与设计者密切配合,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房屋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符合要求。
五、验收标准
房屋建成后,应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验收。
规划部门将对房屋的建筑质量、建筑风格、建筑尺寸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验收合格后,房屋方可投入使用。
总之,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是为了保证房屋的安全性和实用性,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建房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房屋符合要求,为农村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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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最新政策
一、2020年上海农村建房有什么要求?
1、经批准利用宅基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镇(乡)政府工作负责部门在5日内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2、农户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免费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或者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施工图纸。
3、农户建房开工前,应该选择具有专业能力的施工队伍,签订建房协议,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
建房过程中,镇(乡)政府应当建立铭牌制度、公示建房基本信息,落实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农户建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
4、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向镇(乡)政府申请验收。
镇(乡)政府在接到农户申请后5日内,由镇(乡)政府工作负责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镇(乡)政府应在15内将验收情况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委、规划资源局备案。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5、农户按规划易地实施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3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原宅基地由村级组织依法收回,并由镇(乡)政府或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二、2020年上海农村申请宅基地需要多久?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
村级组织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范围内将农户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书面申请报送镇(乡)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召集村民代表或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农村村民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跨村用地调整的,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2、镇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统一集中受理。
镇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和用地人数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村级公示程序是否履行到位等;镇级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建房层数、高度等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镇级建设管
理部门负责审查建房图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建筑形态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等。
3、镇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报宅基地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由镇(乡)政府对农户宅基地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合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乡)政府应当在接到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结果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镇(乡)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农户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期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集体建房审批的时限由区政府另行规定。
4、镇(乡)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批情况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备案。